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11·18”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5-01-10 11: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郑州煤炭 芦沟煤矿 五井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11·18”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8日23时38分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以下简称芦沟三五井)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2.79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2024年11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会同新密市政府及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并邀请新密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芦沟三五井上级公司情况

  1.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为郑州市市属国有煤炭企业,配有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安监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煤矿47处(直管煤矿10处,产能1205万吨/年;兼并重组煤矿37处,产能930万吨/年);设有安全监察局、生产管理部、通防部、机电运输部、改革发展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等12个职能部室,其中安全监察局、生产管理部、通防部、机电运输部等4个部室负责所属煤矿的业务保安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生产管理部负责抽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文件执行情况等工作。

  2.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新公司)为郑煤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负责郑煤集团所属芦沟三五井等37处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配有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领导班子成员;设置有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等3个安全生产职能部室。

  (二)芦沟三五井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芦沟三五井位于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境内,2006年2月开工建设,2010年8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开发矿井剩余煤炭资源和采掘接续,从2018年9月开始进行技术改造;事故发生时证照齐全,处于技术改造状态。

  2.开采条件

  芦沟三五井为低瓦斯矿井,主采二1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中等,非冲击地压矿井。截至2024年10月底,剩余可采储量525.78万吨。

  3.开拓部署情况

  芦沟三五井现有原生产系统和技改区域。原生产系统位于矿井井田北部,采用老主井、老副井2个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截至事故发生,仅有21采区的1个21051综采工作面,剩余可采长度15m。技改区域位于矿井井田中部、原生产系统南部,采用新主井、新副井、新风井3个立井单水平上山开拓方式;截至事故发生,一期、二期井巷工程已完工,三期工程剩余12皮带运输巷、12轨道运输巷及12021工作面车场等部分工程。

  4.淹井及复工情况

  2023年11月29日,芦沟煤矿三五井原生产系统21031采煤工作面停采线附近底板奥灰水滞后出水,造成原生产系统被淹,老副井最高水位上升距井底254.6m。因技改区域12轨道运输巷、12皮带运输巷穿过原生产系统采空区,导致技改区域同时被淹。2024年10月9日,在完成注浆堵水、灾害治理、排水清淤等工作,并按程序报经新密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技改区域复工。

  芦沟三五井经过堵排水,原生产系统积水标高下降到井底大巷底板标高以下,分析认为老副井所在区域基本不受水害威胁,为利用原生产系统巷道进行技改区域灾害治理等工作,2024年10月8日经郑新公司批复同意老副井恢复施工,并于2024年10月10日向新密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备案,2024年10月14日开始组织进行老副井排水清淤作业。

  5.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老副井井底。

  老副井直径4.5m、井深447.5m(含井底水窝深度6m),井底及以上和马头门附近巷道等区域被前期动水注浆堵水过程中扩散至该区域的灰浆沉积淤堵;通过凿井绞车和北码罐笼在井筒中吊装1台矿用隔爆型潜水排沙电泵(额定流量32m³/h、额定扬程600m)进行排水,至2024年10月15日,经测量老副井井筒内灰浆沉积面距井底约19m,灰浆沉积面以上积水深度约6m。井筒内积水排完后,使用老副井提升绞车和南码1t非标准罐笼(长2250mm、宽1030mm、高2670mm;罐笼中距罐底2m架设一层水平放置的铁质淋水隔板)运输人员、物料,进行清淤。

  老副井井口附近地面安装2台(1用1备)局部通风机,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向老副井井筒内供风。淹井后,原生产系统的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控等系统损坏,在排水清淤期间未同步恢复。

