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在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公司颁发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对招标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第十条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参照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合同,对主要合同与范本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批;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件是否明确有关要求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是否依法管理和执行等。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技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是否正确、合理使用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有无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问题;是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是否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技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预算和结算中高估冒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是否设立了专项账户,做到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损失浪费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审计制度,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出的问题是否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及其后效检查。
第十二条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验收规范和标准组织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中有无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工减料和违规处理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