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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11-18 16: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煤矿安全监管这项重要职责,必须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持续发现并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

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既有非法违法的问题,也有违规违章的问题;既有超能力生产的问题,也有超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属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不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极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使广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准确地掌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方法,就如同“过河”要有“桥或船”一样重要。为此,我们在把握煤矿安全生产——这个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结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5条认定情形,组织编制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方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名词解释】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

【相关规定】

《国家煤监局办公室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7〕5号),要求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检查方法】

煤矿超能力生产检查方法为:一抓、二核、三查、四验证:

1.一抓:抓一手调度材料。指在检查第一时间到调度室,抓住第一手的调度台账和相关资料。矿井调度台账和调度室内存档资料多数有较强参考价值,可初步掌握矿井采掘头面个数和工作面推进度,甚至有的煤矿可直接发现超能力生产事实。同时还要注意煤炭企业集团或煤矿的新闻宣传栏等相关信息报道,从中获取产量信息;

2.二核:一是核实回采工作面个数。通过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隐患排查台账、调度记录台账、安监科原始隐患排查台账、技术科每年初采掘接续图、生产区队(采煤队)的班前会台账(或生产记录)等资料,通过核实掌握回采工作面个数。二是核实回采工作面规格尺寸及退尺。根据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说明书、采掘作业规程等资料,掌握工作面退尺、倾向走向长度和煤层厚度等参数。对采掘工程平面图中退尺情况不准确,则可查阅回采作业规程编制日期,看规程编制日期与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退尺月份是否吻合,同时也可查阅矿井地测部门的手绘退尺图核实是否一致。据此,可初步计算原煤产量,并能够基本判断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3.三查:一是查阅矿井生产调度例会纪要。通过检查制度落实或生产调度会是否部署安全工作为切入点,查阅生产调度例会纪要。一般煤矿生产调度例会纪要中都有煤矿产量的记录。二是查阅生产例会参会人员的会议记录。生产调度例会参会人员(如调度主任、技术科长、采煤队长)一般都有原始记录(个人会议记录本),可通过检查参会情况为切入点,查阅参会人员原始记录(个人会议记录本)。三是查阅调度和技术部门计算机内资料。目前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绝大多数会有2套产量报表、2套生产计划、2套退尺图纸以应对检查。所以通过查阅调度、技术部门计算机内的真实资料,即可确定超能力问题的存在;

4.四验证:一是通过财务报表、销售报表验证是否超能力。二是通过输送机核子秤数据验证是否超能力。三是通过主井提升时间、井下主皮带运输时间验证是否超强度。四是通过下井人员登记、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验证是否超定员。

【检查资料】

1.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及批复、公告的生产能力;

2.原煤产量班报表、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

3.产、运、销、存台账;

4.托管煤矿的托管吨煤费用及+资金账目;

5.煤矿原煤产量按月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账目;

6.上级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矿年生产计划以及分解给区队的生产计划;

7.财务报表(月报或年报)。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名词解释】

1.开拓煤量: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

基本上就是当前生产水平剩余的可采煤量。

2.准备煤量: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基本上就是当前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的可采煤量。

3.回采煤量: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基本上就是当前回采工作面和准备工作面圈定的可采煤量。

4.剃头下山开采:是指下山采区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就掘进回采巷道或进行回采。

【相关规定】

1.《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

(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的;

(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

(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四)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六)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

(七)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

(八)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

(九)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它采掘接续紧张情形。

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三个煤量”和安全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台账,查看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证抽采掘是否平衡。其中,开拓煤量的最短可采期分别为5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4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3年(其它矿井);准备煤量的最短可采期分别为14个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12个月(其它矿井);回采煤量最短可采期分别为5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4个月(其它矿井)。

2.查现场:现场查验采掘工程图纸和采区通风系统图,井下实查采掘是否接替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查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图上回采、接续面情况,以及采区准备、大巷开拓情况计算“三个煤量”,并结合矿井三年衔接和年度衔接计划图表了解“三量”,通过生产统计报表核实“三量”可采期;“剃头下山”可以从采区准备情况中查出。

