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系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进行监测的规定。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产品、反应副产品和杂质以气体、固体、溶液形式存在,在作业时,能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发生化学作用,并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国家职业性接触物是以化学物质的毒性、急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职业性接触卫生限值六项标准,综合分析,全面权衡,共分为极度、高度、中毒、轻度四级危害。
在煤矿生产中,产生的有毒物质主要有:铅、苯(含甲苯、二甲苯)、汞、TNT、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各类酸、碱等。近些年来,各煤矿企业进入综合开发,毒物种类从简单变得繁多起来。
国家在TJ36—79标准中规定了111种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卫生标准,现行的GBZ2——2002标准中重新规定了329种化学物质的621个职业卫生标准,其中:最高容许浓度标准53个,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卫生标准各284个。
有毒物质按WSI-199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采样规范》检测,分析方法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选择最新规范方法:
噪声按GBJ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测定:
高温按GB934-122《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测定:
放射线按GB75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方法测定。
检测结果按国家质量控制程序、标准统计程序、信息传递程序要求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