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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10·2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1 10:18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阜生 煤业 项之 密闭 事故

  2020年10月20日1时59分36秒,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生煤业”)1208回采安装工作面封闭的废弃切眼内发生瓦斯爆炸,产生冲击波冲垮密闭墙,飞出的闭墙料石击中在闭墙外作业的人员,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33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责问责到位,针对当前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反弹,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集团公司)概况

  1.原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原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的潞安矿务局,公司总部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后堡镇,是山西五大煤炭企业集团之一。2000年8月,企业整体改制为潞安集团,现有总资产1081亿元,职工及家属30万人,子分公司75个。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9〕GQ003Y2B1,有效期: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主要负责人:游浩。

  2.原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分公司基本情况

  原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分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4日,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五里堠村,公司法人为王峰。

  分公司下设生产调度室、安全机电部、通风地质部、党群工作部、人力综合部、企管计划部、纪委等七个部室,现有员工18名。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销售;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与洗选;焦炭生产;气体资源勘查;煤层气开发等。

  晋中分公司下辖3座煤矿,分别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

  (二)矿井概况

  阜生煤业位于左权县城北刘家庄村南,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井田面积5.8135km2,可采储量23.24Mt。为股份制企业,其股份比例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占股65%,左权县国资公司占股20%,自然人孙芝清占股5%,孙宏剑占股10%,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代表为曾金元,注册资本600万元。

  2009年,阜生煤业由原山西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左权鑫森煤业有限公司及部分新增区进行兼并重组而成。

  根据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10〕1368号文件批复,矿井120万吨/年整合改造项目于2010年11月开工建设,2017年1月5日取得兼并重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同年6月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0月11日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公示。

  1.矿井为证照齐全生产矿井

  2.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阜生煤业设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安全、机电、通风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等矿级领导,设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安监部、机电部、地测办、通风部、运输部等19个职能科室。设有综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掘进三队等4个采掘队组和安装队、抽采队、通防队、运输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等6个辅助队组。公司现有在册员工875人。矿井按“三八”制组织生产作业,两班生产一班检修。矿井批准开采石炭系上统太原组15#煤层,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所采15#煤层自然发火等级为Ⅱ级,自燃倾向性为自燃,煤尘有爆炸性。

  3.主要系统情况

  (三)事故发生区域情况

  爆炸区域在1208工作面旧切眼东密闭墙与西密闭墙之间的巷道内,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飞出的闭墙料石致1208回风顺槽巷道内人员伤亡。

  (四)废弃旧切眼东、西永久密闭墙相关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9日22时30分,阜生煤业安装队跟班队长黄华峰给当班出勤的16人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了当班工作任务,后陆续入井。至事故前,1208回风顺槽密闭墙外8名作业人员,绞车司机郭素红、跟车工李永斌、秦红斌和牛金明使用回柱绞车牵引平板车对1208回风顺槽杂物进行清理,绞车司机张志龙等待提升信号,张建明正在巷道内进行洒水灭尘,班组长李勇正在平板车(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前方查看路况;黄华峰在2号绞车硐室内。

  事故发生时,1208工作面区域共28人,其中安装队16人,其他队组9人,管理人员3人。

  2020年10月20日2时左右,李勇听到爆炸声响,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东密闭墙摧毁,飞出的闭墙料石将绞车司机郭素红、3名跟车人员李永斌、秦红斌、牛金明和班组长李勇击倒。绞车硐室内的黄华峰被气浪冲晕,洒水工张建民和绞车司机张志龙自行撤退至安全区域。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0年10月20日4时25分、27分和40分,阜生煤业先后向潞安集团总调度室、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阜生煤业未在规定时间及时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监察分局报告,属迟报。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调度室值班员尹炜峰、韩庆林发现1208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立即往井下1208工作面打电话询问情况,但无人接听。当班安全员王彦科、生产技术部章鹏鹏、安监部魏秋玉发现1208回风顺槽出现风流逆转,煤尘扬起等异常情况后,于2时02分向调度室电话汇报;

  2时09分,跟班队干郑晓鹏也向调度室电话汇报了1208运输顺槽里面的异常情况,并在1208回风巷口设置警戒线,阻止人员冒然进入事故区域。

  调度室值班员尹炜峰、韩庆林在接到井下报告后,立即通知调度室主任任鹏军、安全副总经理樊梦战等人,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时38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井下带班领导赵顺刚、跟班领导通风副总经理郭朋到现场查看情况。

