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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4-08 10:1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目 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

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2)

四、风险管理制度-----------------------------------------(13)

五、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15)

六、安全文化建设制度-------------------------------------(18)

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0)

八、安全监测制度-----------------------------------------(21)

九、安全操作管理制度------------------------------------(29)

十、安全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31)

十一、安全管理公开制度-----------------------------------(32)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3)

十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34)

十四、安全会议制度---------------------------------------(36)

十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36)

十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7)

十七、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39)

十八、入井人员管理制度-----------------------------------(40)

十九、安全举报制度---------------------------------------(46)

二十、领导值班制度---------------------------------------(48)

二十一、班组建设制度-------------------------------------(49)

二十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53)

二十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4)

二十四、消防管理制度-------------------------------------(57)

二十五、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60)

二十六、对外委施工单位检查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66)

二十七、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办法-------------------(67)

二十八、健康管理制度-------------------------------------(87)

二十九、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度----------------------(89)

三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89)

三十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92)

三十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03)

三十三、防治水管理制度----------------------------------(104)

三十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05)

三十五、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107)

三十六、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7)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114)

一、总 则---------------------------------------------(114)

二、管理体制--------------------------------------------(116)

三、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制度----------------------------(117)

四、库房设备管理制度------------------------------------(118)

五、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制度-----------------------------(118)

六、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制度----------------------------(120)

七、机电设备的润滑制度----------------------------------(122)

八、机电设备的检修制度----------------------------------(123)

九、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制度--------------------------------(124)

十、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126)

十一、管路、缆线敷设工程质量管理------------------------(128)

十二、机电设备事故分析追查----------------------------(129)

十三、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制度--------------------------(130)

十四、机电设备的报废和封存制度--------------------------(132)

十五、电缆管理制度--------------------------------------(133)

十六、设备记录管理及信息的采集处理制度------------------(134)

十七、机电设备配件、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35)

十八、机电检查管理制度----------------------------------(137)

十九、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39)

二十、安全供电管理制度----------------------------------(140)

二十一、机电设备管理规定--------------------------------(148)

二十二、特殊设备管理规定--------------------------------(165)

二十三、小绞车管理规定----------------------------------(167)

二十四、巡回检查保养制度--------------------------------(168)

二十五、机电岗位交接班制度------------------------------(169)

二十六、钢丝绳日检及试验制度----------------------------(170)

二十七、井口上下超长材料管理制度------------------------(171)

二十八、井口管理制度------------------------------------(174)

二十九、斜巷运输管理制度--------------------------------(175)

三十、皮带运输管理制度----------------------------------(177)

三十一、翻车机管理制度---------------------------------(178)

三十二、刮板输送机管理制度-----------------------------(179)

三十三、矿车管理制度-----------------------------------(183)

三十四、大巷行人、行车安全管理措施----------------------(184)

三十五、上、下山安全管理措施----------------------------(185)

三十六、机电设备管理奖罚--------------------------------(186)

三十七、附 则-----------------------------------------(190)

第三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91)

第一章 总 则 -------------------------------------(191)

第二章 矿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94)

一、矿长------------------------------------------------(194)

二、总工程师--------------------------------------------(194)

三、生产副矿长------------------------------------------(194)

四、机电副矿长------------------------------------------(194)

五、安全副矿长------------------------------------------(195)

第三章 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范围和责任---------(195)

一、生产技术部------------------------------------------(195)

二、采煤队----------------------------------------------(195)

三、掘进队----------------------------------------------(196)

四、机电维修队------------------------------------------(197)

五、运输队----------------------------------------------(198)

六、通风队----------------------------------------------(198)

第四章 通风例会制度-----------------------------------(200)

第五章 通风管理制度-----------------------------------(200)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00)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202)

三、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管理制度--------------------------(203)

四、测风制度--------------------------------------------(203)

五、停电停风地点管理制度--------------------------------(204)

六、独头巷道停风和恢复通风送电的安全措施及瓦斯排放制度--(205)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06)

八、局部通风维护制度------------------------------------(208)

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09)

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209)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211)

十二、巷道贯通各科室、区队责任制-------------------------(212)

十三、通风队干部值班制度--------------------------------(213)

十四、通风调度管理制度----------------------------------(214)

第六章 瓦斯管理制度-----------------------------------(215)

一、瓦斯检查制度----------------------------------------(215)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218)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19)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20)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20)

六、放炮管理制度----------------------------------------(221)

七、瓦斯超限追查制度------------------------------------(224)

第七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25)

一、粉尘测定管理制度------------------------------------(225)

二、灭尘管理制度----------------------------------------(226)

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228)

一、矿井防火管理制度------------------------------------(228)

二、矿井自然发火预报制度--------------------------------(232)

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233)

四、电气焊审批制度--------------------------------------(234)

五、矸石山管理制度--------------------------------------(235)

第九章 “一通三防”奖惩制度-----------------------------(238)

第十章“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241)

第四部分:矿工会工作管理制度----------------------------(242)

第一章 总 则-----------------------------------------(242)

第二章 基本任务--------------------------------------(243)

第三章 工会干部职责----------------------------------(244)

第四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245)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245)

第六章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246)

第七章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247)

第五部分:矿党群工作管理制度----------------------------(248)

一、廉政勤政制度----------------------------------------(248)

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249)

三、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制度--------------------------------(250)

四、密切党群关系制度------------------------------------(252)

五、党员教育和组织生活制度------------------------------(253)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255)

七、民主生活会制度--------------------------------------(257)

八、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257)

九、党员交纳党费制度------------------------------------(260)

十、中心组学习制度--------------------------------------(261)

十一、XXX煤矿党委会议事制度--------------------------(264)

十二、XXX煤矿党委议事规则----------------------------(266)

十三、XXX煤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270)

十四、XXX煤矿党组织生活制度--------------------------(271)

十五、XXX煤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273)

十六、共产党员挂牌上岗制度------------------------------(274)

十七、XXX煤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275)

十八、XXX煤矿《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填写制度--------(381)

十九、XXX煤矿《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填写制度------------(282)

二十、XXX煤矿《入党志愿书》填写制度--------------------(282)

第六部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283)

一、技术管理制度----------------------------------------(283)

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83)

2、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制度-------------------------------(285)

3、生产技术部对施工队施工资料的管理制度-----------------(286)

二、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87)

第一章 总 则-----------------------------------------(287)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88)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88)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89)

第五章 质量监督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290)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291)

第七章 罚 则-----------------------------------------(293)

第七部分:经营管理制度----------------------------------(295)

一、总则------------------------------------------------(295)

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296)

三、指标管理--------------------------------------------(297)

四、计划指标的调整--------------------------------------(297)

五、计划的检查与考核------------------------------------(298)

六、XXX煤矿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299)

第八部分:后勤保障管理制度------------------------------(307)

一、关于《业务招待餐、工作餐、会议餐实施细则》的管理制度--(307)

二、关于车辆使用暂行管理制度----------------------------(309)

三、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发放管理制度------------------------(309)

第九部分:调度管理制度----------------------------------(310)

一、调度文书管理制度-----------------------------------(310)

二、调度汇报管理制度-----------------------------------(314)

三、各部室、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制度-------------------(318)

四、XXX煤矿项目施工期间例会制度----------------------(323)

第十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324)

一、XXX煤矿内部治安、物资管理奖惩暂行办法-------------(324)

二、请销假管理办法--------------------------------------(329)

三、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332)

四、XXX煤矿劳动用工奖惩办法--------------------------(333)

五、XXX煤矿员工档案管理办法--------------------------(334)

六、XXX煤矿职工培训制度------------------------------(340)

七、XXX煤矿劳动保护工作规定--------------------------(343)

八、XXX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44)

第十一部分:监测中心管理制度----------------------------(346)

一、办公室电话和井下防爆电话管理办法--------------------(346)

二、小灵通管理办法--------------------------------------(347)

三、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348)

四、安全监测管理办法------------------------------------(349)

五、通风安全监测制度------------------------------------(349)

六、安全监控系统中心机房管理制度------------------------(350)

七、安全监测系统巡检制度--------------------------------(351)

八、局域网计算机管理制度--------------------------------(352)

第十二部分:洗选管理制度--------------------------------(353)

一、XXX矿地销煤装车管理办法--------------------------(353)

二、关于外排矸石、煤泥及铲车车辆的计量管理办法-----------(354)

三、关于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使用的管理办法-----------(355)

四、产品检验采制化程序----------------------------------(356)

五、文件、原始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358)

六、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359)

七、XXX煤矿洗煤厂外调煤计量、验收管理办法-------------(360)

八、XXX煤矿洗煤厂外调煤过程中的奖惩办法--------------(361)

九、调煤票据管理办法------------------------------------(363)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XXX煤矿及所属各施工单位都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都要确定本年度安全目标。

2、安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百万吨死亡率、千人负伤率。

(2)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标规划)。

(3)安全培训教育。

(4)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3、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我矿的实际,纵向分解到各部门、各施工单位。

4、矿长与各部的负责人每年应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5、每年对各部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要接受公司安监局、工会等单位对安全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相应的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与参建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技术协议,并监督协议履行,依据国家行业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

4、负责协调落实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5、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达标及项目安全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可靠。对存在问题应汇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落实整改,并依据我矿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重大问题,应汇报请示有关部门,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直到总经理、董事长进行解决。

6、参加公司安监局组织的基建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7、严格落实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开工程序,协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事宜。

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安全资金应当用于“一通三防”,补充、完善、更新安全系统或单项安全工程的设施构筑和设备订购及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方面。

2、矿长负责安全资金的立项审查,对安全资金计划实施进行管理。

3、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资金及项目年度计划的汇总编制,并上报至公司安全监测部审批,对审批后的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时间进行监督检查。

4、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等负责业务范围内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的编制。

5机电动力部对供应部所购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验收。

四、风险管理制度

(一)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1、识别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针对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2、各部门、区队以及各外委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对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作业规程由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规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4、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技术员必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二)危险源辩识管理职责

1、矿属各部门、区队、及各外委施工单位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

2、体系办负责风险管理方法的培训,对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给予相应指导。

3、体系办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指导。

4、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要素的审核。

5、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分类。

6、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预防和控制措施。职能部门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7、体系办根据各单位职责合理划分井下责任区,明确危险源管理责任。

8、各业务部门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对危险源的监测,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

9、体系办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10、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

(三)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

1、工作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根据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根据评估出的风险,要相应制定改进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3、工作前风险评估工作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进行,生产班由当班带班队长负责组织工作前的风险评估,辅助生产班、检修班及其它作业班组,由机电副队长或技术员组织进行工作前的风险评估,评估后要认真填写风险评估记录。

4、保留日常风险评估记录,必要时及时追加到正式风险概述中。

5、经评估有危害人员及设备运行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向调度汇报,经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五、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安全问责制度。

1、体系办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2、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检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3、定期检查每周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4、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健环部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5、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6、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7、检查要把重点放在巷道掘进、“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8、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

9、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10、安健环部每周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11、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公司安监局进行处理。

12、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13、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14、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15、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16、全矿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矿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18、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本安小组,由本安小组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六、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一)为通过本质安全文化的建设,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的人—机—环关系,实现人员无违章、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安全目标,制定并实施本程序。

(二)建立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2、组织职责

(1)负责制定本矿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计划。

(2)审核和执行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3)负责计划实施所需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

(4)解决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所有成员都要接受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培训。

3、有专门矿领导负责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有具体明确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且将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年末总结本年度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为下制定一年计划作依据。

(三)有明确具体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程序

XXX煤矿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流程图

(四)有专项本质安全文化建设资金

(五)舆论保障

1、紧密围绕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目标,利用信息网、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和载体进行文化建设宣传。

2、在厂区道路两侧及井口悬挂、张贴安全文化标语,设置统一的宣传标识牌,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3、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员工对生命健康价值的认识,形成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潜意识观念。

(六)本质安全文化建设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七)年末总结本年度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制定下一年度的本质安全建设计划。

七、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具体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编审程序:

(1)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编制的、各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2)各专业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首先由本部部长审核,然后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审批,最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3)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30天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文件形式上报公司,同时呈报有关业务部门。

(4)矿自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不需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一周编制、会审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学习、贯彻和准备时间。

(5)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由所在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审批、报监理审查、备案。

4、报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必须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图纸、资料等。

5、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有需要补充完善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6、本安小组、相关业务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有权责令改正,甚至停止作业。

八、安全监测制度

(一)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消除瓦斯隐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矿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通风机构和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一通三防”管理,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资金。

3、矿长是管理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4、施工队负责掘进的井筒、巷道接近煤层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矿井瓦斯测定和等级鉴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监部。

5、全矿每年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工程师牵头结合在建矿井瓦斯、煤尘、水、火等隐患,制定切实可靠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上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6、各掘进掘工作面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矿井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进行追究。

(1)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等;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排放瓦斯要有专门审批措施,在排放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取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4)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瓦斯抽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放泵站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安设监测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只有当瓦斯浓度下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局部抽放管路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可靠运行,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8、由矿统一组织,每月对矿井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上报公司。

9、各矿井监测系统必须连续、可靠的运行。

(1)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井下使用各种探头,便携仪、传感器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校正。

(2)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监测人员,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各种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10、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1)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并按要求有权做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决定。

(2)低瓦斯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与高瓦斯矿井进行相同的管理。其他地点保证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并严格按巡回检查图表、路线执行。

(3)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办法。

1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有完好的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运行必须稳定、可靠。

(1)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个工作面或一个水平)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3)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串联风、扩散风,各掘进工作面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5)每季至少对主扇、反风设施等检查一次。

(6)施工单位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主要风门实现闭锁,调节风窗符合规定要求。

12、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1)局部通风机设置实现挂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设置位置,风筒吊挂、拐弯、接口、漏风、出口距离符合标准要求。

(2)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风筒出口风量不得低于该台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量的70%,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3)高瓦斯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低瓦斯矿井必须实现掘进供电分开。

13、要求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报表制度,每月5号前报矿通风队。

14、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神华集团具体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安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装设安全综合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传感器、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遥测装置等监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测员。

3、施工单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划》、《质量标准化》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相关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和安全仪表维修、校正制度,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授权单位申报其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考核资格复审、做好计量器具及安全检测器具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功能、连接电缆、输入输出信号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的规定。

5、施工单位应根据月掘进作业计划编制监控系统的装备计划。

6、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监测中心室、监测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做到图纸、资料、装备齐全,整齐有序。

(1)中心室应配置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

(2)矿井监控中心站应配备两台监控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主机电源应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3)安全监测中心应建立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帐卡报表。

(4)安全监测中心必须绘制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设的分站和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安全装备布置图应按季填绘,按月修改,由检测机构保存,每季报公司总部。

(5)中心站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测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值班。

(6)安全监测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有关煤炭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7、监测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

8、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9、各施工单位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应对当日中心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监测日报表应当填写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送矿上审阅。

10、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安健环部部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调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更好的指挥安全生产。

1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2、监测中心值班员应密切注意显示屏幕各地点气体浓度显示值及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14、施工单位安监部门每旬向总工程师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备情况表》。

15、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安全生产动态,掌握瓦斯、自燃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16、施工单位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图纸附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一同会审。机电部门在进行监测系统供电设计时,要对监测电缆的位置,悬挂、断电仪的断电开关及接线、监测设施的供电及放置进行设计,对瓦斯电闭锁系统应绘制设计图,监测中心根据设计进行安装。

17、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的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18、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9、安全监测装置在安装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及设备。井下安装的监测设备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送地面检修。

20、使用监测装置的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21、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22、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斯检查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对照一次,如两者浓度差大于+0.2%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校对,瓦检员重新对光学检测仪的精度、调零进行检查。两种一起调校时间间隔不得超过8小时。

23、各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位置。只有在放炮、巷道维修等特殊条件下可将传感器移出,并妥善保护,待其他工作结束后立即将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4、瓦斯点闭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监测中心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进行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25、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等监测装置的安设地点、断电点、恢复点、断电范围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6、监测系统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人为进行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监测系统程序和数据库数据,监测系统数据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事故统计信息应永久性保存。

27、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标校,其他传感器应按其说明书定期标校。

九、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所有生产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必须每半个月学习一次,并保留相应学习记录。

3、新型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新上岗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师徒协议,师傅有义务教导新员工正确的操作设备,新上岗员工在没有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时严禁操作设备。

5、同台设备需要几个人共同操作时,人员的使用单位要尽量考虑小组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地合作。

6、员工在作业时必须按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7、机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防护网、防护罩不符合要求,技术指标不达标,机身的设计不符合人机工程的要求,操作人员有权提出改造的要求,甚至有权拒绝使用。

8、操作人员不得甩掉任何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装置而导致事故要追究责任。

9、设备吊装、拆卸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0、发现操作的设备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机械设备在维护、检修时,应挂标识牌板。

12、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上禁止做以下工作:

(1)清扫转动部位;

(2)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

(3)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

13、设备观察窗和计量仪器附近均应设置照明灯,以便操作、观察和测量。

十、安全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分管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设备器材的安装、使用、检验、监测、修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2、机电动力部按照设备、器材在生产中的作用、结构及使用维护难易程度等,应将设备、器材分级分类管理。

3、机电动力部根据使用、维护、生产工艺要求等制定相应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对于新购设备、器材应会同相关部门、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验的设备和仪器、仪表,要经国家授权具有自制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设备、器材投入使用前,项目部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要负责设备、器材使用人员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6、机电动力部、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台帐,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器材要坚决淘汰;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程序报废;对使用年久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各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管理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确保本质安全管理工作公开化,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本安小组负责本质安全管理公开工作,制定公开方案,做好有关本质安全管理公开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对员工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要建立本单位本质安全管理公开档案。

2、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公开事项的内容真实、全面、及时,以促进本质安全管理公开工作的健康运行。

3、本质安全管理公开的要求:

