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各煤炭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集团公司内初验及国家相关部门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集团公司内初验由集团公司会同**公司组织,各自有关部门及项目公司参加。
正式验收依据工程项目核准单位负责组织该项目验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由地方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报地方发改委组织验收;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机构组成:
(一)初步验收阶段由初步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初验委员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领导任主任,**公司、项目法人单位主任、副主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等单位任委员。
(二)正式验收阶段组成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单位、安全、消防、规划、土地、水保、环保、劳动、卫生、质量监督、档案、投资方、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集团公司、**公司、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机构职责: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考察矿建工程、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字后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