【检查资料】

1.“三个煤量”和安全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台账;

2.四量可采期;

3.采掘工程图纸和采区通风系统;

4.采掘接续计划与图表。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名词解释】

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2.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风排瓦斯量)

3.矿井风排瓦斯量=总回风巷瓦斯浓度×矿井总回风量

【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25
20≤Q<40≥35
40≤Q<80≥40
80≤Q<160≥45
160≤Q<300≥50
300≤Q<500≥55
500≤Q≥60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抽采达标规划、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看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2.查现场:

(1)现场查验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矿井瓦斯抽采量可查询瓦斯抽放泵站监控系统和测定记录。查回采工作面推进度,掘进工作面掘进速度,预抽时间能否满足采掘要求。即掘进形成工作面的时间≥工作面预抽时间≥工作面回采时间;

(2)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是否进行过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是否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是否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是否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真实或者是否符合要求;

(3)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抽放泵型号、电机功率、管径大小、抽采工艺是否与瓦斯抽采设计一致。

【检查资料】

1.瓦斯达标规划;

2.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4.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5.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6.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检查方法】

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进行检查:

1.查制度:检查是否按规定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并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

2.查人数:矿井、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生产能力K                                                    (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
K≤30≤100≤80
30<K≤60≤200≤100
60<K<120≤300≤180
120≤K<180≤400≤200
180≤K<300≤600≤280
300≤K<500≤800≤400
K≥500≤850≤450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40≤25≤25
其他矿井≤30≤20≤2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18≤15
其他矿井≤16≤12

【检查资料】

1.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2.煤矿在井口、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限员牌板;

3.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执行情况记录与人员定位、入井考核系统资料。

二、瓦斯超限作业

(五)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看按照规程要求瓦斯检查点设置是否齐全,有无漏点;

(2)查瓦斯检查制度,看瓦斯检查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漏检;

(3)查人员定位系统,看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规定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

(4)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班报、日报,比对瓦斯监测监控日报表,看是否有漏检、假检、伪造数据,是否做到“三对口”。

2.查现场:

(1)下井到现场检查瓦斯牌板,看是否有漏检,并记录检查内容,上井后与瓦斯检查台账对照,看是否有弄虚作假;

(2)现场询问瓦斯检查员,是否会操作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令其现场检测。

【检查资料】

1.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2.瓦斯检查制度;

3.人员定位系统;

4.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5.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班报、日报;

6.瓦斯监测监控日报表。

(六)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对矿井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以及应采取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下表)。

序号地点瓦斯                                                    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采取措施规程条款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0.75%0.75%查明原因处理第171条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1.00%1.50%停工撤人第172条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爆破地点20m以内的风流中1.00%
停用电钻                                                    严禁爆破第173条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20m以内风流中1.50%
停工、切断电源、撤人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2.00%
停工撤人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50%停工撤人第174条
7停工区、停风区3.00%3.00%封闭或排瓦斯第175条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瓦斯检查手册、日报,看是否有超限;

(2)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曲线,看是否有超限;

(3)查瓦斯超限处置措施,看瓦斯超限后是否制定措施,并进行处理;

(4)查生产日报表,看瓦斯超限后是否继续作业。

2.查现场:

(1)到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检查,查瓦斯牌板,实地测量瓦斯是否超限;

(2)到调度室查人员定位,看是否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行为轨迹。

【检查资料】

1.瓦斯检查手册、日报;

2.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曲线;

3.瓦斯超限处置措施;

4.生产日报表;

5.人员定位行为轨迹。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七)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现场查验矿成立防突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文件,任命或聘任防突副总工程师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人员配备和职责等;

(2)防突副总工程师是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是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3)防突副总工程师任职之日起是否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查现场:现场查验煤矿是否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是否建立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检查资料】

1.矿成立防突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文件;

2.副总工程师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3.防突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5.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和安全培训证书。

(八)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检查方法】

关于对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查:现场检查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以及抽采系统图、抽采监测记录等,看有无时而出现故障、中断抽采的情况。

