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泰二矿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
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
编制单位:阜康市晋泰二矿
编制时间:2012年度
目 录
一、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总则 3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7
四、职 业 卫 生 承 诺 书 11
五、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12
六、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八、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23
九、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24
十、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26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32
十二、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3
十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5
十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38
十五、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40
一、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我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我矿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 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矿长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矿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组织制订(修改)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我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井队(室)、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矿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各队队长、调度室主任、主管安全员、安全科长、矿办公室职责在分管副矿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 把全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二煤矿健康管理小组
成员如下:矿长 陈再雄 生产副矿长 张榜
职业健康管理专员 文富贵 生产科长 焦永实
办公室主任 张常青
职业健康管理专员简介:文富贵同志是我区著名的职业健康管理干部从事健康管理工作10于年。
由煤矿矿长担任健康管理组织机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由职业健康管理员担任健康管理主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办公室健康管理工作
生产科长负责生产区队健康管理工作
各区队长负责各个车间的工人的健康管理工作
设立专业应急求援科由健康专员负责
采取先救援在逐级汇报制度
组织流程如下:
健 康 管 理 机 构 图
矿长←职业健康管理员←科 长 生产副矿长
↑ ↑
队 长 办公室主任
↑ ↑
专业应急求援科 班组长 各科室负责人
↑ ↑
工 人 办公室行政人员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矿各单位、各部门在矿长、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全矿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四、职 业 卫 生 承 诺 书
我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企业安全责任告知书》,对《告知书》中的责任和义务,现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二、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内容发生变化,及时变更申报。制定完善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培训和职业卫生告知工作。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开展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四、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正常。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保证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认真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署名:
单位名称: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二煤矿(加盖公章)
2012年 1月 5 日
五、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12年1月4日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制定我矿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矿长负总责,各单位、各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员工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 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员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员工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本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采购部必须向煤矿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采购部必须向煤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六、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火灾时保护井下人员安全及控制风流的措施》〈矿井防灭尘管理技术的研究〉〈现代化矿井采掘防尘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矿井通风技术〉〈煤尘爆炸及预防〉〈以人为本是扭转煤矿安全危局的唯一途径〉〈矿井通风系统是怎样组成的?通风方法有几种〉〈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现状及治理〉〈创新煤矿安全理念的十种尝试〉〈瓦斯在煤层中的存在状态如何〉〈煤矿如何安全排放瓦斯〉〈瓦斯严重工作面的综合治理〉〈国外煤矿粉尘控制的新技术〉
2,煤矿卫生基本知识
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于1987年11月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列为我国法定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是:
(1)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福及其化合物中毒,镇病,纯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脂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羟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化合物中毒(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酸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脉中毒,澳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以及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腊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生肺,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5)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以及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性耳聋,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问皮瘤,联苯胺所致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凡是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 新进矿职工的培训:矿上培训、井队培训、班组三级教育
2、 全矿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 井队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 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本矿安全科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我矿生产技术科,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6个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10天
4、监测结果要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由矿安措费支出。
八、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矿主管人力资源负责人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我矿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我矿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到有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到有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到有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九、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粉尘—我矿建立了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均有综合防尘设施、
2、噪声--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均没超过85dB(A)。
3、有毒有害气体—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采取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了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我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采取了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符合以下卫生标准: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 Bq.m-3; 氡子体浓度,8.3×10-6J.m-3 。
高温的防治--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我矿井下温度均低于26度
我矿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我矿为掘进、采煤、运输、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提供了防尘口罩。
1、组织各工种职工,学习各工种操作规程
2、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培训告知。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矿安全科
四、考核:矿培训完后考试
十、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
一、 职业病防治计划
为了搞好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煤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煤矿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煤矿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 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
实施日 期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实际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 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 职业卫生宣传
7、 职业卫生培训
8、 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 职业病人诊疗
10、 其他
三、验收与考核
负责人(签名): 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二煤矿(盖章) 2012年1月5日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化学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确保工作场所对该场所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也是对工作场所的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为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给职工家庭和煤矿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费用纳入煤矿全年度的开支计划,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单独立帐。
2、成立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月对采、掘工作面进行一次浓度(强度)的测定,将测定结果记录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在进行公布。
3、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尝试(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请示矿领导应停止职工操作,检修相关的防护设备,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十二、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劳资及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5、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在职员工:结合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并要求记录齐全。
四、其他要求
1、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2、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要定期邀请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等部门人员对煤矿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及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3、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防治办公室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12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对各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所有。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十五、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 由矿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2、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 井队(室)负责人,对本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 各职能部门、井队(室)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井队(室) 现场检查:井队(室)的总体卫生状况,井队(室) 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 落实隐患整改:矿检查领导小组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四定卡”限期整改。
四、奖惩措施
1、矿检查领导小组对全矿职业卫生检查每周检查一次,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由矿领导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下“四定卡”限期整改。
2、对整改不彻底和不重视的单位,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将给予罚款。(200元)
3、对检查好的单位,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200元)
十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我矿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我矿的应急救援预案。
2、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我矿井下存在有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采掘人员以及井下附属工种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我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本矿(矿长),由副总指挥(总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① 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矿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总工程师: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调度室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安全科长: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并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矿库管员: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我矿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我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①治安队:由矿专职安全人员组成。
负责人:安全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②消防队:由各单位义务消防员组成。
负责人:副书记负责。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③抢险抢修队:由采掘队机修队人员组成。
负责人:队长负责。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④医疗救护队:由各井队班组长组成。
负责人:矿医护人员负责。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⑤物资供应、运输队:由矿车辆驾驶员及物资装卸人员组成。
负责人:调度室和库管员负责。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5、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我矿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井下岗位防护设施损坏、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a、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班组及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或及时撤离现场升井。
b、 矿调度事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矿领导和矿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c、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d、 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e、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生产副矿长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矿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
公司报警电话: 3231009
消防火警电话 119
医疗急救中心 120
7、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全矿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