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目录
一、总则
二、奖励规定
三、一般规定
四、钻孔类
五、爆破类
六、采装类
七、运输类
八、排土类
九、机电类
十、环保类
十一、采煤、煤场类
十二、生活区类
十三、附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财产安全、财产损失,使昶旭露天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轨道,特制定昶旭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2条凡在昶旭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昶旭煤矿所有部门、区队及工作人员。
第3条《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侧重安全管理奖惩方面的整理,其目的意义就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实行关口前移,筑起安全第一道防线,最终实现全年安全生产“0”事故的目标。 二、奖励规定
第4条在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节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
第5条在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敢于主动揭发或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属实的视其情节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6条在救援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给予500~5000元奖励。
第7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成绩卓越的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第8条对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按月进行安全考核,针对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年底给予奖励5000~10000元。 三、一般规定
第9条每班入坑所有作业人员都要进行出入坑登记,未登记或未按要求登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处罚施工队500元。
第10条进入作业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反光服,违者作业人员罚款200元,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第11条各施工单位应对进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并如实填写发放记录。如发现未给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或未填写记录,罚作业施工单位500元。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罚款200元。
第12条严禁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或者饮酒入坑,违者罚款1000元,并予以辞退。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施工单位2000-5000元。
第13条严禁进入采场作业人员携带智能手机,若在作业中玩手机、接打电话、戴耳机、随意交谈、穿拖鞋、光膀子作业等,违反其中一项罚款500元。
第14条采场入坑作业人员严禁疲劳驾驶,超强度作业,违者罚款施工队1000元。
第15条所有入坑人员必须佩戴对讲机与区队管理人员或煤矿管理人员保持联络,凡是未佩戴对讲机或者呼叫无应答者,罚款200元。
第16条煤矿所有区队长离矿必须向矿领导请假批准,并上报调度室,请假后必须安排专人接替管理区队,违者罚款500元。
第17条煤矿各部门、各施工单位新入职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并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完善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一人一档”相关资料,到安监部进行审核备案并办理上岗证后方可入坑作业。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私自入坑上岗作业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8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或者所持证件与所从事工作不符者上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并对其清退出场,同时对作业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19条煤矿从业人员、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年度培训计划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对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无记录或记录虚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20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填写日常记录等,每缺一项处罚施工单位500元,记录不完善,视情节严重每项处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
第21条施工单位向煤矿上报材料时,必须和实际相符,未如实上报或上报不及时,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22条煤矿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绝签字的、没有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擅自组织施工的,给予作业施工单位处罚1000~5000元。
第23条上级行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及煤矿安全会议内容,要求限期进行贯彻,未落实罚款500元。
第24条煤矿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调度会,各区队负责人必须参会,会后会议内容向从业人员贯彻落实,如有特殊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未经请假擅自缺席每次罚款500元,每迟到一次罚款200元。未如实向从业人员贯彻会议内容者罚款200元。
