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知识点精编
十九大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2017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779 起、1384 人降至2017 年的220 起、375 人,分别下降71.8%、72.8%。
2013-2016 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为604 起、1067 人,509 起、931 人,352 起、598 人,249 起、526 人;
百万吨死亡率由2012 年的0.374 降至2017年的0.106、下降71.7%,2013-2016年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0.288、0.255、0.162、0.156。
制成表格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 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