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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东煤矿“3.24”综采工作面钻机伤人事故的处理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7-14 00: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乌东煤矿“3.24”综采工作面钻机伤人事故的处理决定

公司各煤矿

2010年3月24日,乌东煤矿在+620水平45号煤层综采工作面南巷施工超前预爆破钻孔时,发生一起钻机伤人事故

一、事故概况

1. 事故时间:3月24日18点40分

2. 事故地点:+620水平45号煤层综采工作面南巷

3. 事故类别:机电事故

4.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10年3月24日早班,综采二区领导在班前会上安排+620水平45号煤层综采工作面进刀、放煤和施工超前预爆钻孔。18点40分,钻机(加水变径头的岩石电钻)操作人员何雄、姬作斌、辛举兵3人施工南巷第21排8号钻孔退钻杆过程中,何雄发现钻机的变径连接器偏心,对不上钻杆,便用带着橡胶手套的右手去推连接器,在推的过程中,何雄的手套被连接器上的钻杆夹住,右手随钻杆反转。钻机操作工姬作斌看到何雄的手套被钻机缠着后立即停止钻机。工作面人员随后用急救单架将何雄抬出,升井后送往乌市建工医院。经医院检查,何雄的右前臂桡骨骨折(闭合性)。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钻机操作工戴手套操作钻机,并用手接触旋转的钻杆,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主要原因

1.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带班领导对钻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2. 采区在生产工艺和打孔钻具发生变化后,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辨识不清楚。

3. 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淡薄,在钻机施工过程中同小组作业人员没有制止同伴的违章作业行为。

4.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吸取以往钻机伤人事故的教训,导致再次发生钻机伤人事故。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 乌东煤矿在工作面采用超前预爆工艺后,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预控工作不重视,对职工的危险源辨识培训工作不重视,导致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在现场落实不到位。矿上要立即针对目前采用的超前预爆工艺,全面细致的开展危险源再辨识活动,特别要重点对顶板和旋转机械管理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学习和管控,切实做到班前危险源辨识全面、班中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 乌东煤矿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吸取以往钻机伤人事故的教训,导致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各单位要针对此次事故,结合公司开展的“机电与安全”的关系大讨论,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 各单位要对井上、下设备转动部位的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力度。

五、处理意见

1. 矿长王栓存,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罚款500元。

2. 总工程师王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代管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罚款500元。

3. 机电副矿长李学泽,负责矿机电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机电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

4. 按《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相关规定,对乌东煤矿罚款10000元,其中的30%由矿领导班子承担。

上述罚款,乌东煤矿必须按安全管理责任大小,分担到个人,于4月10日前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专户,并将罚款明细报公司安监局备案。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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