(1)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使本质安全管理公开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2)公开的内容应经过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本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本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在本质安全管理过程中各级领导应付的责任以及对上级和员工的相关承诺、员工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在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类目标指标及其完成情况、各类先进评比、奖惩情况等。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文字记载,公开后要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4、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单位网站、宣传栏或以文件形式下发组织员工学习等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以实现本质安全管理公开化。

5、要根据公开内容和员工关切程度,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方式,满足广大员工的需求。

6、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要经常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质安全管理公开工作,以保证本质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为确保我矿及所属各施工单位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2、矿所属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后报监理和矿备案。

3、矿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每年二月底前完成,报矿审核后,再报公司安监局审定。

4、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煤矿井下事故应急救援;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防洪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要齐全。

6、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由总工程师组织。

7、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负责将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和个人。

8、安全管理员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矿及所属各施工单位调度室是本单位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同级及上级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十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神华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1、成立重大安全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桥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李世庭 王守国 常权国 冯金章 康 军

黄文柱 刘海军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健环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各各外委施工单位的施工场所。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机电安装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倒塌、滑坡、坠落、机电、火灾及其他6类。

6、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8、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旬组织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矿安健环部。重大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9、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严格按照“五定”(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情况、定整改验收人)的原则,各级重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10、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乌海能源公司安监局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

11、完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矿安健环部,由安健环部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必要时要上报乌海能源公司安监局并由公司安监局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2、凡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处理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安全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次,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主持,矿长、其他副矿长、总工程师、矿属各有关业务部门、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每旬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健环部部长主持,矿有关检查人员、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参加。

3、安健环部部长在会上应对上旬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本旬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

4、对于出现的生产、机械、电气等方面专业性强的安全技术问题由安全员适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专业的安全技术问题。

5、会议要做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下发会议纪要。

十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部长及部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在公司确定的职培中心培训,必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4、班组级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在公司职培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安全资格证。

5、各部部长是本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要保证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6、对矿属员工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安全方面的培训。

7、员工岗前培训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9、安全部门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十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检查方式由安健环部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班组自我检查和交接检查。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建立定期分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队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矿长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规模较大的工地可以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次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安全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带队。

2、日常性巡回生产检查

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公司组织的、矿长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矿属各职能部室对井下进行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等。

3、专项性安全生产检查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对井下通风、机电、运输、排水、掘进等问题和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这些检查专业性强,应该由参加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组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进行检查。

4、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的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5、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是针对节假日前后职工思想松懈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6、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处所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便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做带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或操作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后安全生产检查和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达到合格要求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或操作。

十七、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矿井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由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通风队等就通风、掘进、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二月底前报公司。

2、矿井主要灾害应编制专门的预防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并在安监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3、各级人员在灾害预防中的主要职责:

(1)矿长按照预防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安排部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贯彻落实。

(2)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

(3)各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是矿井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的学习,使员工熟悉本工作范围内灾害预防措施,并按措施做好灾害预防。

4、矿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组织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5、安健环部和相关部门对公司审定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十八、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入井须知

1、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口罩。

2、入井前严禁喝酒,入井时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4、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项目部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5、辅运平硐是人员、设备入井的唯一通道,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对不配合检查者,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6、入井人员要主动出示入井证接受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7、入井人员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8、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9、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10、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和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

11、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12、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3、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14、井下与矿调度室联系电话“0473-3982981”。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7)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

(8)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4、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工主任负责检身。

5、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三)入井、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

4、对升井人员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

5、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6、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并随时与充电室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记录井下现有人员数量。

(四)检身人员奖罚办法

为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及车辆,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

1、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200~3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50~100元。

2、有下列情况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罚款200元。

(1)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

(2)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当班无专职放炮人员;

(3)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

3、有下列情况允许入井对当班检身人员罚款100元。

(1)无安全资格证入井;

(2)无驾驶证件驾车入井;

(3)酒后入井;

(4)人货混装;

(5)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

(6)乘坐不准乘人车辆上下井不加制止;

(7)不按规定进行认真检身、检车;

(8)清点人数不负责任,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

(五)井口检身人员的权利

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100~300元;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300~500元。

(六)井下行走时注意事项

1、设置栅栏巷道不得擅自进入。

2、在大巷行走时一定要走人行道,或巷道一侧,严禁走轨道中心,以免发生意外。

3、在斜巷行走时,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4、通过风门时,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并随手关闭。

5、跨越皮带时要走行人过桥,严禁扒乘皮带。

6、行人严禁搭乘溜子,不得在溜子上行走,跨越溜子机头、机尾时,要做到停机过人或走过桥。

7、巷道口设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说明里面有可能积聚了有害气体,人员进去有中毒和窒息的危险,此巷道严禁进入。

8、通过有人工作的巷道,必须联系好再通过。

9、施工单位人员运送雷管、火药人员要与他人间隔一定距离,不准在人员较多的地方停留。

10、必须熟悉安全出口和避灾路线。

(七)时刻注意安全和爱护井下设备、设施

1、井下人员都必须熟悉各种信号,听从信号指挥,严禁拆卸、损坏信号装置和打乱信号。发现信号失灵或不起作用时,要及时汇报,以便维修。

2、爱护井下通讯设施、线路。不得随便改动和损坏。

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打开。

4、井下维修机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停送电必须专人负责,维修要挂停电警示牌。

5、机电硐室是煤矿重要场所,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机电设备如发生故障只能由负责该设备的专职人员维修。

6、井下维修电气、机械设备用过的油纸、棉纱等物,工作结束后集中收走,不准乱扔乱放。

7、入井人员在井下严禁敲打矿灯头和盒体,严禁私自拆卸和修理矿灯。

8、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和损坏。

9、局部通风机要由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停开,风筒的延长和拆除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掐开和损坏风筒。

10、风机一旦停转,无风区域人员应停止作业,撤离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

11、火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领取、运送、保管、使用和清退,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和使用,不得乱放。

12、放炮员背火药时,要使用火药袋,雷管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严禁混装、混运。

(八)熟知事故征兆、消除事故隐患

1、入井人员要时刻注意工作地点的两帮和顶板,出现顶板下沉、裂缝、片帮、支架折断等现象,这是冒顶的前兆,必须采取措施或撤离危险区。

2、井下巷道出现煤油味或松节油味,这是煤炭自然的前兆。若发现这种征兆要立即汇报调度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3、掘进工作面若出现淋水增大、空气变冷、挂锈挂汗、有雾气、有水吼声、顶板来压、底板鼓起,这是突水前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十九、安全举报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XXX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4、员工“三违”行为;

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矿本安小组,电话:0473-3983001;

2、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办公大院,由矿本安小组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矿本安小组举报。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矿本安小组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

(1)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50~1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替举报人保密。

2、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100元~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二十、领导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二、值班矿领导要保证24小时(当日8:00到次日8:00)在岗。

三、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矿长,并安排其他矿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四、值班人员要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

五、各值班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深入井下、现场,进行了解、协调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并及时把信息反馈到调度室。

六、矿值班领导要负责洗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值班矿领导要对地面各岗位、场所进行查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八、各值班领导要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九、特殊期间矿领导值班另行规定。

十、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二十一、班组建设制度

(一)成立班组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二)成立综合考核组

组 长:马庭方

成 员:林庆海 赵长海 罗 军 焦长虹 高阳平 魏云亮

尚国彪

(三)考核评级办法

考核评定班组等级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含70分)为不合格班组;

2、考核评分在71——75分(含75分)为合格班组;

3、考核评分在75——80分(含80分)为良好级班组;

4、考核评分在81——85分(含85分)为一星级班组;

5、考核评分在86——90分(含90分)为二星级班组;

6、考核评分在91——95分(含95分)为三星级班组;

7、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为明星级班组。

(四)考核办法及要求

1、综合考核在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安全、生产、机电、学习、综合五项内容,分项实行旬检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月末一次性打出本月单项考核分,最后得出月考核分即定级分。

2、每月28日前由班组考核组组长负责召集考核组成员对各队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打分后将考核结果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在结算工资中奖罚兑现。即每月的奖励与处罚均与班组成员工资直接挂钩兑现。

3、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班组建设工作,要相应成立队班组建设考核小组,有专人负责班组建设的日常考核工作。

4、各单位要制定出全年班组建设规划,确定目标,充分发挥班组的基础作用,体现班组长责、权、利的统一,把班组建设考核结果纳入班组长的业绩考核范围。

5、各队必须建立和完善如下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与分配制度;

(3)班前会及全员记录制度;

(4)交接班制度;

(5)班前安全评估和个人危害因素辨识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和技术比武制度;

(8)机电设备使用维修制度;

(9)安全质量检查和奖罚制度

(10)隐患排查制度;

(11)正规循环作业制度;

(12)考勤制度;

(13)各类情况汇报制度;

(14)开展知识性员工学习和师带徒制度;

(15)班组长聘用制度。

(五)全矿班组情况(13个)

运转队:1个 通风队:1个 机修队:1个

施工单位:7个 部 室:11个

(六)考核奖罚标准

1、班组建设考核领导小组要对全矿21个班组的月末定级分进行审核审批,并且当月兑现奖罚。每月比照达标规划进行考核奖罚。奖罚标准如下:

明星级:考核分在95分以上,无轻伤及以上事故,工作质量达优良,班组无“三违”,奖励3000元;保持明星级班组每月奖励2000元;下滑到三星级班组不奖不罚;下滑到二星级以下罚款2000元。

三星级:考核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奖励200元;保持三星级班组奖励1000元;下滑到二星级以下罚款1000元。

二星级:考核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奖励1000元;考核分在90——86分之间的不奖不罚,考核分在86分以下,不含86分,罚款500元。

一星级:考核分在86分以上,不含86分,奖励500元,考核分在81—86分之间不奖不罚,考核分在81分以下,不含81分罚500元。

2、对全年保持三星班组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全年保持明星级的班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不按规划达标的班组一次性罚款5000元。

(七)考核程序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班组建设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按照第六项考核奖罚标准逐月考核兑现奖罚,对每月度公司考核奖罚结果要对应落实到各单位,矿每半年对各班组总结命名一次,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在10月份前向公司申报明星班组。

二十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要履行的职责

(1)要有职业病预治计划。

(2)建立健全全矿员工的职业病健康档案。

(3)有人负责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

(4)每年对接触粉尘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病者及时治疗,并调整工作岗位。

(5)加强工作场所噪音管理,发现噪音超标,及时采取措施。

(6)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3、工作场所影响员工健康的环境指标的有关规定

(1)噪声每年监测2次,由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填报噪声监测数据报表,并建档保存,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a.厂界噪声: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于65dB(A);

b.生活区噪声:夜间不大于50dB(A),白天不大于60dB(A);

c.井下各作业场所: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的,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耳塞,并检查耳塞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2)温度、湿度、风速、粉尘及影响井下环境的气体

井下环境由通风队具体负责监测,温度、湿度、粉尘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风速每旬进行一次检测,O2、CO、CO2每班进行检测(控制指标见下表)。

地 点 温度

(℃) 湿度

(%) 粉尘浓度(mg/m3) O2

(%) CO

(PPm) CO2

(%) 风速

(m/s)

掘进工作面 ≤26 ≤98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0.15

≤4

掘进面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0.15

≤4

进风巷 ≥2

≤26 ≤95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8

总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15

机电硐室 ≤30 ≤95 —— ≥19 ≤24 <0.5 ≥0.15

二十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二)环境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2、安健环部负责制定环境管理年度计划、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3、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抓好环保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百分之百合格。

4、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状况和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5、及时组织总结、交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

6、负责生产、生产辅助单位废弃物品的收集处置管理工作。

7、掌握环境保护现状,定期对现场管理、防护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符合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

8、负责组织单位准备、配合审核与评审工作,不断改进环境体系和环境行为。

9、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推广工业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及新经验。

10、做好设备维护,控制噪声排放。

11、负责地表塌陷区的检查和地表堵漏工作,完成专业范围内的其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环境保护运行控制措施

1、噪音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在有噪声源的地方安装前盖设消音棚,安装消音器,设隔音值班室。

(2)对场区高强噪声的厂房车间周围种植乔灌树木,形成隔音林带。

(3)作业场所采取措施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采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监测噪音情况。

2、污水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场区的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入黑炭沟污水处理厂,并按时按量向污水厂缴纳处理费。符合环保的要求。

(2)矿井水先经在井下处理后,即重复用于工作面生产需要和井巷的消防、喷雾灭尘,多余部分汇入副井井底积泥沉淀池,到中央水仓,由中央水仓抽至工业场地水处理间,经过处理后再重复用于井下施工,其余部分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生活服务部按照公司统一规划排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处置。

(2)井下产生的煤矸石、煤泥集中堆放到指定的排矸巷内,不准乱排乱倒。

(3)排至矸石场的煤矸石及时用土覆盖(覆盖厚度60cm)掩埋,平整并种植草籽,防止煤矸石自燃着火,污染环境。

(4)产生的棉纱、油桶、废油等固体废弃物,应分门别类回收到物资供应中心废品回收场处,由其按规定处置;不能回收升井的,采取措施、集中排放到指定的采空区且及时严密封堵,不留后患,以防造成污染,或对将来的环境产生影响。

(5)本安小组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扬尘的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主要扬尘点应建立喷雾洒水降尘系统。

(2)地面矸石山用沙土覆盖后,需洒水灭尘。

(3)辅运线路定期洒水灭尘,并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以防扬尘污染。

5、环境绿化美化按照“多绿化,少硬化”的原则进行。

二十四、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建立永久性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档案。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设置位置状况都要详细登记。

3、建立永久性检查,维护记录。

4、定期对各处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每月大检一次。

5、及时对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少数量维修不超过三天,较大数量维修更换由消防管理人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提交报告。

6、未经消防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变更摆放位置。

7、故意毁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除赔偿罚款以外,要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二十五、关于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神华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外包工程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

(三)职责

1、负责外包工程的招标工作。

2、负责外包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4、负责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安全管理内容

(1)外包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严禁以包代管。

(2)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及规定。

(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协议书前,告知安健环部(大修前10天,小修前5天,日常开工前3天)并通知承包方到安健环部签订《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不得再行转包。

(5)建设方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违反矿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制止、处罚、停产整顿、直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施工现场。

(6)承包方自备的施工机具、器具,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7)工程协议书签订前,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计划、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合格。

(8)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按一定比例预留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按合同要求相应扣减安全施工保证金。

(9)发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a、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b、把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记录和资料进行备份。

c、在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水灾、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机械伤害等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建设方须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工作“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谁审批谁负责,建设方负责对审查合格的“三措”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三措”前,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须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建设方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在什么地方设监护人、监护人由谁担任,须由建设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10)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a、开工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在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签字栏签字。

b、建设单位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场所,应指定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临时全面负责,且必须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承担。

c、建设单位工作负责人应在处理完紧急事务后尽快返回,返回时应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用工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承担。

d、未安排现场工作负责人员由建设单位领导负责。

e、建设单位领导、安全员以及安监员应经常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厂有关规定的违章现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停止其工作。

(11)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承包方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负主要责任。

b、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安全工作,并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井下现场的安全管理。

c、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中的“三措”,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d、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和建设方制定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e、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方应每年进行一次《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f、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g、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对建设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h、承包方必须接受建设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不按发生人身事故或不安全情况负责,必须立即报告建设方安全监察部门,同时按规定上报。

(12)承包方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监护工作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安全施工;检查安全措施保持完好;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13)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每天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对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应有记录),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4)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按时到安健环部参加外包工程安全分析会,总结安全情况,交流经验,接受教训。

(15)承包单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需更换或增加人员时,必须履行安全管理手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条件: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承包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及工种;

(3)施工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5)承包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6)建设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

3、承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1)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由厂部发给的入厂通行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着装符合《安规》要求,按规定正确戴好安全帽。

(2)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不符合“安规”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和人员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立即整改。

(3)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施工,施工时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触、碰运行中的设备,遇到问题立即与施工管理人员联系,并接受建设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建设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承包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建设方有权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施工管理人员等对承包责任人处罚建议权,由安健环部负责核准并实施。

(4)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应经常跟踪检查施工情况,若发现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有权停止其工作,并通知承包方负责人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在未采取措施前不得进行工作。

(5)承包方在施工中需要用电、气、水应向建设方提出申请,由施工管理部门协助解决。承包方不得随意挪用现场任何设备、设施,擅自接电源、气源、水源。

(6)确因施工需要,承包方需拆除原安全设施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有关部门同意,送安监部门备案。采取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承包方必须立即恢复。

(7)承包方必须按工程明确的施工区域进行隔离、挂牌施工、定置管理、设立符合要求的施工区域标志、警示标志,及时清扫整理施工场所,使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五)检查与考核

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十六、对外委施工单位检查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X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深入开展,实现煤矿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进而达到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依据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乌海能源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XXX煤矿基建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煤矿建井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是评定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主要依据,是安全奖惩和安全结构工资的基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综合得分在95分(包括95分)以上。

二级:安全综合得分在90分(包括90分)以上。

三级:安全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100分制考核,参加考核、评分的分为5部分,即安全管理:20分、掘进:20分、机电:15分、运输:15分、通风:30分。

第四条 在检查中如有缺项,可将该项目的分数加权平均到总项内容中去,折算方法如下:

综合检查得分=100×检查项目得分/100-缺项分。

二十七、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XXX煤矿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各施工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地执行安全监察工作,杜绝习惯性违章和多次发生的隐患,实现煤矿文明作业,安全生产,达到XXX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处罚办法适用于XXX煤矿各施工单位。

第二条 XXX煤矿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健环部。

第三条 本处罚办法以各施工单位违章的危害性、整改态度确定处罚金额。

第四条 本《办法》以日常安全检查,矿旬检和公司安监局巡检为依据。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我矿下发的各项通知及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落实的,处300~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新增添的施工队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接受三级安全培训,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七条 因饮酒工作时间内精神状态不好,其他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在班上精力不集中,严重影响工作的,处以本人50~100元罚款。

第八条 工作面作业时没有戴安全帽,没有配备自救器、矿灯,处以本人50元罚款。

第九条 井下登、爬、座矿车、箕斗和放飞车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工作人员井下睡岗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落实《作业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等没有相对应的资格证,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各施工队安全监察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所需的物资没有及时到位或以次充好,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没有成立安全应急预案小组和相对应的预案,没有安全内业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

