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3·22”一般其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3·22”一般其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3月22日2时56分左右,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家沟煤矿”)5309轨道顺槽瓦斯抽放管路进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及子长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2023年6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该起事故予以批复结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事故批复要求,2024年6月5日至6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延安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并邀请延安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3·22”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王义,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掘进工,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与王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聘用关系。
2.宋永雷,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当班班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宋永雷政务撤职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宋永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6号)。同日,宋永雷缴纳了罚款。
3.张虎山,男,群众,焦家沟煤矿当班巡检安检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员岗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将张虎山调离安检员岗位。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张虎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6号)。同日,张虎山缴纳了罚款。
4.邓国均,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邓国均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邓国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5号)。同日,邓国均缴纳了罚款。
5.羊亮亮,男,群众,焦家沟煤矿生产技术科技术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羊亮亮政务记大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羊亮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3号)。同日,羊亮亮缴纳了罚款。
6.智雷军,男,群众,焦家沟煤矿供应科科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上年年收入(162897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48869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智雷军政务记大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智雷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4号)。同日,智雷军缴纳了罚款。
7.石军朝,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机掘二队队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4641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73293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石军朝政务撤职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石军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2号)。同日,石军朝缴纳了罚款。
8.李新国,男,中共党员,焦家沟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带班领导,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219219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共计43843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李新国政务撤职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李新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1号)。同日,李新国缴纳了罚款。
9.李长海,男,群众,焦家沟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检科科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225780元)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共计56445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李长海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李长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70号)。同日,李长海缴纳了罚款。
10.徐峰岐,男,群众,焦家沟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18295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共计3659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徐峰岐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徐峰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9号)。同日,徐峰岐缴纳了罚款。
11.秦月明,男,中共党员,焦家沟煤矿生产副矿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22415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共计44830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秦月明政务警告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秦月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8号)。同日,秦月明缴纳了罚款。
12.闫春保,男,群众,焦家沟煤矿安全副矿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306826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共计61365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闫春保政务警告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闫春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7号)。同日,闫春保缴纳了罚款。
13.杜正虎,男,群众,焦家沟煤矿总工程师,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处上年年收入(29484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88452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杜正虎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杜正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6号)。同日,杜正虎缴纳了罚款。
14.和国瑞,男,中共党员,焦家沟煤矿矿长,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303062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21225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3日,焦家沟煤矿以《关于“3·2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决定》(中焦煤发〔2023〕66号)给予和国瑞政务记过处分。
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和国瑞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5号)。同日,和国瑞缴纳了罚款。
15.牛中平,男,中共党员,焦家沟煤矿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377663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51065元。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牛中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4号)。同日,牛中平缴纳了罚款。
(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落实情况
1.李翔,男,群众,子长市政府派驻焦家沟煤矿驻矿安监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6日,延安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给予李翔诫勉谈话(延监〔2023〕9号)。
2.贾瑞,男,中共党员,子长市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副队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6日,延安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给予贾瑞诫勉谈话(延纪〔2023〕6号)。
3.宋建兵,男,中共党员,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正科级督查专员,建议责令作出检查。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6日,延安市纪委监委责令宋建兵作出书面检查。
4.李东银,男,中共党员,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局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6日,延安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对李东银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理。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焦家沟煤矿罚款人民币70万元;责成焦家沟煤矿向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作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向焦家沟煤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30063号)。同日,焦家沟煤矿缴纳了罚款。
