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矿井在册巷道失修状况的考核
(一)全矿在册巷道失修率和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7%和3%。同时必须保证主要通风、运输、行人巷道的安全畅通。
(二)失修率指标:一般巷道每超1%罚款200元,严重失修巷道每超1%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维修巷道安全施工考核
巷道维修施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由里向外的。
(三)撤换支架前,未加固工作地点支架的。
(四)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没有完工之前终止工作的。
(五)从报废的巷道回收支架时,安全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或没有措施作业的。
(六)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七)维修巷道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和设备措施的。
第十六条巷道维修的管理考核
巷道维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一)失修巷道台帐不清的。
(二)图纸不全或失修巷道在图上标的不清楚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巷道报表和相关图纸资料的。
第十七条在册巷道的统计范围
(一)运输及进风巷:包括主副井、井底车场部分、运输石门、运输大巷。
(二)采区巷道:包括上、下山、其它巷道。
(三)总回风巷道:包括采区总回、矿井总回、硐室及其专用回风巷。
(四)回采巷道:包括采面进风巷、回风巷、其它巷道。
(五)准备巷道:为采面准备的巷道、为采区准备的巷道、为生产水平准备的巷道。
第十八条矿井失修巷道和严重失修巷道统计及失修率、严重失修率的计算方法,按质量达标标准要求计算。
第十九条要加强巷道维修工作,配足维修人员,确保失修巷道指标不超限,实现文明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