关于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按以下方法进行:

1.查资料:

(1)查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看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

(2)查安全监控运行日志、值班记录、故障登记、维护记录,标校记录、测试记录等,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传感器是否齐全、有效,数据是否准确。

2.查现场:

(1)在地面井下现场查验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到矿调度室(中心),查有关记录、曲线等,看是否有删除、修改、屏蔽,看安全监控各传感器的曲线是否连接;

(3)现场给系统断电、看是否能满足2h自供电,现场测试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检查资料】

1.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

2.安全运行日志、值班记录、故障登记、维护记录、标校记录、测试记录。

(九)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名词解释】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区域性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计划、预测报告和区域验证资料。

2.查现场:

(1)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否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2)是否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预测结果是否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检查资料】

1.区域性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安排计划;

2.区域性预测报告;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

(十)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防突措施及其落实到位记录。

2.查现场:

(1)是否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措施不全;

(2)是否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揩施或措施不全;

(3)煤层是否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4)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十一)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名词解释】

1.区域效果检验: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下表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否则预抽措施有效。(备注: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二者都必须小于下表的临界值)。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1)区域类别
P<0.74W<8(构造带W<6)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

2.工作面效果检验: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P/MPa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0.74≤0.5Ⅲ、Ⅳ、Ⅴ≥10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结果或报告,并查看是否达标。

2.查现场:

(1)现场是否布置区域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钻孔,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

(2)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进行时是否仍组织生产建设;

(3)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是否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十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2.查现场:下井现场查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是否采取远距离放炮;

(2)是否采取防突反向风门;

(3)是否采取避难硐室;

(4)是否采取压风自救系统;

(5)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隔离式自救器。

(十三)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电机车台账。

2.查现场:下井实地查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十四)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高瓦斯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的。

【检查方法】

1.查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涌出量测定报告和监控瓦斯超限报警月报,看是否应当建立瓦斯查抽系统;

2.查是否建立抽采系统:

(1)查瓦斯抽采设计;

(2)查地面及井下现场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十五)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见下表)。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1.5<1.0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1.0≥1.5<1.0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1.0≥1.5<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0.5≥0.5<0.5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1.5<0.5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0≥1.0<1.0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1.0≥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1.0≥1.5<1.0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1.0≥1.0<1.0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5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5≥0.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0.5≥0.5<0.5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0.5≥0.5<0.5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1.5≥1.5<1.5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1.5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1.0<1.0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安全监控系统图,看甲烷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

(2)查甲烷传感器标校记录,看是否按规定周期每15天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

(3)查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看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4)查安全历史曲线,看甲烷传感器标校时是否断电;

(5)查甲烷超限断电报警月报。

2.查现场:

(1)现场查验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且设置的地点是否符合、数量是否足够、位置是否规范;

(2)现场人工检测甲烷浓度并与传感器对比,判定是否有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

(3)现场使用气样测试瓦斯超限是否报警、断电;

(4)现场进行测试,看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资料】

1.安全监控系统图;

2.甲烷传感器标校记录;

3.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

4.安全历史曲线;

5.甲烷超限断电报警月报。

(十六)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检查方法】

1.查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控曲线的连续及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记录,看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2.查瓦斯超限报警月报、瓦斯检查日报,并与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数据进行对比,看是否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

【检查资料】

1.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记录;

2.瓦斯超限报警月报;

3.瓦斯检查日报。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十七)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报告,看工况点是否在合理范围;

(2)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看通风阻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3)查矿井能力核定报告,看是否有超能力生产;

(4)查矿井风量计算基数(办法),看风量计算是否合理;

(5)查月度供风计划,看风量是否满足需求;

(6)查通风报表、测风原始记录,看风量是否满足需求。

2.查现场:查主要通风机型号是否满足矿井风量需要;查井下现场是否有风量、风速不符合要求的:

(1)矿井总进风量是否满足;

(2)矿井总回风量是否满足;

