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形成固定资产。
(一)初步验收(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检查,确认项目具备投产使用条件。
(二)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三)形成固定资产是指在项目初验后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正式验收前组织编制完成,并经审计的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消防、环保、水保、劳动、卫生等设施、档案专项验收按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流程见附件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