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业务部门部负责井下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奖罚、验收汇总等具体业务,对所负责的工程进行全面动态检查。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先自验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业务部门,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由生产业务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调度室、计划发展部(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计量,验收不合格罚施工单位500元,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罚款1000元,若验收仍不合格,依次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按不合格工程处理,不予结算,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