第十四条 火工品管理按照《神华乌海能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四章 掘进管理

第十五条 掘进施工中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喷浆机司机、没有特殊作业证,处以本人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耙矸机出矸时,前方有其他工作人员,放炮前,迎头其他人员未撤出,操作人员启动设备时没有观察四周人员、环境就启动设备的,处以耙矸机司机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如:井壁四周有渗水,顶板有移动,煤层有呲呲声响,瓦斯探头超标报警,设备出现异常等,处以50元~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锚杆、锚索数量、间、排距不符合规程要求,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要求,处以当班20元/根的罚款。

第十九条 空顶距离超过规程要求,工作面有超规范要求的伞檐和活石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耙矸机或掘进机前后矸石、煤杂乱,不及时清理,巷道内文明生产差的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巷道内积水超过规范要求,粉尘超标处以3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裸体巷道有超挖、欠挖情况,并且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20元~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掘进头前的地质水文资料不详细,煤层瓦斯含量赋存不确定,没有采取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井下照明差,光线不好,严重影响安全工作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 顶板破碎或易跨落,没有采取预注浆加固或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巷道内没有避灾路线或路线不正确、不全面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所需材料没有检验合格证等必须的证件,没有按设计要求定期做报实验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班工程质量验收没有严格落实,质量不达标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的作业规程不科学、存在严重隐患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三十条 井下通风能力满足要求,各工作面风速、风量如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有测风旬报表。测风结果与实际不符或没有测风旬报表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风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如不符合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每缺一项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风筒吊挂整齐,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不允许无计划停风,出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没有备用风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风筒破损漏风要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队故意损坏风筒或使风筒破损严重人员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随意拆除工作面正在使用的风筒,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工作,监控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维修校正,如有故障及时修理,修理不及时或不定期校正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各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按照要求悬挂在工作面,瓦斯探头超距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井上、下必须设消防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器材完好,否则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井下杜绝存放氧气和乙炔气等气瓶,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经项目部经理批准的安全措施,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水幕要覆盖巷道全断面,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否则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启防尘水幕,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巷道积尘未及时按照规定清理,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破坏防尘设施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未随身携带瓦斯检查仪,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对井下瓦斯进行检查,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出现瓦斯牌板填写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符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必须三对口,检查发现不对口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空报瓦斯、虚报瓦斯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临时停风地点未做到立即断电撤人,未设置栅栏、警示标志,处以 1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仪器必须保持完好,及时调校,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出现瓦斯超限现象及时报告调度室,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机电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检查出不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矿用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有MA标志。防爆电器入井前应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临时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2、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3、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性试验,且有试验记录,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4、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严格按《规程》第459条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0元罚款。

5、井下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配备双光源矿灯,矿灯必须实行灯牌管理,并建立领用制度。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1、严禁采用铅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2、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电缆钓钩悬挂,应有适当的弛度,使之能自由坠落,并确保高度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

3、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距离应大于100mm。

4、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禁封堵管口。

5、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电盒。芯线必须用齿形压线板(卡抓)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绞车说明书;

2.绞车总装配图;

3.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4.电器系统图;

5.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6.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7.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8.事故记录簿;

9.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10.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11.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空气压缩机

1、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动作可靠,压力表要定期校验,并有自运行之日起完善的校验报告。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2、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60℃,并装有热温、断水、断油保护装置。

3、风包在地面时,应装置在阴凉处;风包上必须装置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设有检查孔,并应定期清理风包内的油垢。大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的压缩机压力做水压试验。

4、井下压风管路不得有漏风现象,在压风支管接口处必须装设截止阀。一处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200元,扣管路使用单位50-100元。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条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一条达不到规定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违法规定一项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矿车之间、矿车与勾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符合标准、不能自动脱落的连接装置和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负荷的拉力试验,要有试验报告。没有检测或检测记录不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用不符合规定的联接装置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提升轨道上下口均应安设直通调度室的电话。采掘工作面的电话安装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没有装设电话或电话不完好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运输管理

第七十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施工单位,每一项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七十二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七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处以5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项目部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车场和各甩道口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绞车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项目部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处以200元罚款。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对绞车司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处以500元。

第八十四条 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副井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处以100元罚款。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不按规定跟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时,严禁箕斗运行。否则,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九十条 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处以200元罚款。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处以100元罚款。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处以100元罚款。三、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元罚款。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3.5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矿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处以500元罚款。二、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对挂钩工处以10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对挂钩工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六条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输)对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处以500元罚款。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施工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100元罚款。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处以100元罚款。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或挂在胸前,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对未持证上岗的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有证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柴油机车在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员工未参加或未注意听班前会,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未完全更换工作服,或更换了化纤衣服,处以 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戴不防爆电子表入井,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带烟火入井,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领用或未检查便携式瓦检仪完好,处以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接受入井检身,酒后入井,处以50--100 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井口检身员未进行入井检身,处以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入井人员未进行入井登记,处以50元罚款。

第九章 地面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入施工场地,工人未穿工作装、未戴安全帽,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械套丝戴手套操作,处以2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气焊工在进行电焊和气割操作时,未佩带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未戴过滤式口罩,衣领袖口未全部扎紧,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气焊工使用焊、割炬粘有油污,各阀门不灵活、有漏气现象,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电气焊工使用的氧气、乙炔瓶,间距未保持在5米以上,且乙炔瓶未放置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气焊工在电焊、气割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未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处以5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未掌握一般安全用电知识,作业时未穿戴胶鞋和绝缘手套,电源开关箱没有有漏电保护器、闸刀,无接地,处以100罚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八、健康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要履行的职责

1、要有职业病预治计划。

2、建立健全全矿员工的职业病健康档案。

3、有人负责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

4、每年对接触粉尘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病者及时治疗,并调整工作岗位。

5、加强工作场所噪音管理,发现噪音超标,及时采取措施。

6、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三、工作场所影响员工健康的环境指标的有关规定

1、噪声每年监测2次,由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填报噪声监测数据报表,并建档保存,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1)厂界噪声: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于65dB(A);

(2)生活区噪声:夜间不大于50dB(A),白天不大于60dB(A);

(3)井下各作业场所: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的,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耳塞,并检查耳塞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2、温度、湿度、风速、粉尘及影响井下环境的气体

井下环境由通风队具体负责监测,温度、湿度、粉尘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风速每旬进行一次检测,O2、CO、CO2每班进行检测(控制指标见下表)。

地 点 温度

(℃) 湿度

(%) 粉尘浓度(mg/m3) O2

(%) CO

(PPm) CO2

(%) 风速

(m/s)

掘进工作面 ≤26 ≤98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0.15

≤4

掘进面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0.15

≤4

进风巷 ≥2

≤26 ≤95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8

总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15

机电硐室 ≤30 ≤95 —— ≥19 ≤24 <0.5 ≥0.15

二十九、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作业人员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意识,有效制止“三违”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

1、生产作业人员每班作业必须按要求签定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并在责任单上签字。

2、自保、互保、联保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上各项管理制度。

3、互保、联保人员发现对方有“三违”和“三违”倾向时,必须立即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通知安检员有权解除互保关系。

4、互保、联保人员任何一方发生人身事故,严格按《平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互保、联保人员任何一方出现“三违”事件,对联保人同样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既兼顾了职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 体现了奖优罚劣、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制定此制度。

2、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3、奖励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惩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 情节严重的。

(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扰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

(10)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 , 致使矿井技产后在安全或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发现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 , 又不及时报告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三十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各外委施工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抓好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使用安全可靠,按照国家有关火工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煤矿所属各部门、区队以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条 我矿成立火工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

组 长:田武强

副组长:苗继军 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 刘国章 林庆海

成 员:罗 军 赵长海 魏云亮 高阳平 刘金会 尚国彪

刘瑞英 焦长虹 纪连江 牛银生 李其军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军 王守国 张恒彪 常权国 冯金章康 军 黄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志宏 王 俊愈建强 杨国强 刘 岗

第三条 我矿所属各外委施工单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区队、科室)为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凡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无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缺一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火工品领导小组是火工品日常管理的组织机构,对所辖范围的火工品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各外委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物资供应部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和保卫科全力配合;安健环部负责火工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供应部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发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部部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掘进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一把手”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随时对各施工单位的火工品管理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矿安健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我矿火工品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火工品管理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公安机构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期限检证换证。以上证照到期未及时换证而继续从事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的,罚款5000元。

第十一条 爆破工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非专职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发现有非专职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各外委施工单位要健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运输、清退、销毁等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记录要齐全,且记录保存二年备查。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或记录不全的,在期限内未整改罚款200元~500元。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于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和监控。

第三章 火工品储存

第十四条 火工品到各施工单位后,由监理和施工单位供应部门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由供应科组织人员入库,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保存二年备查。账目不清、帐物混乱的罚款200元~500元。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地面火药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的设置、布置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地面库区的避雷设施、消防设施、防静电设施等安全设施及防鼠板必须齐全可靠,并设专人管理和维护。安全设施不全的、或不可靠的,并在期限内未整改的罚单位5000元,并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

第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完善监控系统;具有可靠的“人防、技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设专人看护的,罚单位负责人2000元。看管人员脱岗罚款200元。如有爆炸物品丢失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各施工单位地面火药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存放爆炸物品的地点、位置、数量、品种都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专库专存,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严禁库存超贮,否则对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如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易燃、腐蚀性物品等)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要及时清理库区内的杂草。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内。有违反本条规定一项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库内要保持干燥,严防高温,否则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登记存档(要注明姓名、人数、进出时间等),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火工品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反库台帐”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火工品的发放、领退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不严格执行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 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在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内进行。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炸药箱和发爆器。在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辅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火药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室内,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档案(卡片),无论井下或地面火工品库都必须做到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2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管理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发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发放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井下或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日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出现涂改,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火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上锁,钥匙有专职放炮员保管;火药箱和雷管箱的存放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火药箱和雷管箱未上锁或锁和吊扣不起作业的,罚款300元。雷管、炸药箱在工作面时雷管箱、炸药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专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否则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组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药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还要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在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井下或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有权在下一班停发管药,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现遗失1发雷管或1卷火药,经查明核实遗失单位后,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 火工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五章 火工品的运送

第三十六条 经由地面道路运输火工品时,火工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火工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 地面运输火工品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装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 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运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井筒运送运输爆炸物品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运送火工品前必须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罚款。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材料箱、运送其它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违者罚款200元。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类爆炸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违者罚款300元。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爆炸材料人员不得超过4人,违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爆破工携带火工品上下井时,其他人员严禁同罐(车)上下,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携带火工品的爆破人员不得在交接班时间内乘罐(车)上下,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雷管由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井下巷道运输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炸药和雷管混装的、运输雷管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0元。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由火药库直接向作业地点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违者罚款500元。发现电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个容器的,罚款1000元。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者,罚款200元。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作业,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三节 井下爆破”条款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违反本条款的按下列条款处罚:

1.非专职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罚款500元;

2.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500元;

3.爆破工未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罚款300元;

4.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炸药和雷管的种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0元;

5.炸药、雷管在井下乱扔、乱放、或未按规定分开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箱内的,一次罚爆破工100元;

6.装配起爆药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罚爆破工200元;

7.违规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罚款500元;

8.爆破母线、连接线和发爆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300元;发爆器把手、钥匙的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爆破工200元;

9.爆破前的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而进行爆破的,罚款500~1000元;

10.不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内容、或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相悖的,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条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十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3、矿井事故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其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十类。

4、按照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里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或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5、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确认,按级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应在当月末报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定期上报,直到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6、事故隐患的整改执行“四定”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资金材料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驻矿安监处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负责统计上报工作,且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8、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C级事故隐患整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A、B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9、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生产。

10、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要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根据《防治水规定》,检查“施工单位水害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定期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各施工区及主要涌水点进行涌水量测定,并建立台账。

3、对施工单位搜集整理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检查、核实。

4、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探放水设备。

5、施工单位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

6、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汛情、水情,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雨季三防”防治措施及落实情况。

8、雨季前,全面检查井下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等,清理水沟、水仓,以确保正常排水。

9、及时掌握临近矿井的采掘情况,以便制定相应的防水措施。

三十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矿工程质量的提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安全与质量的高度统一性,使各主要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矿成立工程质量领导小组,分设4个专业小组。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三、单位开工前,由矿组织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站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审批后报矿方备案。具备开工条件后,施工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审批后具备开工条件方可开工。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各种资质、规章制度,对进场设备、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质量进行日检、旬检、月验,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

五、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每月下旬组织矿方、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院对成巷进行验收。

六、由矿方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质检站、设计院对单位、单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七、矿方、质检站、监理单位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齐全或与工程进度是否同步。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需提前报验,经矿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隐蔽。

九、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十、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事故由矿方报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按合同要求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十二、每周周三由矿方组织参建单位召开工程例会。

附:质量验收标准

1、矿建工程质量依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09-94;

2、机电安装工程质量依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

3、土建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十五、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1、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责任制层层负责,矿属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必须与安全情况挂钩,矿领导由公司考核,部室、区队领导由矿考核,班组及个人由部室、区队考核。

2、所有被考核部门或人员的经济效益由三部分组成,即: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生产工作任务各占一定比例,总数为100%

3、矿、部室、区队、班组按照上级要求必须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逐级认真考核,切实兑现。

4、所有的考核办法及细则必须按照上级要求或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调整,重点突出安全管理。

5、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的落实与监督:矿对各个部室、区队的考核由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矿副总经济师共同监督,部室、区队对班组的考核由安健环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共同监督。

三十六、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1、X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

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贯彻、执行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矿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部门及单位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单位或人员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在发生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两级公司有关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7、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本矿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健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8、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9、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0、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11、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3、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15、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矿安健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2、发生下列事故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矿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4小时以上;

②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③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井下突水;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部室、区队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5、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开除。

(3)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降级或开除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方应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6)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矿负责配合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追查。

(7)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由神华集团或乌海能源公司决定。

(8)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下列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矿方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由乌海能源公司进行调查:

(1)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2)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掘进工作面停产的;

(3)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4)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的;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2、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未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财产损失的,矿方不参与事故追查,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3、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并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内或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内的,由矿领导牵头,安健环部组织事故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当影响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乌海能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追究调查。

4、外委施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方,由矿方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事故的追查,施工单位和矿方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煤矿所有在籍机电设备(部件)、缆线从选择评价、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原则:

1、人、机、环境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2、坚持选型、采购、储存、使用、检修、报废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3、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4、坚持严格考核,奖励与处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内容:

设备管理工作指对选型、购置、配备、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的计划检修、设备事故处理、压力容器管理、设备技术改造、更新、报废、移动、调拨、设备的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要求:

1、及时合理编制各类计划和规划。主要包括设备的大、中、小修计划;备品备件计划;材料外购计划;矿井中、长、短期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计划,技术的业务培训计划。

2、针对设备的特点,制订科学的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购进设备应考虑:防爆性、可靠性、安全性、节能性、耐用性、维修性、环保性、成套性、灵活性、通用性、互换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因素。

4、逐步建立设备卡片,登填设备台帐,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和表格,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5、做好设备的润滑、紧固、调整、清扫、防腐,防锈等日常维护工作,实行设备三级保养制。

6、压力容器的管理:

各种压力容器及时办理使用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可靠、定期检查、定检率100%。

7、防爆设备的管理:

未经许可,不允许非防爆设备入井。建立严格的检测失爆设备的制度和手段。

8、阻燃设备的管理:

未经许可,非阻燃皮带、缆线、材料不允许入井。

9、固定资产报废:主管设备部门组织鉴定、申请,由分管矿长或总工批准,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共分十九章,一四二条。

二 管理体制

第六条:全矿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矿、队(车间)、班组三级负责制。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一名队干(队长或技术员)兼任设备管理员;各运行、检修、维护设备的班组,专业小组要有一名班组长兼任设备管理员,把专管和群管结合起来,做到班组分段包干,包机到人,使全矿所有的设备都能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所有主要专业设备均要固定操作维护人员,固定检修人员落实责任与范围,严格执行包机责任制。

第九条:凡机电设备的操作工,维修工调动后,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操作设备。

第十条:矿属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按固定资产建立各自的设备台帐,一式两份,自留一份,每月送机电动力部备案一份。

三 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

第十一条:跟据生产要求,结合机电设备的配置情况,由机电动力部在每年年末向矿上提交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送矿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内容负责购置,其它部门无权直接向矿上提交设备计划。

第十二条:新购设备入库前,由机电动力部组织牵头,矿设备管理员档案员、专业技术人员、库房保管共同参加逐台(项)进行详细验收。

第十三条:凡购进设备入库质量粗糙,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或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者不得签字入库,应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购进的设备属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设备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者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直到设备部件齐全,工具资料齐全时,方可签字入库。

第十五条:凡入库的设备,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必须在“到货设备验收单”上签字。

四 库房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库房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机电动力部批准,无权随意发放库存设备。

第十七条:库房保管员应精心保管好库房设备,做到台台设备整洁,随机配件及部件齐全,如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库房保管人员及矿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要详细验收,签字建帐,每月月底向机电领导,提交设备库存报表一份。

第十九条:库房保管员和矿设备管理员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设备核查工作,对于库存时间过长并对矿井近期生产没有用途和闲置设备应向矿领导提交处理意见,以减少库存设备资金占用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材料库房严禁存放设备和10mm2及以上缆线。

五 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

第二十一条:全矿机电设备的内部调拨权属机电动力部,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权私自处理,对外调拨或借用。

