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辅助工区副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是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区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安装、撤除、改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现场机电设备安装、撤除、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执行跟班制度,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关节的安全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第六条协助区长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第八条 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第九条参与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按程序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第十三条配合区长建立辅助工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配合区长进行每年底辅助工区的安全风险辨识,并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配合区长建立辅助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明确各级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七条负责每天对生产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和整改人、整改时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录入“双防”系统。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区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对机电设备安装、撤除、改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对分管范围内现场机电设备安装、撤除、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跟班制度,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落实分管范围内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参与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对职工进行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或出现无证人员上岗,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程度评估工作的,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辅助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辅助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察中,辅助工区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辅助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出发、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