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安全监察部、通风队、及施工单位,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二十二条 贯通前,通风队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的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专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如在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二十四条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五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六)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