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业禁忌症。
井下是一个特殊的不良作业环境。它与地面工厂比较,气温高、湿度大(相对湿度可达80%以上)、气压高,在通风气流中还混杂有各种粉尘颗粒、有害气体,如: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等,这些物质在气流内的浓度虽然经单一检测,都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特殊情况下除外),但多种有害物质混在一起,对身体仍有危害,并且井下作业采掘空间狭窄,作业时长期处于不良体位(如:弯腰、下蹲、前屈、仰首、爬行等),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照明度低,要求井下生产作业人员不但身体素质好,反应也要机敏灵活。
本条所规定的病种,虽然不属于职业禁忌症,但它却是井下煤矿生产的行业禁忌症。有此类疾病的人员在井下作业,也会加重自身疾病的发展,不仅损坏身体健康,企业还增大很多医疗经费。
对这些疾病的筛选靠就业前健康检查很容易发现,但在岗员工因不属于职业健康体检范畴,这就需要靠日常门诊医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