  3时15分,郭朋到了1208回风联巷口碰到曹永亮、辜盼和魏秋玉,得知1208工作面还有6人未撤出,随即带领曹永亮和辜盼携带多参数气体检测仪向1208回风顺槽闭墙方向搜寻。搜寻到距东密闭墙约400米位置,发现受伤的李勇正往出爬行,简单询问情况后,郭朋安排曹永亮出去喊人救助伤员,并使用1208回风顺槽中部避难硐室电话向调度室汇报情况后继续搜寻。

  在距东密闭墙约50米至30米处,分别发现3人已无生命体征。距东密闭墙约15米的地方,发现(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黄华峰正扶着巷帮向外挪动,郭朋和辜盼便搀扶黄华峰向外走,郭朋再次使用避难室电话向调度室汇报了情况。

  随后,郭朋与返回的曹永亮继续搜寻,之后与赶来的樊梦战等人一起搜寻,发现最后1人躺在平板车上无生命体征。4时24分,樊梦战电话汇报找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6时15分,1名伤者和4名遇难人员陆续升井并送往左权县人民医院,伤者李勇由左权县人民医院急救,无生命危险。

  6时40分,井下除中央变电所1人,副立井底信号工、安全员各1人外,全部人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论证分析、技术鉴定:由于阜生煤业所开采的15#煤层属于突出煤层,煤层瓦斯含量达到11m3/t,具备向旧切眼大量涌出瓦斯的条件;

  东、西密闭墙工程质量差,没有完全切断旧切眼风流,存在漏风,且旧切眼两端存在风压差,新鲜风流以小流量、低风速方式进入旧切眼与15#煤层涌入到旧切眼内积聚的瓦斯混合而形成瓦斯爆炸所需的气体条件;

  旧切眼内顶板突然垮落或快速变形,造成顶板锚网支护的托盘、锁具快速脱锚产生的摩擦火花,或者快速脱锚的托盘、锁具与巷道内的金属物体(单体液压支柱、支柱顶梁、抽采管等)碰撞产生的冲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产生冲击波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类别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瓦斯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3万元。

  五、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发生前地方安全监管情况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废弃切眼两侧密闭墙漏风使局部区域内形成瓦斯爆炸气体条件;顶板突然垮落或剧烈变形,金属支护材料相互摩擦或与巷道内的金属物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瞬间摧毁密闭墙,飞出的闭墙料石致人伤亡。

  2.间接原因

  (1)阜生煤业违反上级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东、西密闭墙不按标准设计、不按设计施工、未跟踪监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监督缺位,验收工作走过场,导致密闭墙质量不合格,墙体抗冲击强度不够,存在漏风。

  (2)阜生煤业没有严格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对封闭废弃切眼内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对封闭废弃切眼内存在的冒顶、爆炸等风险未进行认真辨识,管控措施不到位。

  (3)阜生煤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每月组织召开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分析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未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没有发现制度存在漏洞、缺陷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存有盲区、死角。

  (4)潞安集团及晋中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挖煤人的微生活)对阜生煤业1208旧切眼封闭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没有认真落实“变化管理”要求;落实《技术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不到位,落实潞安集团《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落实<关于特殊时期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措施的决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力;对阜生煤业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失管失察,监督检查不到位。

  (5)左权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左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不到位,未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对阜生煤业安全生产动态掌握不全面,对煤矿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管不到位,对存在的1208旧切眼密闭墙不按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密闭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失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20人)

  阜生煤业(12人)

  1.吴丰全,男,汉族,1988年9月生,四川恩阳人,群众,大学学历,2011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8月至今任阜生煤业通防队队长。

  吴丰全作为阜生煤业通防队队长,负责通风设施的安装、施工、维修、拆除等工作,负责“一通三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东密闭墙施工中没有组织工人按照阜生煤业闭墙设计和技术要求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罗本雪,男,汉族,1986年3月生,河北清河人,大学学历,200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2月至今任阜生煤业通风部副部长(副科级)。