第25条施工单位每日在规定时间内向调度室汇报剥离量、产量完成情况及人员设备出动情况,迟报、漏报或错报罚款200元每次。
第26条每日作业前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流程严格按照制度落实。违者罚款施工单位500元。
第27条各施工单位需定期向煤矿职能部室提交的资料,必须按时交付,违者处罚相关施工队1000元。
第28条新入职人员应按时参加煤矿组织岗前培训,严禁迟到、早退、旷课,以上情况发生第一次给予5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开除培训资格。
第29条非作业人员、非作业机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区域,入坑人员及车辆需按规定路线行走,违者罚款200元;强行入坑车辆罚款500元。并处罚当班检身房值班员200元。
第30条对煤矿相关职能部室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罚1000~10000元并辞退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31条由于施工单位工作安排失误或人为造成停产,影响正常生产,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32条各施工单位严禁录用有违法记录的人员及煤矿辞退人员,违者罚款施工单位1000元/人。
第33条正确使用车辆及人员定位设备,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设备者,罚款500元,故意损坏设备者按原价双倍赔偿。
第34条人员和车辆的定位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更改时,及时联系调度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更改,未及时联系的罚款500元。
第35条车辆及人员定位系统中显示车辆、人员有违章行为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处以罚款200—500元。
第36条按煤矿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严禁私自延长作业时间,如有发现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1000元。
第37条 各个部室区队负责维护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公共设备设施,严禁故意损坏或者丢失,违者罚款500元,未及时维护处罚200元。
第38条各种作业机械、车辆必须按规定编号并配备齐全有效的灭火器、反光警示桶、强光手电、阻车器等应急设施,矿用卡车车厢必须粘贴反光条,违反每项罚款200元。
第39条区队在交接班时,车辆需在指定地点交接停放,严禁司机在停车场内随意上下车和扎堆乱窜,保证车辆停放和出车整齐有序,违者罚款500元。
第40条现场指挥车及通勤车入坑前需将本车辆的保险单、行驶证、全车照片及驾驶人驾驶证(需与准驾车型相符)等材料装订入档到安监部审核备案,建立一车一档并办理入坑通行证后方可入坑,违反者罚款500元。
第41条非现场施工作业车辆入坑前需设立高杆旗(高出车顶1.5m),夜间爆闪灯、灭火器、三脚架等应急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第42条通勤车运行需保证车辆车况完好,驾驶员每日要认真点检车辆,发现故障隐患立即治理,严禁带病作业,如性能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停用通勤车。
第43条通勤车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改装或者报废车辆,并配备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员,使用前在安监部备案审核,经审核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者罚款1000—5000元
第44条通勤车有超员、超速、超车等违规行车行为,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通勤车司机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一经发现直接清退,罚施工单位5000元。
第45条从业人员搭乘矿用卡车、装载机每发现一次对搭乘人员罚款200元,当事司机罚款500元。
第46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有“三违”行为而造成事故,给煤矿或个人造成损失,按损失总额给予处罚。
第47条作业人员一周内重复出现同类“三违”者要加倍处罚,并由安监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三天。
第48条违反“三违”或违反“矿规矿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200~10000元。
第49条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给予责任者200~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
第50条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重伤的,给予责任者500~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施工单位给予50000-100000元罚款。
第51条发生事故或出现事故隐患、险情应立即向现场带班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52条对由于违章而造成事故,未能明显区分事故责任的车辆各罚款5000元,事故车辆所有维修费用由肇事车辆平均支付。
第53条发生事故后,现场禁止闲杂人员围观、拍照,车辆围堵救援事故道路,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或围堵车辆罚款500~2000元,所在作业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四、钻孔类
第54条穿孔作业必须有带班队长跟班监督安全,与作业人员同时出入坑,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安排穿孔作业人员加班超强度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
第55条钻孔设备在采场内长距离行走时需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0元。
第56条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表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m
台阶高度
<4
4~10
10~15
≥15
安全距离
1~2
2~2.5
2.5~3.5
3.5~6
第57条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500元。
第58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违者罚款500元。停止作业后,钻孔设备仍停放在采空区炮区内处罚1000元。
