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设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发放和存档本部门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一)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原始记录制度、质量考核制度,并建立单位工程档案,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必须有原材料、机具设备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二)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表格设计规范。填写人应在施工现场认真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并要求质量检查员当场签字。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记录的各种原始资料、试验资料、计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自行保管,竣工验收时经项目监理审查合格后,全部移交,经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审查通过后移交档案室。总监工程师或者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至少每季度要对各施工单位的各种原始资料和试验资料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错填、漏填、作假或填写不合格现象应责令各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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