(3)回风大巷断面是否小于设计的2/3。

【检查资料】

1.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报告;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4.矿井风量计算基础(办法);

5.月度通风计划;

6.通风报表、测风原始记录。

(十八)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报告和风机各种证件台账,看两台风机是否匹配。

2.查现场:查主要通风机房:

(1)看是否有备用主要通风机;

(2)看是否安装两台同型号的主要通风机;

(3)看主要通风机能力是否满足矿井通风要求;

(4)看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是否匹配。

【检查资料】

1.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报告;

2.主要通风机倒台记录;

3.主要通风机检查记录;

4.主要通风机台账。

(十九)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即2个采煤工作面是否串联,同一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不相连的1个掘进工作面是否串联,1个采掘工作面与2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是否串联,2个采掘工作面与1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是否串联,采掘工作面是否两次串联;

(2)查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技术措施,看是否超过1次。

2.查现场:查井下现场,看是否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检查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

2.串联通风技术措施

(二十)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形成通风系统;

(2)查矿井设计,看是否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查采区设计,看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

2.查现场:井下现场查验矿井是否按设计形成矿井、采区通风系统,或者形成系统且水平或采区是否有各自的进、回风系统,进、回风系统是否有交叉重叠风流。

【检查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

2.矿井设计;

3.采区设计;

4.月度供风计划;

5.通风月报表。

(二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看是否形成通风系统;

(2)查采区设计看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3)查采煤作业规程看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通风系统;

(4)查瓦斯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查现场:

(1)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2)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是指:近距离煤层,2层及以上煤层开采,利用同一采区的进、回风系统)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突出煤层工作面是否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4)采区、工作面回风系统是否有交叉重叠风流;

(5)专用回风巷内是否有运行机电设备。

【检查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网络图、立体示意图;

2.采区设计;

3.采煤作业规程;

4.瓦斯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二十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图、采掘工作面需风计算、月度供风计划、月度通风报表、测风原始记录等,看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

2.查现场:下井到采掘工作面实测风量,核验:

(1)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

(2)瓦斯抽放巷道风量是否满足;

(3)有瓦斯涌出架空线巷道风量是否满足;

(4)矿井大型机电硐室风量是否满足;

(5)采煤工作面回风断面是否小于设计断面2/3。

【检查资料】

1.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图;

2.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需风量计算;

3.月度供风计划;

4.月度通风报表;

5.测风原始记录。

(二十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采区通风系统图、网络图及采区设计图、采区巷道布置图,看采区通风系统是否形成。

2.查现场:下井主要检查采区进、回风系统:

(1)查看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

(2)准备采区,是否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3)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是否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4)采煤工作面是否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5)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检查资料】

1.采区通风系统图、网络图;

2.采区设计;

3.采区巷道布置图。

(二十四)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检查方法】

1.查井下现场、监测监控系统图及监测监控系统,看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

2.查三闭锁测试记录和现场实测,看甲烷浓度到达断电值、局部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停风后或者风筒中风速低于规定值时,是否能够自动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以及现场装备的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存在被人为甩掉不用的现象。

【检查资料】

1.监测监控系统图;

2.三闭锁测试记录。

(二十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检查方法】

1.查风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在现场进行试验。

2.查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是否向超过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是否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二十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名词解释】

1.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2.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破器材库等。

3.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巷道)、采(盘)区硐室、回采巷道等工程。

【检查方法】

1.查施工进展:通过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月度工程验收单,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2.查通风系统:通过通风系统图、风井口主要通风机安装和运行情况,看是否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十七)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相关规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检查方法】

1.查矿井隐蔽致地质因素普查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及井下实际采掘情况,并对照矿井充水性图,看影响煤层开采的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导(水)含构造等是否已查明;

2.查《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图纸及台账,看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及周边矿井采空积水情况等是否查明并在图中标注;

3.查矿井井下是否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检查资料】

1.矿井隐蔽致地质因素普查报告;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井上下对照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充水性图;

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二十八)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相关规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检查方法】