第59条在进行布孔作业前,需提前设置爆破区域安全挡墙,安全挡墙要设置在距离后排孔5m处,违者发现一处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第60条最后一排孔布孔不直而造成工作帮不齐,发现一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底不平一处罚穿爆队500元。
第61条穿孔作业中,坡顶距、孔距、行距、孔深超出设计误差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五、爆破类
第62条爆破装药时严禁钻机在警戒区内作业,违者罚款500元。
第63条采空区作业时,严禁私自更改采空区穿孔作业参数,如有发现处罚穿爆队并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5000-30000元。
第64条穿孔作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谎报延长米数,如有发现处罚穿爆队5000-30000元。
第65条每次爆破作业必须有项目经理在现场监督,项目经理有特殊情况不在矿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违者处罚1000元。
第66条爆破参数与设计不符的,一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67条高温区、火区爆破必须先测孔温和地表温度,当温度大于40℃小于80℃时采用乳化炸药和导爆索等耐高温爆破器材,当孔温大于80℃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孔温大于80℃严禁装药爆破作业,违者罚款5000元。
第68条采剥、运输设备及人员在规定的放炮时间内,撤到警戒区外,对未按规定时间撤离的人员罚款500元、设备罚款1000元。
第69条爆破作业装药前和起爆前未按规定位置设岗警戒或警戒距离不足,警戒人员在警戒时未尽职责私自放行车辆和人员,罚警戒人员500元,罚穿爆队1000元。对不听警戒人员阻拦擅自进入爆破警戒区域的人员罚款500元、车辆1000元。
第70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违者处罚200元。
第71条爆破后爆堆高度、大块、拉底、硬帮、伞檐超出规定参数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72条穿爆队出现盲炮后,未及时处理或处理时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0元。
第73条采空区、火区、高温区爆破作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内容,控制装药时间和孔数,违者罚款1000元。
第74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后检查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检查制度,且由负责该起爆片区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检查人。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当事人500元,处罚爆破队1000元。
第75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填塞,严禁私自更改填塞高度,如果发生严重冲炮现象,且未造成事故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76条火工品必须由专人领取、专人押运,作业现场专人看管,严禁同车运送雷管和炸药,违者罚款5000元。
第77条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存放火工品,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0元,并给予清退,同时处罚作业施工单位50000元,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78条作业现场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丢失火工材料,违者罚责任者5000元,并罚责任施工单位50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79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违者罚款500元,并罚责任施工单位5000元。
第80条采空区爆破作业时,如发现有未垮塌区域要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开会研讨并出具分析报告,调整相关爆破参数,违者罚款1000元。 六、采装类
第81条爆破解除警戒后,炮区出入口未及时封堵,处责任施工单位500元罚款。
第82条各采剥队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未起爆的雷管及炸药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安监部和爆破队,未报告的罚款5000元,私自处理的罚款50000元。
第83条严禁人员及设备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或采空区、火区逗留行走,违者罚款500元。
第84条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0元。
第85条不准装偏车,车厢顶部不准装大块,所装物料不得超出大箱外。随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挖掘机司机200元。处罚施工队500元。
第86条严禁挖掘机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吊重物,违者罚款500元。
第87条严禁挖掘机装车时,勺斗越过驾驶室,违者罚挖掘机司机500元,罚款施工单位500元。
第88条挖掘机行走时严禁超过最大允许范围坡度,违者罚款500元。
第89条凡是入场作业的挖掘机必须安装驾驶室防护网,违者罚款500元。
第90条采装作业时严禁作业人员上下设备,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元。
第91条采空区有塌陷预兆或发生塌陷后,必须及时设置安全防护,并立即汇报带班领导。违者罚款500元。
第92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作业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违者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93条在平盘行走或放置的车辆及机械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台阶高度(4米~10米)距坡顶线安全距离2米~2.5米以外行走或放置,违者罚款500元。
第94条采剥作业中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采挖。帮面齐整,在30m范围内凹凸不超过2m,底面要平整,在30m范围内凹凸不超过1m,违者罚款2000元。
