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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长是安全生产事查工作,安全管理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矿领导对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专业科室负责实施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每月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按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矿井事故隐患分类定级,每月逐级上报,被确认的事故隐患应在当月末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定期上报,直到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执行“五定”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矿领导组织各专业科室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资金材料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领导负责,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检查、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负责,安全管理科督办。

  第八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生产。

  第九条 按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的原则,一般隐患由分管矿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矿领导审核签字,交安全管理科备案。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指定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分类定级的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必须有分管矿领导的签字,整改内容或整改期限有变动的隐患整改“五定表”必须有分管矿领导的签字,并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事故隐患跟踪、督办、销号制度。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工作,安全管理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专业科室报送的隐患整改“五定表”进行汇总,对消除的事故隐患及时销号,并负责统计上报工作,逐步将事故隐患会同危险源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部门和矿自查出的事故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否则对整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执行矿发[2009]46号文件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发现存在隐患没有按要求上报、治理的,由矿长组织在每月隐患排查分析会上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凡由于未排查出的隐患造成事故的,要查出24小时内到过该地区各级领导的下井安全隐患问题汇报、处理意见记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规范各类安全隐患上报程序。对各专业科室迟报安全隐患,影响上报整体工作的,每推迟一分钟罚款10元。

  第十五条 专业科室负责填写《安全隐患报告处理通知卡》,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保留,《安全隐患报告处理通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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