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作者:佚名
2011-05-31 22:58
来源:本站原创
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为切实加强轨道提升运输基础工作,提高运输装备和管理水平,保障矿井运输安全、优质、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猴车系统、单轨吊运输系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自动化、管理科学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第2条 建立和完善运输管理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1.各矿由生产副矿长全面分管运输工作,设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输工作。
2.各矿根据实际情况配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矿井提升运输工作。
3.各单位安全监察处要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运输安全工作,每班不少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抓好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现场的落实,并突出抓好人的行为;二是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4.运输专业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专业负责人负责掘进运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是掘进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它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5.建立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各单位运输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对运输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6.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运输副总工程师每周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第3条 运输工区要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抓好本工区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各掘进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区队管理人员分管提升运输工作。
第4条 各矿要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和人车斜巷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必须与区队经济挂钩。
第5条 完善管理制度文件
1.完善运输二十八项管理办法:安全活动办法、事故分析规定、交接班规定 、质量标准化定期检查考核办法、职工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封闭巷道管理办法、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乘人管理办法、设备检查检修管理办法、设备设施(出厂、入库、安装)验收和报废管理办法、停送电管理规定、信集闭管理办法、小绞车(包括梭车、回柱机)使用管理办法、卡轨车使用管理办法、单轨吊使用管理办法、小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小上下山管理办法、牵引网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人车定期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机车(包括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年审管理办法、电机车检查维修试验管理办法、连接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办法、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特殊物料运送管理规定、综采设备支架运输和封装管理办法、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
2.开展机电事故向零进军活动
⑴制定完善设备点检制文件,包括《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设备点检周期及责任表》、《设备检修日历表》、《设备日检查表》、《设备点检方法及标准》、《设备点检记录表》、《设备检测及大修申请单》等管理表格及文件,并汇编成册。
⑵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全面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实现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和生命管理,保证设备的健康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大幅度降低事故率,努力实现机电事故为零的目标。
3. 开展岗位安全确认工作程序(手指口述法),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意识和技术素质,使职工群众的安全行为由自发到自觉,由制度变成习惯,扭转职工群众习惯性违章行为。
4.按地点(斜井、大巷、立井、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等)制定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运输系统现状、提升运输方式、装备要求和质量标准、运输能力核算、劳动组织和安全规定,实现各运输地点的管理规定规程化
第6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运输技术资料的电子档案,逐步实现运输生产管理网络化。
1.完善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出图,内容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等。
2.建立电机车行车记录及图表。
3.对机车效率、矿车周转率、全员效率和吨公里成本进行统计计算 。
第7条 整顿运输秩序。各乘人地点要明确专人维护乘人秩序,乘车(罐)要实行人员“清点制”。严禁扒车、蹬车、跳车,违者一律开除矿籍,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各车场推行“运输岗位安全警示制度”,将运输岗位划分为“安全区”和“危险区”,并悬挂警示牌板。
第8条 技术培训
1.矿、运输专业和运输区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
2.矿井运输各岗位工包括信号工、把钩工、链环工、填罐工、押车工、运输调度员、各类司机(架线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单轨吊、无轨胶轮车、猴车、内齿轮绞车、翻车机、爬车机、推车机、清车机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9条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零星施工任务书
1.采区设计必须经运输部门会签。
2.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⑴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⑵内齿轮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⑷人行台阶;
⑸电瓶车牵引车数;
⑹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⑺行车不行人制度;
⑻轨道中心线;
⑼巷道曲线半径;
⑽轨道线路质量要求;
⑾运输有关安全规定;
⑿运输主要危险源等。
3.在运输线路中进行作业施工和运输时,应编制运输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安全措施、验收要求等内容。
4.在运输巷道中从事零星施工时,必须编制零星施工任务书。
第10条 运输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
⒈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运输管理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是国家或本公司定点厂生产的,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性能先进的合格品。
⒉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运输和机电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⒊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运输、机电等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⒋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
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明确维修单位。机车、人车、翻车机等推行包机制,牵引网路和轨道线路的维修推行分段负责制。不能实行包机制和分段负责制的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设备检查检修制,确保运输设备完好运行。对运输设备的检修采用计划检修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维修由当班维修工负责,每日对所管辖的运输设备全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该设备的使用。计划性检修必须严格按检修周期进行,机车和人车每半年进行一次中修,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修后要填写好检修记录。
6.机车、矿车、人车等运输设备设施的完好及轨道线路、牵引网路的检查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猴车、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及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的安全检查及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完好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做到每旬检查一遍,月底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对使用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做到奖罚严明,责任落实到人。
7.对使用回柱绞车提升运输的轨道巷,其回柱绞车由机电、运输部门共同按照内齿轮绞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8.对机车、矿车、人行车、卡轨车、猴车、单轨吊、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电瓶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建帐和牌板,做到帐、物、板三对口,并健全各种记录。
9.关于矿车制修
⑴各矿在复用旧矿车车盘或报废矿车时,必须进行鉴定,其复用标准是:车盘不得有开焊和裂纹,铆钉无松动,车盘锈蚀和磨损不超过10%,且无其它质量问题,但最多只能复用一次。
⑵对旧车盘的复用、矿车报废和大修矿车的出厂,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鉴定验收由矿运输(或机电、经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并履行签字制度。
10.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单轨吊、连接装置、挡车设施的试验、斜巷人行车静止松绳和脱勾试验由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11条 对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猴车、单轨吊、人行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监处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监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监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150×90mm的铝合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上方印有新矿集团企业徽标。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第12条 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行矿、专业、区队、班组、个人(岗位)五级隐患排查制度;专业、区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五级隐患排查有原始记录;隐患整改后,要检查验收,达到闭合管理,并实行整改消号制度;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情况。
第13条 每年十一月份由运输副总组织一次对全矿运输系统的普查,凡对影响运输安全的项目必须列入安全技措计划或下年工作规划,矿要保证资金的投入,并确保项目的完成。
对制约矿井生产和发展的运输环节、运输系统及基础设施,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和系统优化。
第二章 立井提升
提升人员
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填罐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
3.罐笼提升人员时,原则上禁止异钩同时提升物料及其它车辆;确因条件困难难以实施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批准,保证乘人安全。
4.提料结束,开始提人时,必须等上位罐出车完成后,经上下信号工联系确认无误,方可准许人员进入下位罐。
5.乘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
第15条 加强对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16条 双车罐笼提升单车时,必须将车可靠掩住,防止窜动。
第17条 井口使用小绞车吊装下放超长物料时,小绞车滑头上配保险绳,对吊装的物料附挂保险绳。
第18条 罐笼提升的车辆中所装矸石、煤炭等散料不准高出矿车上沿,否则不准进罐。
第三章 斜巷提升
第19条 每个采区必须设有人行道(不包括装备机械运人设备的采区),人行道坡度达15°时要设有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运输机上山兼做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坡度达15°时要砌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同时溜子要设隔板,防止煤炭溢出,有利于行人。轨道上下山和大倾角自流运输上山,禁止兼做人行道。新施工采区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投产。在施工延深斜井时,要先施工绞车房及上部车场,以便尽快解决运送人员问题。
主要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设计形式,小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应尽量采用甩车场方式,以防止平车场跑车事故的发生。
第20条 巷道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
第21条 斜井和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轨运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尽量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对违反封闭巷道管理者,严格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区长、书记和安监处分管副处长、运输工区区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22条 在斜井和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制度。
每天要保证足够时间安排专人对斜巷的轨道、地滑子、信号线路等进行检查维修;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或“签字”制度,信号工不见“开钩牌”或施工人员签字不准打点开钩。
第23条 斜巷施工和生产时,必须做到
1.原则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同时施工,确需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单位同时施工时,需经生产矿长批准并签字。
2.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3.非封闭管理的轨道上下山及斜巷掘进施工期间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行车时声光报警装置报警,禁止行人,停车时声光报警装置停止报警,可以行人,但必须经把钩工许可。
4.片口新开门时要停止过路提升,装载点进入5m以上时恢复正常提升。
5.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5m,且必须有消音器。
6.打点信号器、电话等,严禁设在片口的“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要在信号室内操作,信号室的位置和规格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7.抓好上下山掘进安全管理,重点是完善挡车设施和信号,加强对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坚持使用车尾、闪光红尾灯及语言声光信号,落实行车不行人制度。
8.V型矿车严禁在主要轨道上下山及斜井中使用。
9.必须制定掘进上下山迁移扒装机、绞车以及运送钢轨、管路等长料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10.下山掘进同时中部片口提升的地点,向迎头下放车辆时,必须与迎头联系确认后方可松车。
11.人车斜井及上下山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由矿统一加工制作的拱弯道、底弯道。
12.尽量避免在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执行第30条3款的要求。
13.保险绳与滑头的连接方式,混合提升时必须采用“马蹬”连接方式,其它地点必须采用插接方式固定连接。
第24条 双钩提升斜井,信号的使用要符合逐级传递的原则,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开车信号。同时要明确信号以一钩为准。
第25条 严禁超挂车、超载和使用不合格连接器。
第四章 内齿轮绞车(90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
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提升运输
第26条 管理
⒈建立七项管理制度
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等设备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卡轨车、梭车、回柱绞车、单轨吊的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第27条 安装
⒈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
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2m,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各类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
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过卷距离不小于3m。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设备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2年。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固定。
⑴砼基础固定方式:符合设计图纸。
⑵用锚杆固定方式: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若采用压板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螺帽紧固有效,必须使用备帽或采用其它防松措施,丝杆外露1~3丝;
⑶四压两戗固定方式:采用木柱直径不小于φ180mm,必须打在顶板上,戗柱必须打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50mm,坡度大于15°时必须生根;生根绳采用φ18.5mm及以上钢丝绳,连接处绳卡子不少于4副,采用2根锚杆固定。
⑷采用压杠固定方式(仅限于回柱绞车使用):采用长度符合回柱绞车规格要求,直径Φ50 mm以上的压杠2根,穿入回柱绞车底座前后的孔内,两端通过锚杆和压板牢固压紧,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锚杆长度不小于2.0m,锚深不小于1.8m,直径不小于φ20m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使用备帽,紧固有效,丝杆外露1~3丝;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