第95条作业过程中产生拉底、硬帮、伞檐(坡顶伞出0.5m以上岩石),不及时进行二次处理,一处罚款1000元,处理后验收未达到标准的一处罚款2000元。
第96条采装过程中产生大块,不及时处理,一次罚款500元,大块破碎后不及时清理,一次罚款500元。
第97条待进入装车位置的车辆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以外区域,违者罚款200元。
第98条私自越界采装,一次罚款5000元,且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99条剥离工作平盘重点部位(如:移动线推进、影响下一平盘穿孔等)不及时安排机械作业或现场调度通知仍不执行,出现一次处责任施工单位1000元。
第100条严禁剥离工作平盘分量界线附近留有界墙,如有发现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1000元。
第101条爆破后未及时清理爆破飞石,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102条装载机在工作平盘或者运输道路作业时要与台阶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平移挡墙或者无挡墙作业时必须垂直坡顶线操作,严禁平行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 七、运输类
第103条运输路线(临时)路面宽度、坡度、平整度符合要求。保持路面整洁,无翻浆、冒泥、落石、积水、无冰雪、杂物。连续检查,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
第104条有车辆通行的工作平盘或运输道路必须在坡顶悬空侧设立安全挡墙。坑下安全挡墙要连续、高度不低于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顶宽1m,底宽3m。坑下废弃道路必须封闭管理。无安全挡墙或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一处处罚500元。废弃道路未封闭,一次处罚500元。强行通过封闭道路,一次处罚500元。
第105条严禁重车上坡抢档,导致车辆在坡道上停车或后溜车。发现一人次处罚500元。
第106条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跟车距较近,行车时两车距离不小于30米。发现一人次处罚500元。
第107条严禁运输车辆强行通过因洒水或者降雨导致的打滑严重的路面,严禁紧跟正在洒水作业的洒水车。发现一人次处罚500元。
第108条运输过程中出现车辆故障,可以移动的,必须及时移动到安全地点并设警示,移动不了的及时在车体前后30米范围外设警示,坡道停车维修必须对车辆轮胎设置阻车器,防止溜车。违者罚款500元。
第109条作业现场车辆必须保持车辆驾驶室内整洁,驾驶室内严禁有铁器等无关杂物,违者罚款200元。
第110条车辆举起大箱维修检测时必须支起安全支架,违者罚款500元。
第111条主干线道路、移动坑线、临时道路的路宽、坡度、坡长未按煤矿设计要求作业,罚款1000元。
第112条运输过程中出现掉块(包括煤块、岩石)未及时清理,一次处罚责任施工单位500元,经管理人员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对责任施工单位加倍处罚。
第113条由于矿用卡车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卸货,必须三十分钟内安排清理干净,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干净,处罚责任施工单位500元,不明散货经管理人员查不清楚或拒不承认的,该主干线行车的施工单位一同受罚,发现一车每个责任施工单位各罚200元。
第114条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运输车辆超速、超车、逆向行驶,车速不得大于30km/h,雾天车距不得小于30米,雨、雪天上下坡间距不小于50米。违者处罚200元,处罚责任施工单位500元。
第115条雨天、雪天、雾天、沙尘天能见度不足30m,视线不清影响安全生产及其它原因煤矿通知停产,未按煤矿通知时间内停产的作业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第116条作业车辆严禁搭载除司机以外的任何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17条所有作业机械、车辆的司机严禁在作业现场随意上下车,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
第118条矿用卡车在行驶中未落斗举高车厢行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119条爆破作业解除警戒后,车辆出车时严禁争抢、插队、超速行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120条安排设置路堤安全挡墙、道路隔离带、警示标志或安排其他工作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故意推诿或不及时,处责任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处罚带班队长500元罚款。 八、排土类
第121条在排土场排土作业时排土车距较近不足15m,处罚排土工500元,处罚司机200元。
第122条排土工作平盘指挥人员需提前指挥车辆排土方位,严禁靠近排土车辆后面、两侧或穿梭车辆中进行指挥,违者罚款200元。
第123条排土工作平盘必须有专人现场指挥,白天持旗、夜间持灯指挥,并穿反光服,违者罚款500元;指挥人员未24小时值班盯守或出现离岗、脱岗、睡岗现象,违者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停产整改。
第124条规定专人值守的重要部位、重要岗位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发现第二次给予清退。
第125条排土工作面卸载区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安全挡墙高度不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3%~5%的反坡,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装载机司机500元,罚排土工500元,罚施工队1000元。
第126条排土工作平盘排土时必须设置坡底挡墙,未设置坡底挡墙私自进行排土者,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距坡底挡墙向内10m范围内不得场地排土、堆土,排土时严禁压覆坡底挡墙,违者处罚排土工500元,罚施工队2000元。
第127条排土标高必须符合矿方规定标高,误差为±0.5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并整改至合格。
第128条排土工作平盘沿坡顶线方向50m范围内凹凸不得超过2米,排土作业区内每50米长起伏不得超过0.5米,一处不合格罚责任施工单位500元。
第129条当排土工作平盘遇有比较大的沉降、特殊区域或特殊情况下,作业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场地排土的,处罚责任施工单位2000元。