第二十二条:对外调拨设备一律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调拨手续。调拨设备资产值为: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增值额。调出、调入单位无权更改调拨通知单所列设备,调拨设备的全部配套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已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未增加固定资产值的库存配件按有价转让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租借的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核实是停用闲置设备,并报主管矿长审查、矿长同意后,才能与租借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标准由经营管理部提供,包括设备的 基本折旧费、大修理提成和管理费。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检修(中、小修)、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设备用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归还,并由机电动力部组织验收合格入库后,方可注销合同。设备如有损坏或部件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修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领用,发放实行单据负责制。即:设备发放单位只有接到由机电动力部签发的“设备发放通知单”后,方可发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领用,发放手续由各基层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代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领导代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领用前由各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领用手册,机电动力部审批后,出具“设备发放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经机电动力部审批后需出库的设备均由机电队负责进行试运转(大型成套设备除外)。对于需入井的电气设备还必须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待一切合格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凡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部位及内容,检修人员;还应有“设备验收单”详细记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结果,无上述记录或内容填写不认真者,机电动力部拒绝发放设备。

第二十九条:更换设备,原则上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须经机电动力部同意在办理领用手续后24小时内必须交回更换下来的设备,以便及时检修备用。

第三十条:对于新出库的设备,由机电动力部会同库房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一条:设备领用后,领用及发放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在当天持各自的设备保管手册在机电动力部共同办理建、销帐手续。

六 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

第三十二条:机电设备一律坚持谁领用,谁回收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机电设备的回收实行票据负责制。即:设备回收后,回收单位只有凭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出具的“设备验收单”方可在机电动力部进行销帐。

第三十四条:凡回收的设备一律由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指定具体存放地点,放置整齐。基层单位材料库房不得存放设备,否则,要追究私自存放单位领导及设备管理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备的回收,交接手续由各基层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参与,如遇特殊情况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代理。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闲置的设备或部件应及时回收入库,对不按时回收者,机电动力部将下发“设备回收通知单”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单24小时内将设备交回,否则,按其拖延时间追究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员的经济责任,对于当班升井的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当班交到库房,严禁在地面过夜,若造成设备丢失,在那一个环节丢失追究那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回收设备时,由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和回收单位管理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设备各部件齐全、无损坏、煤泥等清理干净的情况下机电动力部方可出具“设备入库接收单”否则,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现场清查损坏、丢失情况,根据丢损情况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若遇回撤工作面等需回收大量设备时,回收单位必须按要求将设备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分类码放,通过机电动力部验收不符合要求者,由机电动力部酌情进行处罚,并责令按要求重新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在回收过程中,若造成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丢失及损坏部件由供应部门按原值划价,机电动力部出具“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经营管理部扣款。

七 机电设备的润滑

第四十条:机电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必须做到“五定”“三过滤”。即:定点,定油,定量,定时,定人;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

第四十一条:设备的日常检修人员,必须做好各润滑点的周期性润滑工作;保持所有设备润滑装置及系统管路的清洁,齐全和畅通。

第四十二条:因设备润滑不及时,造成损坏设备部件者,按损坏设备(部件)的原值追究检修人员以及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要严格遵守换油操作规程,严防油脂污染,按润滑油(脂)消耗定额及设备检修换油计划对设备润滑部位进行清洗,润滑;保证设备润滑系统和换油工作质量;同时要节约用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设备润滑卡片”。应将回收的废油封存处理。

第四十四条:机电设备选用润滑油(脂)必须以该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油脂为准,尽量避免代用,若一时没有合适的润滑油而必须代用时,要遵循润滑油(脂)代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配合钳工要对运行中设备的油料进行定期巡检,发现油质变化,出现异常状况,影响润滑效果,应立即将原有的润滑油清理干净,进行换油。

第四十六条:设备操作人员若发现设备润滑不良,引起设备部件磨损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主扇风机出现上述情况时,通知有关领导,并起动另一台备用风机),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润滑状态。

第四十七条:设备日常维护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润滑系统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领导,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查。

第四十八条: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每月定期对现场润滑情况及润滑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没按规定润滑设备或润滑记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罚。

八 机电设备的检修

第四十九条:矿属各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备检修范围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计划,使设备的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

第五十条:设备检修前,必须做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

第五十一条:凡设备的检修属中修以上者,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为各单位专业主管人员。

第五十二条:每一工作地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升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动力部同意。

第五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检修实行统筹安排超前强化检查和设备检修质量责任单三结合制度。每天要保证4—6小时的检修时间,交接班必须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每班对检修工必须定项目,定任务,定质量,检修班带班队长(技术队长)负责检修项目质量的监督及落实工作。设备检修后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影响生产或出现新故障,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机电维修队应按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

第五十五条:设备检修后,必须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并有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下月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材料计划报送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审查汇总后下达到各检修单位。

九 设备检修后的验收

第五十八条:设备检修后,实行矿,队两级重复验收制,即:首先由各队技术员(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确认达到检修目的和检修质量要求后,通知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人员复检,并在检修质量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十九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大修理后,由机电动力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检修工和操作员共同参加质量检验,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和“主要机电设备履历簿”内。

第六十条:机电设备检修后的验收标准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第六十一条:机电设备验收方法:

1)检查隐蔽部件的检修记录;

2)根据设备检修记录按标准对设备外露部件进行检测;

3)安全装置进行动作试验;

4)通过合理手段对设备(单机)进行空载试运转,观察其运转状况,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有条件带负荷试运转的设备必须带负荷试运转;

5)防爆电气设备要对其防爆指标进行详细检查。

第六十二条:电气设备入井前矿设备管理员会同领用单位技术员(设备管理员),两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杜绝失爆电气设备入井。

第六十三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检修标准考核,按规定程序验收,并对检修设备做出效果评价(将验收结果,遗留问题记录在案),作为以后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十四条: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试运转或出库使用,若使用或试运转设备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十 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五条:为了加强矿井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把安装工程质量关,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各机电安装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照以下条款。

第六十六条: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依据为《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第六十七条:固定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1、各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装方案设计,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标准、工序安排及工期控制等内容。

2、各项工程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本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3、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

4、各项工程的每个分项工作完毕后,施工技术员认为符合标准后,通知机电动力部复查验收。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机电动力部、监理公司、设备使用部门等单位根据施工记录逐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

6、验收时必须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不少于标准规定时间。

7、安装工程质量资料及报告统一汇总后交机电安装部资料室存档。

第六十八条:设备、设施的安装:

1、设备、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该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由机电动力部、监理公司共同审核。

2、安装工程遵照行业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安装。

3、工作面安装前,矿上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安装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所有参与安装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安装设计,明确各自的职责。

4、在施工过程中机电动力部、设备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安装单位每班必须有领导现场跟班。

5、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每天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其工程进度,当每个分项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6、工作面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申请,由矿领导、机电、监理、调度、安检、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后所有验收小组成员方可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第六十九条:临时用设备的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1、临时用设备的安装质量参照MT5010—95标准进行。

2、设备安装时本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3、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机电动力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验收结束后,施工单位将施工中的所有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交资料室存档。

第七十条:对于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安装工程,除限期整改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 管路、缆线敷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一条:依据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为了杜绝管路、缆线敷设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矿属各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七十二条:管理范围:

1、变电所至各配电点的缆线(包括架空线路)敷设由机电队管理;

2、配电点以后的缆线(包括照明、信号)敷设由各使用单位按已划定的范围负责实施;

3、通讯、监测缆线的敷设由信息中心负责实施机电动力部监督施工质量;

4、主排水管路由机电维修队管理,井下其他管路的敷设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5、地面供水管路由调度室负责管理,物业公司负责维护。

第七十三条:管路、缆线的敷设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第七十四条:从地面变电所馈出的动力电缆原则上一律按标准采用电缆沟敷设,各机房、场地、办公室所敷设的通讯、监测、照明缆线严格按《煤矿工业机电安装质量监督》(电气部分)执行。

第七十五条:井下变电所馈出的电缆以及掘、机、运、通巷道电缆必须严格按标准沿巷道侧帮上钩敷设。

第七十六条:管路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

第七十七条:全矿所有缆线、管路在安装敷设时必须要有设计。

第七十八条:各项工程施工前,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施工设计,掌握施工标准。

第七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第八十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确认质量合格,再通知机电动力部和监理进行验收。

第八十一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管路、缆线敷设工程,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以《机电设备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 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

第八十二条:凡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原因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时间达到《设备管理规程》规定的均属于机电事故,必须严格进行分析追查。

第八十三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动力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

第八十四条:对发生的各类机电设备事故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调查分析:

1)接到事故通知,1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部室、队、班)详细检查事故现场,准确记录事故损失影响范围判断事故性质;

2)组织设备操作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调查;

3)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4)按有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处理;

5)根据原因分析,由机电动力部制定详细、周密、操作方便的防范措施,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6)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之内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十五条:对于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及调查都必须有事故报告,并由机电动力部存档,以便计算各单位的机电事故率。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在设备日常维护当中,对设备所出现的故障都应分析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凡因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人为因素导致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除严格按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其单位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

十三 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

第八十八条:机电设备的改造、更新,由机电动力部根据现有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矿井发展规划在上年10月前提交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批准。

第八十九条:一般设备的改造计划,由机电动力部提出方案,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对于主要设备的改造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批准。

第九十条:设备改造所需费用比购置新设备要少,经济上要合理。

第九十一条:设备的技术改造,要结合设备的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费的70%时,费用从大修理资金中提取。若超过时,应列入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费中安排解决。

第九十二条: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费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三条:设备的更新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的,维护费用高或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

第九十四条:机电设备符合下列情况需更新的,机电动力部提出设备更新申请,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经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机电管理中心。

1、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的老、旧设备;

2、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虽可继续使用,但市场上出现更先进,经济上合理可以取代的设备;

3、通过修理虽能达到一定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格80%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5、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第九十五条:对于更换下来的设备,要报矿领导及时进行处理,短期内不能处理者必须交回库房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卸设备零、部件,违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四 机电设备的报废和封存

第九十六条:报废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上报机电动力部逐级进行审批。必须由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及财务等部门成立鉴定小组提出设备报废意见,具体办法按《煤矿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折价入帐,入库保管;无使用价值的作废料处理。

第九十八条: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的清查,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

第九十九条:报废设备根据凭证及时消除台帐和财务帐号的资产登记冲减设备原值,原有资产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一○○条:报废设备的残值和变价收入,必须用于设备改造、更新的专项基金。

第一○一条:对于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不包括备用、季节性用、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设备),都要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二条:设备封存前必须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查,并填写“设备技术鉴定书”,经矿长审批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第一○三条:封存的设备必须是完好的,损坏或缺零部件的设备,必须先修好后再进行封存保管。

第一○四条:设备的封存和启用必须办理正式审批手续,最短封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五条:设备自批准封存的次月起停止提设备折旧,自批准启用的次月起计提设备折旧。对于封存不及时而造成设备损失或零部件丢失的单位,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五 电缆管理

第一○六条:为了加强矿井高、低压电缆的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可靠,全矿电缆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

第一○七条:机电动力部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安排进行合理调配,新电缆到货后,供应部及时通知机电动力部进行验收,并造册登记。

第一○八条:需要电缆的单位必须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动力部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帐卡并出具:“发放通知单”方可领用。

第一○九条:电缆用完拆除后,由使用单位将电缆回收交库(基层单位材料库房不得存放10mm2及以上的电缆)回交单位只有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回收验收单”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第一一○条:使用电缆的电压要和实际电压相符,严禁不同电压等级电缆互相替代。电缆的敷设、悬挂、盘放、连接必须符合要求,不准压埋受挤、水浸、拖地及超载运行,不准作扶手、拉绳使用。

第一一一条:高、低压电缆的日常检修由机电动力部负责安排,新电缆和检修后的电缆,都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定,高压电缆要做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一二条:对于私自偷卖或故意损坏电缆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 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 设备记录管理及信息的采集处理

第一一三条:记录的发放、收集办法:

1.设备记录的发放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各工种设备的运行日志等记录由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在机电动力部领取。

2.各工种设备记录发放种类以“质量标准化”中的要求为准。

3.设备记录收集工作由各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按月收集汇总整理后由本单位存档。对于大型固定设备、综采设备及重要生产环节的关键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汇总后于本月28日前交机电动力部存档。

第一一四条:各操作工、检修工记录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必须认真按记录中规定的内容填写,严禁在记录上乱写乱画。

第一一五条:设备运行过程中,各工种操作工要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认真观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本队领导及调度、机电部门汇报,并作好设备记录,记载设备故障原因尤其是设备缺陷。以便于检修时处理。

第一一六条:单位负责人或带班队长每天至少要对各班设备运行情况检查一次,对各操作工种记录中所反馈的信息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一一七条:机电动力部除每月检查记录外,还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工种记录所反馈信息的处理情况。

十七 机电设备配件、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督

第一一八条:机电设备配件的采购应遵循“谁生产主机,谁提供配件”的原则。

第一一九条:所有采购的机电设备及主要配件质量认证、监督工作由机电动力部承担。

第一二〇条:配件计划的填制

1、矿属各单位填制的机电设备配件的采购计划,必须经机电矿长审批后,供应部方可负责落实采购。

2、矿属各单位填制的月度配件消耗计划必须按时提交机电动力部,经审批后,再由供应科根据库存情况填制采购计划。

3、机电设备的库存备件,由机电动力部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填制采购建议计划,供应科清库后编制采购计划。

4、主要机电设备配件采购计划由机电动力部指定采购厂家,供应科按指定的厂家及时组织采购。

第一二一条:配件到货后的验收

1、主要生产设备配件、大型材料到货后,由机电动力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参与逐一进行详细认真验收,两方缺一者验收无效。其它一般性材料到货后,由供应科验收。

2、通用标准件的验收办法

1)对于成批到货的螺栓、轴承等通用标准件,采用抽样验收的办法。验收人员应详细检查样品的外表有无损伤或其他缺陷。

2)经外观检查确认其外部无缺陷时,可进行入库登记,但暂不办理入库手续,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设备的验收办法

1)按照采购计划及装箱单逐台核对型号(图号)、规格、生产厂家。

2)按照资料逐台复核有关参数、尺寸。

3)外观逐台详细检查,确认有无损伤及缺陷,查看“三证”及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煤专配件,还应查看是否有行业安全标志。

4)对于有条件测试其性能指标的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5)经以上步骤检查合格后,可进行入库登记,办理到货验收验收手续,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才可办理设备运行验收手续。

4、设备的质量认证

1)采购的设备在验收过程中不符合第2条1)、第3条1)、2)、3)、4)中的任何一条时确定其质量不合格。

2)对于外观检查或简单的测试手段无法判定其质量,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达到使用周期提前损坏者,经机电动力部核实确属产品自身缺陷所致,确定为质量不合格。

第一二二条:对于采购的设备,经申请单位、机电动力部验收检查确认属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限期退货。

十八 机电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二三条:为了加强机电设备安全的全面管理,完善机电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XXX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1、防爆检查

煤矿隔爆设备必须有隔爆标志、防爆合格证等。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具有隔爆标志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机电动力部设备隔爆检验员检验,确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等的有关规定,才能允许入井。

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等的防爆要求,杜绝出现失爆现象。机电动力部防爆检查员在各基层队机电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据《电气防爆标准》对井下使用的隔爆电气设备每周进行一次防爆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失爆必须当场处理。井下出现电气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明火打点明火启动设备,罚责任人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完好检查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巩固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设备维护质量,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对机电设备完好进行全面检查。

完好检查是以《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为依据,对矿井井上下所有的机电设备进行的全面检查。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每周的周五进行一次完好检查,届时由各队机电负责人陪同检查。每次检查的设备台数不能少于20台,且一个月内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检查到。

设备完好率、五小电器合格率计算公式:

四次完好检查得出的设备完好率的平均值为当月设备完好率。各队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0%,五小电器合格率达到95%,高奖低罚。

检查出的问题由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基层单位按照整改通知书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负责复查,不按规定时间整改一条罚款50元。

3、质量标准化检查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途径。

十九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二四条:机电要害场所包括下列单位: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抽风机房、矿灯房、以及其它机电要害场所等。

第一二五条: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矿领导、机电动力部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场所的,必须由矿、机电动力部领导陪同进行登记。其它人员进入场所必须有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

第一二六条: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第一二七条: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参加检修人员必须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

第一二八条: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第一二九条: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第一三○条: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

第一三一条: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

第一三二条: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

第一三三条: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

第一三四条:要害场所必须存放充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二十 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一、高压供电

第一三五条: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机电动力部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第一三六条: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动力部要有以下图纸。

㈠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㈡高压供电系统图。

㈢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㈣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㈤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第一三七条: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第一三八条: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第一三九条: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动力部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一四○条: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一四一条: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第一四二条: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第一四三条: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一四四条:地面35KV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四五条:机电动力部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一四六条: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然后方可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

第一四七条: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出现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当设备和线路需要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通知,并汇报调度室。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第一四八条: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第一四九条: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动力部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第一五○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一五一条: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一五二条: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动力部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需机电动力部批准。

第一五三条: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85%。

三、停送电管理

第一五四条: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时,由施工单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机电动力部审批。当影响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矿领导批准。调度室、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调度室;35KV停电报告提前二天报供电局审批;无停电报告,严禁停电。

第一五五条: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第一五六条: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板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警示牌。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第一五七条: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路线,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第一五八条:停电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当同一线路有几处工作时,每处都要检查,然后方可联系送电。检修后,送电操作要先试验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五九条:高低压停电时,和恢复正常送电后,均必须汇报调度室,特别是影响扇风机供风的区域。必须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布署措施后,方可停送电。

四、防爆电器设备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六○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一六一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㈠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㈡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一六二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㈠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㈡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㈢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㈣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一六三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一六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㈠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㈡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㈢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一六五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一六六条:矿用变压器在安装前检查有无漏油和损坏的现象,在井下加入变压器油时,应防止灰类、杂物和水滴入变压器中,变压器油的耐压在运行中是25千伏,新安装的是30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须符合规定。电缆与变压器连接应通过接线装置,接线要牢固,并将电缆卡紧。

第一六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必须经主管电气技术员、设备组、施工单位,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细则》的标准进行验收,主要供电场所必须机电矿长、总工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准运行。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各单位维护员和司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㈠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㈡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㈢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㈣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㈤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㈥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㈦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㈧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㈨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一六八条:低压防爆开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㈠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㈡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㈢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㈣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