  截至11月10日,老副井井筒内淤积的灰浆已清理至井底大巷底板标高处,并向东西两侧马头门方向各清理了约3m。11月10日开始井底水泵运转不正常,清淤点周边积水增加,不能正常清淤;11月14日零点班老副井底水位高于井底大巷底板标高0.9m,之后断断续续排水;11月17日8点班水泵出现故障停止排水;因老副井井筒淋水(水量约9.6m3/h)、井底大巷淤积灰浆处渗水(水量约0.5m3/h),老副井内积水水位逐渐升高。11月18日8点班,在老副井重新吊装1台潜污水泵(额定流量50m3/h,额定扬程520m),于11月18日17时许恢复排水。自11月14日至事故发生,芦沟三五井未再测量或估算老副井井筒内水位。事故发生后,经测量计算,事故发生时老副井井筒内积水位距井底大巷底板约2.5m。

  现场勘查情况:老副井井筒中装备一对1.0t非标准罐笼,南码罐笼与北码罐笼规格一致,长2250mm、宽1030mm、高2670mm,罐笼中架设一层挡水板,距离罐笼底2m。因事故发生后,老副井停止排水,井底被淹,无法入井进行勘察。

  6.安全管理机构和劳动组织情况

  芦沟三五井在册人员369人,配有董事长兼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等领导班子成员,配备生产、机电、防治水、安全等副总工程师;设置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通风防突科、地测防治水科、机电运输科等5个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及采煤队、掘进队、机电运输队、综合队等4个区队,其中综合队在册人员93人,设有队长1人,副队长1人,班组长6人。

  芦沟三五井安排生产副总工程师陈某甲、机电副总工程师郭某某、安全副总工程师朱某某、地测防治水科技术员张某某、通风防突科技术员王某甲5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老副井排水清淤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其中陈某甲负总责,5名安全管理人员每天(17时至次日17时)轮流在老副井值班。老副井绞车司机、井口信号工、清淤作业人员劳动组织形式为三八制(零点班为0时至8时、八点班为8时至16时、四点班为16时至24时)。

  (三)安全监管情况

  芦沟三五井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为新密市人民政府1,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具体履行对芦沟三五井的安全监管职责。2024年以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芦沟三五井共开展检查16次,发现隐患和问题80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8日17时许,老副井当日值班人员王某甲到老副井接班,在老副井井口遇到陈某甲,陈某甲对王某甲说“18日四点班和19日零点班老副井排水,不清淤”。11月18日18时许,陈某甲安排综合队队长贾某某组织2名工人于11月19日零点班到老副井工作。23时15分许,陈某甲在老副井井口绞车房附近组织老副井绞车司机吕某某和郑某某、井口信号工平某某、综合队工人阎某某和段某某等5人召开班前会,安排阎某某、段某某下井查看井底积水和水泵运行情况,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现场试验2部对讲机(1部供入井人员使用、1部供井口信号工使用)通讯正常,约定入井人员在罐笼碰到水面后用对讲机向井口信号工发停罐信号。23时29分,阎某某、段某某携带1部对讲机开始乘罐笼入井,陈某甲回到老副井井口附近办公室。23时38分,罐笼下放到井底(井底大巷底板标高位置)后停运。23时43分许,平某某用对讲机呼叫入井的阎某某、段某某没有回应,以为两人去干活了。至19日1时21分许,平某某在用对讲机多次呼叫阎某某、段某某均没有回应后“感觉情况不对”,便向老副井绞车房发出提罐信号。1时26分,罐笼提升至井口,平某某看见阎某某、段某某浑身湿漉躺在罐笼中,罐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对讲机悬挂在罐笼内扶手上。



  附图1老副井罐笼平面示意图

  附图2事故现场剖面示意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

  平某某看到上述情况后,立即跑到老副井附近的办公楼喊陈某甲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郭某某。11月19日1时40分许,陈某甲、平某某先后到达老副井井口,陈某甲在罐笼门处喊阎某某、段某某没有反应,用手摸鼻子没有呼吸;之后,陈某甲和平某某将阎某某、段某某抬出罐笼,此时郭某某也赶到现场。1时50分许,郭某某用电话向矿井值班调度员刘某甲汇报“老副井出事了,你赶紧给值班矿领导和总经理刘某乙汇报”。