第130条矿用卡车排土时,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或司机操作不当出现冲撞安全挡墙,违者罚款1000元。
第131条排土工作平盘装载机或推土机必须按规程进行排土作业,严禁平行排土工作线作业,违者罚作业施工单位1000元,罚排土工500元,罚装载机或推土机司机500元。
第132条夜间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灯光齐全,如有灯光不全的,罚款500元。矿用卡车在会车时,需及时变换灯光,违者罚款200元。
第133条排土工作平盘暂停排土时,必须做好符合要求的安全挡墙,未及时清理物料,未按要求做成型安全挡墙的,罚款1000元。
第134条排土过程中,未按照煤矿安排作业,私自排土或浪费表土,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第135条排土作业时,严禁私自更改排土作业平盘,如有发现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2000-5000元。
第136条排土作业时,严禁向顺坡方向进行排土作业,如有发现处罚相关责任施工单位2000-5000元。 九、机电类
第137条定期对各种作业机械进行自查自检并做好记录,设备有缺陷或有故障时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维修,严禁带病作业,违者罚款500元,“三率”不达标,每1个百分点罚款200元。
第138条各种作业机械、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车辆检测、轮胎保养记录本,必须按照《车辆点检交接班记录》内容认真检查车辆,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如有故障及时维修更换,严禁带病作业。发现每车/台未配备记录本,罚作业施工单位500元,车辆司机200元。如驾驶人员未如实填写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39条加油车严禁在采空区、高温区进行加油作业,违者罚款2000元,加油车加完油后按照规定停放至加油站,不得随意停放,违者罚款500元。
第140条设备加油时,20m范围内严禁明火,违者罚款1000元。
第141条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及停送电制度,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对责任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直至清退。
第142条违反电气管理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如造成事故,影响生产和生活用电,追究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处罚1000元。
第143条严禁各种机械损坏电力设施、排水管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违者罚款2000元,后果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144条未使用电气保护或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电线、电缆,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处罚1000元。
第145条各种电力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设置,缺少一处罚款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第146条各类气瓶要配备压力表、回火阀和减震胶圈摆放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违者处罚200元。
第147条新入场的设备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持有设备合格证标,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场。未经检测检验的设备,未建立档案、无合格证、检测检验的严禁入坑作业,私自入场的罚款1000元,并将设备清退出场。 十、环保类
第148条 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洒水降尘作业,违者罚款500元。
第149条采空区、高温区、火区作业时必须配备洒水车及高炮水车进行辅助作业,降低扬尘污染,并做好洒水记录,违者罚款500元,洒水记录不健全罚款200元。
第150条施工机械设备发生跑、冒、滴、漏现象而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元。
第151条采场内严禁乱扔垃圾,违者罚款200元。
第152条采场内作业的机械设备无减、消音和扬尘控制设备设施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153条施工单位随便拆除、破坏或停止使用环保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使用。
第154条矿区内随意损坏花、草、树木、防护设施、垃圾箱者,予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55条各施工单位生活区随意安设排污管道,开设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156条各施工单位擅自关闭、损坏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罚款1000元。并赔偿相关设施费用。
第157条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违者罚款500元。
第158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违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159条各施工单位维修厂应保持干净、整洁,出现废弃矿物油乱倒、冲洗机械产生的废污水乱排放处罚500元。
第160条各施工单位维修区保持环境卫生干净,维修机械区域设置防渗漏装置,无防渗措施处罚300元。
第161条各施工单位维修区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机械设备维修完成后,应及时处理相关废旧配件,统一归放统一处理,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罚款500元。
第162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机油、液压油、齿轮油、润滑油等各类油品都要做好登记台账,做到库存量与使用量相符,台账使用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符,处罚500元。
第163条各施工单位设备维修、保养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统一收集,全部转存至危废库内,并做好记录,随意丢弃沾染矿物油废矿物包装物罚款1000元。