⑸75KW、90KW内齿轮绞车原则上必须采用基础固定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锚杆固定方式,但必须有设计计算和安全措施。
⒉上山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切眼附近的绞车可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其它情况下禁止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随扒装机前移回头轮的方式除外)。确因条件困难无法安装正提绞车的地点,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签字。
⒊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对下方绞车司机有安全威胁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8~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4.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5.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6.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mm。滚筒上的母子绳不少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第28条 操作
⒈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
⒉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3.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29条 维修
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第30条 使用
⒈原则上禁止把斜坡作为摘挂滑头的车场,条件困难确实需要在斜坡上摘挂滑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保证在车辆上坡方向始终有牵引钢丝绳与车辆可靠连接并处于受力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常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2.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卡轨车、梭车除外)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3.一部绞车(梭车除外)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4.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5.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6.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7.采区中间巷使用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⑴行车时,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绞车司机)负责。
⑵在满足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升车数,但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和斜巷连接装置。
⑶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
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临时车场坡度大于7‰时,可采取抬高轨道的措施加以解决,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⑸打点信号应放在信号室内。
10.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11.内齿轮绞车或回柱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⑴对拉运输尽量在直线巷道中采用,条件困难时执行本条中的4款。
⑵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容绳量。
⑶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⑷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5)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6)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
(7)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
⑼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在平巷使用的绞车可以不使用保险绳)。
第31条 导向轮
⒈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标准设计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标准导向轮。当导绳轮外露影响人员安全的,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⒉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扒装机上。
3.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提升绳的破断力,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用于绞车提升的回头轮,必须加设二级保护(由矿自行确定二级保护的固定方式)。
4.每次移动绞车回头轮后,必须由跟班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卡轨车(普轨)、梭车运输
第32条 巷道基本条件
1.设计使用卡轨车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卡轨车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卡轨车安装使用创造条件。
2.巷道的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⑴卡轨车。驱动部车场宽度不小于4.2m(车辆由驱动部一侧通过的巷道驱动部处的宽度不得小于4.8m,),长度不小于30m,车房有效高度不低于2.4m,张紧器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8m;回绳站车场长度不小于15m。
⑵梭车。车房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
⑶底卸式矿车卸载站巷道宽度不小于4.2m,长度不小于15m。
⑷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0,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m,水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当斜坡长度大于100m时,巷道坡度可以达到15~200,但本区段内坡度不得变化过大,底弯道处至少应有长度10m坡度不大于150 的过渡段,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3.各车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信号室。
第33条 轨道线路
1.轨道线路:轨型不得小于22kg/m,同一巷道必须使用同一种轨型,符合运送综采轨道线路的要求,质量达合格品。
2.道岔:采用标准道岔,轨型与轨道线路一致,质量合格。钢丝绳通过的道岔曲连接轨必须有闭锁功能,以防牵引臂撞击道岔。道岔型号不小于3号,曲线半径不小于9m。
3.车场布置:驱动部前方设一组单开道岔,车场长度至少能容纳一辆牵引车。回绳站处宜设两组单开道岔形成闭合车场。摘挂钩的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车场铺轨方式应便于车辆调度,并保证安全间隙符合规定。
第34条 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前,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卡轨车安装设计资料,安装设计方案的内容应包含设备选型、提升能力验算、钢丝绳的选择、车场布置、调车方式、设备安装布置图、安全设施等,并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初次安装的新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驱动部:必须安装在车房内,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驱动部的安装应采用砼基础固定,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使用,锚杆数量符合设计,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基础螺丝或地锚必须有背帽,紧固有效。在轨道一侧安装时,驱动部外缘距车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m。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
5.张紧器:安装采用砼基础固定时,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张紧器与驱动部张紧器外侧必须设有防护网。过卷距离不小于3m。
6.轮系
⑴压绳轮:安装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底弯道变坡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打地锚固定压绳轮,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当钢丝绳磨顶板时,必须在顶板上安装长托辊,防止钢丝绳磨顶板。
⑵弯道处设弯道轮组,采用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锚杆数量:复合弯道变坡1000以下的,每50不少于1个锚固点,变坡1000以上的,每50不少于两个锚固点,左右布置,交叉锚固。弯道两端过渡平滑,尽量采用弯道轮组控制拐弯
⑶托绳轮(地滑轮和天轮)和外导绳轮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以不磨绳和导绳可靠为准。
7.回绳站:宜采用地锚固定方式,锚杆数量符合设计,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回绳站必须有二级保护,可采用两根锚杆固定(具体要求同本条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连接板将锚杆连接起来,用双股钢丝绳套与回绳站连接牢固,各部分连接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固定。回绳站过卷距离不小于3m。因底板松软无法打地锚时,由矿制定固定回绳站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牵引车:必须有护轨导向装置(滑靴),重量和容绳量符合设计,牵引绳紧固可靠,储绳装置闭锁可靠,使用辅助牵引臂(装置)时必须固定可靠。
9.牵引钢丝绳:宜采用贫油钢丝绳,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头、机尾、道岔、弯道处钢丝绳过渡良好,不磨绳、不卡绳、不咬绳,副绳设在非人行道侧。钢丝绳的预紧力要经过计算确定,坠砣有足够的行程,确保不落地。
第35条 人行道尽量设在非副绳侧和弯道外侧,人行道在弯道内侧时必须设可靠的防止钢丝绳伤人装置。
第36条 运行与操作
1.制定卡轨车司机、信把工(特殊情况下的跟车工)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
2.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3.行车时严禁行人。正常运行中,严禁设跟车工。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卡轨车试车、试验支架车、试验模型车等)确需跟车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跟车人必须在牵引车前(后)方20m以外行走,发现车辆掉道、钢丝绳脱出压绳轮等问题时立即打点停车,进行处理。
宜采用牵引车在前方牵引车辆的运行方式。
4.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严禁超负荷运行;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采用机械调速的卡轨车,严禁在车辆运行中换档调速。
第37条 车辆复轨
1.各矿必须制定车辆掉道复轨安全措施,对支架车、平盘车、牵引车,底卸式矿车掉道的复轨作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2.复轨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泄漏通讯手机,与信号工、卡轨车司机联系好,并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
3.处理掉道时,应先点动倒车消除牵引车钢丝绳张力,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复轨。
4.复轨施工人员要站在车辆掉道方向的另一侧或安全间隙较宽一侧,严禁站在车辆前后10m以内的轨道上,以防车辆因张力突然释放而前后运动,撞伤施工人员。
5.车辆复轨时原则上要采用手拉葫芦复轨,所用的手拉葫芦起吊能力必须与掉道车辆的总重量相适应,严禁超负荷使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禁止使用千斤顶等易滑脱工具复轨,严禁用卡轨车硬拉复轨。起吊车辆时,要随起吊高度及时用木料将车轮垫起,人员不得近身操作,防止车辆翻倒或下滑伤人。
6.在斜坡复轨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车辆向下滑动。严禁摘掉链环抬道复轨。
7.施工中损坏的安全设施、轨道、枕木等必须及时恢复,施工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方准撤离现场。
第38条 系统维修
1.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2.设备和钢丝绳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规定,轮系和轨道系统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认真进行维护管理,并认真执行设备点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第39条 管理
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卡轨车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车辆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执行内齿轮绞车的七项管理制度,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和机电部门,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卡轨车的台帐。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自制或改制的驱动部、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辅助牵引臂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掘进工作面使用底、侧卸式矿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底、侧卸式矿车必须是由具有矿车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MA”标志。车辆宽度不得大于三吨底卸式标准矿车宽度。
⑵矿车卸载站设有充足的照明,卸载坑与相邻的空车线一侧设防护栅栏,过卷距离不小于3m。
⑶车辆运行中必须悬挂闪光红尾灯。
⑷过卸载坑的钢丝绳在轨道中心线上偏差不得大于50mm。
第六章 单轨吊运输
第40条 巷道基本条件
1.设计使用单轨吊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单轨吊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单轨吊安装使用创造条件。
2.巷道的宽度、高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正常运行区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设备允许值,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m,水平曲线和岔口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m。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
⑴换装站:巷道高度不低于3.1m,宽度不低于4.2m,长度不少于25m。
⑵一般巷道
①机运合一巷道:采深浅、巷道变形量小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5m;采深大、巷道变形量大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8m。宽度不低于3.8m,设备最突出部位距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距皮带外沿的间隙不小于0.2m。
②单轨巷道:采深浅、巷道变形量小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5m,采深大、巷道变形量大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8m,设备最突出部位距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另一侧间隙不小于0.3 m。
3.巷道支护良好,质量合格。
4.各矿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计充电峒室,规格满足设备摆放和检修要求。
第41条 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1.车体
⑴承载车、控制梁主框架、司机室无开焊裂纹和明显变形,各连接件紧固良好。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警示灯、灭火器、喇叭、瓦斯报警仪齐全可靠。
⑵操纵机构灵敏可靠。悬吊装置滑轮灵活,连接可靠,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⑶承载轮、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异响,各部螺栓紧固有效。
⑷夹紧油缸不漏油,伸缩灵活,夹紧压力符合设计。
⑸各驱动部正常工作,驱动轮表面光洁平整,无大于10mm的凸凹,磨损量不超过20mm。
2.驱动机
⑴柴油机驱动
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
主泵组、制动泵组、控制泵组、手压泵组符合相关完好标准,工作正常。
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气栅栏完好不阻塞。
液压马达、减速箱符合相关完好标准,每工作300~400h,对减速箱更换一次润滑油。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
⑵电动机驱动
各电动机、防爆电控箱符合完好标准,检测显示正常,无失爆。
减速机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齐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标准。
蓄电池及防爆插销符合完好标准。电池组箱体吊耳、承载横梁销孔与悬吊装置连接件齐全,连接可靠。
3.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
⑴零部件齐全,无变形损坏,制动灵活可靠。闸块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⑵限速器工作正常,各类保护齐全灵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4.液压系统
⑴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油箱、蓄能器及各类阀工作正常。
⑵液压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液压泵组压力、流量不得低于设计值10%。
⑶各油缸密封良好,活塞动作灵活,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20mm。活塞缸镀层不剥蚀。
5.管线
⑴管路、油路、电路畅通,水油管无滴漏、渗油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液压油管、接头无变形,电缆、管路吊挂排列整齐。
⑵管线布置整齐合理。
第42条 轨道线路
1.轨道线路质量: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达合格。
2.轨道线路吊挂方式及技术要求:根据巷道支护方式不同,单轨吊轨道的悬吊应采用以下方式。
⑴原则上采用单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一个专用吊板,用一根吊链将吊板和轨道连接起来。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该方式只能在岩石顶板中采用。
⑵条件困难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吊挂方式。
①采用双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两根吊链,吊链再吊挂轨道。对锚杆的要求同上。
②矿用工字钢、吊链固定方式。
在矿用工字钢支护巷道中,将矿用工字钢(不小于1.2m )制作的短梁沿巷道方向固定在两棚头之间,采用U型卡子固定在棚头上,吊链固定在短梁上,再用吊链吊挂轨道。
当轨道吊挂点正处于棚头下方时,可将吊链直接固定在棚头上,但也应对棚头采用加固措施,防止倒棚。
⑶技术要求
①轨道线路悬吊高度保证运输物料下方与底板距离,不得小于0.1m。
驱动轮距巷道突出部分(包括锚杆、金属网、棚体等)有效距离不小于50 mm。
吊挂点间距,正常线路不大于3m,水平弯道及竖曲线段不大于1.5m。当顶板条件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吊挂点或改变吊挂方式,确保吊挂可靠。
吊链铅垂位置与轨道接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70mm。
