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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0-11-13 11:1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铁迈煤矿“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日21时许,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3.6万元。

事故发生后,青海煤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上报事故基本情况。海北州政府分管负责人、门源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均在事故发生后亲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5月2日,青海煤监局组织海北州监察局、公安局、经信委、安监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成立了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5·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海北州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于5月3日至4日赶赴事故现场,勘察和了解事故发生情况。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发生股权变更,由现任董事会接管,注册资金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现有职工213人,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注册地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青石嘴镇。

(二)铁迈煤矿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迈煤矿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青石嘴镇境内,是青海海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矿井,矿井于2014年3月开始改扩建,2016年 5月按设计要求建设、安装、调试完成,2016年6月15日至9月15日进行了联合试运转,2016年9月26日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矿井井田南北长约2.1km,东西宽约1.5km,面积3.1353km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t/a,服务年限为10.3a。矿井证照齐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二级。

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现开采的下层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级,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0m3/h,最大涌水量为40m3/h。

矿井下设管理机构有:调度室、安检部、机电部、企管部、行政人力部、财务部、供应销售部、后勤部。下设生产单位有:通防队、机运队、综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开拓二队。

2.生产系统概况

(1)开拓系统

矿井采用立井和斜井混合开拓,共有副斜井、回风斜井和主立井3个井筒,开采水平为+2943水平,开采深度223.1米。井下划分为2个采区,分别是一采区和二采区,目前开采的是一采区。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2)提升运输系统

主立井安装一台2JK-2.5×1.25P型绞车,提升容器为一对3t立井单绳提煤箕斗,担负全矿提升煤炭任务;副斜井安装一台JTP-1.6×1.2P型绞车,担负全矿井运料、提矸、设备运输等任务;同时,副斜井安装有一部RJKY37-32/400架空乘人装置,担负矿井人员上下井任务。

轨道上山安装JTPB-1.6×1.5P矿用提升机一台,运输上山安装DTC80/10/55-X型带式输送机一部,水平运输巷安装DSJ80/40/2×40型带式输送机一部,主立井煤仓上口安装DTL80/30/18.5型带式输送机一部,作为原煤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立井、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斜井装有两台FBCDZ5№16/2×75型对旋轴流式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风机吸风量为1690-3760m3/min,风压为1020-2650Pa,额定转速980r/min。均配置了YBFe315-6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矿井总进风量2420 m3/min,总回风量2527 m3/min。

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目前回采的是一采区,采区运输上山和轨道上山进风,专用回风上山回风,采煤工作面采用上行通风,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4)供电系统

铁迈煤矿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主供电源采用电缆由青石嘴变电站35KV青铜线2#杆塔引至新建35KV开关站,后经架空线路至铁迈煤矿35KV变电所,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保安电源由35KV青石嘴站10KV青二路119#杆“T”接,经架空线路引至铁迈煤矿35KV变电所10KV配电室,主接线采用双母线接线方式,主供电源和保安电源互为备用。供电负荷:设备安装容量为4847.75KW,设备工作总容量为4847.75KW。

(5)排水系统

井下中央水泵房安装三台MD85-67×5多级离心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检修、一台备用,配用电机型号为YB2-315M-2,额定功率为132KW,扬程335m,流量85m3/h,转速2950r/min,主副水仓容量1250m3,采掘工作面积水经运输上山、轨道上山和专回上山水沟自流进入主井底中央水仓,再由主井敷设的两趟φ108×4无缝钢管排至地面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用于洗煤厂、办公楼和井下部分生产用水。

(6)防尘系统

井下消防与防尘洒水管道并用,采用长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工业广场设置一座200m3的矿井消防水池,消防除尘管路沿副斜井和回风井布置到井底后,按照规定铺设到井下各个地点,满足消防和井下防尘喷雾使用要求。

