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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4-08 16: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贵州煤矿安监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黔煤安监〔2019〕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

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到2020年全省煤矿规模均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产能占比达到80%以上。“十四五”期间,努力构建以大中型煤矿为主的煤炭工业格局;到“十四五”末,力争实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平均单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自然资源厅,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三)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煤矿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明显好转,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双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较“十二五”末下降20%。(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推动重大灾害治理和风险防控

(四)加强重大灾害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积极建设一批专业机构或队伍,支持或参与开展针对性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鼓励支持相关管理部门牵头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以矿区、构造单元、煤组等为重点,进一步查清开采和安全技术条件、灾害特征和规律等,研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到位。(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五)强化重点区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瓦斯灾害重的六盘水市、毕节市、遵义市、黔西南州、安顺市和黔南州荔波县,水患灾害重的黔南州、铜仁市、毕节市和遵义市,煤层自燃、煤尘爆炸风险高的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偏低的黔东南州、铜仁市和黔南州,煤矿生产建设状态普遍不正常、变化频繁的贵阳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事故风险。(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六)落实“科技强安”政策支持措施。对积极探索和开展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攻关和试验推广应用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按照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和立项支持,并积极协调省内外重点煤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专家团队给予支持指导。(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七)落实生产指标政策支持措施。按照“一矿一档”建立煤矿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三量”管理档案。对采掘失调的煤矿,落实减少产量计划和电煤供应指标措施,并由管理能力较强、经营较好的国有煤矿企业强化指导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八)落实财税政策支持措施。对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等暂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以及类似情况的其他相关煤矿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和平台搭建支撑,解决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问题,打通金融政策传导机制最后一公里,同时按规定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资金保障和安全投入能力。(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在黔各大金融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九)加大财政资金保障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改资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奖补资金,以及省煤炭结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能源结构调整基金和煤电保障投贷联动机制政策等,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水害和煤层自燃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灾害治理、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地方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目标任务和攻坚举措,倒排时间节点落实攻坚任务。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瓦斯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区域性瓦斯治理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煤矿企业攻坚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攻坚行动取得成效。(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三、着力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

(十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采掘技术、通风瓦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和通信调度等职能部门,按照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规范定员标准,并配齐“五职经理”、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健全覆盖所有机构和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二)构建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表对标全面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检自查报告,强化隐患问题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煤矿督促检查,其中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三)切实发挥企业集团管理约束作用。煤矿集团公司要认真分析研究企业集团管理现状,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之间的涉法涉诉连带责任问题。具备条件的保留煤矿,可按规定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对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完善集团公司与所属煤矿(含全资、控股、托管和挂靠煤矿)之间的约束机制,发挥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赋予集团公司的技术审批、安全管理等职责,切实做到对所属煤矿的真管、真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四)切实防范国有煤矿安全风险。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带头肩负和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强化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配齐配足相关专业人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国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国有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零指标思想;对发生事故的国有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实行全面的责任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主体:国有煤矿企业)

(十五)切实强化对煤矿企业的预防性检查。每年4月底前,对煤矿集团公司开展一次预防性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煤矿集团公司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部署所属矿井一年内的采掘接替计划、生产计划、重大灾害防治等重点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超前谋划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六)严肃查处煤矿企业不履职尽责问题。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超合法产能及安全煤量下达产量任务等问题隐患的煤矿集团公司,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置措施。其中,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集团公司,已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一并对其下属煤矿追查处理。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煤矿集团公司,要采取限制所属煤矿许可事项、直至撤消主体资格等处置措施。(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四、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十七)切实防范接续紧张安全风险。提前介入检查煤矿生产布局、采掘部署和产量计划安排,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要求,实现科学均衡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系统不完善、灾害治理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开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现有采掘失调的煤矿,一律减产或停止回采。(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八)依靠“四化”建设推进“一优三减”。合理配置技术装备优势资源,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四化”建设,培育释放先进产能。对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对非机械化开采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积极引导有序退出。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定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优化矿井系统和生产布局,提高矿井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减少生产水平(采区)和头面。严格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减少井下用工人数。(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十九)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落实创建达标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内部奖惩考核,对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加强过程管控,不断提高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煤矿标准化联合激励政策,按照硬件与软件、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实现统一达标原则,加强考评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事故、管理滑坡的煤矿降级或撤销等级。(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五、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切实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培训设施,改善安全培训条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针对性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新法、新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十一)全面提升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素质。煤矿企业要严把集团公司“五职经理”、煤矿“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等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准入关,确保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岗位人员的学历及专业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和考核,要由煤矿企业统一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十二)推动煤矿企业切实转变用工理念。推广盘江精煤股份公司、兖矿贵州能化公司、贵州邦达能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公司等企业经验,进一步推动强化煤矿企业与煤炭高等院校、技工学校等合作,采取委托培训(培养)、变招工为招生等方式,为煤矿企业培养和储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产业工人等,切实解决招工难、素质低的问题。(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十三)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采取查阅安全培训档案、逢查必考、突击抽考等方式,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效果等情况。每年抽考煤矿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煤矿总数的30%。对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煤矿企业处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经现场抽考不合格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所在煤矿企业要调整其工作岗位。(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二十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创新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职责,巩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体检(会诊)”成果,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二十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本轮机构改革中,确保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机构级别不降、力量不减、待遇不变、装备不缺,防止安全监管责任悬空、工作断档,做到监管责任无缝对接、监管措施环环相扣,为继续巩固煤矿安全生产合力创造有利条件。切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在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的领导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构建更加有效的联合执法新机制,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合力。积极协调国家煤矿安监局调配兄弟省份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对矿井数量多、灾害严重的六盘水、毕节等辖区,支持开展异地监察执法工作。(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十六)强化责任担当倒逼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执法、执法监督、业务培训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执法业务能力建设,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能够胜任煤矿安全执法检查的队伍,坚持以规范执法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用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抓住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和制度健全可靠、重大灾害治理到位“两件关键事”,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激发安全发展内生动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精准检查。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煤矿灾害程度和安全状况等实际因素,对全省煤矿进行科学分类并适时更新调整,合理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执法周期,做到科学监管。用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和执法手册,确定检查重点,做到精准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和处理处罚。凡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坚决处罚。通过查处隐患和问题,倒查企业的违法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牵头单位: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十八)优化驻矿监管方式发挥一线监管效果。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把具有专业能力的驻矿安监员组成专业配套的检查组,对管辖的煤矿按计划巡回检查,提高检查巡查效果。严格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和管理,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监员作为信息联络员、法律法规宣传员、重大隐患监督落实员的“前哨”和“盯守”效果。(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九)落实守土责任加强长停煤矿监管。已取得合法证照但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取得有效证照长期停工但通风排水的煤矿,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井通风排水安全管理措施,供电部门要限制供电;长期停工且井口密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并处理剩余火工品。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盯紧看牢,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严防非法生产。计划复工复产煤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关。(责任牵头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单位:乡(镇)政府,供电部门、公安部门)

请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将此件加发至辖区各产煤乡(镇)和所有煤矿企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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