第一六九条:煤电钻

㈠铝金属外壳必须完整无缺,机械传动部位必须灵活。

㈡各部螺丝垫圈必须齐全拧紧。

㈢引入电缆心线必须连接在防爆线座上,严禁与原接线连接。

㈣煤电钻必须由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严禁停掉不用。

㈤插销的插座必须在电源上,插头接在电钻侧。

第一七○条:煤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㈠缺丝少件,各防爆面间隙过大,开关连接盒间隙大于0.2mm操作手把间隙超过0.3mm者。

㈡进线装置不完整,防爆面有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接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

㈢风叶与外壳碰撞,缺少风叶者。

㈣其电阻值低于1兆欧。

第一七一条:五小设备的检修,由五小电气设备修理组统一修理。

㈠修理质量标准符合《神华集团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对电器设备要求的标准。

㈡检修好的五小电气设备,机电动力部技术员和设备管理有关同志验收,合格后发给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单,方可入库备用。

二十一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一、管理制度

①一般规定

第一七二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利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七三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一七四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机电动力部有分管设备的组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一七五条:机电动力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动力部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一七六条: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动力部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机电动力部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动力部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一七七条:机电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动力部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队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②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一七八条: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副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一七九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部负责通知机电动力部、企管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动力部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部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一八○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一八一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动力部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动力部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③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一八二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一八三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一八四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一八五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一八六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动力部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④设备后期管理

第一八七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动力部提出报告,机电动力部汇同生产技术部研究解决。

3、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0-60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动力部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动力部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动力部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一八八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一八九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动力部,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一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动力部应汇同安健环部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一九二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动力部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一九三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动力部及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动力部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动力部负责。

第一九四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安健环部、机电副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一九五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动力部送交竣工报告,机电动力部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一九六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㈠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动力部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㈡验收后,机电动力部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㈢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㈣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技术部、安健环部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一九七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㈠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动力部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后方可出矿。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动力部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㈢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一九八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第一九九条: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第二○○条: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机电动力部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一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㈠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200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动力部负责维护及回收。

㈡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㈢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临时安排。

㈣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㈤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机电动力部设备库,由机电动力部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二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㈠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动力部设备组协调办理。

㈡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㈢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⑤设备目标管理

第二○三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稳定“90.5.1”目标,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分管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井下杜绝失爆设备,出现失爆按《机电运输管理处罚办法》执行;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二○四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⑥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二○五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二○六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二、技术管理

(1)配件管理

第二○七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机电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汇同供应部分管配件计划的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并由机电动力部按时上报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八条:机电动力部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二○九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二一○条: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的好的单位或个人,按机电设备奖罚条例应予大加表扬和奖励。

(2)技术资料管理

第二一一条: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二一二条:全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二一三条: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一四条: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一五条: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二一六条: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二一七条: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一八条: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第二一九条: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

第二二○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

1、提升运输系统图;

2、排水系统图;

3、地面供电系统图;

4、井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二二一条:机电动力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区队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机电设备管理奖罚制度

(1)井下设备现场管理

第二二二条:各区队维护员要做到腿勤、眼勤、手勤,充分利用当班维修时间巡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若当班设备或电缆存在问题而当班维护员又不做好本职工作,一经查出,罚当班维护员100-500元。确因当班维护员被迫做其它工作,而不能做本职工作的,罚区队500-1000元。

第五十二条:各区队维护班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因润滑制度执行不力,不能按“五定”执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罚维护班长500-1000元,使用单位赔偿维修材料费用。

第二二三条:各区队维护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压风机、泵站、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罚当班维护员10元。

第二二四条:当班维护员在工作时,因工作需要修复设备,不经机电动力部设备组同意私自拆卸设备,罚当班维护员20元。拆除设备时用刀割电缆,设备遭到破坏的,罚50-200元。

第二二五条:全矿每月三次设备质量大检查或动态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区队不按规定时间整改一条罚50元。

(2)设备部件人为损坏罚款制度

第二二六条: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设备,在使用、安装及回收中不负责的损坏、丢失部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个人,要处予50-200元罚款。

1、刮板机、变速箱、外壳、齿轮损坏罚50-2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罚20-50元;

3、扒装机、料斗、导向轮、操作机构损坏罚10-50元;

4、调度绞车、铜闸带、轴承及闸把、防护板损坏罚50-100元;

5、电机接线咀、接线座、风叶及罩的损坏单项罚50元。电机漆包线1-10KW的罚100元;10-50KW的罚100-200元;50-200KW的罚200-500元

6、馈电及磁力起动器

①接线咀、接本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罚30元。

②分离线圈、变压器损坏单项罚50元。

③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罚10-30元。

④大盖及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罚200元。

7、局部局风机

①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罚10-50元。

②漆包线损坏及外壳变形单项罚100-200元。

(3)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第二二七条:设备按规定回收到机电动力部,应及时地召集有关人员验收,不得乱扔乱放、过而不问,两天内不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者对使用单位罚50元,如若丢失配件仍有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二八条: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有刀割电缆在开关或电机上者,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二二九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分开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分体回收,分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门,如若分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不说明原由者,罚回收单位1000-2000元。

第二三○条:以上罚款由设备组开票,机电动力部长、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后执行不得重复罚款。

第四、安全工作

安全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系列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主要环节,搞好安全是机电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地开展。其措施如下:

第二三一条:机电动力部成立完整的安全网员体系。每日向安全信息站汇报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行使监督权,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各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二三二条:机电动力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主任参加的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因素,及时组织人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予以解决,并作好记录。

第二三三条:机电动力部每月三日前召开一次由科长、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主任参加的科务会议,总结科每月自查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大、中修计划完成情况等,排查的机电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可行性措施,布置本月的机电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技术培训计划和机电标准化达标工作等。

第二三四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设备的定期检修制、流动设备巡回检修制、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以及使用设备强制性维修保养制等,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二三五条:机电动力部每周二、周五例行全体职工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机电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行规程等。使每个职工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已任,才能更好地、安全地完成各项指标。

第二三六条:机电各项检查,会议有专人做好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二十二 特殊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三七条: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输配电等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记录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三八条:蒸汽锅炉,分汽包,空气压缩机的风包,油水分离器,以及氧气,乙炔瓶属于压力容器

第二三九条:新购特种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有设计,安装报告,及验收手续等,否则不准安装和使用。

第二四○条:特殊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第二四一条:氧气、乙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和妥善保管,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充气。

第二四二条:井下从事焊割作业,必须书写完整的动火报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方可操作,操作时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氧气瓶上下井时必须分装捆绑牢固,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m/s。

第二四三条:氧气瓶应装有防震梅胶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将安全帽拧紧不得扔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暴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冬季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时,严禁使用火焰加热和使用铁器猛击。

第二四四条: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核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定期到劳动部门校验。

第二四五条: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或断油信号。

第二四六条: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对各段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过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压缩油闪点不得低于2/5℃,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第二四七条:空气压缩机风包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压缩机和气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保证在120℃以下。

第二四八条:起重设备的超重能力应大于载荷的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载荷与起重设备轴线一至,起重用的钢丝绳头,不得用其它物体代替,重物起吊后严禁作业人员至于重物下方。

第二四九条:高压配电装置及电力变压器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高峰负荷到来之前,结合预防性试验进行定期检查,其间隙至少半年一次。

第二五○条: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电器的定期检查,应在雷雨季节和冬季降到高峰到来以前进行,事故或掉闸后应立即进行维修检查,其间隔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十三 小绞车管理规定

第二五一条: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电绞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动力部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第二五二条: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第二五三条: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五四条: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第二五五条: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第二五六条: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第二五七条: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二五八条: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第二五九条: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第二六○条: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二十四 巡回检查保养制度

第二六一条:所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溜子、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扒装机等,其跟班维护员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

第二六二条:设备巡回检查的内容和次数必须由分管的技术员绘制巡回检查图表。机房、硐室、车间的设备巡回检查表必须张挂起来,没有条件张挂的场所要将巡回检查图表保存在巡回检查记录薄内。

第二六二条:设备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缺损、不得漏检、不得马虎了事。

第二六三条: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工应分别设置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外,还应详细的记入记录薄内,以便备查。

第二六四条:司机或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或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六五条: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工区机电副区长或负责人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五 机电岗位交接班制度

第二六六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第二六七条: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与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离岗。

第二六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①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交不明。

②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③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④设备和场所不卫生清洁。

第二六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①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认真检查者,没作完整记录,不得交班。

②发现按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③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第二七○条: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

第二七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岗位。

二十六 钢丝绳日检及试验制度

第二七二条:新使用的钢丝绳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否则不准使用。在用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主要提升绞车钢丝绳,由专职验绳员负责,采掘运小绞车钢丝绳由使用单位维护员负责,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立井罐道绳和制动绳每半月由机电动力部长组织检查一次。所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二七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到卡、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更换。

①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②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③直径减小值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段其伸长0.5%以上。

第二七四条:使用中的钢丝绳立井每月涂油一次,发现钢丝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不能用作提运人员。出现锈蚀沟纹和外层松动必须更换。

第二七五条: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剁绳试验。

第二七六条:各种用途的钢丝绳试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①专为提升人员用的小于7;

②升降人员小于7,升降物料小于6;

③专为升降物料小于5。

第二七七条: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到下列数值必须更换。

①提升绳或制动绳10%;

②罐道绳15%。

第二七八条:各种提升钢丝绳使用中必须保证排列整齐,杜绝压绳和咬绳现象,制动绳和罐道绳处于张紧状态。

第二七九条:机电动力部必须建全钢丝绳使用、检查和试验档案,主要提升钢丝绳日检报表制度,经部门领导、机电副矿长签字审阅后,报安健环部、调度室、矿长。

二十七 井口上下超长材料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第二八○条:下放超长材料一律利用付罐不许用主罐,上下料必须制订专项措施,经程序审批后,传达贯彻后方可进行。

第二八一条: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

第二八二条:长材料运入井口后,放在不影响人员行走及车辆通行的地方。

第二八三条:凡要吊装的超长材料,必须抬到离罐笼较适宜的位置,基本对准罐笼提升中心线方能起吊。

第二八四条:井口上下20米以内不能堆放杂物,保证井口周围清洁卫生,要将罐笼清扫一次,防止杂物坠井。

(2)下放长材料的规定

第二八五条:下放超出现定重量的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二八六条:下放长料必须用井口小绞车缓慢吊起入井筒中,用马蹬时操作人员要配安全保险带。

第二八七条:下放带法兰的钢管,可将卸扣与法孔相连,再和钢丝绳鼻连接,下放不带法兰的钢管利用钢丝绳穿过钢管,上下卡牢后起吊。

第二八八条:升降大件设备、材料时,运送单位要提前将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向井口工作人员传达贯彻,以保证按规定安全吊运。

第二八九条:摘掉罐笼或在罐笼下方吊运大型材料时,必须有防止物料旋转的措施,吊运使用的钢丝绳套等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二九○条:下放钢轨时包括槽钢,工字钢利用钢轨端中间孔用卸孔连接钢丝绳鼻,工字钢一端预先用氧气割孔,不论用什么材料起,吊时都必须捆在一起,并留有尾绳,在起吊过程中用人力配合起吊。

第二九一条:下放直径50mm以下钢管及长木板等重量较轻的材料,直接用人力装,此时把罐笼顶部活动门打开装好之后。上下用绳捆牢,并用木楔使材料不能移动,并在两端放上横档,连接好再使物料慢慢起高,当物料进入井筒停稳确认可靠后走钩。

(3)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九二条:每次上下材料的规定:钢轨18kg/m每次下四根24kg/m(包括楷钢、工字钢)每次2根,管直径135mm以下每次4根,直径135mm及以上每次1-2根。

第二九三条:所用起吊用具钢丝绳保证有6倍以上的安全系数,每次使用前要详细检查一遍,发现有绳鼻损伤、蚀锈、断丝等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钢丝绳鼻要有备用。

第二九四条:井口工作的人员要戴安全帽,站在罐顶作业时要戴好保险带,并拴好方可工作。

第二九五条:在井口使用的撬棍工具要栓绳,将留绳栓在可靠的地方,检修用的工具必须将留绳系在手腕上,严禁物体坠落井下。

第二九六条:起吊前要把人员分工明确,与打点工联系好,指挥人员要站在井口两侧。

第二九七条:工作人员要精力集中,不准打闹嘻笑。

第二九八条:每次需吊运的物体必须从大料堆中分离出来,搬到井口穿绳。

第二九九条:在罐内下长料时,罐顶部的活动门打开必须用棕绳绑牢,以免碰到滚动罐耳。

第三○○条:井上口吊装物料,下口15m范围内设好警戒,不得有人员入内,下口托运物料时,上部人员不得走动。

第三○一条:施工必须听从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并对提升绞车司机作以特殊安排。

二十八 井口管理制度

第三○二条:井口管理工作由运搬工区主管负责,当班安全生产由把钩工具体负责。正常情况下,井口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井口工作范围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各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所在岗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

第三○三条:各工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四条:井口所有机电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检修和试验,以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五条:人员必须在候罐室内等候上罐,不得滞留或拥挤在井口,要听从把钩工的指挥,按每层不得超过12人的规定点钩上罐。扛抬笨重物品的人员,要服从把钩工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等候上罐。

第三○六条:对入井人员由把钩工执行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烟草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喝酒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员下井。进入罐内要抓稳扶手,保管好所带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七条:上下罐人员自觉服从把钩工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方向上罐和下罐,要先下后上。

第三○八条:必须有机电部门签发入井合格证的设备才准许进入井口房,由把钩工安排装罐下井。升降大件设备、材料和爆炸材料,必须将审批后的安全措施向井口工作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施工作。

第三○九条:在井口及井筒内进行安装或检修等工作时,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施工。由把钩工负责井上、下口的安全警戒。

第三一○条:进入井口房的人员一律禁止吸烟,井口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或用电炉取暖,如需要进行割焊作业时,必须有审批的动火报告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一一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横穿提升间。

第三一二条:严格按照规定装载量提升或下放,矸石、料石或超过1.2T的重量的物料车,单层装车,煤双层装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配重提升。

第三一三条:信号规定:提人、提物、检修及提升开车和慢车调罐必须有区别,并有灯光保留。信号标志:以主罐为准,使用电铃声响,一声为停车,二声短为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为慢速提升,三长声为慢速下降,四声为升降人员,发开车点时,铃响次数要显示并保留。

第三一四条:井口房内要经常打扫卫生,洒水清尘,及时清除杂物,严防井筒坠物。

二十九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三一五条: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睡岗。

第三一六条: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

第三一七条:斜井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一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三一九条: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调度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必须服从把钩工和挂钩工的正确指挥。

第三二○条: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行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二一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三二二条: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三二三条: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二四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三二五条: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三二六条: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规定急速乱点为跑车和撞车事故信号。

第三二七条: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回报。

第三二八条: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三二九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三十 皮带运输管理制度

第三三○条:所有皮带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三三一条:上岗后,必须穿工作服,衣帽整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衣袖、裤角要扎好。

第三三二条:皮带机在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锨、枇子或其它工具清理滚筒上的煤泥,不准清理皮带下的杂物,更不准跨越皮带。

第三三三条:严禁其他闲杂人员进入皮带机走廊。

第三三四条:挑拣煤块人员要爱护皮带机,要在指定的地点按有关规定工作。

第三三五条:开机前,必须严格检查机械有无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三三六条:多台皮带机联合作业时,必须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启动,严防积煤压死皮带机。

第三三七条:皮带机走廊内严禁有火源,并保持清洁卫生,清理卫生时必须先洒水,严防煤尘飞扬。

第三三八条:保护皮带机内的安全设施及计量装置。

第三三九条:做好皮带机道的洒水防尘工作,严格执行开机洒水制度。

第三四○条:做好防灭火工作,消防器材及消防水管必须齐全,防止皮带机摩擦起火。

三十一 翻车机管理制度

第三四一条: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有关规定,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三四二条:交接班前必须清理减速器和支撑轮处的浮煤,打扫操作室内的卫生。

第三四三条:严禁用爬坡机拿道,链道要经常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三四四条:当发现爬坡机走廊有车皮掉道时,人员必须站在车皮的上方,车皮上端要系牢,下端垫木料拿道。爬坡机在运行时,走道及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成行走。

第三四五条:严禁翻车机打倒转,如必需时,经带班副区长同意后,由电工配合作业。

第三四六条:严禁放飞车,更不准用爬坡机拉重车,一旦发现,按“三违”处理。

三十二 刮板输送机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第三四七条:采区集中运输机道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应有选型设计,选择的刮板运送机必须适应井下生产环境,其运输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同一条运输线中刮板运送机的型号或运输能力尽量做到相同。

第三四八条:安装刮板机的巷道,要尽量保持直线,断面符合要求,高度和下宽分别不小于1.9m和2.6m,起伏不超过规定,巷道要整洁,无积煤、无杂物、无断梁折柱。

(2)刮板运输机的安装

第三四九条:刮板运送机在安装前,应由技术员认真检查整机和零、部件是否齐全,在搬运过程中是否损坏,对严重变形或损坏的零部件要修复,不能使用的要更换,随机的资料图纸要妥善保管,存入设备档案。

第三五○条: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原则是:机械部分、电机电气控制设备和信号系统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机电运输科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五一条:刮板运送机安装要达到“平、直、稳、链”四方面的要求,相邻溜槽端头应靠紧,搭接应平整无台阶,垂直方向偏转不大于3°-7°。

第三五二条:刮板运送机机头要用底梁垫好。两台刮板运送机直线搭接时,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垂直搭接时,压茬为150-200mm.