②吊链采用φ18×64mm及以上的园环链,采用双吊链吊挂时,吊链铅垂偏角不得大于60o。
吊挂锚杆使用背帽,防止松脱。
轨道线路的连接螺栓,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高强螺栓(材质宜采用40Cr),长度符合设计,紧固牢靠,配齐弹平垫圈。严禁采用普通螺栓代替高强螺栓。
③轨道接头平整度:水平、垂直偏差均不得大于2mm。
④方向:直线段目视直顺,无明显折点,用10m的弦量不超过20mm。弯道接头摆角水平方向不超过3o,垂直方向不超过7o。曲线段,曲线圆顺,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6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
⑤下轨面接头轨缝,直线段不得大于6mm,曲线段不得大于3mm。
⑥轨道规格、扣件规格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⑦轨道终点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⑧在弯道和斜坡(15°以上)处,每隔9—30 m在轨道两侧安装一组横拉装置。
3.道岔: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
⑴道岔安装。固定方式同轨道线路,每组道岔固定点数不少于7处,均匀分布在道岔上。
⑵道岔技术要求
①道岔控制宜采用风动控制方式。
②道岔活动轨与连接轨接头处必须设置机械闭锁装置。
③道岔连接轨断开处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④轨道接头处转角,不大于3o。
⑤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大于3mm。
⑥道岔轨道无变形,活动轨动作灵敏,准确到位,锁定可靠。
第43条 运行与操作
1.每台机车必须配备两名司机,主要负责开车、吊装物资、操作道岔、操作风门、设备检查维护等工作。
2.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
司机在运行中和停车后要经常观察仪表,检查各部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严禁在制动装置不可靠、吊挂不牢固、超负荷等情况下运行,严禁在车外开车。
严禁采用吊链直接吊运车辆,特殊情况确需吊运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保障运输安全。
3.运行过程中发现机车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等部件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4.单轨吊正常运行中,机车前后50m内严禁行人或施工。
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支架模型等)确需跟车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5.起吊和下放物品时,在距起吊物5m范围内不得有与装卸物料无关人员,起吊物下方严禁有人。
6.机车脱轨坠落处理
⑴处理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起吊固定点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
⑵起吊时,非作业人员严禁在起吊点5m范围内逗留。现场作业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状况,确保自身安全。
7.单轨吊因故在中途损坏无法运行而确需将其运出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措施,防止跑车事故发生。
8.原则上禁止单轨吊在超过设备设计坡度的巷道中重载运行或采用绞车(回柱机)牵引单轨吊;对于目前已经施工的顺槽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运行措施经生产矿长批准,确保运输安全。
凡今后新施工的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禁止单轨吊重载运行。
第44条 管理制度
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单轨吊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乘人规定、单轨吊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设备入井许可制度。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验收制: 单轨吊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技术、安监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执行准运证制度。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设备设施点检制度:制定设备、设施日历化检修计划和设备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完好运行。
5.检测试验制度:
设备检测。每年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制动空行程时间、机车牵引拉杆及人行车连接杆探伤等进行一次检测。每季由矿自行检测一次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和尾气排放情况。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各类保护试验,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每天对巷道、吊挂锚杆、轨道及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6.油质管理:各矿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油脂使用规范》,并制定详细的油脂管理办法,对所用各类油脂进行管理,确保油脂的型号、质量、运输、存放及使用符合规定。
⑴油脂存放硐室
①设置地点和存放燃油数量由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严禁超量、超时存放,确保油料存放安全。
②存油地点应顶板完整、无淋水,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③配备一个沙箱(至少1m3)、四个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④距电气设备10m以上。
⑤取油应使用专用的放油阀和过滤网,禁止使用油抽子。
⑥存放的油桶要无积尘、无油腻、无杂质。
⑵机车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不能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时必须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彻底清洗。
7.对设备实行统一维护和使用,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实行包机制。
8.明确轨道线路的安装、维修责任,确保轨道合格。
9.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单轨吊机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10.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车箱。上下人员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m。人员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扒蹬跳车。
第七章 平巷运输
第45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主要运输大巷、采区装载点、卸载站(翻笼)进出车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
第46条 对线路和机车的要求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行驶架线电机车的轨道,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2.对架线实行挂牌管理,架线尾端和绝缘点设明显标志。
3.架线电压不得超过600V,整流盘加设阻流圈。
4.禁止用架线电源作照明电源。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司机等进行一次年审。
6.机车牵引车数及列车运行状态必须符合机车牵引力、电机(或发动机)允许温升和列车制动距离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⑴采用5吨柴油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2辆。
⑵采用7吨及以上架线电机车(或柴油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3辆。
其余车型根据机车牵引力和制动距离确定牵引车数。各类车型牵引车数必须保证列车制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对电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
8.电机车集电弓与车体连接处应加强绝缘,绝缘间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电弓子拉绳。
8.大巷中转辙机设在人行道侧影响行人时,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第47条 巷道内施工
1.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运输大巷掘进新开门时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防止架线触电,确保人行道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3.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红灯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48条 机车(包括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运输通用要求
1. 机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喇叭)、闸、撒砂装置、防爆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2.机车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机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
3.机车司机必须停车上下。机车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严禁将身体露出车外。
4.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照明灯距不小于40m,后有红灯。
5.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下车场禁止使用滑头带车。
6.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
7.机车必须按规定的速度和牵引车数行驶,禁止超速和超载运行。在遇有行人、会车、过弯道、叉口、行人过道平桥、车场时必须减速鸣笛。
8.大巷运输要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9.主要运输大巷禁止人工拥车,特殊情况需人工拥车的,需经运输调度站批准。
10.使用信集闭的巷道,要严格按行车信号行驶,大巷禁止人工拥车。严禁闯红灯,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
11.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2.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严禁电机车异道顶(拉)车。
13.禁止使用特种车辆运送普通材料和设备。
14.当发现行驶车辆前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用摆灯作为紧急停车信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
15.当电机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或进入机车维修间进行,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的工作。
16.机车上要配备维修工具。
17.信集闭系统
⑴订货与验收。新安装的信集闭系统,投用前必须由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按原煤炭部发布的《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系统验收规则(试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试用三个月后,由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验收,集团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号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⑵使用与维护。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维修人员,落实责任,并制定信集闭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
18.新安装的主要运输系统投用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
第49条 柴油轨道机车
设备的运行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1.车体
⑴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灭火器、喇叭齐全可靠。
⑵操纵系统。操纵系统各部分动作灵活、定位可靠。
2.驱动部分
⑴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当超过上述指标时,必须在一分钟内自动停止柴油机工作。
⑵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排气栅栏完好不阻塞。设有尾气处理箱水位检测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传动系统
⑴传动系统各部件传动平稳、工作稳定,无异常响声。
⑵减速机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齐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标准。
4、电气部分
⑴直流发电机、启动电机、蓄电池无失爆,符合完好标准。
⑵电源开关、启动开关操作灵活可靠。
5、制动系统
⑴空压机、气缸、储气包、压力表等符合完好标准。
⑵制动系统应动作灵活、工作稳定、安全可靠。制动拉杆、连接杆无变形。各连接销轴齐全,不松旷、不缺油。
⑶工作制动和停车制动齐全可靠。
⑷闸瓦磨损余厚不小于10mm,同一制动杆两闸瓦的厚度差不大于10mm,在完全松闸状态下,闸瓦与车轮踏面间隙为3-5mm.紧闸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⑸撒砂装置齐全灵敏。
6、管线。管路、电路畅通,管路无滴漏、渗油、漏风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管路、接头无变形;吊挂排列整齐合理。
7、运行
⑴起动前必须对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尾气净化水、设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动柴油机。机车启动后,要观察各部显示表、排烟、声响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⑵机车运行中,司机要随时观察仪表显示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⑶停车后必须刹紧手闸。短时间停车时,可不关闭柴油机;若停车时间较长时,必须将柴油机熄火(但柴油机冷却水温度必须在70℃以下)。
⑷鉴于机车的照明是由蓄电池提供,由于蓄电池的容量所限,由当机车停止运行时,可以只保留红灯显示,以免造成蓄电池过放电,影响机车启动。
⑸严格按照规定对机车加油、加水(换水)和加砂。
8、维护保养
⑴严格执行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周期性保养制度。
⑵每班要对设备、仪表、照明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正常。
⑶按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
9、管理制度
⑴严格执行设备入井许可制度。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
⑵检测试验制度:由矿负责每季对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测。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各类保护试验,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⑶油质管理:执行第44条的有关规定。
第50条 电瓶车运输
⒈电瓶车应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
⒊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⒋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t电瓶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t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t电瓶车不得超过20个车。牵引其它车辆时总负荷不得超过上述规定载荷量。
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t电瓶车牵引1辆,8t电瓶车牵引2辆。
⒍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且电瓶车必须有顶棚。
7.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
第51条 无轨胶轮车(柴油机)运输
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规定。
排出的尾气中co浓度不超过1000ppm。
排出的尾气中氧化氮浓度不超过800ppm。
油库设灭火器(不少于2个)。
照明灯照距不小于40m。
喇叭齐全有效。
巷道断面不小于3.5×3.2m(宽×高)。
巷道坡度不大于20%.
管线和风筒吊挂高度不小于1.9m。
第52条 梭式矿车运输
1.无极绳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采用电源插接方式时,要制定插接梭式矿车电源(380V)插头、停电、送电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采用拖电缆方式时,要有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
⑵系统张紧时可采用手拉葫芦,手拉葫芦的拉力应不小于5t。
2.机车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机车牵引能力和制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⑵机车与扒渣机之间的信号联络必须灵敏畅通。
3、其它规定
⑴制定行车不行人措施,梭式矿车运行时,要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车辆行驶区段内要确保行车不行人。
⑵行驶梭式矿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合格,轨道线路上无矸石和杂物。
⑶将矸石向矿车转载时,尽量采用拉车装载方式,条件困难时可采用顶车装载方式,但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⑷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八章 机械运人
斜巷采用人行车运人时,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要做到:
第53条 巷道
⒈巷道坡度原则上要按一个坡度施工。巷道确需变坡或已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⒉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0m,净宽不低于2.4m,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严禁运行人行车。
⒊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m,并设有台阶。
第54条 轨道线路
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轨枕外露三分之一。使用插爪式人车时必须使用木轨枕。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及以上。
第55条 挡车设施使用
人行车运行区段内严禁使用绳式或吊梁式车挡;人行车运行前,所有挡车设施均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断电和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
第56条 斜井信号的使用
⒈正常提升信号
①正常升降人员信号由信号工用交流信号系统发出,按逐级传递的原则,双钩提升时先由押车工用哨音发信号,然后下车场信号工打点,最后由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信号后发开车信号,中间车场上下人同样按上述原则办理,单钩提升时仍按逐级传递的原则执行。
②停车信号:斜井人车到站停车,必须先由信号工打停车点,司机听点停车。
③人行车在交勾和经过中间车场时,绞车必须减速运行。中间车场停车时同样执行先打停车点然后司机听点停车,继续提升时仍然按顺序打点提升。
④有上下人员的各车场都要配专职信号工。
⑤双勾提升的中间车场只准靠近片口一侧的那一勾上下人,另一勾禁止上下人员。
⑥双钩提升时信号必须以一勾为准,并明文规定。
⒉故障信号
①起勾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信号工、押车工都必须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
