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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09-04-25 23:53 来源:互联网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我国推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来防范职工作业过程中可能的职业病。 凡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但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通常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199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签发的(87)卫防字第 60 号文件,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足>,其中职业病共分九类,总病种到2001年已列出112种。他们包括:①职业中毒,50余种;②尘肺,12种;③物理因素病,6种;④职业性传染病,3种;⑤职业性皮肤病,7种;⑥职业性眼病,3种;⑦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⑧职业性肿瘤,8种;⑨其他职业病,7种。 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掌握职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征象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健康监护包括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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