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小寺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黄龙县小寺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2月24日13时30分,黄龙县小寺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寺庄煤矿”)3109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7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且隐瞒未报。事故被核实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及黄龙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2023年7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该起事故予以批复结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事故批复要求,2024年6月6日至6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并邀请延安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黄龙县小寺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郑德富,男,群众,小寺庄煤矿采煤队副队长、当班跟班领导,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4号与郑德富解除劳动合同。
2.黎杨,男,群众,小寺庄煤矿采煤队队长,建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5万元)50%的罚款,即12.5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5号与黎杨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黎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89号);2023年8月5日,黎杨缴纳了罚款。
3.钟泉,男,群众,小寺庄煤矿事故当班安检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发证考核部门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调离安检员岗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罚款8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6号给予钟泉记过处分并调离安检员岗位。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钟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0号);2023年8月5日,钟泉缴纳了罚款。
4.董伟,男,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科长,建议给予其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9.27万元)45%的罚款,即8.67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7号给予董伟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董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1号);2023年8月5日,董伟缴纳了罚款。
5.陈武元,男,群众,小寺庄煤矿调度室主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28)40%的罚款,即4.1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8号给予陈武元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陈武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2号);2023年8月5日,陈武元缴纳了罚款。
6.代永模,男,群众,小寺庄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6.6万元)45%的罚款,即11.97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22号给予代永模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代永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3号);2023年8月5日,代永模缴纳了罚款。
7.张春德,男,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生产副矿长,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7万元)50%的罚款,即18.5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9号给予张春德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张春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4号);2023年8月5日,张春德缴纳了罚款。
8.杨勇,男,中共党员,小寺庄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发生时代理矿长履行职责,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3万元)50%的罚款,即11.65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20号给予杨勇撤职处分。
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杨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5号);2023年8月5日,杨勇缴纳了罚款。
9.赖世一,男,群众,小寺庄煤矿矿长(2023年2月20日任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其撤职处分并纳入联合惩戒,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3万元)100%的罚款,即33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13号给予赖世一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事故调查处将赖世一纳入联合惩戒;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赖世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4号);2023年8月5日,赖世一缴纳了罚款。
10.何君科,男,群众,小寺庄煤矿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并处上一年收入(33万元)100%
的罚款,即33万元的罚款。
落实情况:2023年7月2日,小寺庄煤矿以黄小煤函发〔2023〕21号给予何君科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7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事故调查处将何君科纳入联合惩戒;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何君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97号);2023年8月5日,何君科缴纳了罚款。
(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落实情况
1.牛刚,男,群众,黄龙县应急局驻矿安全监督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以《关于给予牛纲警告处分的决定》(延监〔2023〕15号)给予牛纲政务警告处分。
2.吕慧鹏,男,群众,黄龙县驻矿安全监督员,建议交由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处理。
落实情况:2023年4月25日,黄陵县应急管理局以《关于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处理决定》(黄应急发〔2023〕25号)给予吕慧鹏通报批评,并在全局作深刻检查。
3.张立辉,男,中共党员,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干部,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以《关于给予张立辉警告处分的决定》(延监〔2023〕14号)给予张立辉政务警告处分。
4.范向东,男,中共党员,黄龙县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落实情况: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以《关于给予范向东警告处分的决定》(延监〔2023〕13号)给予范向东政务警告处分。
5.邢利斌,男,中共党员,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落实情况:2023年7月13日,延安市监察委员会给予邢利斌批评教育。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小寺庄煤矿罚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小寺庄煤矿隐瞒未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小寺庄煤矿罚款200万元。对小寺庄煤矿合计罚款300万元。
落实情况:2023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小寺庄煤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88号)。2023年8月5日,小寺庄煤矿缴纳了罚款。
2.责成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向黄龙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23年7月9日,黄龙县应急管理局针对“2·24”小寺庄煤矿一般运输瞒报事故向黄龙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黄龙县委、县政府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23年8月12日,黄龙县委、县政府针对“2·24”小寺庄煤矿一般运输瞒报事故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原因中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寺庄煤矿重新组织作业人员学习《3109综采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3109综采工作面处理大块矸石时,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停机闭锁的情况下,由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大块矸石处理。
(二)事故间接原因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1.“未执行作业规程”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寺庄煤矿生产技术科组织综采队全体人员深刻剖析“2.24”一般运输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重新修订《3109综采面作业规程》后贯彻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新安装一套矿压监测系统,对液压支架进行在线监测,确保顶板支护到位。