  罗本雪作为阜生煤业通风部副部长,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通风设施,对验收质量全面负责。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密闭墙工作质量监管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差、存在漏风隐患的密闭墙通过验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3.郭朋,男,汉族,1975年11月生,山西浮山人,大专学历,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6月参加工作,2020年2月任阜生煤业副总经理(副处级),2020年7月任阜生煤业党总支纪检委员。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阜生煤业副总经理职务。

  郭朋作为阜生煤业通风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计划、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执行情况,负责分管的“一通三防”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其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不到位;安排通风部设计东、西闭墙时,西密闭墙未按永久密闭墙进行设计,违反潞安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密闭墙不可采用临时通风设施的规定;越权审批西密闭墙设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4.赵军,男,汉族,1969年5月生,山西上党人,群众,大专学历,1987年10月参加工作,2017年12月至今任阜生煤业安监部部长(正科级)。

  赵军作为阜生煤业安监部长,负责全面落实阜生煤业安全监管各项日常工作,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对井下各地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但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1208工作面废弃切眼两侧密闭墙未按设计厚度和技术要求施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孙月明,男,汉族,1984年1月生,山西代县人,大学学历,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7年5月至今任阜生煤业防突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正科级)。

  孙月明作为阜生煤业防突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负责阜生煤业“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和防突工作业务管理,实施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防范措施的制定、督促各队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其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不到位,在2020年7月29日4点班现场检查东密闭墙施工时,发现闭墙反水管未按规定接入封闭巷道等问题隐患后,没有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两年)、撤职处分。

  6.樊梦战,男,汉族,1974年5月生,山西屯留人,大学学历,200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7月任阜生煤业副总经理(副处级),2020年7月兼任阜生煤业党总支群工委员。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阜生煤业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樊梦战作为阜生煤业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监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定。其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未监督落实东密闭墙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未对东密闭墙、西密闭墙的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7.段红志,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上党人,大学学历,200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1月任阜生煤业总工程师(副处级)。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阜生煤业总工程师职务。

  段红志作为阜生煤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措施,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东密闭墙的设计、审批把关不严;未履行对西密闭墙设计、审批职责。对阜生煤业东、西密闭墙未按潞安集团公司永久闭墙的构筑标准进行设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两年)、撤职处分。

  8.冯晋红,男,汉族,1969年5月生,山西壶关人,大专学历,200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3月任阜生煤业总经理(正处级),2020年7月兼任阜生煤业党总支组织委员。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阜生煤业总经理职务。

  冯晋红作为阜生煤业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未严格落实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制度要求每月组织召开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分析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密闭墙施工未按晋中分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上报晋中分公司备案;密闭墙设计、审批违反潞安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17.176万元。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计分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第十条第(七)项①之规定,建议对冯晋红计12分。

  9.曾金元,男,汉族,1969年5月生,湖南衡南人,大学学历,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6月参加工作,2019年5月任阜生煤业总经理,2020年3月任阜生煤业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董事长。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阜生煤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职务。

  曾金元作为阜生煤业党总支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与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全面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其未协助总经理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主要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中分公司(5人)

  10.安保山,男,汉族,1975年7月生,山西沁县人,大学学历,200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5月参加工作,2020年5月至今任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安全机电部部长(正科级)。

  安保山作为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安全机电部部长,负责晋中分公司所辖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审查管理等工作,对阜生煤业承担安全包保责任。其未督促阜生煤业开展危险源辨识及上报审批工作,未全面履行对包保矿井隐患排查职责;阜生煤业1208工作面旧切眼废弃封闭后2次到矿,均未到1208工作面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1.张建光,男,汉族,1984年5月生,山西交城人,群众,大学学历,2008年6月参加工作,2020年5月至今任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通风地质部部长(正科级)。

  张建光作为晋中分公司通风地质部部长,负责晋中分公司所辖矿井“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管理工作。其未对阜生煤业通风设施开展过全面隐患排查,阜生煤业1208工作面旧切眼废弃封闭后6次到矿,均未到1208工作面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12.贾澄冰,男,汉族,1968年7月生,河南夏邑人,大学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18年6月至今任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贾澄冰作为晋中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晋中分公司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监测监控等工作。其对阜生煤业存在的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密闭墙质量不合格等隐患失察;7月30日,在东密闭墙施工期间到阜生煤业1208工作面回风顺槽检查时,发现正在掘进切眼,未进一步核实切眼有关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3.李志刚,男,汉族,1978年10月生,河北昌黎人,大学学历,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9月参加工作,2018年6月至今任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李志刚作为晋中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及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阜生煤业“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要求不严,对密闭墙未按规定设计、审批、上报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4.王峰,男,汉族,1974年1月生,山西沁人,大学学历,200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潞安集团晋中分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正处级)。

