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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碱沟煤矿“2.15”密闭发火事故的处理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7-13 23:5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对碱沟煤矿“2.15”密闭发火事故的处理决定

公司各单位:

2010年2月15日北京时间18时,碱沟煤矿+564水平东一南石门B4密闭外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影响,现对此次事故处理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时间:2010年2月15日北京时间18时

2.事故地点:+564水平东一南石门B4密闭外

3.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4.事故类别:“一通三防”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10年2月15日中班18时,瓦斯检查员贺雷和李景仲巡检到+564水平东一南石门时感觉有煤烟味,然后进行寻找检查,发现东一南+564水平B4密闭外原支护的金属支架上部出现灰白色烟雾,并不断的向外溢出,关掉矿灯后发现火点,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和通风队汇报。18时50分左右救护队员和矿通风队队长到达发火现场,救护队进入密闭前进行检查,发现该密闭外0.6米处金属支架上部位置有0.4m2大小的煤体发火,而密闭面及周边完好未发现发火迹象。救护队员现场用水直接将金属支架上部明火熄灭,并对发火区域松散煤体进行清挖处理,同时对密闭顶部墙面抹面加固,密闭内外进行注水保护处理。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2009年12月,碱沟煤矿在+564水平东一南石门进行扩巷施工时,受扩巷工程及巷道来压影响,未对+564水平B4巷密闭外的四付金属支架拆除。在喷浆时金属支架与顶部松散体的空隙没有完全充填,产生微弱漏风通道,引起顶部松散煤体氧化、蓄热、自燃。

2.春节停产期间,碱沟煤矿矿井通风系统风量调整后,对该区域风量检测分析不到位,致使+564水平东一南石门巷道内风量减小,在+564水平B4密闭前形成了微风区域,为密闭前金属支架顶部松散煤体自燃制造了适宜热量积聚的环境和条件。

(二)间接原因

1.碱沟煤矿作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的责任主体,与安监局救护基地在密闭管理上存在脱节现象。

2.春节停产前组织矿井安全检查不严不细,对矿井“一通三防”设施检查不全面,停产前矿井通风系统风量调整后对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处理不到位。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564水平东一南石门B4密闭前顶部煤体松散离层,巷道喷浆支护时未进行彻底清除,喷浆时未对密闭前金属支架与松散煤体空隙完全充填,产生微弱漏风通道,引起顶部松散煤体自燃。

2.矿井风量调整后,未对所有巷道风量进行检测分析,致使局部地方出现微风现象。

3.矿领导和通风部门没有认清各自职责,“一通三防”管理存在漏洞。

4.安监局救护基地日常下矿检查与矿“一通三防”管理在衔接上存在脱节现象,管理存在漏洞。

5.碱沟煤矿必须对该密闭前金属支架进行拆除并锚喷支护,严格要求喷浆质量,保证不漏风。

6.对矿井所有通风巷道进行认真排查,彻底清理巷道顶、底板及两帮的浮煤和浮尘。

7.矿通风队安排专人加强对矿井密闭的检查,确保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救护基地协助矿方进行密闭抽查,做到双重保险

8.矿井所有密闭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保证密闭检查台帐各项数据完整、真实,每次检查结果报通风队队长和总工程师审定。

9.矿井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隐患排查,每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排查的隐患以“五定”形式整改处理。

10.加强矿井采掘工作面、巷道高冒区及密闭内外等区域的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检查发现矿井各地点的自然发火征兆。

11.立即对救护基地进行全员整顿学习,针对各岗位职责开展内部培训,让每位队员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各自职责,规范作业行为。

五.处理决定

(一)碱沟煤矿是矿井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神新发【2010】03号《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此次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1.对碱沟煤矿矿长金鑫罚款10000元;

2.对碱沟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刘军罚款8000元;

3.对碱沟煤矿总工程师陈建强罚款8000元;

4.对碱沟煤矿机电副矿长陈新川罚款8000元;

5.对碱沟煤矿党委副书记邓建罚款8000元。

以上罚款从2010年年薪中扣除。

(二)根据神新发【2010】03号文《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规定,对碱沟煤矿罚款2万元,其中30%由矿领导承担,请碱沟煤矿按事故责任大小,落实到个人。于3月15日前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专户,并将罚款明细报公司安监局备案。

(三)安监局救护基地作为协助矿井密闭检查的专业管理队伍,未及时发现密闭前的自然发火迹象,同时救护基地内部台帐与井下数据不符,日常管理存在漏洞。

1.对安监局第一副局长刘凡波(兼救护基地大队长)罚款1500元;

2.对安监局副局长孙春生(兼救护基地副大队长)罚款1500元;

3.对救护基地主要负责人赵南方罚款2000元;

4.对救护基地战训科科长郭海罚款3000元;

5.对救护基地技术员宋涛罚款3000元。

6.根据神新发【2010】03号文《神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规定,对安监局救护基地罚款5000元,按事故责任大小,落实到个人。于3月15日前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专户,并将罚款明细报公司安监局备案。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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