1.查设立的矿井防治水机构、人员任命、职责分工文件,看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查设立探放水队伍文件及钻探特殊工种证件,看是否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查钻探设备台账、钻探设备及完好状态,看是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检查资料】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2.地质防治水机构设立文件;

3.探放水队伍设立文件;

4.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资质;

5.钻探设备台账。

(二十九)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检查方法】

1.查井下采掘实际情况,以及物探成果富水异常情况,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看是否在突水威胁区进行采掘;

2.查现场探放水施工情况,看在采掘作业时是否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

【检查资料】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充水性图;

3.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

4.探放水计划、工程验收记录及总结

(三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检查方法】

1.查井田范围内的防隔水煤(岩)柱,看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留设;

2.查井下实际采掘情况,并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看是否在各类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

【检查资料】

1.图纸及防隔水煤柱的批复文件;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井上下对照图;

4.矿井充水性图。

(三十一)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隐患排查记录,看是否发现过透水征兆,现场查验调度汇报记录和录音是否有透水征兆记录,若有看是否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2.查现场:现场查看采掘作业地点是否有透水征兆,并现场询问工人是否有透水征兆后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检查资料】

1.隐患排查记录;

2.矿长带班下井记录;

3.调度日志(关于安全的记录);

4.调度电话录音;

5.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命令及记录。

(三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检查方法】

1.查井口标高与最高洪水位标高,看矿井是否受地表水倒灌威胁;

2.查气象资料,看是否有强降雨天气,以及来水上游是否发生洪水;

3.查强降雨期间相关记录,看是否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实施停产撤人。

(三十三)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检查方法】

1.查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月度工程验收单,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2.查矿井初步设计及永久排水系统建立及验收情况,看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检查资料】

1.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

2.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

3.月度工程验收单;

4.矿井初步设计;

5.永久排水系统竣工验收资料。

七、超层越界开采

(三十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规定允许开采煤层的层位和标高,并对比采掘工程平面图、等高线图、煤层柱状图是否超层;

2.查现场:下井现场查验煤矿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

(1)根据采矿许可证规定允许开采煤层的层位和标高,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的等高线标高是否与采掘(剥)作业现场实际相符;

(2)根据矿井生产能力要素档案,看矿井的现采煤层编号、开采水平个数、生产采区个数、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是否与现场相符。

【检查资料】

1.采矿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采掘工程平面图、剖面图;

3.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煤层柱状图等。

(三十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是否合法有效,并比对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是否越界;

2.查现场:地面和下井现场查验煤矿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

(1)根据采矿许可证规定允许开采煤层的拐点坐标,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井田边界坐标是否与采掘(剥)作业现场实际相符(坐标系必须一致,否则提供换算表);

(2)根据矿井生产能力要素档案,看矿井的井筒数目与采掘平面图井筒数目、名称是否相符,且井筒是否在井田边界内。

【检查资料】

1.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

2.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3.矿井生产能力要素档案。

(三十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名词解释】

保安煤柱:主要包括构造、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保护煤柱和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保安煤柱留设涉及说明书及留设图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查现场:现场查验煤矿是否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保护煤柱线和采煤工作面位置,与现场进行核实。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十七)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煤矿第一次发生冲击地压的记录和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报告;

2.查现场:现场查验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是否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

【检查资料】

1.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

2.煤矿第一次发生冲击地压记录;

3.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报告。

(三十八)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检查方法】

1.查矿井防冲机构人员配备文件,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防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分管防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

2.查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是否编制防冲设计。

(三十九)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检查方法】

1.查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评价资料、监测系统,以及现场监测工作开展,看冲击地压矿井是否采用综合指数法或有效的方法,对矿井、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是否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进行局部危险性预测;

2.查区域和局部防冲措施后的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分析资料,看检验结果是否小于临界值;

3.查人员定位系统及生产日报,看矿井是否在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情况仍旧组织生产建设。

【检查资料】

1.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评价资料;

2.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资料;

3.生产日报。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名词解释】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影响自燃倾向性的几个因素:

1.变质程度与挥发分:煤的挥发分含量随煤的变质程度由低到高,依次降低。如无烟煤变质程度高,炭化程度高,挥发份含量低,一般不容易自燃;褐煤则与无烟煤相反,一般容易自燃;

2.含硫量:煤的含硫量越高,吸氧能力愈大,越易自燃;

3.破碎程度:煤的破碎程度大,增加了煤的氧化表面积,使煤的氧化速度加快,容易自燃,脆性与风化率较高的煤就易于自燃;

4.煤岩成分:煤岩成分包括有丝煤、暗煤、亮煤和镜煤,煤层中有集中的镜煤和亮煤,特别是含有丝煤时,煤的自燃倾向就大;而暗煤多的煤,一般不易自燃。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矿井防灭火设计,看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的要求,以及防灭火设计的实施记录。

2.查现场:

(1)下井现场查验煤矿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是否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到采煤工作面检查,看是否按设计落实防灭火措施。

【检查资料】

1.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矿井防灭火设计;

3.防灭火设计的实施记录。

(四十一)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高瓦斯矿井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看采煤方法是否能够有效防止瓦斯积聚;

(2)查工作面风量计算,看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3)查防灭火专项设计,看防灭火措施是否有效;

(4)查采煤作业规程;

(5)查安全监控一氧化碳传感器曲线,看是否有一氧化碳传感超限。

2.查现场:到采掘工作面,看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一氧化碳超限,是否有高温火点。

【检查资料】

1.高瓦斯矿井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2.工作面风量计算;

3.防灭火专项设计;

4.采煤作业规程;

5.安全监控一氧化碳传感曲线。

(四十二)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束管监测记录,报表,看是否有一氧化碳超限;

(2)查安全监控一氧化碳传感器曲线,看是否有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

(3)查防灭火专项技术措施,看是否采取并落实到位。

2.查现场:到采掘工作面,看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一氧化碳超限,是否有高温火点,是否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组织生产建设。

【检查资料】

1.束管监测记录、报表;

2.安全监控一氧化碳传感器曲线;

3.防灭火专项技术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四十三)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相关规定】

1.《关于发布

2.《关于发布

3.《关于发布

4.《关于发布

5.《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6.《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设备管理台账,看是否有淘汰设备在煤矿井下使用。

2.查现场:看煤矿井下现场是否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

(四十四)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电气设备选型的要求。

低瓦斯矿井部分电气设备可选用矿用一般型,高瓦斯矿井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设备类别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设备管理台账和证标管理档案,看是否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

2.查现场:看煤矿井下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是否存在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设备及小型电气。

(四十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四)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炸药、雷管、发爆器的煤安标志、产品说明书和采掘作业规程,看是否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2.查现场:到井下爆炸物品库(地面爆炸物品库)和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是否使用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采煤工作面及其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标使用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是否使用安全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4)突出矿井是否使用安全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采煤工作面及其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使用毫秒雷管进行爆破;

(6)井下爆破是否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一个采煤工作面是否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炸药、雷管是否裸露在被爆破煤体表面爆破。

【检查资料】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2.炸药、雷管、发爆器的煤安标志、产品说明书;

3.采掘作业规程。

(四十六)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采区巷道布置图、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图;

2.查现场:

(1)现场查验采煤工作面是否有2个安全出口,2个安全出口是否畅通,2个安全出口是否一个通往回风巷一个通往进风巷,2个安全出口的巷道断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个安全出口是否有巷道变形、底板积水等;

(2)现场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核实,畅通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人行道宽度0.8m以上,高度1.8m以上(综采)或1.6m以上(普采)标准,且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严厉影响范围内经过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检查资料】

1.采区巷道布置图、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图;

2.采煤作业规程。

(四十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查现场:下井现场查验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看是否为前进式。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十八)单回路供电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

(1)查供电系统图、供电设计,看是否为单回路;

(2)查月份煤矿电量、电费,看是否为单回路。

2.查现场:

(1)查电源进线和变电所供电电源线路,看煤矿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即为单回路;

