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XX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范入井检身和升入井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入井人员都必须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否则不准入井。
第三条 井口建立入井人员签到表,并设专人负责升入人员的签到清点工作,必须执行入井签到,升井后签到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定位卡统一编号管理,实行一人一号。有关人员要按规定领取并佩戴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第五条 矿灯、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灯(自救器),便携甲烷报警仪领取时进行登记注册,实行挂账管理。
第六条 入井检身内容
一、入井人员衣帽穿戴是否整齐。
二、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完好的矿灯和自救器。
三、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
四、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五、入井前严禁喝酒。
六、凡入井人员都必须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否则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条 升入井清点登记内容
一、灯房要对当班领交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二、井口检身工要对入井和升井人员进行清点,要做到清楚、准确,并做好记录。每班进行汇总登记,并检查与出入井数相符,是否不符要查明原因。每班汇总好,向调度室汇报。
三、调度室每天都要按班次对入升井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时升井的人员,要及时查明情况,向调度室主任汇报。调度不及时或调度不清者,一次罚款1000元。
第八条 清点登记工作要认真、准确,为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时查找人员提供依据。
第九条 当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调度室要主动向井口检身处查询升入井人员情况,并及时核对未升井人员名单。
第十条 矿房要建立升入井人员交、领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登记册,每班都要进行交接班记录,对记录漏项或无记录者,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机运队要建立升入井人员情况登记册和签名、划名登记册,每班都要进行交接班记录,对记录漏项或无记录者,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安环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公司安环部实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