(7)瓦斯抽放系统

矿井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抽采方式为采空区瓦斯抽采,地面设有永久瓦斯抽放泵站,配有型号为ZBEC-40的抽放泵两台,一用一备,额定抽采流量为110m3/min,配套电机功率为132KW。瓦斯抽放主管路沿回风斜井敷设到井下,在采区专用回风上山的上平台与抽采支管路连接,经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一直敷设到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井下主管路选用DN250mm钢塑复合管,支管选用DN200mm和DN108mm钢塑复合管,地面埋地段采用DN300mm无缝钢管。

(8)防灭火系统

矿井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配合喷洒阻化剂实现综合防灭火。选用型号为KGZD-200型地面固定制氮装置一套(2台),产氮量200m3/h,注氮线路:制氮车间(φ108mm)→副斜井(φ108mm)→井底车场及平巷(φ75mm)→运输上山(φ75mm)→运输顺槽(φ75mm)→工作面采空区(φ50mm)。按照规定要求,在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等地点安装CO传感器,实时监测CO浓度,对自燃发火迹象进行预警预报。

(9)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装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三)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编号:C6300002009111120044586,有效期限: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青)MK安许可证字〔2016〕0001,有效期限: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916300010745938143,经营期限:2014年1月27日至2044年1月2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日下午四点班,铁迈煤矿综采队班前会上队长张某布置完全部工作后,要求跟班副队长樊某负责11010工作拆除和11030工作面安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由班长闫某将工作分配到个人,闫某某安排当班工人仝某、赵某、张某某、赵某某和刘某五人负责在11030工作面切眼安装一台JH―30型回柱绞车,用于安装工作面综采支架,随后以上5人下井开展工作。绞车安装位置距工作面回风顺槽28米处,安装绞车期间,由于一根钢梁支架影响绞车安装,需要替换,以上5人均未按照“先支后拆”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替换钢梁支架,在未先支起单体液压支柱的前提下,将该钢梁支架撤除,随后赵某某和刘某去找单体液压支柱,仝某、赵某和张某某继续安装绞车,此时的作业现场属于空顶状态。21时许,仝某、赵某和张某某稳好绞车后,准备用赵某某和刘某找来的一根单体液压支柱补打支柱时,顶板突然来压,摧垮周围4架钢梁支架,造成冒顶,由于仝某处在冒顶区的边缘,所以冒顶时他只被埋了一条腿,赵某和张某某2人被埋住。

(二)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5月1日21时许,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源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在挖出被埋人员后,于2017年5月2日凌晨2时41分向门源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迟报4小时41分;门源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报告后于5月2日上午4时20分向海北州安监局报告;海北州安监局接到报告后于5月2日上午6时10分向青海煤监局报告。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5月1日21时许,矿调度室接到综采队队长张某报告,称井下11030工作面切眼发生冒顶事故,两人被埋,调度室随即分别向矿长冯某、值班矿长李某、安全矿长姚某、副总经理潘某报告了情况。约5分钟后,上述人员全部到达调度室,并由矿长冯某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了分工,由安全副矿长姚某带队组成抢险救援组开展人员抢救工作,由矿长冯某带队组成抢险指挥组负责调度指挥工作,由副总经理潘某带队组成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并要求在抢救过程中严格控制现场顶板,以免发生二次冒落,伤及救援人员。经过抢救,5月1日23时左右,将被埋人员赵某救出,赵某左脚被擦伤,随后运至地面,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5月2日凌晨2时25分左右,将被埋人员张某某救出,其头部受伤严重,立即将其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经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张某某已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及事故类别

(一)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11030采煤工作面冒顶区域在工作面切眼,距回风顺槽25m左右,冒顶长度约6m,冒顶区周边的7根单体液压支柱被压倾斜。

2.11030采煤工作面冒顶区域的一根钢梁上有血迹。

3.11030采煤工作面切眼巷道顶板破碎。

(二)技术原因分析

1.顶板破碎,管理困难

铁迈煤矿11030采煤工作面切眼上部为7m左右的煤层,且煤层顶板为泥岩,厚1.2~4m,中厚层状构造,局部薄层状,较破碎,老顶为厚层状细粒砂岩或粉砂岩,较软、较破碎,顶板管理困难。