  接报后,刘某甲向当日值班矿领导生产副矿长于某某、生产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景某某报告“老副井出事了”。于某某安排刘某甲立即电话通知矿领导到老副井,同时电话通知矿后勤负责人陈某乙到老副井现场。11月19日1时57分,刘某甲先后向矿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乙等矿领导汇报了有关情况;2时10分许,于某某、刘某乙、景某某、陈某乙等人先后到达老副井口;景某某、陈某乙先后安排2辆车,于3时30分、4时46分许将段某某、闫某某分别送至郑煤集团总医院、新密市中医院进行抢救。11月19日5时5分、5时16分,医院先后宣告段某某、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4年11月19日1时57分,矿调度室向刘某乙报告了事故情况,刘某乙未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至19日14时03分刘某乙才向郑新公司报告了事故、14时06分向新密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报告了事故、14时26分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报告了事故。14时28分郑新公司向郑煤集团调度中心报告了事故。14时49分郑煤集团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芦沟三五井开展了善后处理工作。至2024年11月24日,矿方与2名遇难矿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遗体火化。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乘罐笼下井查看老副井井筒内积水和水泵运行情况,在罐笼下放至井底大巷底板标高位置时被井筒内积水淹没,导致2名工人溺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芦沟三五井

  (1)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老副井安全管理人员在对老副井井筒积水情况不明时,盲目安排人员入井查看井筒内积水和水泵运转情况;制定的《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不完善,对老副井清淤期间积水伤人的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2)违章作业。违反矿《老副井清挖淤浆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要求2,对入井人员仅配备一部对讲机;老副井井口当班信号工违反矿《信号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3,在呼叫入井人员无应答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汇报和处理。

  (3)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郑新公司《关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老副井恢复施工的批复》(郑新文〔2024〕363号)有关要求,在11月14日至18日水泵更换前,没有对老副井井筒水位情况进行观测;老副井清淤作业期间,未对副井提升、信号联络进行具体规定。

  (4)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老副井清淤期间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扩展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工业视频监控范围的通知》有关规定,未在老副井井口安装工业视频监控;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老副井清淤期间无矿领导带班入井。

  (5)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生产技术科和综合队组织贯彻《老副井清挖淤浆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老副井相关作业人员对措施内容、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掌握不清。

  (6)事故上报不及时。芦沟三五井2024年11月18日23时38分许发生事故,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1月19日1时57分接到事故报告,直到14时06分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郑新公司

  (1)在对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会审时,没有发现芦沟三五井存在老副井清淤期间积水伤人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的问题。

  (2)没有发现芦沟三五井存在老副井清淤期间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控等系统及无矿领导带班入井的问题。

  (3)郑新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清淤期间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失察,督促公司相关领导、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3.郑煤集团

  对郑新公司和芦沟三五井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

  4.安全监管部门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郑新公司和芦沟三五井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芦沟三五井“11·18”其他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有企业人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平某某,群众,芦沟三五井事故当班老副井井口信号工,负责老副井提升信号的发送、传递和老副井水泵的开、关等工作。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差,违反矿《信号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在呼叫入井人员无应答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汇报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2.贾某某,群众,芦沟三五井综合队队长,负责综合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组织贯彻《老副井清挖淤浆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本人及老副井清淤人员对措施内容、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掌握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降低工资级别)处分。

  3.刘某丙,群众,芦沟三五井生产技术科技术员,负责有关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对老副井清淤期间积水伤人的风险没有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对《老副井清挖淤浆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培训流于形式,老副井相关作业人员对措施内容、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掌握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张某某,中共党员,芦沟三五井地测防治水科技术员,老副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老副井地测防治水和值班工作。违反郑新公司《关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老副井恢复施工的批复》(郑新文〔2024〕363号)有关要求,在11月14日至18日水泵更换前,没有对老副井井筒水位情况进行观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降低工资级别)处分。