第164条各施工单位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全部转存至危废库,禁止混合收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违者罚款500元。
第165条各施工单位擅自倾倒、私自处理危险废物,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166条复垦区内排表土时,严禁排卸大块物料、炮料等作为表土使用,违者罚款500元。
第167条复垦区内排表土时,按照排土场的标高紧密整齐排卸,严禁乱排、乱倒,出现排土场高低不平时,罚款500元。
第168条限期治理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处以500元罚款。 十一、采煤、煤场类
第169条 清巷及采煤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或破坏煤质的,一次处罚2000—5000元。
第170条清巷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至少安排一辆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未按要求作业罚款2000元。
第171条拉煤车辆出矿时未按要求苫盖篷布的,罚款200元。
第172条运煤车辆插队、放水、双人入坑、压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破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第173条及时清理煤顶板、煤底板,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一次处罚1000元。
第174条清理6-2底层煤时,区队未经现场管理人员验收矸石清理情况或清理不干净即安排装运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底层煤和矸石未进行煤岩分界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挖掘机采装过程中漏下的煤块未及时清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第175条清理煤顶板及夹矸分层时,未经现场管理人员验收而直接装运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176条穿孔作业时,发现煤顶板未清理干净不得穿孔,并及时上报调度室,未上报罚款1000元—3000元。
第177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煤顶板、煤底板、柱梁煤或巷道有明火冒烟不及时处理的,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178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煤矿要求采煤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经煤场管理人员通知后,仍未按照要求采煤的一次罚款2000元。
第179条挖掘机、装载机司机收受小费的,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180条发现购煤客户送小费的,罚款2000元,卸下已装煤炭并清理出场。
第181条发现煤矿管理人员收受小费的,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182条发现调换煤种,以好充次的,罚装车司机5000元,并予以辞退;扣除煤场管理员当月工资,并追究责任。
第183条各区队清理煤顶、清理煤底、装车出煤整个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现场指挥,未安排专人指挥的罚款1000元。
第184条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有煤时,必须及时和矿调度室联系,不得私自处理,违者罚款5000—20000元。
第185条装运煤车时一定要保证均匀装车,不准偏装,违者罚款500元。
第186条严禁将大块直接装入车厢,如发现将大块装入车厢或由于煤块过大,将车辆砸坏的,照价赔偿运煤车损失并罚款500—1000元。
第187条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司机,一经查实,罚款200—2000元。
第188条发现司机给工作人员小费的,第一次罚司机300元,罚购煤客户2000元,并将拉煤车辆拉入黑名单;发现第二次,罚司机300元,罚购煤客户3000元,并将拉煤车辆拉入黑名单。 十二、生活区类
第189条生活区宿舍和对外出租房屋电线插座要规范,严禁私拉乱接,不准有未绝缘的明线,违者每项罚款500元。
第190条生活区、修理铺不得使用电热毯、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修理铺严禁住人,违者每项罚款500元。
第191条生活区、修理铺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未配备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元。
第192条非作业人员未经煤矿批准不得长期入住生活区,如有人员调离或辞退要及时办理离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安监部,违者罚款500元。
第193条各区队各种油品要有专门的仓库存放并按防火要求配备灭火器材,违者每项罚款1000元。
第194条严禁司机在宿舍存放酒或在宿舍聚众饮酒,违者罚款1000元。
第195条各区队严禁从业人员在矿区范围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第196条生活区宿舍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经检查发现宿舍卫生脏、乱、差,违者罚款300元。 十三、附则
第197条被处罚的责任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如有异议,必须在24小时内到煤矿相关部门申请复议,过期不予受理。
第198条对责任施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罚款通知单,并要求被处罚者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199条对行使处罚权的人员,如发现在处罚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事件的处罚额度对其加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200条每月底,煤矿相关职能部门将罚款通知单整理统计后交煤矿财务部,罚款从工程款或工资中扣除,不准许任何人实施现金罚款。
第201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第202条本制度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昶旭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