2023年6月24日,焦家沟煤矿向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作出了书面检查。
2.针对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远”)向焦家沟煤矿提供虚假的安标定型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子长市公安局立案调查;针对山东腾远将不能用于瓦斯抽放使用的PE-KM0.8/315(MPE100)煤矿用聚乙烯管路打上红色标识线,对煤矿使用造成错误引导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落实情况:2023年4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关于移送涉嫌冒用产品标识销售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函》(矿安陕函〔2023〕121号)、《关于移送涉嫌伪造检验报告违法线索的函》(矿安陕函〔2023〕121号)将相关线索移交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依法立案处理。
2023年5月23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移送涉嫌冒用产品标识销售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函〉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函》(子市监函〔2023〕39号)认定山东腾远冒用煤矿瓦斯抽放管材标识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2023年8月2日,子长市公安局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子公(治)不罚决字〔2023〕32号)认定涉嫌的伪造企业虚假文件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二、事故原因中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焦家沟煤矿重新采购了HOSP(H) TEP-EPC-KW(-0.097)/300X型煤矿抽放管路瓦斯用涂层螺旋焊接复合钢管,并查验安标证、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确定符合要求后对井下原用瓦斯抽放管路进行了全部更换;更换管路前,制定了安装、使用、维护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了管路日常使用维护等制度;由设计院对瓦斯抽放设计进行了变更,将上隅角瓦斯抽放方式由原来的插管式改为埋管式,由原来的单趟管路改为双趟管路迈步式布置。
(二)事故间接原因暴露的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设备材料管理混乱,管路采购把关不严。采购人员在未充分掌握瓦斯抽放管路公称压力要求的情况下即与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定制合同,且合同未明确产品具体型号、使用范围等内容,管路到货后也未认真对管路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焦家沟煤矿对设备、器材采购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入库、入井查验管理规定;在瓦斯抽放管路购买合同中明确了产品规格型号、使用范围、质量标准,新采购管路满足煤矿瓦斯抽放使用要求;管路到货后对管路安全标志证书、第三方检验报告、合格证进行查验并存档。
针对“管路使用过程中管理缺失,未制定管路使用过程的管理制度,未明确管路使用回收的责任主体,管路发放后的使用情况漏管”。焦家沟煤矿制定了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瓦斯抽放管理等制度,明确各种设备、器材的使用、维修、维护、管理单位;将瓦斯抽放管路布置方式由插管式改为埋管式,瓦斯抽放管路不再回收重复使用。
针对“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涉事管路作为瓦斯抽放管多年重复使用,维护、保养、储存不当,外表存在多处划痕”。焦家沟煤矿制定完善了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综采队每天对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通风科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并完善巡回检查记录;在井下存储备用的抽放管路,安排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放环境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将瓦斯抽放管路布置方式由插管式改为埋管式,瓦斯抽放管路不再回收重复使用。
针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到实处”。焦家沟煤矿加强了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双重预防机制会议,会议上对上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与方向;每季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涵盖制度、责任制落实等方面。
2.“现场管理差、违章冒险作业”整改情况
针对“风险研判不全面,未分析辨识出5309轨道顺槽瓦斯抽放管路气密性试验期间存在的抽放管路爆裂伤人风险”。事故发生后,焦家沟煤矿对抽放管路进行了更换,更换前进行了风险研判,并根据研判成果制定更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将抽放管路气密性试验由正压试验改为负压试验,在负压试运行过程中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维修,消除了管路爆裂伤人风险。
针对“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对安装好的瓦斯抽放聚乙烯管(PE-KM0.8/315)加压测试密闭性能发现漏气后,未按照先停止供气、放压,然后对管路检查维修的要求处理,违章冒险作业”。焦家沟煤矿将气密性试验由正压试验改为负压试验,在施工作业现场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试验风险进行管控,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针对“现场监督管理缺失。瓦斯抽放管路加压测试现场只有两名工人作业,当班跟班负责人、安全员没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焦家沟煤矿修订完善了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针对现场作业提出具体要求,作业现场凡是有2名及以上作业人员,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当班跟班领导、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检员要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部位以及各特殊作业地点,强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落地,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针对“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未实现专业化队伍化。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安装、加压测试等工作未明确瓦斯抽放队等专业队伍来执行,而是由机掘二队等生产区队执行,作业人员不固定,操作规程不熟练,增大了安全风险”。焦家沟煤矿在管路安装作业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对安装队伍进行专项培训,要求跟班队长、班组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装流程,凡未熟练掌握各种流程者严禁参与安装作业;同时要求在安装期间各跟班领导、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3.“技术管理有漏洞,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低”整改情况
针对“安全技术规范掌握不清,全矿无一人掌握“用于抽放瓦斯用途的管材,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的要求”。焦家沟煤矿组织人员对国家标准、规范等具体规定进行学习,确保所有管路符合国家、行业具体规定要求,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科学,安全技术措施中气密性试验工艺选择不合理,未选择更安全的逐级加压方式,也未对打压压力监测、专人安全监护提出要求”。焦家沟煤矿对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全面学习,针对各施工内容特点详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从管路安装人员要求、试压标准、试压方式、压力监测、试压监护等环节作出制定具体标准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针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审查人员未发现安全技术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焦家沟煤矿重新修订完善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并由总工程师及分管副总工程师严格把关,对规程及措施中详细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按照会审流程进行会审审批。
针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有差距,现场作业工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中泄压完毕后方可检修的相关要求”。焦家沟煤矿安排工程技术人员重新对施工区队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同时结合不同层次人员文化素质水平差异,采取针对性重点培训,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具体规定规范施工,同时由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针对“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未分析辨识出5309轨道顺槽瓦斯抽放管路气密性试验期间存在的抽放管路爆裂伤人风险”。焦家沟煤矿重新修订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瓦斯抽放管路气密性试验环节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制定了相应管控措施,同时对全矿井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4.“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整改情况
针对“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走过场,利用班前会的短暂时间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宣贯,多数工人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掌握不清,仅是在学习记录上签名”。焦家沟煤矿重新修订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利用班前会前1小时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考核、签字,确保作业人员全部通过考核。