  5.陈某甲,中共党员,芦沟三五井生产副总工程师,老副井安全管理人员,对老副井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对老副井井筒积水情况不明时,盲目安排人员入井查看积水和水泵运转情况;违反《老副井清挖淤浆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要求,对入井人员仅配备一部对讲机;未及时组织在老副井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留用察看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6.郭某某,群众,芦沟三五井机电副总工程师,老副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老副井机电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工作。老副井清淤作业期间,未对副井提升、信号联络进行具体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7.朱某某,群众,芦沟三五井安全副总工程师,老副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老副井安全管理和值班工作。对老副井恢复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督促落实管控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8.尚某某,中共党员,芦沟三五井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分管地测防治水科。组织制定的《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不完善,对老副井清淤期间积水伤人的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9.于某某,群众,芦沟三五井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调度工作,事故当天值班矿领导。对老副井恢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10.赵某某,中共党员,芦沟三五井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教育培训不到位,老副井相关作业人员对措施内容、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掌握不清;对老副井清淤期间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矿领导带班入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

  11.刘某乙,中共党员,芦沟三五井董事长兼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老副井恢复施工中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迟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1112的规定,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10%的罚款。

  12.崔某某,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芦沟三五井包矿联络人。未严格履行包矿联络人员职责,没有及时督促芦沟三五井按照《关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三五井老副井恢复施工的批复》(郑新文〔2024〕363号)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对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排水清淤期间存在的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及矿领导没有跟班入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3.王某乙,中共党员,郑新公司生产管理部副部长,负责郑新公司生产调度、方案措施会审工作。参与组织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时,没有发现芦沟三五井清淤期间存在的积水伤人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李某甲,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安监大队东区负责人,负责芦沟三五井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排水清淤期间存在的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视频监控等系统及矿领导没有跟班入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5.刘某丁,中共党员,郑新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会审工作。组织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时,没有发现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清淤期间存在的积水伤人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6.刘某戊,中共党员,郑新公司总经理,主持郑新公司经理层全面工作。对芦沟三五井老副井清淤期间存在的未同步恢复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监控等系统及无矿领导带班入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17.宋某某,中共党员,郑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郑新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工作。督促公司相关领导、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18.李某乙,中共党员,郑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生产管理部经理,负责生产管理部全面工作。对郑新公司和芦沟三五井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查。

  对以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14的规定,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芦沟三五井“11·18”其他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芦沟三五井处90万元的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暂扣芦沟三五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芦沟三五井停产整顿。

  4.建议责令郑新公司向郑煤集团作出书面检查。

  5.建议责令郑煤集团向郑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建议责令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向新密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罚款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责令停产整顿由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芦沟三五井要根据《河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人员入井、作业到升井全过程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每月召开1次安全风险专题会议,细化管控措施;总工程师要每月召开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题会议,明确重点管控区域,制定并推动落实管控措施。

  2.加强技术管理。芦沟三五井要在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派专人每班测量井下涌水量和水位高程;在井下水泵排水重新复工前,必须先利用测量设备在地面测量并计算井筒内水位水量,制定专项措施确保安全后方能派人入井;要制定老副井恢复期间罐笼提升管理制度,明确罐笼提升速度、停放罐标准和信号联络频次、信号中断处置措施等;要建立规程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明确对井下各工程的检查内容、频次、方式等并严格责任追究。

  3.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芦沟三五井要在老副井恢复施工期间,同步恢复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及工业视频监控等系统;要切实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每班必须安排矿领导在老副井带班下井,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

  4.提升安全培训效果。芦沟三五井要提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贯彻质量,在重点工程、关键环节开工前对作业人员掌握规程措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细化完善作业规程贯彻学习的时间、内容、考核等要求并抓好落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防止规程措施贯彻和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集中开展一次全员事故警示教育,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监督管理。郑新公司要建立完善技术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部门责任,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对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缺乏针对性的不得审批通过;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在煤矿复工复产前,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隐患排查治理。郑煤集团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管理,将所属煤矿重点工程、关键环节及特殊、危险作业期间制度、措施现场落实情况作为每次检查重点内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所属煤矿开展一次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依法依规上报事故。芦沟三五井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理念,切实提高守法守规意识,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

  7.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密市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芦沟三五井“11·18”其他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29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