(2)如果只有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线路为冷备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四十九)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查矿井供电系统图和前级变电所供电系统图,看矿井两个回路是否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2.查现场:看电源进线和变电所供电电源线路,看矿井供电线路双回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的同一母线端;若煤矿地面变电所或供电系统图不能清楚地反映实际现状,需要查前级变电所供电输出。

(五十)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检查方法】

1.查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月度工程验收单,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2.看图纸资料,通过矿井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纸上绘制的矿井供电系统,看是否为双回路、是否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3.核实对照矿井双回路所带负荷分配比例,抽查一个时间段内双回路供电线路上发生的电量统计,看是否差距过大,并通过地方电力调度查询判断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均为供电专线。

【检查资料】

1.矿井初步设计;

2.矿井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或年度工程施工计划;

3.井巷工程平面布置图;

4.月度工程验收单;

5.永久排水系统竣工验收资料;

6.矿井供电系统图纸;

7.矿井供电设计;

8.电量统计资料。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五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检查方法】

1.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批文,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批准;

2.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施工情况,看是否有重大变更但未经再次审批。

(五十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检查方法】

1.查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查矿井产量,看是否有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情况。

(五十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检查方法】

1.查矿井生产能力要素档案,改扩建前初步设计,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2.查矿井非改扩建区域,看是否存在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五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检查方法】

1.查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

2.查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个人。

【检查资料】

1.煤矿的合法有效生产证照;

2.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合同(协议);

3.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

4.煤矿承包或者托管单位的三项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五十五)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检查方法】

1.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看在实行承包(托管)后是否签订;

2.查双方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合同,看在实行承包(托管)后是否约定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十六)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2.查承包方(承托方)安全生产许可证,看是否有效或及时变更。

(五十七)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检查方法】

1.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

2.查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个人。

(五十八)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检查方法】

1.查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日报、矿灯领用记录,掌握从事采掘工作面及巷道修护工程的队伍;

2.查采掘及巷修区队工资发放、保险缴纳明细,以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看区队是否为矿井在编队伍;

2.查采掘及巷修区队职工花名册和人员定位系统,看下井人员是否一致。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十九)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检查方法】

1.查改制的合作或转让协议、资产负债表,看煤矿改制情况;

2.查改制协议,看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六十)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检查方法】

1.查改制的合作或转让协议、资产负债表,看煤矿改制情况;

2.查矿井安全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的文件,看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六十一)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检查方法】

1.查改制的合作或转让协议、资产负债表,看煤矿改制是否完成;

2.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看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六十二)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检查方法】

1.查煤矿有关任命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相关会议纪要等,看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2.查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文件、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检查技术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措施编制、措施审批等记录,看是否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十三)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检查方法】

1.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查煤炭生产企业是否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检查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月度、年度账目;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账目和发票;

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审批。

(六十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检查方法】

1.查瓦斯地质图、瓦斯钻孔班报、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相关资料,看是否需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2.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检查资料】

1.瓦斯地质图;

2.瓦斯钻孔班报;

3.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相关资料;

4.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六十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检查方法】

1.查资料:现场查验采区设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以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11类图纸,并比对一年来的图纸,看是否存在图纸作假。

2.查现场:

(1)根据采区工作面设计、煤矿生产计划、接替图表和图纸比对核实是否隐瞒采掘工作面;根据各类报表检查记录和人员定位核实是否隐瞒采掘工作面,根据采煤、掘进区队编制和生产现状布局核实是否隐瞒采掘工作面,并下井实地核查是否隐瞒采掘工作面;

(2)从生产统计月报表,查井下作业采掘队组数目、作业地点、出勤工数,从调度报表查作业人数、日工作量,比照图纸做核查;现场对采掘工作面地点进行验证,通过通风、机电相关专业,从风量、供电负荷间接证明井下采掘作业地点的个数。

【检查资料】

1.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和掘进工作面设计;

2.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

3.规程要求的11类图纸;

4.各类报表检查记录;

5.人员定位轨迹;

6.采煤、掘进区队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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