第三五三条:刮板主链必须严格按出厂的配对进行组装,链子不得打扭,刮板要分布均匀。

第三五四条:刮板运送机的机头和机尾附近要各设一个回煤炕,中部根据整机长度确定设数个回煤炕,机头和机尾要有牢固的压柱,中部应有挡煤板。

第三五五条:刮板运送机安装完备后,由安装单位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并空转1小时,检查转动装置及刮板链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注意刮板链的松紧程度,不合适应及时紧链。

第三五六条:刮板运送机安装后,经使用单位试用三日,由机电动力部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3)刮板运送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五七条:全矿刮板运送机的管理,由机电运输科统一监督,使用单位管理,维修和保养保养。

第三五八条:在使用用中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五九条:要严格执行刮板运送机的操作规程每次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并且先点动试开,然后正常运转,防止刮板运送机上有人走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六○条:刮板运送机司机要严格交接制度,交接双方做到交清接明。

第三六一条:严格使用刮板运送机运送人员和物料,特殊情况需运送物料时,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

第三六二条:司机每班要认真清挖回煤坑,对不及时清挖造成回头煤淤积而抬起溜槽的,实行经济处罚。

第三六三条:机电动力部要定期组织对全矿刮板运送机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后,仍不进行整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六四条:溜子队要实行刮板运送机台帐和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牌、物四对号,建立配件库和配件消耗台帐,并定期进行经济分析。

建立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对事故单位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4)刮刮板运送机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三六五条:刮板运送机实行包机制。日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包机人和操作司机负责。

检查内容:

1、注意减速器的声音、振动、发热和油位情况。

2、减速器是否漏油。

3、链条是否张紧,有无的拧麻花现象,链环与连接环有无损坏,有无缺链,刮板是否弯曲、短缺和损坏。

4、检查溜槽的磨损、变形和连接状况。

5、检查挡煤板有无损坏和变形。

6、检查机头、机尾有无损坏和歪斜现象。

7、检查减速器和机头的连接是否松动。

8、检查减速器、压链块的磨损状况。

9、检查机头机尾压柱的牢固情况。

10、检查开关是否完好和接触器触点的接触状况。

11、检查电机是否被埋和回煤坑的淤积情况。

12、检查连轴器的磨损情况。

13、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该处理的迅速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回报溜子队。

第三六六条:刮板运送机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每班在班前至少有1小时的强制保养时间,要做到:

1、注油润滑部位加油一遍。

2、连接螺丝紧固一遍。

3、回煤坑清挖一遍。

4、刮板弯曲、缩短或缺少就地修整、更换或补加。

5、刮板链、溜槽磨损超限或松弛应更换或调链。

6、处理漏油现象。

第三六七条:刮板运送机要实行计划检修,做到每月定期检修,半年大修,大修工作必须上井进行。

1、每月定期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2、更换齿轮箱、机头、盲轴、链板、前滚筒由溜子队负责。

3、电气开关、信号系统、五小设备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

4、大修由溜子队负责。

(5)刮板运送机的回收

第三六八条:回采工作面刮板运送机、溜槽由使用单位回收升井。刮板、溜子链、马蹄环由使用单位回收到井上交溜子队,回收率不低于95%。

第三六九条:刮板运送机的减速器、机头、电机、过渡槽、回收率为100%。如无故丢失、损坏,按原值处罚。

三十三 矿车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矿车,使有限的车辆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

生产用车需要,缓解用车紧张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1、由运输队负责全矿矿车井上下的使用管理,井下矿车简单维护、回收及坏车的提升。

2、用车单位及井上下运料必须用矿车运输的,应首先征得运输队同意办理用车手续,注明用车时间,回收时间,使用地点,调度室负责落实,每月兑现一次。

3、凡用车、装料单位需提前一个班办理入井证,井口把勾工凭证入井(提升情况须由调度室同意),否则不予入井。

4、井下各放煤点及主井车场的矿车严禁随意摘车,确因急需用车,必须向井下调度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摘车,如采区让他人把车摘走,采区负责追回,否则不给进车,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5、凡使用矿车送料,一般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否则按压车论处,每超一天,罚款100元,依次类推。由运输队提供凭据。

6、使用后的空车,可就近推到煤仓,并通知井下调度员,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7、井下调度室要科学合理地调度车辆,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

8、井下所有的坏车及时提升检修,坏车在井下压三天以上,每辆车罚运输队100元,坏车提升到地面机修厂不及时检修,超过三天,罚机修厂每辆100元,机电动力部监督不利,罚机电动力部每辆100元。

三十四 大巷行人、行车安全管理措施

1、大巷的行人一律走人行道,严禁在道芯中行走。一旦被发现者到安健环部学习一周。

2、水平轨道维护、检查人员,在检修轨道时可在到芯中行走,但必须时刻注意本条轨道的来往车辆情况,发现来车时,必须提前撤到人行道或进入躲避硐室内。

3、在水平大巷,道工维修轨道设备时,工作地点前后必须悬挂红灯。

4、在水平大巷行驶的电机车见人时必须响铃,向行人发出警示。

5、电机车的警铃、照明不完好的,严禁使用,否则给予责任处罚。

6、在水平大巷的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工具、材料、配件的外露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以防碰到矿车、电机车部位。

7、两列机车同向行驶时,两机车相距的安全距离是100m,严禁违章行车。

8、电机车在遇岔道、弯道和机车汇车时,必须减速行驶。

9、电机车司机行驶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电机车操作规程。电机车到来时,行人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紧贴墙壁站立,待车辆通过后方可行走,严禁与司机抢道。

三十五 上、下山安全管理措施

1、井下上、下山由所在地的采区单位负责管理,机电小分队负责检查、督促。

2、井下上、下山必须严格执行“一坡三档”,阻车器高度必须符合要求。阻车器应灵敏、可靠。

3、上、下山的信号必须完好,转动灵活。

4、上、下山的进、出口处禁止存放非工作车辆,上下山车场必须保持清洁、畅通。

5、上、下山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闯红灯。

6、上、下山地滚子应数量齐全、转动灵活、完好。

7、上、下山行人道台阶完好,扶绳完好符合标准化要求。

8、人行道一侧严禁敷设水管、风管、电缆等有碍行人的障碍。

9、上、下山变坡点及中间分层水平入口处各挂红灯一盏,红灯亮为禁止行人,提升或下降物料。红灯灭可行人。所有信号灯必须实现闭锁。红灯不亮时,严禁开动绞车作业。

10、上、下山钢丝绳由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记录。

11、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钢丝绳直径减少10%时,必须更换。

12、上、下山提升车辆只限一辆车,严禁串车提升。

三十六 机电设备管理奖罚

第三七○条:机电设备的奖惩遵循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三七一条::矿每半年要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机电设备达到或超过以下管理水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矿属各基层单位设备“三率”达到质量标准化特级要求的。

2、积极主动的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良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

3、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设备事故的。

第三七二条:每年年终矿上将对设备管理的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及个人进行一次奖励。

第三七三条:对于能积极举报造成设备损坏的人和事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

第三七四条:在设备评优活动中,设备“三率”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七五条:设备损坏赔偿原则:

1)凡在搬运、使用、检修、回收等设备管理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设备(部件),必须进行赔偿。

2)设备(部件)被损坏后,由机电动力部组织调查核实,出具“设备损坏赔偿通知单”财务部门负责扣赔。

3)大型及专用设备设施损坏后,必须由机电副总、机电动力部、安检科、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参加调查。核实及定性,并作出处理决定。

4)被损坏的设备(部件)其赔偿价值为计划价。

第三七六条:凡因下列原因之一损坏机电设备(部件),均按以上原则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外,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罚款50—5000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损坏设备(部件)的;

2)凡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因绑扎,装卸方法不规范,损坏设备(部件)的;

3)凡在安装、检修过程中未按检修工艺或安装标准进行,造成设备(部件)损坏的;

4)因巡回检查及日常维护不到位,使设备长时带病运行,而损坏设备(部件)的;

5)未按设备润滑紧固制度,在日常检修工作中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润滑紧固,造成设备磨损严重及损坏的;

6)因故意打、砸、摔等行为造成设备损坏的;

7)凡因操作工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过载而损坏设备的。

第三七七条:对于重要环节的关键设备或大型设备(部件)损坏后,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严格按照机电设备事故分析追查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赔偿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七八条:经检修过的设备,在投入使用时还未达到使用周期而提前损坏影响生产,经机电动力部检查确属检修质量问题的要对检修人员及质量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并追究有关经济管理责任。

第三七九条:对于诸如综采工作面设备及固定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在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而造成不合格工程的不予支付该单项工程安装费,要求重新安装并根据延期时间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八○条:对于临时安装的设备、设施、管路、缆线如不符合标准除要求重新安装外还要扣除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八一条:在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入库过程中,使质量不合格的配件、材料进入生产环节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者,除限期退货外,对相关人员一般情况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加倍处罚,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属失职、渎职的要调离岗位或下岗。

第三八二条:机电管理人员对于各生产环节设备严重带病运转现象有权制止,并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人员罚款50—200元。

第三八三条:对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严格按照《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及《安全奖惩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典型事故由机电动力部依据事故情节、事故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八四条:要逐步制定岗位(司机)工种综合考核办法,实行积分制管理,把设备管理责任的落实与其收入联系起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八五条:其它存在安全隐患、设备损坏等情况的处罚:

1、每处失爆罚责任单位3000元。矿领导或上级单位检查出来的失爆,除遵照以上罚款外,同时对机电动力部的进行处罚。

2、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机电设备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发生机电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及机电动力部汇报,隐瞒不报罚该单位500—1000元,机电主管部门对所有机电事故进行单独记录。

4、各单位不得私自库存机电设备及物资(消耗品除外),不使用或回收上来的设备、物资应及时交回机电库房,否则一次罚款200—1000元。

5、各单位交回的物资必须完好无损(电缆做头的30CM除外),一旦发现设备损坏或不完整。除按原值赔偿外,还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6、电缆要求按规定标准悬挂整齐,不得拖地、埋压、泡在水中,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150元。

7、设备使用达不到文明生产要求,罚款100—500元。

8、井下设备过期不回收,每台(件)罚20—500元。

9、各区队(车间)配件严禁外流,凡发现私自为矿以外单位提供配件者,根据情节罚款500—3000元,并报矿予以行政处罚。

三十七 附 则

第三八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解释权属机电动力部。

第三八七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均有监督与被监督的权力,并要积极配合专业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三八八条:以上各条款,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八九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现行废止。

第三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杜绝矿井重大通风、瓦斯、粉尘、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生产和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三、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将“一通三防”工作方面急需解决的项目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在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解决,使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抗灾能力不断得到增强。

四、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做到:1、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2、瓦斯(二氧化碳)超限不准作业;3、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施工;4、高瓦斯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5、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6、职工未经培训和未佩带自救器不准下井。

五、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其要求,严格按设计施工。在进行矿井技术改造、改扩建工程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并必须根据实际对“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要求设计到位,工程移交时,凡安全装备、设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投产。

六、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瓦斯检查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测尘仪器、防灭火监测设备和技术装备、自救装备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以及维修保养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按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所必须的管理人员;对特殊和关键工种加强培训,达到持证上岗。

八、矿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列为检查的重点,矿“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和安检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现场管理和动态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九、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凡出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一律开除矿籍;对蓄意破坏通风与安全监测设施的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矿在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时,必须将“一通三防”知识作为培训重点。培训的对象是“一通三防”工作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打眼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变电工、安全检查员和调度员等特殊工种。培训的内容以“一通三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培训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要落实“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凡是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十一、凡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或降低了灾害的危害程度,矿要给予重奖。

十二、对“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报表、图纸的要求:

“一通三防”报表:

1、矿井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2、矿井通风情况(月)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风管理部。

3、矿井通风瓦斯(旬)报表:通风队、矿总工程师审阅。

4、矿井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表:经通风队长审阅后,报送矿总工程师。

一通三防图纸:

1、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季度向通风管理部报送一份。

2、矿井防尘、防灭火等管路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半年给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一次。

第二章 矿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一、矿长

1、必须每月主持研究一次“一通三防”工作,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每月定期组织安质环部、通风队、生产技术部、机电维修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和通风安全情况。

3、对“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指定专人限期处理,过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总工程师

1、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必须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3、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的计划、作业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三、生产副矿长

1、负责采掘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并对其负全面责任。

2 、监督检查各采掘队、运输队贯彻执行“一通三防” 的情况。

3、教育和指导全矿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井下的通风设施。

四、机电副矿长

1、对全矿井机械电器设备及供电系统的完好负全面责任。

2、保证通风设备的质量和标准,保证矿井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

3、教育全矿职工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作业。

4、坚决消灭引爆火源和不合格、不防爆的电器设备入井。

五、安全副矿长

1、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实施的责任。

2、积极参与“一通三防”工作的计划、措施、规程的审查,并监督其工作的落实情况。保证全矿井通风安全,杜绝事故隐患的存在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有关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一、生产技术部

在安排生产接续及巷道设计、布置中要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有要求,保证巷道断面合理,巷道通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确保矿井通风合理,风路畅通,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要积极提供巷道贯通,石门揭穿煤层、老空及采空区积水的位置,保证采掘队安全生产。按时间通风队提供“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料。测图要及时准备,特别对井下巷道及时标出巷道的进度,及时给出中心线,保证巷道按计划贯通。

二、采煤队

1、采煤队“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范围;工作面的上巷、下巷、车场、运输巷、回风巷和工作面。

2、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防尘、隔爆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随意拆除和损坏任何设施,按照规定使用好一切设施。

3、不得随意堵塞巷道、缩小断面,上、下出口保证畅通,一切设备和材料必须持牌并堆放整齐,不得影响通风和行人。

4、炮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好水炮泥。

5、高档普采要使用好煤机内外喷雾。

6、加强火药、雷管的管理,不得使用受潮、变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炸药,炮眼封泥按照规定充满填实。

7、爱护好工作面回风巷设的瓦斯监测装置,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或不使用监测装置。

8、爱护好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板,密闭牌板、检查箱、密闭栅栏。

9、严禁任何单位在与瓦斯超限情况下作业。

10、其它各顶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三、掘进队

1、管理范围,正在施工的工作面及本队所使用的巷道、车场。

2、爱护、管理、使用好所管理辖范围内的风筒、密闭、栅栏、隔爆设施防尘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拆除一切通风设旋。

3、管理使用好风筒,不得损坏或刮破风筒,不得随意断开风筒。

4、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停风情况时,当班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带领人员全部撤到到安全的地点,并切断无风区内的一切电源,待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室完毕,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5、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湿式打眼,按照规定使用水炮泥,用黄泥封孔。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爱护使用好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瓦斯监控装置,不得损坏、拆除。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瓦斯超限情况下进行作业。

9、其它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电维修队

1、审查并验收全矿井的供电系统及一切电器设备,不合格者,不准送电,不准使用。

2、所有局扇必须经过详细的检查方能下井使用,下井前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开关及其它设备。

3、配备齐全合格的主扇司机,并能熟练操作主扇及进行反风操作。

4、加强井下电器设备各种性能的检查,并监督、指导井下各使用单位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严格按机电标准进行管理。

5、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电源、设备、开关等机电设备的供应。

6、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要达到完好标准。消灭失爆。

五、运输队

1、爱护井下所有运输大巷的一切通风设施,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对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不得撞坏风门,风门及其它通风设施前不准存放车辆,不准堆放材料和其它杂物。

2、井下所有运输巷内的风门、密闭、栅栏、水管、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等都要爱护,不得损坏。

3、井下各运输转载点的喷雾等防尘设施,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4、井下皮带巷要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六、通风队

1、保证矿井有稳定、可靠、合理的通风系统,满足生产需要,满足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要求,按计划和规定配风。

2、按规定及时检查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它用风地点的风速、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等情况,并认真填好记录、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3、每年对瓦检员、测风员、测尘员及其它工种的工人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瓦斯管理工作,瓦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严格按《瓦检员工作岗位责任制》进行作业。

5、加强瓦斯管理,在瓦斯涌出量较大或涌出异常的地点要列入重点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瓦斯积聚现象。

6、按要求设置瓦、风电闭锁装置,合理正常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7、按照矿井生产计划安排施工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8、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9、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10、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扇通风机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维护风筒和管理局扇。

11、完善和提高防尘系统、防尘手段,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及各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巷道维修要及时,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加强矿井防火和井下电器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失爆,严格井下明火作业的审批手续。对于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要严格执行。

13、井下检修电器时必须先检查周围20米范围的瓦斯,严禁带电作业。

第四章 通风例会制度

1、煤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2、通风例会必须由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矿长、分管副矿长、生产技术部、安质环部、机电维修部、采、掘、机、运等有关单位参加。

3、每月5号前召开通风例会。

4、会议内容包括:

(1)上个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2)本月“一通三防”工作安排及计划。

(3)上月各基层队及各业务科室的日常工作汇报。

(4)本月各基层队及各业务科室的日常工作汇报。

5、每年元月份的通风例会,必须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工作做出计划,交会议讨论修改后下发。

6、会议结束后,写出会议纪要,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 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改变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应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乌海能源公司公司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规定,报集团公司、公司审批。

2、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和110条的规定。

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队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测风报表报通风队。

8、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矿井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9、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至124条的规定。

10、矿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规定上报矿井通风系通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及时补充修改。矿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11、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

2、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煤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风机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各类责任制的规定。

4、主要通风机司机每一个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煤矿调度室及分管矿领导。

5、检修工必须对风机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保证主要通风机的完好。

6、矿领导要定期对各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7、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安装。

8、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机电维修部牵头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通风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主要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三、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管理制度

l、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率均不得超过5%。

2、煤矿每个季度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检查时也要对各主要通风机的防爆门、风硐外部漏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漏风严重时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风井防爆门和连接风硐的外部漏风由通风队负责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煤矿每月通风报表上应填各个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率,如果漏风率超过5%时,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率,每年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入专门记录簿内。

四、测风制度

1、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每旬对全矿井风量进行全面测定。

2、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峒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3、及时上报通风旬报表和局部通风机旬报表,检查通风系统和漏风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4、测风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5、井下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都必须有测风员进行现场测风以便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和分配。

6、测风用的仪器、仪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正,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测风员要爱护仪器、仪表,测风时所用的风表风速要合乎巷道风速的要求。若不按规定使用,造成损坏时要照价赔偿。

