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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水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8-04 16: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井下水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机电工区井下水泵司机负责所在岗位卫生清理,对所在岗位的卫生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运转工区井下水泵司机必须撑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负责矿井排水任务及井下部分供电,能熟练地操作水泵开停、高低压停送电及低压继电器的试验。

第3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水泵及开关柜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处理。

第4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现场交接班。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负责整个硐室的卫生,爱护各种消防设施,并会使用。

第8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技术业务水平。

第9条 强化重要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

第10条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开展并落实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熟悉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泵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屡次违章作业而不加改正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泵司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巡检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而出现事故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而出现事故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按时参加班组、工区组织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交接班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而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工作过程中缺乏各类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的但仍进行操作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能完成的水泵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压风机司机授意他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开除矿籍、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新驿煤矿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和矿安全工作意见及相关安全考核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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