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司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
材料等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编制各项目工程质量创精品实施方案,工程质量管理目标,量化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积极开展项目创精品工程工作。
(一)公司成立以矿长牵头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单位项目经理为主组成质量管理委员会,严格遵照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规定落实,配置专人,明确质量责任,全面系统指导和检查工程项目。
(二)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管理负第一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标准,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度,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施工。
第七条 工程建设应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八条 按照合理造价、合理工期组织工程建设,提倡优质优价。特别要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规范质量行为。
第九条 监督现场施工队伍、监理单位资质,核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现场监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其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转包(也称“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经营施工队伍进入建设市场,防止低劣、不合格工程出现。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核查工作,出现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返工处理。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注意见的设计变更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当地质监站批复后方可开工。未经监督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办理监督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五)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书;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八)甲、乙双方的质量保证体系;
(九)监理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书、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
(十)建设单位在提供纸质文档的同时,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用料的检验核查和隐蔽工程、主要结构、重点部位、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评定工作,使工程质量达到相关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提报质量认证申请书(备案申请),报当地煤矿建设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等级认证(备案)。工程未经质量认证(备案),不得进行结(决)算,不得转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