五、停电停风地点管理制度

1、井下无论采用全负压通风或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都不得停风。

2、要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因施工管理不当或错误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工的地点一律不准停风。需要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打临时密闭。需要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队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掘进停风区,直到恢复供电、供风,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实现正常通风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永久密闭前距巷道口2米左右必须要全断面设置栅栏,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要设置的牢固可靠。

5、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样和检查瓦斯,并将检查情况记人台帐。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并能进行有效的扩散通风,通风人员必须配用呼吸器进入栅栏检查。

6、需要打开密闭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并安设风筒,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实现正常通风,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非救护人员方可进入。

7、随意破坏栅栏和密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六、独头巷道停风和恢复通风送电的安全措施及瓦斯排放制度

(一)、独头巷道的局扇必须保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准停风,如果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独头巷道要设置栅栏,并安设警标,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二)、对停风的独头巷道,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若发现栅栏口1米处沼气浓度超过3%,应采用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三)、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明停风的独头巷道中沼气浓度不超过l%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扇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直接恢复独头巷道的通风。

(四)、如果停风巷道内沼气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l。5%时,必须采取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1、排放巷道内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即在局扇风筒上勒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

2、当局扇和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都≤0。5%时,可人工开动局扇,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内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沼气浓度≤1%二氧化碳浓度≤1.5%.。

3、瓦斯检查员应在独立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沼气浓度。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时,独立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撤出人员。

6、排放瓦斯后,经常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风流中混合浓度≯1%,氧气浓度≥20%,二氧化碳浓度≤1.5%,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7、恢复通风后,必须有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器设备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巷道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流。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矿井全负压通风的地点,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2、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由通风队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机电维修保养,动力部,机电维修部保证正常供电。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掘出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装置。

4、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追查。

5、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使用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6、通风队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局部通风机管理,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进行现场交接班,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至少每班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并认真填写牌板。

7、瓦检员要对局部通风机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或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瓦检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立即停电、撤人。

8、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停风区域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141条规定,及其开关附近1Om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煤矿调度报告。

10、井下各峒室,必须采用单独的通风系统,其回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主要回风巷道中,机电硐室的入风口,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11、煤矿安质环部、通风队、生产技术部、机电维修部对局部通风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要严肃处理。

八、局部通风维护制度

1、挂风筒人员必须操作熟练,在接风筒时必须顺着风流方向插接,接头处必须双反向压边。风筒逢环必挂,吊挂必须平直,拐弯处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杜绝风筒有挤压现象。异经风筒接头处要用过滤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有破口要及时修补,确保风筒和风机高压部分不漏风,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2、每班局部通风工必须检查本工作面所有风筒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局部通风工必须在掘进工作面现场盯岗。每放完一荐炮,及时进入工作面整理、吊挂、延伸风筒。凡局部通风工不在放炮现场,采掘工作面没有完成最后一茬炮而提前离开工作场所,按脱岗论处。

3、局部通风工必须及时延伸风筒,延伸风筒时,局部通风工必须将烂风袋顶在最前面,好风筒接在后面,防止将好风筒被打烂。

4、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超为5米,岩巷不超过10米。

5、如果发出风筒丢失或者严重损坏,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井下重点区域的风门,必须派专人看管。

3、由专人管理的风门无人看管时,要追究看管单位的责任,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敞开时,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车场部分的通车风门,在有矿车、设备通过时,允许一道打开、一道关闭。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敞开。

5、大件设备通过风门确有困难,必须拆掉风门时,需事先报告,制定开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6、对无人看管的风门,行人运料时,必须按规定通过。

7、提车运料撞坏风门,风门工、瓦检员、安检员要及时汇报通风队和煤矿调度室,通风队要派人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8、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开或破坏井下风桥、密闭、调节风窗、挡风帘等通风构筑物。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9、确因工作需要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经通风队同意,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行。

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由专人管理,每次使用发放都要登记,并按时收回,造成损坏的要根据情况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2、风表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限量测风,不准用微速风表或中速风表测中速或高速风流。

3、风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正,凡发现读数偏差增大或零件磨损严重时,要立即更换、修理,修理后必须重新校正,风表的校正工作必须由取得国家计量合格资格证的单位进行。

4、测风结束后,必须将风表装入固定的皮盒内,防止摔打、挤压等造成损坏。风表不得私自拆装、修理。

5、气压计、干湿温度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校验,校验必须由国家安全仪表计量站或取得计量资格的单位进行。

6、倾斜压差计,U型压差计必须有专门保管的仓库,不能与其它笨重物件存放在一起。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更换液体,长期不用时,要把液体倒出来控干净。

7、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30天进行一次校正、检修,根据检查次数每10天更换一次药品,根据光谱清晰程度及时更换电池。

8、光学瓦斯检定器统一保管,专人专用,不准随意更换、转借,使用中严禁摔打、碰撞、挤压,不得随意打开修理。

9、多种气体检定器。要放在专门的盒内,使用完毕要清理干净,唧筒和活塞经常上油(甘油或凡士林)。

10、氧气呼吸器由专人专管,每天检查一次气密性,每月更换一次药品。使用后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进行清洗、更换药品和气密性检查。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每年由计量部门进行一次校验。

11、安全监测探头,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校正,半年进行一次校验,校正的标准气样由矿业煤矿气体分析化验室提供。

12、自救器气密性校验仪,由矿业煤矿进行校验、检验。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生产技术科地测组必须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向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及通风部门,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及职能科室共同审阅签字后方可按措施贯通。

3、贯通时,施工单位与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4、贯通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对头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超限。发现脱节或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5、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到对头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回风的瓦斯浓度,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6、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专人警戒。

7、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8、掘进巷道打眼时,如果发现炮眼内异常出水、温度骤高骤低,有大量沼气涌出,煤岩松动等情况都是接近老塘老巷的预兆,要停止打眼,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切不可随便放炮。

9、巷道贯通的掘进工作,必须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

10、巷道正常贯通后,通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负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1、所有盲巷必须在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明显的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12、盲巷的栅栏上均应设置检查记录箱,每班瓦检员至少检查一次栅栏处的瓦斯浓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查箱的记录上。

13、如果发现栅栏内侧1米处瓦斯浓度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要汇报煤矿调度室与通风队,不能处理的要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十二、巷道贯通各科室、区队责任制

(一)、生产技术部

1、掘进巷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通风队、调度室及相关生产单位。

2、地测组应提供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的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通风队

1、绘制贯通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

2、制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贯通措施。

3、贯通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贯通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做好贯通时调风的准备工作。

4、贯通后,调风人员要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并通知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采掘单位

1、贯通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全部人员并设立警标。

2、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面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沼气,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沼气浓度都小于1%时,方可放炮。

3、放炮后,掘进工作面班长和放炮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瓦斯、通风、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认为无异常情况时,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进行放炮工作,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十三、通风队干部值班制度

1、通风队必须安排干部进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主持班前会,布置队内各项工作。随时掌握井下的通风、瓦斯和生产作业情况,做到指挥无误。

3、了解掌握各个地点的瓦斯涌出情况及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煤矿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

4、要严格职工的考勤制度,并对当班的瓦检员、局部通风工、安全检查员等进行不定时查岗,发现空班、漏检、提前升井等情况要及时、严肃处理。

5、遇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等重要工作时,应现场指挥。

6、对当日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十四、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及时了解处理在通风、瓦斯、煤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通风调度由通风队技术组负责管理,要设专职调度员,调度员要熟悉通风业务,并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每日查阅通风,瓦斯、测风、测尘、验收等报表和记录台帐,并每天向煤矿安质环部调度汇报一次“一通三防”情况。

3、要建立通风调度台帐,调度员要认真填写台帐并及时报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审批,使事故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4、瓦检员、测风测尘员、质量验收员及其它人员,要把在井下发现的“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员,使调度员及时,准确地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之中。

5、调度员要按照项目逐项进行汇报,反映情况要符合实际,发现有错报、误报现象要追究调度员的责任。

6、调度员休班或请假时,要由技术组派熟悉通风调度业务的人员替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使通风调度空岗,如有此现象,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员入井前,必须检查仪器的药品是否失效,光路、气路是否完好。入井后,在进风大巷新鲜风流处,清洗气室并进行仪器的调零工作。

2、矿井瓦斯检查次数规定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备用工作面、机电峒室、临时停工地点和其它须检查瓦斯的地点,除特殊要求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回采工作面每次检查点为:工作面进风、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掘进工作面每次检查点为:工作面迎头、回风、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备用工作面、峒室、临时停工地点和其它须检查瓦斯的地点,都必须是风流中瓦斯含量的最高点。

每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备用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牌板必须能反映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最高浓度情况及检查时间。

当班瓦检员都必须将每次检查的瓦斯含量值,清楚地记人手册,并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瓦检员要将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人员。

3、采掘工作面,每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包括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风流)、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工作面瓦斯尾巷及通风队安排的本工作面范围内的其它地点的瓦斯浓度,不准出现带点检查现象。瓦检员不在场,不得作业,瓦检员离开检查区汇报必须向当班班长打招呼,并交待注意事项。

4、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涌出情况,划分瓦斯检查区,确定瓦斯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并据此制定检查区域的瓦检员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对瓦检员的工作,通风调度员应按巡回图表进行调度,检查人员应按巡回图表进行检查。

附瓦检员巡回检查表

班 次 到队时间 交接班地点 汇报时间 检查时间 交班时间

夜 班 23:00 瓦斯牌板处 00:50-01:20

03: 50-04:20

07:20-07:50 00:10-00:40

03: 10-03:40

06:40-07:10 08:00

早 班 07:00 瓦斯牌板处 08:50-09:20

11:50-12:20

15:20-16:50 08:10-08:40

11:10-11:40

14:40-15:10 16:00

中 班 15:00 瓦斯牌板处 16:50-17:20

19:50-20:20

23:20-23:50 16:10-16:40

19:10-19:40

22:40-23:10 24:00

5、瓦检员每检查一个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及时填写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每班按规定时间向通风值班调度汇报,做到手册、牌板、调度记录“三对口”。

6、瓦检员负责监视本人检查区域中的瓦斯监测装置的工作状态。每班对传感器显示的数字,用光学瓦检器校对三次,记录三次,瓦检员在班中汇报时要汇报传感器工作情况。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未经瓦检员检查,不得施工作业。

放炮员入井工作,必须携带“三人联锁放炮”记录手册,放炮员每次放炮前必须经瓦检员、安检员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如可以放炮,放炮员必须让瓦检员和班组长在“三人联锁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名。

8、通风队值班领导、瓦检班长上岗工作要认真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严防脱岗、漏检、假报数字和用不完好的、不合格的仪器检查瓦斯。凡通风部门的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瓦检员的合格证、检查记录和所携带的检查仪器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帮助瓦检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

9、如果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发生变化,或出现局部瓦斯积聚,上隅角瓦斯增大等情况时,必要时要停止工作面的生产。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入井后,必须与自己所负责工作面的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班。

2、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要相互在记录本上进行签字。

3、指定地点要悬挂接班记录牌板,牌板上要设计有交接班人员签名处和交接班时间记录处,交接班人姓名、时间、地区要详细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4、接班瓦斯检查员要详细听取交班人对于工作面详细的汇报,包括瓦斯情况,工作面的施工情况等。

5、如果工作面出现上隅角瓦斯增大,局部瓦斯积聚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包括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都应详细交接清楚。

6、如果工作面正好赶上放炮时,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班。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报表、局部通风报表,由通风队填报,测尘报表由灭尘队填报,每月上报煤矿的“一通三防”报表由通风队填报。

2、“一通三防”报表的审批程序为:

(1)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由通风调度填报,由通风队长审阅,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2)通风旬报表每旬由测风员填报,由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审阅,报总工程师审批送通风队。

(3)粉尘测定报表由灭尘队技术员填报,由灭尘队长审阅,报总工程师审批,送通风队。

(4)监测日报,由监测室值班打印填报,由通风队长审阅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批。

3、“一通三防”月、季报表由通风队填写,报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上报煤矿生产技术科。

4、“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必须以原始数据为依据,填写清楚,真实可靠,不得随意篡改和填报假数据。

5、“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审批签字后,通风队应留有一份存档备查。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凡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工作地点,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

2、排放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阅批准。

3、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队负责贯彻并落实到人,签字备查。

4、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必须要切断电源,撤出全部人员并设警戒。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排放时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7、排放瓦斯工作结束,通风队必须及时向煤矿调度室汇报。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煤矿统一领导,通风队协作进行。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通风队选派数名有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测风员和瓦检员担负。

4、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本年度的7至8月份进行。

5、测定地点应选在测风站内,如果测点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表必须校正准确,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

6、参数测定整理后,编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上报煤矿总工程师、矿长。

7、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前,仍按照上年度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瓦斯管理。

六、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炮采、炮掘工作面及其它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填写“三人联锁放炮”手册。“一炮三检”制度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爆破。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3、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在放炮员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全面检查工作地点的有害气体含量、风量、风筒、炮泥装填长度、水炮泥的使用、煤尘、支护和电气设备防爆等情况,确认都符合规程要求,方可通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

4、没有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5、放炮所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6、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采用分打、分装、分放的,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放炮必须采用正向起爆。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灭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9、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装配引药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5、326条规定。

10、炮眼封填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清理、装药及炮眼深度、封泥长度、最小抵抗线等,必须符合《规程》第328、329条的规定。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然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11、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破管放炮或放糊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必须放炮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还必须符合《规程》第330条规定。

12、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内的巷道,都必须洒水灭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空)顶距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

(3)放炮地点20m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放炮员必须告诉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3、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进行警戒,警戒线外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4、放炮母线和连接线、放炮器、放炮器把手、钥匙、脚线的连接等必须符合《规程》第334、338、339条的规定。

15、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直线段巷道中为75m,拐弯巷道中为50m。

16、放炮后,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7、处理瞎炮必须遵守《规程》第341、342条规定。

1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9、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放炮。

20、上述未尽内容执行《规程》第315——346条规定。

七、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制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规定进行工作。

2、通风队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准确无误的工作方法完成各项测定、登记、报告工作。

3、测尘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作业经验,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4、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测尘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其工作,令其改正,如条件不可能时,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5、测尘员每半月向通风队提供一份测尘结果,通风队每半月向煤矿各级领导提供一份测尘结果报告,每月向煤矿测尘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测尘结果。

6、煤矿井上粉尘测定时间:

(1)对井上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两次;

(2)每个工作面,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粉尘测定;

(3)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SiO2测定。

(5)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有关部门。

7、粉尘测定仪表分为:常规粉尘采样器,连续粉尘采样器和快速直读粉尘测定仪,它们应分别符合《粉尘采样器通用技术条件》(MT—162)和《直读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MT— 163)规定。

8、测定员应爱护所有的仪器、仪表,对采集的尘样应及时分析化验,填写报表;测尘仪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校验。粉尘检测仪的校验应由国家计量局指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发给鉴定证书。

二、灭尘管理制度

1、全矿防尘酒水管路由通风队全面负责。

2、健全一整套的防尘洒水系统,确保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总排的用水。

3、回采工作面要做到逢采必洒,不洒不采。不采取煤壁洒水的工作面要有批准手续,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按计划冲洗积尘,主要大巷每半年至少冲洗两次,主要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采区巷道每周冲洗一次;大巷每季至少冲洗一次。

5、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隔爆水栅隔开。

6、采掘机械的内外喷雾、洒水装置要保证灵敏可靠,机械运转必须使用喷雾。

7、消灭煤尘堆积,井下任何巷道,包括电缆、水管、皮带机头、机器等,不准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

8、每月测尘两个循环,每月做两次测尘报告。

9、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道、皮带运输机平巷、主井皮带道、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溜煤眼、皮带、溜子转载点等处要设置防尘管路,皮带运输机巷道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10、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11、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能正常使用。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放炮要使用水炮泥和使用水电钻打眼,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邦,掘进工作面还要实行放炮喷雾。

12、主、副井及井下大巷中的净化水幕和盘区总回风巷净化水幕由灭尘队管理和使用。发现丢失或破坏应及时补上,保证其正常使用。

13、井下其它转载点和工作面的喷雾洒水装置,在哪个单位范围内,由所管辖单位管理和使用。如果发现破坏和不正常使用,则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4、井下防灭尘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管理均由灭尘队负责,发现破坏防灭尘设施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煤矿要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15、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矿井必须有综合防尘措施。

16、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按规定对矿井煤尘进行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17、对井下各管路系统有准确的记录,并配备有图纸、台帐。对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以及水量有准确的记录。:

18、对各种巷道的冲洗,要班班设专人负责,并有记录,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冲洗由采煤队负责,由安检员监督执行。

19、对井下各巷,特别是运煤巷道,要严格控制风速,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不得兼作进风眼。

20、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体洒水,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五十米内设喷雾,并使用正常,设有专人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采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洒水灭尘,炮眼必须充填水炮泥,由安检员监督执行。

22、各运输转载点,必须按规定设齐喷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23、对任意损坏管路以及喷雾设施的人员,必须处以罚款,以保证设施正常工作。

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2、永久密闭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规定,严实、不漏风,有观察孔。

3、已封闭的采空区密闭,每旬检查一次。

4、建立采空区和火区管理台账,每次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

5、发现密闭不符合要求,漏风、闭内温度升高,有害气体变化异常时,要立即报告矿总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密闭的检查由测风员负责。

7、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进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最短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8、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留有浮煤、顶煤和底煤。

9、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回收后冒落严实并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封闭。

10、对火区密闭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

11、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和自燃发火预防预报制度,监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防灭火记录本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防火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井下防灭火由通风队负责具体工作。

1、预防内、外因火灾管理制度

(1)、矿井火灾事故中大部分是由外因引起的火灾,由于外因火灾突发性强,来势迅猛,蔓延快,而且范围广,所以对外因火灾要加强预防,全煤矿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灭火”的有关规定。并做到:

①在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③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

④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割和喷灯焊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和喷灯焊作业,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规程》第223条中的有关规定。

