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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回采率指标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1-11 14: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综采 工作 工作面 回采率 管理 管理办法 办法 指标

  第八条根据煤层厚度将煤层分为以下几种:

  (一)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米以下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7%。

  (二)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米的煤层;根据国家要求,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

  (三)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米~8.0米以上的煤层;按国家要求,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第九条 资源回采率必须符合行业政策要求。矿区、矿井和采区及工作面规划、设计要坚持高产、高效模式和建立节约型企业并重原则。矿井必须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进行开采。规划、设计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中,要首先做好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三下”压煤状况等前期工作,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指标,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实际回采率不得低于设计回采率。

  第十条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采煤方法改变、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满足相应回采率指标要求,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按照行业管理政策报批,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大投入,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对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开采不经济等原因致使回采率下降时,应根据实际开采难易程度进行回采率指标修正。矿井和采区回采率修正必须由有资质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开采矿权范围内的设计可采煤层。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 违反开采程序。近距离煤层开采要统筹规划。对目前经济技术和市场条件下达不到回采率要求的开采区域、实际开采中发现由于开采条件复杂、安全隐患较大、经济效益不好的煤层,经有资质的技术咨询部门评审,重新界定储量类别,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备案,方可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十三条公司要站在可持续发展和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高度,采用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地开采难采煤层、薄煤层和特厚煤层及边角块段,提高矿井回采率。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进行破坏性开采。

  第十四条凡有条件的新水平和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矿井、采区和工作面优化,减少各种煤柱损失。

  第十五条矿井采煤方法和配套设备选型都要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严禁由于采煤方法或设备选型不当造成煤炭资源的厚度或平面不合理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要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以减少煤炭资源损失。

  第十七条加大力度整合煤炭资源。合理规划和调整相邻矿井井田范围,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减少井田边界煤柱,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

  第十八条 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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