针对“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够,遵章守纪作业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焦家沟煤矿组织人员对作业内容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分级评估,全方位、全过程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及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现场操作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分级和评估、贯彻学习,促使作业人员全面提升了风险辨识能力,掌握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针对“相关涉事人员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内容学习不到位”。焦家沟煤矿组织各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全面学习,使其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全面的掌握,切实用于指导实际作业安全,同时实时了解、获取标准、规范修订变化内容,并定期培训学习。
5.“安全监管存在不足”整改情况
针对“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掌握”。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重新制定并印发了《子长市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管理培训、监督考核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要求驻矿安监员如实、准确填报驻矿日志、周报、月报,每天形成驻矿监管日志存档备查并报子长市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同时于2023年5月对全市驻矿安监员进行了调整,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进驻涉及瓦斯抽采的煤矿。
针对“安全监管分工不清晰,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印发《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及煤监大队分工的通知》,明确由一名副局长主管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负责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先后聘请专家对现有驻矿安全监督员开展培训3轮、累计培训人员25人次;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电话(视频)查岗等方式对驻矿安监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空岗及驻矿日志、周报、月报报送不及时的,纳入月度考核并通报,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追责问责。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已进行了4次月度考核,考核驻矿安监员172人次,通报1人次、处理1人。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两个至上’安全理念”方面
政府及监管部门层面:一是第一时间召开市委常委会,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专题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焦家沟煤矿“3·22”事故教训,坚决摒弃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强化“时时处处事事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二是今年以来先后6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对“两办”《意见》、国务院安委会《硬措施》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专题学习,进一步树牢“两个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三是事故发生以来,子长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指示批示13次、带队检查16矿次。
煤矿企业层面:一是组织全体人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行了再学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两个至上”价值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二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大反思活动,牢固“坚守红线、安全第一;双重预防、重在落实;遵章守纪、从我做起;四化融合、科技兴安;人文关怀、和谐发展”的企业安全生产理念。三是定期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使全体人员清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岗位责任,树立安全理念。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管理”方面
焦家沟煤矿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每季度对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针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严肃处理;修订完善矿井设备材料选择、采购、验收、入库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负责人,定人定岗定职责进行严格落实;严格开展各项风险辨识评估工作,针对存在的风险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并积极落实;每旬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查出的问题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工》,每月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由各单位负责人按照责任分工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从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全员开展系统性培训,要求全体作业人员按章作业、按规作业、按操作流程作业。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方面
焦家沟煤矿完善了“三违”管理、安全确认、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岗位风险辨识、不安全行为管理、安全举报等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危险工序的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行为、操作行为纠偏,实施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过程控制;带班领导、跟班领导、主管技术员、安检员等人员现场管理意识明显提高,今年以来累计查处各类不安全行为80余起。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方面
焦家沟煤矿建立完善了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满足《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相关要求;对现有资料重新梳理排查,逐专业、逐系统、逐环节进行补充完善,从工作面设计前的风险辨识、作业规程编制的现场勘查、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充措施等各个环节压实责任;从技术管理上规范了“一工程一措施”的审查审批程序,对矿井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堵塞施工作业漏洞;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做到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等符合行业要求、安全规程等要求。
(五)“提高履职能力,落实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方面
一是成立了由常委副市长为主任,工业和煤炭、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经发、卫健、生态环境、供电、国资中心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断健全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抽调19名县级领导、11名部门领导、19名乡镇领导、50名驻矿安监员联系包保煤矿安全工作,包保煤矿领导每年下井检查不少于4矿次,联系包保和安全巡查人员每月至少1次现场检查和2次线上抽查。三是修订完善《子长市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不断健全绩效考核与薪资挂钩奖惩激励机制。四是
印发了《关于扎实做好我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管控,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三处对辖区煤矿实际控制人和“五职矿长”开展了复工复产前警示教育,促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平稳起步。五是针对焦家沟煤矿“3·22”其他事故、黄家沟煤矿“6·15”猴车事故、新泰煤矿“8·21”重大瓦斯事故、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事故等事故教训,先后组织开展了承压管道和压力容器与猴车专项排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井下在用带式输送机专项安全检查。六是部署开展《子长市持续深化煤矿“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有效推动“两办”《意见》、国务院安委会《硬措施》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落实落地,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树立“风险提前管控”“灾害超前治理”的安全发展新理念,构建和完善风险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七是制定印发子长市《关于切实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有序推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四、总体评估意见
焦家沟煤矿“3·22”一般其他事故发生后,子长市委市政府、子长市工业和煤炭局、焦家沟煤矿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了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经评估组评估,焦家沟煤矿“3·22”一般其他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3·22”一般其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组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