  王峰作为晋中分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晋中分公司党政全面工作,主持公司党委、经理层工作,是阜生煤业的挂牌责任人。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晋中分公司及阜生煤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阜生煤业封闭1208旧切眼时未按规定上报问题和密闭墙未按规定设计、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潞安集团公司(2人)

  15.赵锦刚,男,汉族,1978年1月生,山西襄垣人,硕士学历,2000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5月至今任潞安集团通风处防突科科长(正科级)。

  赵锦刚作为潞安集团通风处防突科科长,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和管理工作。9月24日到阜生煤业检查时,作为“一通三防”专业组组长,落实潞安集团《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落实<关于特殊时期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措施的决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力,未安排人员到1208工作面检查,未发现1208工作面重开切眼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6.范仲轶,男,汉族,1964年7月生,河北藁城人,大学学历,200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10月任潞安集团安监局驻晋中分公司安全监察专员(副处级)。

  范仲轶作为潞安集团安监局驻晋中分公司安全监察专员,负责监督指导晋中分公司安全责任的落实。其落实潞安集团《关于开展2020年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落实<关于特殊时期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措施的决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不力,9月24日到阜生煤业检查时,未发现晋中分公司在落实对阜生煤业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左权县应急管理局(3人)

  17.刘岩,男,汉族,1991年3月生,群众,山西沁县人,大学学历,2017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9月任左权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人小组一组组长,2020年7月至今为阜生煤业包保责任人。

  刘岩作为左权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人小组一组组长,阜生煤业包保责任人,负责阜生煤业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等工作。其对阜生煤业落实安全制度监管不到位、不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失察,导致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对阜生煤业安全生产动态掌握不全面、安全隐患掌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周泉,男,汉族,1984年7月生,山西左权人,大学学历,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3月参加工作,2020年4月至今任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煤矿安全巡查队副队长。

  周泉作为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副队长,主要负责煤矿安全巡查队五人小组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和督促指导。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阜生煤业安全生产动态掌握不全面,在听取阜生煤业封闭1208废弃旧切眼的情况后,未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9.乔瑞华,男,汉族,1973年4月生,山西左权人,大学学历,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

  乔瑞华作为左权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左权县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其对左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左政发〔2020〕1号)“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未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诫勉谈话。

  左权县人民政府(1人)

  20.隋吉英,男,汉族,1973年10月生,辽宁庄河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9年12月至今任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隋吉英作为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矿山类安全生产工作。其对左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左政发〔2020〕1号)“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未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其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其他人员处理建议(3人)

  21.许晓光,男,汉族,1985年8月生,山西左权人,群众,中专学历,2010年9月参加工作,2011年至今任阜生煤业通防队副队长。

  许晓光作为阜生煤业通防队副队长,负责参与“一通三防”管理,协助队长抓好“一通三防”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东密闭墙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2.叶志文,男,汉族,1975年10月生,山西长治县人,群众,中专学历,2011年3月参加工作,2015年至今任阜生煤业通防队副队长。

  叶志文作为阜生煤业通防队副队长,负责参与“一通三防”管理,协助队长抓好“一通三防”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东密闭墙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3.刘晋华,男,汉族,1972年9月生,山西左权人,群众,中专学历,2002年参加工作,2019年5月至今在阜生煤业从事安全员工作,东密闭墙《非常规特殊作业安全目标责任书》监察人员签字人。

  刘晋华作为东密闭墙《非常规特殊作业安全目标责任书》监察人员签字人,负责东密闭墙施工质量监督。未认真履行安全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施工期间仅到过2次现场,未发现东密闭墙施工质量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①之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142422197209150910)。

  (三)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阜生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阜生煤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暂扣阜生煤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阜生煤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迟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将阜生煤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阜生煤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4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阜生煤业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阜生煤业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井下密闭墙等隐蔽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全过程管理

  (二)阜生煤业要全面加强全矿井风险辨识工作

  (三)阜生煤业要全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煤矿主体企业要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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