②必须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打点,也不准打乱点催促。在没查清情况以前任何人都不准随 意下车。
⒊通讯机的使用
人车通讯机必须灵敏畅通,使用正常。双勾提升时,通讯机不得作为正常提升的信号系统,单勾提升时可使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
⒋专用电话的使用
专用电话只作为信号工、司机之间通讯联系工具,不得用作发送开停车信号。
第57条 采区轨道上下山信号的使用
当提升人员时可由信号工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各乘人车场可不设专职信号工。
第58条 人行车使用及维护
⒈人行车的防坠器和连接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要由专人检查,运送人员前都要进行信号试验,混合提升斜巷运人前要空运行一次。
2.运行人行车的巷道坡度不得大于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坡度,乘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乘人地点公布。
3.严禁人车与其它车辆混合提升。
4.严禁用人行车运送物料。
5.人车使用年限为8年,严禁超期服役。
6.人车数量应保证有一定的备修量。
7.应设有专人对人车进行维护,并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8.当押车工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发送停车信号和扳动制动闸。
9.人行车运行至会车区域时,绞车必须减速慢行,运行速度不超过1.5m/s。
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负责人)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10.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不得超出管路外沿50mm。
第59条 人行车试验
⒈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行车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斜井人车,每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保人车防坠器灵敏可靠。每年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⒉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前,应由人车主管单位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输总工程师负责组成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试验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试验工作。
⒊进行各类试验时,必须由试验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认真确切地记录好试验前后测量的各项数据,试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60条 平巷机械运人
⒈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要符合规定。
⒉按规定地点停车,必须正常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员地点60m范围内架线无电。严禁中途随意停车。
⒊人行车要设专职押车工。
⒋严禁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⒌严禁同时牵引人行车(空人车除外)和物料车。
⒍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7.使用三吨底卸式矿车运煤的运输大巷,原则上要做到。
⑴人行车之间会车时,进车停止运行,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⑵运送煤、矸石、物料的列车与人行车之间会车时,煤炭、矸石、物料列车停止运行,人行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大巷运输能力紧张,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8.人车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需要,严禁使用自制或改制平巷人车。
第61条 猴车
1.安装前,必须将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
2.系统安装后,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明确由机电专业负责猴车的管理和检查。
4.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5.当系统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通过沿线保护装置或绞车开关及时停车,防止事故扩大。
6.采用活动座椅时,用完后需将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7.使用猴车的轨道上下山,禁止使用绳式挡车器。
8.严禁使用含油钢丝绳。
9. 各乘车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把关,控制人员的乘坐间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严禁超员乘坐。
10.张紧装置的张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1.制动系统。油压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闸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驱动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80%,制动可靠。
12.猴车各类保护装置齐全,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确保各类保护作用正常,并填写记录。
13.猴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4.乘坐猴车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由各矿具体做出规定,防止滚落伤人。
第62条 行人助行器
1.助力棒由运输部门提出设计,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作,做到耐用、方便、省力。
2.安装后由运输副总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禁止在绞车提升时使用行人助行器。
第九章 行人规则
第63条 井下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做到
1.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行进中应思想集中。
3.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
4.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禁搭乘规定之外的任何机械装置。
5.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
6.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制止或纠正。
7.在矿井紧急撤人等特殊情况下,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持乘、行人秩序。井下人员必须服从管理,统一行动。
第64条 步行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 严禁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巷道和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及硐室。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人行道宽度不够时,要做到行车不行人。
6.严紧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时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有架线的巷道和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10.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1.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12.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3.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4.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15.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
16.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第65条 乘坐运人机械
1.乘人必须在候车(罐)室、候车区或指定地点候车(罐)。
2.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秩序依次上、下运人机械。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运人机械。
3.严禁超员乘坐。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5.乘坐平巷人车上下车时要严防触及架线。
6.乘坐人车和罐笼时,开车(钩)前必须将车(罐)门防护链挂好。
7.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严禁露出车(罐)外。
8.人车(罐笼)在发出信号后、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抢上抢下。
9.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押车工发出停车、落闸信号。
10.运人机械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腐蚀性的或超长的物品。
11. 斜井人行车乘车人不得与押车工同排乘座。
第十章 连接装置
第66条 加工与订货
⒈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提升销、“马蹬”连接器必须是由取得“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和“MA”标志。严禁采购无证产品和自制斜巷连接装置。
⒉斜巷各种链环、提升销必须统一规格。
⒊平巷和地面使用的转环和其它规格的链环、插销,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定点厂加工,也可由各矿按标准统一加工制作。
第67条 管理
各矿运输部门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业务管理,运输区及掘进工区等负责管理本工区使用的连接装置。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运输科(组)和运输区都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第68条 使用
⒈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⒉平巷矿车运输一律要使用正规的链环、插销,花车允许使用正规绳套连接。
⒊运送大型设备、材料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其强度必须经机电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⒋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倍。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断力应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马蹬”连接销必须用螺帽(或内螺纹方式)固定,其强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连接装置的规定,并能防脱。
⒌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机电部门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
6.定期检查
⑴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断丝、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
⑵把钩工(链环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
⑶每勾在发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
⑷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7.认真执行原煤炭部颁布的《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
第69条 连接器检验办法
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做试验。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进行抽检试验。
⒉送检范围
⑴斜巷提升使用的连接器,包括矿车用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及“马蹬”连接器;斜巷人车连接器,斜井用钢丝绳连接器等。
⑵新购连接器准备投入使用的;
⑶使用时间达到1年的连接器。
3.检验标准:各矿要向检验机构提出本矿提升的最大静荷重的数据,检验站据此进行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各矿不得继续在斜巷中使用。
4.报废:对超过下列规定的连接器必须报废
外形尺寸磨损量:斜巷人车连接器达到10%,其余的达15%;
弯曲、变形量达原尺寸的10%;
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
拉力试验不合格的。
第70条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检验机构的任务
1.任务
⑴负责连接器初次使用前的检验。
⑵负责连接器使用中的检验。
⑶做好试验资料的存档工作。
2.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⑴检验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方准上机操作,试验后由检验员负责填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须经专职工程师审核签字,负责人审批,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给送检单位。
⑵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其各自的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检验标准。
第十一章 挡车设施
第71条 加工制造
1.挡车设施的制造原则上应由集团公司定点厂统一加工制造。
2.各矿自制挡车设施时必须采用集团公司或厂方提供的图纸,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造。严禁各使用单位粗制滥造。
第72条 订货及验收
⒈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选型和技术要求。
⒉公司外订购时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产品。
⒊外购和自行加工制造的挡车设施,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第73条 使用与管理
⒈由矿运输部门统一管理和考核,责任到人。
⒉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型式等,并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其他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型式,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的安装实行谁使用谁安装的原则。
⒊挡车设施安装后,要由矿运输副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掘进工作面新安装的手动绳式挡车器和C型挡车器可以由现场安监员验收。
⒋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运输工区要建立安全设施专业维护队伍,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运输付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⒌矿运输部门要制定设施维护标准,建立全矿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型式、安装日期、使用单位和维修负责人等,各有关工区要相应建立本工区管辖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建立挡车设施日检制度和检查记录,落实检查人员和责任。现场挂挡车设施管理牌板。
⒍矿要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查、考核及责任。凡装备不齐全或装备型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分管矿长、分管副总的责任,凡维修不及时、不灵敏可靠追究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规定使用是使用者的责任。 ⒎斜井上部和采区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取自提升绞车房,斜井下车场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可靠。
8.斜井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74条 试验
1.雷达捕车器安装投用前必须进行模拟跑车试验,使用中每十天进行一次模拟跑车试验。每月进行一次带载试验。
2.各矿根据不同的挡车设施的性能和特点,制定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试验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75条 矿车卸载站
⒈普通翻车机
⑴向翻车机硐室顶车时,必须与翻车机司机联系好,翻车机司机发出要车信号后,方可顶进,顶车时速度要慢,连环工负责在列车前方观察情况,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机车发出信号并注意远离车辆;在行车过程中一律不准有人员在电机车顶进车方向的矿车周围作业。
⑵禁止用机车或内齿轮绞车牵引代替推车机,禁止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顶车。
⑶翻车机和推车机应由同一人操作。
⑷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环。严禁在矿车运行时摘挂环和其它作业。
⑸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它故障时,翻车机、推车机电源开关必须断电,阻车器在阻车位置。且附近工作人员切实取得联系,并确保电机车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2.高位翻车机
⑴设备完好,卸矸架固定可靠。
⑵翻矸架储矸仓漏斗,必须实现人员远距离操作。
⑶禁止采用人力推车填罐。
⑷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运输企业标准》中有关规定。
⑸提升钢丝绳绳径不低于22mm,连接处采用插接或使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连接。
⑹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⑺必须制定翻车机提升作业规程和处理堵仓的安全措施,并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
⑻高位翻车机提升卸载作业时,其卸矸架周围4m范围内不得有人,以防坠矸伤人。
⑼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⑽当人员在翻矸架内工作时,必须有防止翻笼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3.前翻式翻车机在不使用时,必须采取防误翻闭锁措施。
4.底卸式矿车卸载坑进车端架空线不得超过分车道岔。
第76条 矸石山提升规定
1.各矿必须将所属矸石山全部纳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矸石山安全管理单位、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文)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如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矸石山治理规划等。
3.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关领导必须定期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矸石山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检查沿途设备及作业场所,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轨道质量要求
轨距允许误差+10 mm、-5mm;
水平允许误差10mm;
轨缝不超过10mm;
其它执行窄轨轨道质量标准。
5.矸石山上的通讯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地下道漏斗处和翻车机之间要设直通电话。
6.矸石山轨道一侧,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干活的规定,卸矸架附近及轨道上禁止人员逗留,严禁一切人员违章蹬钩。
7.提升钢丝绳由专职人员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稳绳的母子绳要符合规定,禁止使用不同直径的绳连接。
