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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严禁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应有自己独立支配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食宿处所,不得由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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