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选煤厂工会主席负责协助选煤厂支部书记负责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编)选煤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参与审查各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制定选煤厂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质量达标规划和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4、参与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大修施工措施等。
5、监督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6、定期下车间,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7、每年至少组织1次班队长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测试。
8、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维护选煤厂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把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关。
9、关心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精神面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营造出安定和谐的选煤厂氛围。
11、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配合上级事故单位调查,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考核标准:
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
4、选煤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车间工会主席负管理责任。
5、未按规定组织考核本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车间工会主席负管理责任。
6、选煤厂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管理责任。
7、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公司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考核。
8、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