2.工作面切眼支护强度不够

11030工作面切眼沿煤层底板布置,切眼为梯形断面,两端采用11#矿用工字钢交错支护,上口净宽6.2m,底宽6.6m,净高2.42m,柱腿与底板夹角85°,架距0.5m,切眼倾角17°~20°,支护梯形架子迎山角3°,工作面采用的11#矿用工字钢不能满足巷道的支护需要,极易发生顶板冒落。

3.空顶作业

工作面切眼采用工字钢支护,该切眼安装回柱绞车时,由于一根钢梁支架影响绞车安装,需要替换,现场5名操作工未按照“先支后拆”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替换钢梁支架,在未先支单体液压支柱加固顶板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钢梁支架拆除,待绞车安装完成后,准备补打液压支柱时,顶板突然垮落,摧垮周边4根钢梁支架。

(三)事故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3.6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张某某、赵某、仝某、赵某某和刘某在11030采煤工作面安装绞车时,未严格按照《青海海泰煤业铁迈煤矿11030工作面安装安全技术措施》中“先支后拆”的要求,在未先支单体液压支柱的情况下,擅自将钢梁支架拆除,钢梁支架拆除后,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和围岩观测”的规定,造成冒顶,导致事故。

(2)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工作面安装期间,负责安装的综采队人员配备不足,临时从掘进一队抽调30名职工,两支队伍人员相互不熟悉,掘进一队的职工不熟悉绞车安装的工艺流程;跟班队长樊某履行跟班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作面安装绞车工艺不熟悉,现场没有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指挥,任由张某某、赵某等人随意操作,发现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工作面未配置专职安全员,由跟班队长樊某兼职安全员,对工作面安全监督不力。

(3)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铁迈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培训针对性不强,学习贯彻《青海海泰煤业铁迈煤矿11030工作面安装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职工对冒顶威胁认识不足,违章作业习以为常,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4)煤矿管理不完善,材料采购不及时。

对中层干部的任命、考核上没有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导致任命的区队长不熟悉现场的工艺流程,不能有效的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矿上对材料的采购不及时,11030采煤工作面未配备充足的单体液压支柱,导致负责安装绞车的操作工需要单体液压支柱时,现场找不到。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职工赵某、仝某、赵某某、刘某和综采队跟班副队长樊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综采队安装绞车组组员职工仝某、综采队安装绞车组组长赵某、综采队跟班副队长樊某、综采队队长张某、安检部部长车某、机电副矿长李某和安全副矿长姚某分别处2000元、2000元、8000元、7000元、3000元、6000元和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矿长冯某处罚款2140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71356元的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矿长冯某处罚款42814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71356元的60%)。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铁迈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措施执行不严不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青海煤监局处罚款2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铁迈煤矿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由青海煤监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持续开展好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全面深入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执行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进一步规范煤矿作业行为,重新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学习《青海海泰煤业铁迈煤矿一采区M下—11030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和《青海海泰煤业铁迈煤矿11030工作面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熟练掌握和运用。矿安检部要切实加大对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规程措施学习不到位及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进行再教育、再学习,直至考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同时,要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执行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区队长跟班等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带班领导要履职尽责,与职工同上同下,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发现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纠正制止。矿井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四)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使其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铁迈煤矿要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在日常培训中进一步丰富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要灾害的教育培训内容,提升其危险源辨识能力。

(五)深入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片、事故责任人现身说法等对职工进行事故警示教育,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持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与事故警示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法律法规与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一体化。

(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创建企业安全文化,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要按照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配足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安全投入到位。

(七)强化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门源县经信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的频次、提高检查的质量,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铁迈煤矿采煤工作面安装和拆除期间的盯守责任,强化安全管控措施,真正做到盯紧看牢。同时,要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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