8.更换或移动三翻车、卸矸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入内。需要清理地下道的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的规定,绞车司机不见“开钩牌”不准开车。
10.加强对矸石山提升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确保设备、设施齐全标准,完好运行。
第77条 矸石充填运输系统
1.矸石运输系统必须有设计,车场宜采用双线布置,转载站人行道间隙不得小于0.8m。
2.矸石充填运输系统竣工后,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第78条 地面运输
轨道质量、架线质量和运输系统的安全间隙等都要符合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
轨道两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8m。
第79条 使用清车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采用高压水射流清车机械时要严防触电和高压水伤人。
第80条 运送大型设备材料
1.各矿要制定封车管理规定,对运送各类材料和设备要求使用的车辆和封装做出明确规定。
2.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运送长度大于5m的长料时,必须使用转盘车。用平盘车、花车和转盘车运送材料和设备时,必须用钢丝绳或多股(3股及以上)绳批子捆绑牢固。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链或专用绳套等斜巷连接器。禁止将专用车辆作为正常提升用车。
3.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分管总工程师批准。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各类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车速不得超过2m/s,机车与支架车及各支架车之间采用长度为1.5~2.2 m的刚性连接杆连接,当机车驾驶室与支架前掩护板相对应时,也可在机车和支架车之间增加隔离车,以保证司机的安全。
运送综采支架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其轴距不得小于1.1m,以确保斜巷提升安全。
第81条 提升运输系统中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提升综采设备最大负荷的要求;采区提升运输系统中确因条件困难,需采用在斜坡上接力(辅助)提升方式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措施,确保提升安全。
第82条 巷道、车场人行道布置、巷道曲线半径及采掘轨道线路标准。
1.运送综采支架的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有效宽度不得小于2.8m,中部车场双轨中心距不得小于1.6m,车场巷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2m。
2.采区主要上、下山的各车场,在有人操作的范围内,巷道要满足设置双边人行道的要求,可以设在两侧,也可以设在中间和一侧各一条。其余车场至少要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
3.掘进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车场,巷道断面要按双轨布置,留有足够的人行道。其断面、长度和设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并附巷道断面图,车场断面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
4.使用矿车运输的巷道曲线半径,采区准备巷道和使用梭车拐弯运输的巷道不小于6m,回采巷道不小于4m。
5.采掘轨道线路必须符合企业标准。
为切实加强轨道提升运输基础工作,提高运输装备和管理水平,保障矿井运输安全、优质、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矿井轨道运输系统、猴车系统、单轨吊运输系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自动化、管理科学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第2条 建立和完善运输管理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1.各矿由生产副矿长全面分管运输工作,设一名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输工作。
2.各矿根据实际情况配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矿井提升运输工作。
3.各单位安全监察处要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运输安全工作,每班不少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抓好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现场的落实,并突出抓好人的行为;二是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4.运输专业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掘进专业负责人负责掘进运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工作,是掘进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其它专业领导负责本专业运输工作的现场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5.建立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各单位运输管理人员,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对运输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6.分管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运输副总工程师每周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工作。
第3条 运输工区要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抓好本工区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各掘进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区队管理人员分管提升运输工作。
第4条 各矿要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和人车斜巷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必须与区队经济挂钩。
第5条 完善管理制度文件
1.完善运输二十八项管理办法:安全活动办法、事故分析规定、交接班规定 、质量标准化定期检查考核办法、职工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封闭巷道管理办法、行车不行人管理办法、乘人管理办法、设备检查检修管理办法、设备设施(出厂、入库、安装)验收和报废管理办法、停送电管理规定、信集闭管理办法、小绞车(包括梭车、回柱机)使用管理办法、卡轨车使用管理办法、单轨吊使用管理办法、小电瓶车使用管理办法、小上下山管理办法、牵引网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办法、人车定期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机车(包括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年审管理办法、电机车检查维修试验管理办法、连接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办法、零星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特殊物料运送管理规定、综采设备支架运输和封装管理办法、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
2.开展机电事故向零进军活动
⑴制定完善设备点检制文件,包括《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设备点检周期及责任表》、《设备检修日历表》、《设备日检查表》、《设备点检方法及标准》、《设备点检记录表》、《设备检测及大修申请单》等管理表格及文件,并汇编成册。
⑵严格按照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全面落实设备管理责任,实现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和生命管理,保证设备的健康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大幅度降低事故率,努力实现机电事故为零的目标。
3. 开展岗位安全确认工作程序(手指口述法),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意识和技术素质,使职工群众的安全行为由自发到自觉,由制度变成习惯,扭转职工群众习惯性违章行为。
4.按地点(斜井、大巷、立井、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等)制定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运输系统现状、提升运输方式、装备要求和质量标准、运输能力核算、劳动组织和安全规定,实现各运输地点的管理规定规程化
第6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运输管理资料室,对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运输技术资料的电子档案,逐步实现运输生产管理网络化。
1.完善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系统图必须用计算机出图,内容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型参数等。
2.建立电机车行车记录及图表。
3.对机车效率、矿车周转率、全员效率和吨公里成本进行统计计算 。
第7条 整顿运输秩序。各乘人地点要明确专人维护乘人秩序,乘车(罐)要实行人员“清点制”。严禁扒车、蹬车、跳车,违者一律开除矿籍,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各车场推行“运输岗位安全警示制度”,将运输岗位划分为“安全区”和“危险区”,并悬挂警示牌板。
第8条 技术培训
1.矿、运输专业和运输区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
2.矿井运输各岗位工包括信号工、把钩工、链环工、填罐工、押车工、运输调度员、各类司机(架线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单轨吊、无轨胶轮车、猴车、内齿轮绞车、翻车机、爬车机、推车机、清车机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9条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零星施工任务书
1.采区设计必须经运输部门会签。
2.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运输部门会签。
⑴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⑵内齿轮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⑶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⑷人行台阶;
⑸电瓶车牵引车数;
⑹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⑺行车不行人制度;
⑻轨道中心线;
⑼巷道曲线半径;
⑽轨道线路质量要求;
⑾运输有关安全规定;
⑿运输主要危险源等。
3.在运输线路中进行作业施工和运输时,应编制运输作业规程,其内容应包括基本状况、施工时间和地点、施工方法与步骤、施工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作业负责人和劳动组织、主要危险源、安全措施、验收要求等内容。
4.在运输巷道中从事零星施工时,必须编制零星施工任务书。
第10条 运输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
⒈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运输管理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是国家或本公司定点厂生产的,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性能先进的合格品。
⒉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运输和机电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⒊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运输、机电等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⒋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
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明确维修单位。机车、人车、翻车机等推行包机制,牵引网路和轨道线路的维修推行分段负责制。不能实行包机制和分段负责制的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设备检查检修制,确保运输设备完好运行。对运输设备的检修采用计划检修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维修由当班维修工负责,每日对所管辖的运输设备全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该设备的使用。计划性检修必须严格按检修周期进行,机车和人车每半年进行一次中修,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修后要填写好检修记录。
6.机车、矿车、人车等运输设备设施的完好及轨道线路、牵引网路的检查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猴车、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及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的安全检查及验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完好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做到每旬检查一遍,月底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对使用维修单位进行考核,做到奖罚严明,责任落实到人。
7.对使用回柱绞车提升运输的轨道巷,其回柱绞车由机电、运输部门共同按照内齿轮绞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8.对机车、矿车、人行车、卡轨车、猴车、单轨吊、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电瓶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建帐和牌板,做到帐、物、板三对口,并健全各种记录。
9.关于矿车制修
⑴各矿在复用旧矿车车盘或报废矿车时,必须进行鉴定,其复用标准是:车盘不得有开焊和裂纹,铆钉无松动,车盘锈蚀和磨损不超过10%,且无其它质量问题,但最多只能复用一次。
⑵对旧车盘的复用、矿车报废和大修矿车的出厂,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鉴定验收由矿运输(或机电、经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并履行签字制度。
10.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单轨吊、连接装置、挡车设施的试验、斜巷人行车静止松绳和脱勾试验由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第11条 对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电瓶车、内齿轮绞车、猴车、单轨吊、人行车、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监处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监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监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150×90mm的铝合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上方印有新矿集团企业徽标。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第12条 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行矿、专业、区队、班组、个人(岗位)五级隐患排查制度;专业、区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五级隐患排查有原始记录;隐患整改后,要检查验收,达到闭合管理,并实行整改消号制度;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情况。
第13条 每年十一月份由运输副总组织一次对全矿运输系统的普查,凡对影响运输安全的项目必须列入安全技措计划或下年工作规划,矿要保证资金的投入,并确保项目的完成。
对制约矿井生产和发展的运输环节、运输系统及基础设施,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和系统优化。
第二章 立井提升
提升人员
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填罐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
3.罐笼提升人员时,原则上禁止异钩同时提升物料及其它车辆;确因条件困难难以实施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批准,保证乘人安全。
4.提料结束,开始提人时,必须等上位罐出车完成后,经上下信号工联系确认无误,方可准许人员进入下位罐。
5.乘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
第15条 加强对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16条 双车罐笼提升单车时,必须将车可靠掩住,防止窜动。
第17条 井口使用小绞车吊装下放超长物料时,小绞车滑头上配保险绳,对吊装的物料附挂保险绳。
第18条 罐笼提升的车辆中所装矸石、煤炭等散料不准高出矿车上沿,否则不准进罐。
第三章 斜巷提升
第19条 每个采区必须设有人行道(不包括装备机械运人设备的采区),人行道坡度达15°时要设有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运输机上山兼做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坡度达15°时要砌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同时溜子要设隔板,防止煤炭溢出,有利于行人。轨道上下山和大倾角自流运输上山,禁止兼做人行道。新施工采区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投产。在施工延深斜井时,要先施工绞车房及上部车场,以便尽快解决运送人员问题。
主要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设计形式,小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应尽量采用甩车场方式,以防止平车场跑车事故的发生。
第20条 巷道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设永久水沟,水沟畅通。
第21条 斜井和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轨运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尽量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对违反封闭巷道管理者,严格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区长、书记和安监处分管副处长、运输工区区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22条 在斜井和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制度。
每天要保证足够时间安排专人对斜巷的轨道、地滑子、信号线路等进行检查维修;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或“签字”制度,信号工不见“开钩牌”或施工人员签字不准打点开钩。
第23条 斜巷施工和生产时,必须做到
1.原则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同时施工,确需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单位同时施工时,需经生产矿长批准并签字。
2.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3.非封闭管理的轨道上下山及斜巷掘进施工期间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行车时声光报警装置报警,禁止行人,停车时声光报警装置停止报警,可以行人,但必须经把钩工许可。
4.片口新开门时要停止过路提升,装载点进入5m以上时恢复正常提升。
5.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5m,且必须有消音器。
6.打点信号器、电话等,严禁设在片口的“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要在信号室内操作,信号室的位置和规格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7.抓好上下山掘进安全管理,重点是完善挡车设施和信号,加强对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坚持使用车尾、闪光红尾灯及语言声光信号,落实行车不行人制度。
