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解读】本条规定了矿区生活、生产用水系统卫生防护、水质标准和生活、生产污水排放系统、净化装置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矿区水源供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含消防用水)工业废水排放。
供水系统根据需要应具备必须的净化处理设备,不论水源是来自地面或地下,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人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要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的贮水、配水和输水等工程设施必须严密,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管不能相连,在特殊情况下,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使用同一水源地时,两种管道相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虹吸。自造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生活用水无论是由水厂供水,还是自备水源集中供水,其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煤矿生产用废水、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尽可能地将污水加以综合利用,做到清污分流、循环使用,对必须要排出的工业废水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