2.“安全管理混乱”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矿井恢复整改前,小寺庄煤矿已解散原管理团队重新组建管理团队,招聘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恢复整改以来,小寺庄煤矿已解散原管理团队重新组建管理团队,更换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已重新招聘。
4.“教育培训不到位”整改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年度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二是对新招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三是全员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考试,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四是加强全员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
5.“法制观念淡薄”整改情况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全体班组长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煤矿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法制思维,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尤其是“关键少数人”要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杜绝事故瞒报行为,切实做到遵章守纪,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6.“驻矿监督员履职不到位”整改情况
黄龙县应急管理局重新制定并印发了《黄龙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黄龙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考核细则》,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管理培训、监督考核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要求驻矿安监员如实、准确填报驻矿日志、周报、月报,每天形成驻矿监管日志。黄龙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电话(视频)查岗等方式对驻矿安监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空岗及驻矿日志、周报、月报报送不及时的,纳入季度考核并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追责问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方面
政府层面:黄龙县委、县政府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中省市会议精神,对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年以来,黄龙县政府召开5次常务会、2次季度调度会,黄龙县委召开3次常委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级领导深入煤矿开展检查4次。结合主题教育,将小寺庄煤矿“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作为反面典型进行剖析研讨。
监管部门层面: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细化县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和驻矿安监员检查内容的通知》《黄龙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一系列文件,突出了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今年以来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监管检查5矿次,查处各类隐患71条,已全部整改完成。组织煤矿开展安全培训及警示教育5矿次、累计培训200余人次。每月召开风险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风险,明确防范措施,同时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传达“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煤矿企业层面:2024年以来,小寺庄煤矿共计开展各类专题学习培训和警示教育108期,进一步提高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等关键人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
(二)“树立法治意识”方面
小寺庄煤矿已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思维,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尤其是“关键少数人”要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杜绝事故瞒报行为。
(三)“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
小寺庄煤矿已按照陕西省煤矿六项规定、硬措施等规定要求健全煤矿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四)“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方面
监管部门层面: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黄龙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一体推进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陕讲话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整理成册,定期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结合“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利用周例会组织局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要求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安委会、调度会、班前会加强学习;推进采掘工艺升级改造,全面实现综采综掘;严厉打击超强度、超能力、违规承包转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推动激光甲烷传感器、水害监测监控系统、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用电监测数据系统、超前液压支架、4G环网、履带式探水钻机等重点工作落实。扎实开展供电系统专项整治、打击隐蔽工作面专项行动,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企业层面:已组织全矿员工开展“2·24”事故警示教育,对所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进行修订并落实在生产安全管理过程和监督检查细节中,解决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问题。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监管部门层面:针对技术力量薄弱的现象,黄龙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主动邀请专家会诊,开展专家会诊4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修订《黄龙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驻矿安监员做到“十必须”“十到场”“十到位”,发现异常情况要求煤矿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黄龙县应急管理局。2名驻矿安监员均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监管干部分批次进行跟班学习,共外出学习4次。
煤矿企业层面:一是由矿长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严格按照编制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扎实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一般从业人员全部委托子长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常态化开展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危险辨识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能力;二是认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形成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做到“知法、守法”,杜绝“三违”,有效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方面
黄龙县政府制定印发《黄龙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要求政府班子成员带头履行职责,带头担当作为。今年以来,黄龙县政府县长和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共深入现场检查煤矿安全工作4矿次,督促煤矿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煤矿包抓领导每月到矿一次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煤专委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会,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灾害和突出问题;结合全国发生的各类事故,召开专项会议和事故警示教育会进行部署落实,及时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县政府研究煤矿安全工作6次,协调解决重点问题6条。
四、总体评估意见
小寺庄煤矿“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发生后,黄龙县委县政府、黄龙县应急管理局、小寺庄煤矿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了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经评估组评估,小寺庄煤矿“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黄龙县小寺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24”一般运输瞒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组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