8.V型矿车严禁在主要轨道上下山及斜井中使用。
9.必须制定掘进上下山迁移扒装机、绞车以及运送钢轨、管路等长料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10.下山掘进同时中部片口提升的地点,向迎头下放车辆时,必须与迎头联系确认后方可松车。
11.人车斜井及上下山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由矿统一加工制作的拱弯道、底弯道。
12.尽量避免在一条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确需接力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执行第30条3款的要求。
13.保险绳与滑头的连接方式,混合提升时必须采用“马蹬”连接方式,其它地点必须采用插接方式固定连接。
第24条 双钩提升斜井,信号的使用要符合逐级传递的原则,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开车信号。同时要明确信号以一钩为准。
第25条 严禁超挂车、超载和使用不合格连接器。
第四章 内齿轮绞车(90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
回柱绞车(轨道提升中)提升运输
第26条 管理
⒈建立七项管理制度
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等设备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卡轨车、梭车、回柱绞车、单轨吊的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第27条 安装
⒈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
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2m,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各类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
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过卷距离不小于3m。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设备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2年。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固定。
⑴砼基础固定方式:符合设计图纸。
⑵用锚杆固定方式: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若采用压板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螺帽紧固有效,必须使用备帽或采用其它防松措施,丝杆外露1~3丝;
⑶四压两戗固定方式:采用木柱直径不小于φ180mm,必须打在顶板上,戗柱必须打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50mm,坡度大于15°时必须生根;生根绳采用φ18.5mm及以上钢丝绳,连接处绳卡子不少于4副,采用2根锚杆固定。
⑷采用压杠固定方式(仅限于回柱绞车使用):采用长度符合回柱绞车规格要求,直径Φ50 mm以上的压杠2根,穿入回柱绞车底座前后的孔内,两端通过锚杆和压板牢固压紧,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锚杆长度不小于2.0m,锚深不小于1.8m,直径不小于φ20m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使用备帽,紧固有效,丝杆外露1~3丝;压板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
⑸75KW、90KW内齿轮绞车原则上必须采用基础固定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锚杆固定方式,但必须有设计计算和安全措施。
⒉上山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切眼附近的绞车可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其它情况下禁止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随扒装机前移回头轮的方式除外)。确因条件困难无法安装正提绞车的地点,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签字。
⒊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对下方绞车司机有安全威胁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8~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4.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5.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6.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mm。滚筒上的母子绳不少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第28条 操作
⒈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信号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
⒉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3.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第29条 维修
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第30条 使用
⒈原则上禁止把斜坡作为摘挂滑头的车场,条件困难确实需要在斜坡上摘挂滑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保证在车辆上坡方向始终有牵引钢丝绳与车辆可靠连接并处于受力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常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2.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卡轨车、梭车除外)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装设立滑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3.一部绞车(梭车除外)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4.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5.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6.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7.采区中间巷使用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⑴行车时,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绞车司机)负责。
⑵在满足钢丝绳安全系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升车数,但都必须使用保险绳和斜巷连接装置。
⑶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
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造成临时车场坡度大于7‰时,可采取抬高轨道的措施加以解决,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⑸打点信号应放在信号室内。
10.上、下山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
11.内齿轮绞车或回柱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⑴对拉运输尽量在直线巷道中采用,条件困难时执行本条中的4款。
⑵对拉距离不得超过绞车容绳量。
⑶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⑷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5)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6)必须使用对拉显示信号。
(7)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
⑼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在平巷使用的绞车可以不使用保险绳)。
第31条 导向轮
⒈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标准设计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标准导向轮。当导绳轮外露影响人员安全的,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⒉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扒装机上。
3.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提升绳的破断力,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用于绞车提升的回头轮,必须加设二级保护(由矿自行确定二级保护的固定方式)。
4.每次移动绞车回头轮后,必须由跟班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卡轨车(普轨)、梭车运输
第32条 巷道基本条件
1.设计使用卡轨车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卡轨车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卡轨车安装使用创造条件。
2.巷道的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⑴卡轨车。驱动部车场宽度不小于4.2m(车辆由驱动部一侧通过的巷道驱动部处的宽度不得小于4.8m,),长度不小于30m,车房有效高度不低于2.4m,张紧器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8m;回绳站车场长度不小于15m。
⑵梭车。车房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
⑶底卸式矿车卸载站巷道宽度不小于4.2m,长度不小于15m。
⑷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0,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m,水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当斜坡长度大于100m时,巷道坡度可以达到15~200,但本区段内坡度不得变化过大,底弯道处至少应有长度10m坡度不大于150 的过渡段,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3.各车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信号室。
第33条 轨道线路
1.轨道线路:轨型不得小于22kg/m,同一巷道必须使用同一种轨型,符合运送综采轨道线路的要求,质量达合格品。
2.道岔:采用标准道岔,轨型与轨道线路一致,质量合格。钢丝绳通过的道岔曲连接轨必须有闭锁功能,以防牵引臂撞击道岔。道岔型号不小于3号,曲线半径不小于9m。
3.车场布置:驱动部前方设一组单开道岔,车场长度至少能容纳一辆牵引车。回绳站处宜设两组单开道岔形成闭合车场。摘挂钩的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车场铺轨方式应便于车辆调度,并保证安全间隙符合规定。
第34条 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前,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卡轨车安装设计资料,安装设计方案的内容应包含设备选型、提升能力验算、钢丝绳的选择、车场布置、调车方式、设备安装布置图、安全设施等,并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初次安装的新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驱动部:必须安装在车房内,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驱动部的安装应采用砼基础固定,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使用,锚杆数量符合设计,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基础螺丝或地锚必须有背帽,紧固有效。在轨道一侧安装时,驱动部外缘距车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m。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
5.张紧器:安装采用砼基础固定时,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张紧器与驱动部张紧器外侧必须设有防护网。过卷距离不小于3m。
6.轮系
⑴压绳轮:安装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底弯道变坡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打地锚固定压绳轮,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当钢丝绳磨顶板时,必须在顶板上安装长托辊,防止钢丝绳磨顶板。
⑵弯道处设弯道轮组,采用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锚杆数量:复合弯道变坡1000以下的,每50不少于1个锚固点,变坡1000以上的,每50不少于两个锚固点,左右布置,交叉锚固。弯道两端过渡平滑,尽量采用弯道轮组控制拐弯
⑶托绳轮(地滑轮和天轮)和外导绳轮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以不磨绳和导绳可靠为准。
7.回绳站:宜采用地锚固定方式,锚杆数量符合设计,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回绳站必须有二级保护,可采用两根锚杆固定(具体要求同本条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连接板将锚杆连接起来,用双股钢丝绳套与回绳站连接牢固,各部分连接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固定。回绳站过卷距离不小于3m。因底板松软无法打地锚时,由矿制定固定回绳站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牵引车:必须有护轨导向装置(滑靴),重量和容绳量符合设计,牵引绳紧固可靠,储绳装置闭锁可靠,使用辅助牵引臂(装置)时必须固定可靠。
9.牵引钢丝绳:宜采用贫油钢丝绳,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头、机尾、道岔、弯道处钢丝绳过渡良好,不磨绳、不卡绳、不咬绳,副绳设在非人行道侧。钢丝绳的预紧力要经过计算确定,坠砣有足够的行程,确保不落地。
第35条 人行道尽量设在非副绳侧和弯道外侧,人行道在弯道内侧时必须设可靠的防止钢丝绳伤人装置。
第36条 运行与操作
1.制定卡轨车司机、信把工(特殊情况下的跟车工)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
2.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3.行车时严禁行人。正常运行中,严禁设跟车工。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卡轨车试车、试验支架车、试验模型车等)确需跟车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跟车人必须在牵引车前(后)方20m以外行走,发现车辆掉道、钢丝绳脱出压绳轮等问题时立即打点停车,进行处理。
宜采用牵引车在前方牵引车辆的运行方式。
4.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固定不合格时开车,严禁超负荷运行;提升区段内,严禁摘掉滑头和连接装置装卸车或推车;采用机械调速的卡轨车,严禁在车辆运行中换档调速。
第37条 车辆复轨
1.各矿必须制定车辆掉道复轨安全措施,对支架车、平盘车、牵引车,底卸式矿车掉道的复轨作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2.复轨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泄漏通讯手机,与信号工、卡轨车司机联系好,并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
3.处理掉道时,应先点动倒车消除牵引车钢丝绳张力,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复轨。
4.复轨施工人员要站在车辆掉道方向的另一侧或安全间隙较宽一侧,严禁站在车辆前后10m以内的轨道上,以防车辆因张力突然释放而前后运动,撞伤施工人员。
5.车辆复轨时原则上要采用手拉葫芦复轨,所用的手拉葫芦起吊能力必须与掉道车辆的总重量相适应,严禁超负荷使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禁止使用千斤顶等易滑脱工具复轨,严禁用卡轨车硬拉复轨。起吊车辆时,要随起吊高度及时用木料将车轮垫起,人员不得近身操作,防止车辆翻倒或下滑伤人。
6.在斜坡复轨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车辆向下滑动。严禁摘掉链环抬道复轨。
7.施工中损坏的安全设施、轨道、枕木等必须及时恢复,施工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方准撤离现场。
第38条 系统维修
1.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凡是为多工区服务的设备,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否则不能运行。
2.设备和钢丝绳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规定,轮系和轨道系统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认真进行维护管理,并认真执行设备点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第39条 管理
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卡轨车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车辆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执行内齿轮绞车的七项管理制度,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和机电部门,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卡轨车的台帐。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自制或改制的驱动部、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辅助牵引臂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掘进工作面使用底、侧卸式矿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底、侧卸式矿车必须是由具有矿车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MA”标志。车辆宽度不得大于三吨底卸式标准矿车宽度。
⑵矿车卸载站设有充足的照明,卸载坑与相邻的空车线一侧设防护栅栏,过卷距离不小于3m。
⑶车辆运行中必须悬挂闪光红尾灯。
⑷过卸载坑的钢丝绳在轨道中心线上偏差不得大于50mm。
第六章 单轨吊运输
第40条 巷道基本条件
1.设计使用单轨吊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单轨吊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单轨吊安装使用创造条件。
2.巷道的宽度、高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正常运行区段的巷道坡度不得超过设备允许值,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m,水平曲线和岔口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m。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
⑴换装站:巷道高度不低于3.1m,宽度不低于4.2m,长度不少于25m。
⑵一般巷道
①机运合一巷道:采深浅、巷道变形量小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5m;采深大、巷道变形量大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8m。宽度不低于3.8m,设备最突出部位距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距皮带外沿的间隙不小于0.2m。
②单轨巷道:采深浅、巷道变形量小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5m,采深大、巷道变形量大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8m,设备最突出部位距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8m,另一侧间隙不小于0.3 m。
3.巷道支护良好,质量合格。
4.各矿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计充电峒室,规格满足设备摆放和检修要求。
第41条 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1.车体
⑴承载车、控制梁主框架、司机室无开焊裂纹和明显变形,各连接件紧固良好。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警示灯、灭火器、喇叭、瓦斯报警仪齐全可靠。
