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前24小时向生产业务部门提交现场验收单,生产业务部门于每月15号、30号组织计划发展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使用、维护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业务部门出具验收单或验收纪要。验收结果由部门主任审核,分管副总、分管领导审批,若验收不合格,罚款同隐蔽工程验收(需要即时验收的,按要求即时验收)。
第十八条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隐蔽验收记录、现场验收单、工程竣工图(或简图)等均作为工程验收纪要的附件,在工程量盘点和结算时一并出具。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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