⑵操纵机构灵敏可靠。悬吊装置滑轮灵活,连接可靠,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⑶承载轮、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异响,各部螺栓紧固有效。
⑷夹紧油缸不漏油,伸缩灵活,夹紧压力符合设计。
⑸各驱动部正常工作,驱动轮表面光洁平整,无大于10mm的凸凹,磨损量不超过20mm。
2.驱动机
⑴柴油机驱动
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
主泵组、制动泵组、控制泵组、手压泵组符合相关完好标准,工作正常。
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气栅栏完好不阻塞。
液压马达、减速箱符合相关完好标准,每工作300~400h,对减速箱更换一次润滑油。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
⑵电动机驱动
各电动机、防爆电控箱符合完好标准,检测显示正常,无失爆。
减速机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齐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标准。
蓄电池及防爆插销符合完好标准。电池组箱体吊耳、承载横梁销孔与悬吊装置连接件齐全,连接可靠。
3.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
⑴零部件齐全,无变形损坏,制动灵活可靠。闸块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⑵限速器工作正常,各类保护齐全灵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4.液压系统
⑴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油箱、蓄能器及各类阀工作正常。
⑵液压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液压泵组压力、流量不得低于设计值10%。
⑶各油缸密封良好,活塞动作灵活,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20mm。活塞缸镀层不剥蚀。
5.管线
⑴管路、油路、电路畅通,水油管无滴漏、渗油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液压油管、接头无变形,电缆、管路吊挂排列整齐。
⑵管线布置整齐合理。
第42条 轨道线路
1.轨道线路质量: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达合格。
2.轨道线路吊挂方式及技术要求:根据巷道支护方式不同,单轨吊轨道的悬吊应采用以下方式。
⑴原则上采用单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一个专用吊板,用一根吊链将吊板和轨道连接起来。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该方式只能在岩石顶板中采用。
⑵条件困难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吊挂方式。
①采用双吊链吊挂方式。由两根锚杆固定两根吊链,吊链再吊挂轨道。对锚杆的要求同上。
②矿用工字钢、吊链固定方式。
在矿用工字钢支护巷道中,将矿用工字钢(不小于1.2m )制作的短梁沿巷道方向固定在两棚头之间,采用U型卡子固定在棚头上,吊链固定在短梁上,再用吊链吊挂轨道。
当轨道吊挂点正处于棚头下方时,可将吊链直接固定在棚头上,但也应对棚头采用加固措施,防止倒棚。
⑶技术要求
①轨道线路悬吊高度保证运输物料下方与底板距离,不得小于0.1m。
驱动轮距巷道突出部分(包括锚杆、金属网、棚体等)有效距离不小于50 mm。
吊挂点间距,正常线路不大于3m,水平弯道及竖曲线段不大于1.5m。当顶板条件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吊挂点或改变吊挂方式,确保吊挂可靠。
吊链铅垂位置与轨道接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70mm。
②吊链采用φ18×64mm及以上的园环链,采用双吊链吊挂时,吊链铅垂偏角不得大于60o。
吊挂锚杆使用背帽,防止松脱。
轨道线路的连接螺栓,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高强螺栓(材质宜采用40Cr),长度符合设计,紧固牢靠,配齐弹平垫圈。严禁采用普通螺栓代替高强螺栓。
③轨道接头平整度:水平、垂直偏差均不得大于2mm。
④方向:直线段目视直顺,无明显折点,用10m的弦量不超过20mm。弯道接头摆角水平方向不超过3o,垂直方向不超过7o。曲线段,曲线圆顺,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6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
⑤下轨面接头轨缝,直线段不得大于6mm,曲线段不得大于3mm。
⑥轨道规格、扣件规格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⑦轨道终点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⑧在弯道和斜坡(15°以上)处,每隔9—30 m在轨道两侧安装一组横拉装置。
3.道岔: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
⑴道岔安装。固定方式同轨道线路,每组道岔固定点数不少于7处,均匀分布在道岔上。
⑵道岔技术要求
①道岔控制宜采用风动控制方式。
②道岔活动轨与连接轨接头处必须设置机械闭锁装置。
③道岔连接轨断开处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④轨道接头处转角,不大于3o。
⑤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大于3mm。
⑥道岔轨道无变形,活动轨动作灵敏,准确到位,锁定可靠。
第43条 运行与操作
1.每台机车必须配备两名司机,主要负责开车、吊装物资、操作道岔、操作风门、设备检查维护等工作。
2.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
司机在运行中和停车后要经常观察仪表,检查各部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严禁在制动装置不可靠、吊挂不牢固、超负荷等情况下运行,严禁在车外开车。
严禁采用吊链直接吊运车辆,特殊情况确需吊运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保障运输安全。
3.运行过程中发现机车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等部件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4.单轨吊正常运行中,机车前后50m内严禁行人或施工。
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支架模型等)确需跟车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5.起吊和下放物品时,在距起吊物5m范围内不得有与装卸物料无关人员,起吊物下方严禁有人。
6.机车脱轨坠落处理
⑴处理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起吊固定点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
⑵起吊时,非作业人员严禁在起吊点5m范围内逗留。现场作业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状况,确保自身安全。
7.单轨吊因故在中途损坏无法运行而确需将其运出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措施,防止跑车事故发生。
8.原则上禁止单轨吊在超过设备设计坡度的巷道中重载运行或采用绞车(回柱机)牵引单轨吊;对于目前已经施工的顺槽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运行措施经生产矿长批准,确保运输安全。
凡今后新施工的巷道,坡度超过设备设计时,禁止单轨吊重载运行。
第44条 管理制度
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单轨吊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乘人规定、单轨吊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设备入井许可制度。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验收制: 单轨吊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技术、安监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执行准运证制度。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设备设施点检制度:制定设备、设施日历化检修计划和设备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完好运行。
5.检测试验制度:
设备检测。每年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制动空行程时间、机车牵引拉杆及人行车连接杆探伤等进行一次检测。每季由矿自行检测一次机车最大牵引力、最大制动力和尾气排放情况。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各类保护试验,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每天对巷道、吊挂锚杆、轨道及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6.油质管理:各矿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油脂使用规范》,并制定详细的油脂管理办法,对所用各类油脂进行管理,确保油脂的型号、质量、运输、存放及使用符合规定。
⑴油脂存放硐室
①设置地点和存放燃油数量由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严禁超量、超时存放,确保油料存放安全。
②存油地点应顶板完整、无淋水,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③配备一个沙箱(至少1m3)、四个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④距电气设备10m以上。
⑤取油应使用专用的放油阀和过滤网,禁止使用油抽子。
⑥存放的油桶要无积尘、无油腻、无杂质。
⑵机车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不能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时必须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彻底清洗。
7.对设备实行统一维护和使用,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实行包机制。
8.明确轨道线路的安装、维修责任,确保轨道合格。
9.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单轨吊机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10.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车箱。上下人员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m。人员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扒蹬跳车。
第七章 平巷运输
第45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主要运输大巷、采区装载点、卸载站(翻笼)进出车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
第46条 对线路和机车的要求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行驶架线电机车的轨道,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2.对架线实行挂牌管理,架线尾端和绝缘点设明显标志。
3.架线电压不得超过600V,整流盘加设阻流圈。
4.禁止用架线电源作照明电源。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司机等进行一次年审。
6.机车牵引车数及列车运行状态必须符合机车牵引力、电机(或发动机)允许温升和列车制动距离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⑴采用5吨柴油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2辆。
⑵采用7吨及以上架线电机车(或柴油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3辆。
其余车型根据机车牵引力和制动距离确定牵引车数。各类车型牵引车数必须保证列车制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对电机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
8.电机车集电弓与车体连接处应加强绝缘,绝缘间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电弓子拉绳。
8.大巷中转辙机设在人行道侧影响行人时,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第47条 巷道内施工
1.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运输大巷掘进新开门时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防止架线触电,确保人行道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3.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红灯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48条 机车(包括架线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运输通用要求
1. 机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喇叭)、闸、撒砂装置、防爆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2.机车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机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
3.机车司机必须停车上下。机车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严禁将身体露出车外。
4.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照明灯距不小于40m,后有红灯。
5.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下车场禁止使用滑头带车。
6.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
7.机车必须按规定的速度和牵引车数行驶,禁止超速和超载运行。在遇有行人、会车、过弯道、叉口、行人过道平桥、车场时必须减速鸣笛。
8.大巷运输要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9.主要运输大巷禁止人工拥车,特殊情况需人工拥车的,需经运输调度站批准。
10.使用信集闭的巷道,要严格按行车信号行驶,大巷禁止人工拥车。严禁闯红灯,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
11.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2.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严禁电机车异道顶(拉)车。
13.禁止使用特种车辆运送普通材料和设备。
14.当发现行驶车辆前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用摆灯作为紧急停车信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
15.当电机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或进入机车维修间进行,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的工作。
16.机车上要配备维修工具。
17.信集闭系统
⑴订货与验收。新安装的信集闭系统,投用前必须由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按原煤炭部发布的《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系统验收规则(试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试用三个月后,由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验收,集团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号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⑵使用与维护。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维修人员,落实责任,并制定信集闭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
18.新安装的主要运输系统投用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
第49条 柴油轨道机车
设备的运行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1.车体
⑴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灭火器、喇叭齐全可靠。
⑵操纵系统。操纵系统各部分动作灵活、定位可靠。
2.驱动部分
⑴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表面温度不超过150℃,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当超过上述指标时,必须在一分钟内自动停止柴油机工作。
⑵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排气栅栏完好不阻塞。设有尾气处理箱水位检测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传动系统
⑴传动系统各部件传动平稳、工作稳定,无异常响声。
⑵减速机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齐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标准。
4、电气部分
⑴直流发电机、启动电机、蓄电池无失爆,符合完好标准。
⑵电源开关、启动开关操作灵活可靠。
5、制动系统
⑴空压机、气缸、储气包、压力表等符合完好标准。
⑵制动系统应动作灵活、工作稳定、安全可靠。制动拉杆、连接杆无变形。各连接销轴齐全,不松旷、不缺油。
⑶工作制动和停车制动齐全可靠。
⑷闸瓦磨损余厚不小于10mm,同一制动杆两闸瓦的厚度差不大于10mm,在完全松闸状态下,闸瓦与车轮踏面间隙为3-5mm.紧闸时,接触面积不小于60%。
⑸撒砂装置齐全灵敏。
6、管线。管路、电路畅通,管路无滴漏、渗油、漏风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管路、接头无变形;吊挂排列整齐合理。
7、运行
⑴起动前必须对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尾气净化水、设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动柴油机。机车启动后,要观察各部显示表、排烟、声响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⑵机车运行中,司机要随时观察仪表显示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⑶停车后必须刹紧手闸。短时间停车时,可不关闭柴油机;若停车时间较长时,必须将柴油机熄火(但柴油机冷却水温度必须在70℃以下)。
⑷鉴于机车的照明是由蓄电池提供,由于蓄电池的容量所限,由当机车停止运行时,可以只保留红灯显示,以免造成蓄电池过放电,影响机车启动。
⑸严格按照规定对机车加油、加水(换水)和加砂。
8、维护保养
⑴严格执行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周期性保养制度。
⑵每班要对设备、仪表、照明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正常。
⑶按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
9、管理制度
⑴严格执行设备入井许可制度。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煤安标志等证照齐全。
⑵检测试验制度:由矿负责每季对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测。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各类保护试验,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⑶油质管理:执行第44条的有关规定。
第50条 电瓶车运输
⒈电瓶车应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
⒊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⒋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t电瓶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t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t电瓶车不得超过20个车。牵引其它车辆时总负荷不得超过上述规定载荷量。
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t电瓶车牵引1辆,8t电瓶车牵引2辆。
⒍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且电瓶车必须有顶棚。
7.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
第51条 无轨胶轮车(柴油机)运输
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规定。
排出的尾气中co浓度不超过1000ppm。
排出的尾气中氧化氮浓度不超过800ppm。
油库设灭火器(不少于2个)。
照明灯照距不小于40m。
喇叭齐全有效。
巷道断面不小于3.5×3.2m(宽×高)。
巷道坡度不大于20%.
管线和风筒吊挂高度不小于1.9m。
第52条 梭式矿车运输
1.无极绳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采用电源插接方式时,要制定插接梭式矿车电源(380V)插头、停电、送电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采用拖电缆方式时,要有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
⑵系统张紧时可采用手拉葫芦,手拉葫芦的拉力应不小于5t。
2.机车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机车牵引能力和制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⑵机车与扒渣机之间的信号联络必须灵敏畅通。
3、其它规定
⑴制定行车不行人措施,梭式矿车运行时,要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车辆行驶区段内要确保行车不行人。
⑵行驶梭式矿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合格,轨道线路上无矸石和杂物。
⑶将矸石向矿车转载时,尽量采用拉车装载方式,条件困难时可采用顶车装载方式,但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⑷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八章 机械运人
斜巷采用人行车运人时,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要做到:
第53条 巷道
⒈巷道坡度原则上要按一个坡度施工。巷道确需变坡或已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⒉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0m,净宽不低于2.4m,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严禁运行人行车。
⒊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m,并设有台阶。
第54条 轨道线路
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轨枕外露三分之一。使用插爪式人车时必须使用木轨枕。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及以上。
第55条 挡车设施使用
人行车运行区段内严禁使用绳式或吊梁式车挡;人行车运行前,所有挡车设施均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断电和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
第56条 斜井信号的使用
⒈正常提升信号
①正常升降人员信号由信号工用交流信号系统发出,按逐级传递的原则,双钩提升时先由押车工用哨音发信号,然后下车场信号工打点,最后由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信号后发开车信号,中间车场上下人同样按上述原则办理,单钩提升时仍按逐级传递的原则执行。
②停车信号:斜井人车到站停车,必须先由信号工打停车点,司机听点停车。
③人行车在交勾和经过中间车场时,绞车必须减速运行。中间车场停车时同样执行先打停车点然后司机听点停车,继续提升时仍然按顺序打点提升。
④有上下人员的各车场都要配专职信号工。
⑤双勾提升的中间车场只准靠近片口一侧的那一勾上下人,另一勾禁止上下人员。
⑥双钩提升时信号必须以一勾为准,并明文规定。
⒉故障信号
①起勾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信号工、押车工都必须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
②必须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打点,也不准打乱点催促。在没查清情况以前任何人都不准随 意下车。
⒊通讯机的使用
人车通讯机必须灵敏畅通,使用正常。双勾提升时,通讯机不得作为正常提升的信号系统,单勾提升时可使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
⒋专用电话的使用
专用电话只作为信号工、司机之间通讯联系工具,不得用作发送开停车信号。
第57条 采区轨道上下山信号的使用
当提升人员时可由信号工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各乘人车场可不设专职信号工。
第58条 人行车使用及维护
⒈人行车的防坠器和连接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要由专人检查,运送人员前都要进行信号试验,混合提升斜巷运人前要空运行一次。
2.运行人行车的巷道坡度不得大于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坡度,乘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乘人地点公布。
3.严禁人车与其它车辆混合提升。
4.严禁用人行车运送物料。
5.人车使用年限为8年,严禁超期服役。
6.人车数量应保证有一定的备修量。
7.应设有专人对人车进行维护,并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8.当押车工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发送停车信号和扳动制动闸。
9.人行车运行至会车区域时,绞车必须减速慢行,运行速度不超过1.5m/s。
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负责人)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10.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不得超出管路外沿50mm。
第59条 人行车试验
⒈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行车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斜井人车,每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保人车防坠器灵敏可靠。每年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⒉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前,应由人车主管单位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输总工程师负责组成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试验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试验工作。
⒊进行各类试验时,必须由试验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认真确切地记录好试验前后测量的各项数据,试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60条 平巷机械运人
⒈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要符合规定。
⒉按规定地点停车,必须正常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员地点60m范围内架线无电。严禁中途随意停车。
⒊人行车要设专职押车工。
⒋严禁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⒌严禁同时牵引人行车(空人车除外)和物料车。
⒍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7.使用三吨底卸式矿车运煤的运输大巷,原则上要做到。
⑴人行车之间会车时,进车停止运行,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⑵运送煤、矸石、物料的列车与人行车之间会车时,煤炭、矸石、物料列车停止运行,人行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大巷运输能力紧张,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8.人车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需要,严禁使用自制或改制平巷人车。
第61条 猴车
1.安装前,必须将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
2.系统安装后,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明确由机电专业负责猴车的管理和检查。
4.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5.当系统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通过沿线保护装置或绞车开关及时停车,防止事故扩大。
6.采用活动座椅时,用完后需将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7.使用猴车的轨道上下山,禁止使用绳式挡车器。
8.严禁使用含油钢丝绳。
9. 各乘车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把关,控制人员的乘坐间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严禁超员乘坐。
10.张紧装置的张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1.制动系统。油压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闸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驱动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80%,制动可靠。
12.猴车各类保护装置齐全,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确保各类保护作用正常,并填写记录。
13.猴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4.乘坐猴车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由各矿具体做出规定,防止滚落伤人。
第62条 行人助行器
1.助力棒由运输部门提出设计,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作,做到耐用、方便、省力。
2.安装后由运输副总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禁止在绞车提升时使用行人助行器。
第九章 行人规则
第63条 井下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做到
1.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行进中应思想集中。
3.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
4.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禁搭乘规定之外的任何机械装置。
5.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
6.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制止或纠正。
7.在矿井紧急撤人等特殊情况下,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持乘、行人秩序。井下人员必须服从管理,统一行动。
第64条 步行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 严禁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巷道和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及硐室。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人行道宽度不够时,要做到行车不行人。
6.严紧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时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有架线的巷道和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10.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1.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12.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3.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4.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15.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
16.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第65条 乘坐运人机械
1.乘人必须在候车(罐)室、候车区或指定地点候车(罐)。
2.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秩序依次上、下运人机械。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运人机械。
3.严禁超员乘坐。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5.乘坐平巷人车上下车时要严防触及架线。
6.乘坐人车和罐笼时,开车(钩)前必须将车(罐)门防护链挂好。
7.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严禁露出车(罐)外。
8.人车(罐笼)在发出信号后、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抢上抢下。
9.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押车工发出停车、落闸信号。
10.运人机械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腐蚀性的或超长的物品。
11. 斜井人行车乘车人不得与押车工同排乘座。
第十章 连接装置
第66条 加工与订货
⒈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提升销、“马蹬”连接器必须是由取得“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和“MA”标志。严禁采购无证产品和自制斜巷连接装置。
⒉斜巷各种链环、提升销必须统一规格。
⒊平巷和地面使用的转环和其它规格的链环、插销,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定点厂加工,也可由各矿按标准统一加工制作。
第67条 管理
各矿运输部门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业务管理,运输区及掘进工区等负责管理本工区使用的连接装置。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运输科(组)和运输区都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第68条 使用
⒈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⒉平巷矿车运输一律要使用正规的链环、插销,花车允许使用正规绳套连接。
⒊运送大型设备、材料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其强度必须经机电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⒋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倍。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断力应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马蹬”连接销必须用螺帽(或内螺纹方式)固定,其强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连接装置的规定,并能防脱。
⒌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机电部门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
6.定期检查
⑴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断丝、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
⑵把钩工(链环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
⑶每勾在发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
⑷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7.认真执行原煤炭部颁布的《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
第69条 连接器检验办法
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做试验。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进行抽检试验。
⒉送检范围
⑴斜巷提升使用的连接器,包括矿车用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插销及“马蹬”连接器;斜巷人车连接器,斜井用钢丝绳连接器等。
⑵新购连接器准备投入使用的;
⑶使用时间达到1年的连接器。
3.检验标准:各矿要向检验机构提出本矿提升的最大静荷重的数据,检验站据此进行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各矿不得继续在斜巷中使用。
4.报废:对超过下列规定的连接器必须报废
外形尺寸磨损量:斜巷人车连接器达到10%,其余的达15%;
弯曲、变形量达原尺寸的10%;
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
拉力试验不合格的。
第70条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检验机构的任务
1.任务
⑴负责连接器初次使用前的检验。
⑵负责连接器使用中的检验。
⑶做好试验资料的存档工作。
2.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⑴检验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方准上机操作,试验后由检验员负责填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须经专职工程师审核签字,负责人审批,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给送检单位。
⑵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其各自的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检验标准。
第十一章 挡车设施
第71条 加工制造
1.挡车设施的制造原则上应由集团公司定点厂统一加工制造。
2.各矿自制挡车设施时必须采用集团公司或厂方提供的图纸,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造。严禁各使用单位粗制滥造。
第72条 订货及验收
⒈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选型和技术要求。
⒉公司外订购时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产品。
⒊外购和自行加工制造的挡车设施,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第73条 使用与管理
⒈由矿运输部门统一管理和考核,责任到人。
⒉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型式等,并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其他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型式,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的安装实行谁使用谁安装的原则。
⒊挡车设施安装后,要由矿运输副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掘进工作面新安装的手动绳式挡车器和C型挡车器可以由现场安监员验收。
⒋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运输工区要建立安全设施专业维护队伍,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运输付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⒌矿运输部门要制定设施维护标准,建立全矿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型式、安装日期、使用单位和维修负责人等,各有关工区要相应建立本工区管辖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建立挡车设施日检制度和检查记录,落实检查人员和责任。现场挂挡车设施管理牌板。
⒍矿要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查、考核及责任。凡装备不齐全或装备型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分管矿长、分管副总的责任,凡维修不及时、不灵敏可靠追究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规定使用是使用者的责任。 ⒎斜井上部和采区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取自提升绞车房,斜井下车场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可靠。
8.斜井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74条 试验
1.雷达捕车器安装投用前必须进行模拟跑车试验,使用中每十天进行一次模拟跑车试验。每月进行一次带载试验。
2.各矿根据不同的挡车设施的性能和特点,制定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试验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75条 矿车卸载站
⒈普通翻车机
⑴向翻车机硐室顶车时,必须与翻车机司机联系好,翻车机司机发出要车信号后,方可顶进,顶车时速度要慢,连环工负责在列车前方观察情况,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机车发出信号并注意远离车辆;在行车过程中一律不准有人员在电机车顶进车方向的矿车周围作业。
⑵禁止用机车或内齿轮绞车牵引代替推车机,禁止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顶车。
⑶翻车机和推车机应由同一人操作。
⑷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环。严禁在矿车运行时摘挂环和其它作业。
⑸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它故障时,翻车机、推车机电源开关必须断电,阻车器在阻车位置。且附近工作人员切实取得联系,并确保电机车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2.高位翻车机
⑴设备完好,卸矸架固定可靠。
⑵翻矸架储矸仓漏斗,必须实现人员远距离操作。
⑶禁止采用人力推车填罐。
⑷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运输企业标准》中有关规定。
⑸提升钢丝绳绳径不低于22mm,连接处采用插接或使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连接。
⑹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⑺必须制定翻车机提升作业规程和处理堵仓的安全措施,并明确维修单位和人员。
⑻高位翻车机提升卸载作业时,其卸矸架周围4m范围内不得有人,以防坠矸伤人。
⑼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⑽当人员在翻矸架内工作时,必须有防止翻笼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3.前翻式翻车机在不使用时,必须采取防误翻闭锁措施。
4.底卸式矿车卸载坑进车端架空线不得超过分车道岔。
第76条 矸石山提升规定
1.各矿必须将所属矸石山全部纳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矸石山安全管理单位、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文)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如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矸石山治理规划等。
3.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关领导必须定期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矸石山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检查沿途设备及作业场所,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轨道质量要求
轨距允许误差+10 mm、-5mm;
水平允许误差10mm;
轨缝不超过10mm;
其它执行窄轨轨道质量标准。
5.矸石山上的通讯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地下道漏斗处和翻车机之间要设直通电话。
6.矸石山轨道一侧,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干活的规定,卸矸架附近及轨道上禁止人员逗留,严禁一切人员违章蹬钩。
7.提升钢丝绳由专职人员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稳绳的母子绳要符合规定,禁止使用不同直径的绳连接。
8.更换或移动三翻车、卸矸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入内。需要清理地下道的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的规定,绞车司机不见“开钩牌”不准开车。
10.加强对矸石山提升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确保设备、设施齐全标准,完好运行。
第77条 矸石充填运输系统
1.矸石运输系统必须有设计,车场宜采用双线布置,转载站人行道间隙不得小于0.8m。
2.矸石充填运输系统竣工后,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第78条 地面运输
轨道质量、架线质量和运输系统的安全间隙等都要符合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
轨道两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8m。
第79条 使用清车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采用高压水射流清车机械时要严防触电和高压水伤人。
第80条 运送大型设备材料
1.各矿要制定封车管理规定,对运送各类材料和设备要求使用的车辆和封装做出明确规定。
2.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运送长度大于5m的长料时,必须使用转盘车。用平盘车、花车和转盘车运送材料和设备时,必须用钢丝绳或多股(3股及以上)绳批子捆绑牢固。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链或专用绳套等斜巷连接器。禁止将专用车辆作为正常提升用车。
3.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分管总工程师批准。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各类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车速不得超过2m/s,机车与支架车及各支架车之间采用长度为1.5~2.2 m的刚性连接杆连接,当机车驾驶室与支架前掩护板相对应时,也可在机车和支架车之间增加隔离车,以保证司机的安全。
运送综采支架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其轴距不得小于1.1m,以确保斜巷提升安全。
第81条 提升运输系统中绞车的选型必须满足提升综采设备最大负荷的要求;采区提升运输系统中确因条件困难,需采用在斜坡上接力(辅助)提升方式时,必须制定特殊安全措施,确保提升安全。
第82条 巷道、车场人行道布置、巷道曲线半径及采掘轨道线路标准。
1.运送综采支架的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有效宽度不得小于2.8m,中部车场双轨中心距不得小于1.6m,车场巷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2m。
2.采区主要上、下山的各车场,在有人操作的范围内,巷道要满足设置双边人行道的要求,可以设在两侧,也可以设在中间和一侧各一条。其余车场至少要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
3.掘进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车场,巷道断面要按双轨布置,留有足够的人行道。其断面、长度和设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并附巷道断面图,车场断面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
4.使用矿车运输的巷道曲线半径,采区准备巷道和使用梭车拐弯运输的巷道不小于6m,回采巷道不小于4m。
5.采掘轨道线路必须符合企业标准。
上一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下一篇:矿井轨道提升运输技术装备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