(2)、对于内因火灾,井下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的开采都要采取预防性灌浆、注氮等措施,并预留好防火墙位置,在回采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封闭完毕,并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3)、所有采掘工作面在采掘过程中,禁止空邦,严禁浮煤堆积。各采煤工作面采完后都要及时封闭,防止漏风。通风队对各防火密闭要上齐观察孔和注浆孔,并建立密闭管理台帐,定期观察CH4、GO、水温、气温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总工程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2、预防放炮着火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执行炮掘工作面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放炮制度。炮采工作面实行分打、分装、分放,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也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必须使用矿用3号硝铵炸药乳化炸药。

(2)、放炮联线前,必须检查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不准有裸露的接头或不按规定操作现象,否则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3)、所有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执行人工停电切断回风流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否则不准放炮,送电前检查瓦斯,当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沼气浓度小于1%以下时,方可送电。

(4)、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不准随意改变炮眼参数和装药量,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5)、安检员、瓦检员是落实放炮管理、瓦斯管理措施的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发现瓦斯。超限,放炮母线裸露等不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放炮。

3、防止皮带着火措施管理制度

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井下各管理皮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止皮带着火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各皮带巷必须有洒水管路,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且配备0.2m3的灭火砂箱一个,干粉灭火器两台,皮带要设综合保护装置,皮带道要保持清洁,杜绝机头、机尾浮煤堆积和皮带拖地现象,皮带机司机及检修人员必须遵守规程,持证上岗,按章办事,加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防止电器设备着火管理制度

(1)、坚持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40kW以上的电器设备要全部使用真空开关。

(2)、井下电缆要按规定悬挂整齐,做到“三无”。机采面的机组电缆,必须专人随机管理,对绝缘阻值不符合规定的电缆要立即更换。

(3)、井下各机电硐室要分别配备0.5m3的灭火沙箱一个,干粉灭火器两台,井下严禁存放各种可燃性油脂。使用及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必须存放在加锁的铁箱内,定期运到井上处理。严禁把废油、剩油泼洒在井下巷道中。

(4)、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停电,严禁带电作业。

二、矿井自然发火预报制度

1、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风队负责组织实施。

2、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一个月后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建立永久性防火密闭,必须预留灭火灌浆及防火观察孔;风门、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也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砌筑。

3、防火密闭的气体、温度,每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流水温度也要进行测定。

4、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C0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必须立即报总工程师,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火灾的发生。

5、对全矿井自然发火危险区进行定期、系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CO、C02、CH4、0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然征兆。

6、采用CO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7、教育全体员工了解矿井自然发火的征兆,如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3、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4、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5、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6、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四、电气焊审批制度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五、矸石山管理制度

(一)矸石山选址

1、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2、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1、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2、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3、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4、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1、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2、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3、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1、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

2、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3、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五)矸石山灭火

1、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2、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3、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4、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5、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1、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2、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矸石山综合利用

1、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2、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3、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第九章 “一通三防”奖惩制度

1、采掘工作面和峒室的供风量必须满足《规程》规定,各巷道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发现一次罚通风队500元。

2、施工单位施工巷道前,未按作业规程施工,形成盲巷罚施工单位1000元。

3、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未按规程制定安全措施,不通知有关单位私自贯通,除追究责任外,罚施工单位1500元。

4、井下不得从事焊接、明火放炮作业。如必须实施,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局部通风机必须按通风队的要求安设,严禁发生循环风。没有按通风队指定安设地点进行安设风机,造成循环风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6、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代看,要保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7、局部通风机的设施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并安设消音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元。损坏消音器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8、通风队要加强风筒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缺一米罚通风队20元,风筒必须按要求吊挂联接,破口要及时修补,每发现一处破口或花接,罚通风队20元,损坏风筒者,视情节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9、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如发现随意甩掉或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10、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现象。若经发现,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通风队500元。如明知有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其单位罚款2000元。

11、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不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通风队500元。瓦检员脱岗,一律开除。

12、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制度,并且必须有瓦检员在场,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罚通风队100元。如瓦检员不在影响施工进度,损失由通风队补偿。

13、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凡发现不按规定排放,对责任者给予处分并罚通风队500元。

1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种类、材料、施工地点,质量必须要符合矿井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通风队200元。

15、未经有关矿领导同意,擅自打开密闭、风桥,破坏调节风窗、风门等通风设施者,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造成风流严重短路或瓦斯超限等情况,罚责任单位2000元。

16、风门不得随意同时敞开,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元,若风门被撞坏,罚运料单位1000元,各峒室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堵塞,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17、井下密闭、调节风窗前、风门前或两道风门之间,不得有杂物堆积,否则罚管辖单位100元,并限期处理。

18、凡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事故,由机电矿长、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追查。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19、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班组长不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每发现一次罚负责人100元,入井带烟火的经查出给予开除,井口附近20米以内吸烟者罚款50元。

20、井下峒室风窗不得随意堵塞,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执行人工停电措施,切断工作及其回风流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不准放炮。若发现不执行此规定,罚施工单位500元。

22、工作面必须采用正向装药,否则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

23、放炮母线不准有裸露线接头,放炮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

24、监测计算机及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要灵敏可靠。若瓦斯浓度达到报警点或断电点而未报警或断电罚通风队200元。

25、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吊挂的罚通风队100元。

26、各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传感器和信号电缆,否则由单位照价赔偿,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章“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具体负责。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编审程序:

(1)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编制的、通风队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2)各专业人员编制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完成后,首先由本部领导审核,然后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审批,最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3)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30天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文件形式上报公司,同时呈报有关业务部门。

(4)矿自行制定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不需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一周编制、会审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学习、贯彻和准备时间。

(5)外委工程项目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由所在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审批、报监理审查、备案。

4、报批的“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必须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图纸、资料等。

5、“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有需要补充完善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6、本安小组、相关业务部门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有权责令改正,甚至停止作业。

第四部分:矿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XXX煤矿工会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矿工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员工群众的纽带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 矿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以项目建设为中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四有员工队伍。

第四条矿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员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矿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XXX煤矿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利,组织员工民主管理我矿。

三、组织员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劳动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调动广大员工的劳动创造热情,积极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员工的学习权利,正确引导和支持员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员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员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员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分配的参与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休员工和员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员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五期”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工会干部职责

第七条XXX煤矿工会干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员工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员工交朋友。根据广大员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员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切实替员工说话,为员工办好事实事。

第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员工商量,尊重群众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章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经费收支预算,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保证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坚持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报销手续,认真做好记帐、报帐工作。

三、坚持工会财务公开和经费审查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接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工会财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工会资金和财产安全。

五、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六、及时收缴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第七章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本单位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三、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矿工会讨论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五、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六、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其会籍。

七、工会会员调离原单位后,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

第五部分:矿党群工作管理制度

一、廉政勤政制度

廉政勤政是党在新时期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的有力保证,廉政勤政也是要求干部要勤奋学习,淡泊名利、扎实工作,敬业奉献、提高素质,加快适应新时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一、认真学习中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明确意义、提高认识,增强廉政勤政的自觉性。

二、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定期检查,互相监督。

三、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必要的工作往来,需要招待客饭的,按有关标准招待,不得超标,需参加陪客者严格掌握人数。

四、不准为私事滥用公车,如果需要用,要按使用公车规定办理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五、在职工各种福利问题上,在评优、评职称等问题上,领导干部不搞特殊化,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度高,要得到大多数同志的理解。

六、领导干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对工作要善谋实干,要勤勤肯肯、兢兢业业,要有创新精神。

七、牢固树立增产节约、艰苦奋斗、勤俭办厂的观念和作风,大笔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八、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多同群众商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做到时时处处心中有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实事。

九、“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多做思想工作,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精力集中到提高思想和工作质量上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十、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让大家评议。

十一、经常向上级领导汇报廉政的情况,主动取得上级领导的帮助。

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一、根据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管并重,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工作之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我矿聘任的管理干部。

三、经过聘任的干部,在任前由矿党政领导负责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内容应包括:中央、公司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党纪、政纪条规教育。针对被谈话人,岗位特点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应就如何看待廉洁从政、如何做到本职工作做出表态。

五、谈话内容由党工部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三、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要牢记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要不失时机的向职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协助党支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同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讲大道理,提倡无私奉献、大公无私的精神,反对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等极端个人主义;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反对奢侈浪费、贪图享受等歪风邪气;提倡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反对那种怪话连篇、品头论足,专门散布消极情绪的坏作风,要通过理直气壮地讲大道理,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在企业形成积极向上,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党员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疏导,耐心说服,与人为善,交心谈心,要有设身处地、互换位置替对方着想的思想,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尊重人、关心人、体贴人、理解人,切忌简单粗暴、以势压人,以权压人。

四、做思想政治工作要突出讲政治这个核心,讲政治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要坚持用大道理管小道理,通过讲政治达到团结一致干好工作的目的,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要注意引导同志勇于解剖自己,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分清是非,团结同志,维护企业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每个党员要用自己的实际言行自觉维护党组织的威信和权威,认真贯彻、落实支部的决议和要求,在群众中做出表率,党员做思想政治工作时要想到:“打铁先得自身硬”的道理,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禁止别人干的事,自己绝不能干,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一定率先干好,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人,带动人,教育人。

六、共产党员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必须把解决群众的思想问题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应当看到,群众中存在的一些思想问题,有一部分是由我们的工作不到位,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的。对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党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支部反映,在支部领导下按实际问题来对待,并下大力气帮助解决,这样才会使思想政治工作落在实处。这样一方面能提高党员在群众中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强了支部工作的凝聚力。

七、党员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不能推过揽功,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立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错误思想。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向群众耐心宣传、解释,要慎重处事、平息事态。

四、密切党群关系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的基本工作思路,共产党员要以实际行动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无私奉献的公仆、人梯形象,把党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一、共产党员要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事事处处做群众的表率,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做知法、护法、守法的模范。

二、共产党员要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宣传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及阶段性工作,让群众真正理解它的意义、做法以及干好工作同自己利益的关系,从而目的明确,自觉主动按党的要求去做。在政治学习中,党员要带头参加,在讨论中党员要积极发言,讲观点,谈体会,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共产党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反对伪科学,捍卫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共产主义早日实现而奋斗终身。

三、共产党员要关心群众的生活和进步,虚心听取群众的反映,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提高觉悟。党员承担一定领导工作的,则要在自己领导的部门认真贯彻党支部以及领导的决议和要求,关心同志的思想、工作、情绪,做大家的知心人,贴心人。党员要认真按指定的责任区开展好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四、共产党员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关心群众,先人后己,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与群众争名利。不允许吃、拿、要、占公家和他人的便宜,树立清正廉洁的风尚,给群众做出好样子。

五、共产党员要带头支持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既是参与者,又应是模范执行者。

六、共产党员不得在群众中散布或议论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基本政治立场的言论。不犯自由主义,在群众中不议论他人,不发牢骚,不说泄气活,在与群众接触中应以正确的舆论宣传人,高尚的情操影响人,模范的事迹鼓舞人,真正起到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的作用。

七、共产党员要自觉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处理好同民主党派成员的关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如实向支部汇报反映。

八、共产党员在群众中要广交朋友,做群众的贴心人,启发、帮助群众在政治上要求进步,要向他们宣传党的纲领、宗旨,主动帮助他们进步以不断扩大党的组织队伍。共产党员在与群众接触中,要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起到党组织与群众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增强党支部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五、党员教育和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领导水平,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增强拒腐防变,抵御风险能力的需要,加强党员教育和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是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证。

一、要突出抓好党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激励党员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前要特别抓好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

二、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学习,进一步落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教育党员。在党员中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教育,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引导党员要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把思想教育质量抓上去,增强创新意识,投身创新实践。

三、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党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坚决维护党的利益。大力普及现代化科技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善于识别和抵制伪科学和反科学的东西,以科学破除迷信,以文明改变愚昧。

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舞和激励党员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横下一条心,团结、努力,创造新业绩。

五、始终不渝地坚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党员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扶正祛邪,振奋精神。深入开展“一个党员一面旗活动”,让党员的形象鲜明起来。

六、党员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讲政治的模范;坚持党的宗旨,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坚持民主集中制,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做开拓创新的模范。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以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影响、带动企业全体职工。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做到坚定理想信念,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进取,甘于奉献,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是否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坚决制止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弘扬新风,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3、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关心群众疾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4、是否经得住考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己,淡泊名利,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5、是否注重党性修养,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共产党员的道德情操和人格力量凝聚人心,在全社会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6、是否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弘扬正气,反对邪气,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拒腐防变的先锋、反腐倡廉的模范。

7、是否注重学习,不断增强自身,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和能力,为周围的群众做好表率,努力创造无愧于共产党员称号的业绩。

8、是否能立足本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否牢固确立服务观念,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扎扎实实为基层、群众提供“主动、热情、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评议的基本方法:

1、学习教育;

2、自我评价

3、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

5、表彰和处置;

6、总结整改。

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认真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改正错误或劝退、除名等处置。

七、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的民主生活会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支委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二、党的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为:

1、汇报一个阶段内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总结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理出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三、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一次,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必须指定专人详细记录。

五、民主生活会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民主协商。

八、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贯彻意见。

(2)听取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

(3)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通过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5)提出对党员的奖励表彰和处理意见。

3、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4、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做好准备。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需要做出决议的,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6、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7、做好会议记录。

二、支部委员会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增加。

2、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3、召开支委会必须有2/3以上支委参加,否则不能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将需研究决定的事项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精神意见,讨论制定完成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2)分析党员队伍、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3)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表彰和处分,以及党小组工作。

(4)研究协调工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5、党支部书记要做好会前准备,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位支委。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并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贯彻落实。

7、做好会议记录。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若党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以增减。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小组会,应履行请假手续。

3、会前,党小组长应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商定会议内容,并提前通知每个党员。

4、党小组会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2)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的措施。

(3)接受党员汇报,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4)研究人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5)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每个党员要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做好会议记录。

四、党课

1、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季度上一次党课,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2、党课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授课,也可请上级有关部门同志授课。

3、党课教育内容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九、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更重要的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党员应按要求交纳党费。

1.每名党员需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5号前及时向党支部自动交纳党费。

2.本人不能直接交纳党费,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自动脱党,上报上级党组织。

3.党支部要把党员上交的党费及时上交矿党委工作部。

4.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公司制定标准执行,见下表:

正处级 35元/月

副处级 30元/月

正科级 25元/月

副科级 20元/月

职工党员 10元/月

十、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中心组理论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的有效方法和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做学习型干部,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心组理论学习,加大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工作的力度,实现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形式

中心组学习由矿党组织直接主持,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中心组学习必须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读书笔记、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并及时向上级上报年度学习计划和总结。

矿党委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负责部署、主持、督促学习,及时解决与之有关的问题。

党工部负责拟定学习计划,经党组织审定后组织落实并做好日常记录和考勤工作。

第三条 学习时间

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14:30时---17:00时。

第四条 学习内容

中心组理论学习,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坚持学习理论与学习现代知识相结合;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上取得新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基本理论。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学习贯彻中央、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领导重要讲话。

2、学习法律法规。以我矿普法教育活动的相关内容及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作为重点。

3、学习各种新知识。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努力掌握做好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当前热点问题,关注国家安全,认清当前形势,使理论学习与知识学习相得益彰。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学习。学习贯彻《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统一思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学习,并通过学习提出改进的意见,使之付诸实践。努力把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五条 学习方法

1、坚持集中学习。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家辅导、集中研讨、观看专题片等形式,努力在灵活多样、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2、加强业余自学。按照中心组学习有关要求,自学要做到保证时间,认真作学习笔记,培养良好的自学习惯。

3、邀请专家辅导。带着问题听专家、学者的辅导和讲座,力求通过辅导和讲座解疑释惑,使专题学习学深学透。

4、组织专题研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做好集中研讨的准备,做到重点发言和集体讨论相结合,不断推进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考勤规定

为了严格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凡是我矿副科级以上干部都要参加中心组学习,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保证出勤。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病、因事缺勤者,必须提前向党工部请假,并按照学习计划,自行补上学习内容。

十一、XXX煤矿党委会议事制度

依据公司章程和《党章》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我矿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我矿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

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工部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 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 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 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 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 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 ,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工部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矿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研究和议定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工部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会议内容为:

1、党、工、团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和具体措施。

3、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十二、XXX煤矿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煤矿党委(以下简称党委)是本企业的领导核心,行使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为了实现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本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2、研究企业发展态势,制定远景规划、阶段性规划以及主要生产经营指标;

3、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问题;

4、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5、研究决定临时中心工作。

(二)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六)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七)对企业重大机构设置、撤并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企业重大工业先进典型的确立以及宣传、学习等重要事项;决定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对本企业推选的各类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做好政治审核、把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企业党代表大会。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到席党委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必须按干部工作程序办理,严格坚持标准,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工部负责催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工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第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议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七条 对应该保秘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党委。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

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XXX煤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和矿领导,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矿长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由矿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议案,由党委书记和矿长共同确定会议议题。由党工部和综合部负责分别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分别做好记录,共同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编发会议纪要。

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安排部署需要矿党、政、工、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

(3)通报矿党、政、工、团的主要工作情况;

(4)协调党、政之间的关系,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讨论研究党委书记或矿长提出的有关议题。

4、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党支部会议制度。

十四、XXX煤矿党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学习、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党要管党”方针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制度,狠抓落实。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积极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无党小组划分的),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讨论工作计划,措施和办法;传达和贯彻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实施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支委会。因工作需要还可召开支委扩大会,吸收党小组长和党员骨干参加。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和总结,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布置党员民主评议、审定党员民主评议格次;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有关事宜;讨论先进党员表彰和犯错误党员处理工作。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内容是:根据党支部的布置,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讨论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措施;组织党员考评;作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工作;召开小组党员民主生活会等。

4、党课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一次须由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授课。

三、党的组织生活形式,要立足于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除安排正常的学习讨论外,还可以组织专题讨论和专题辅导讲座,观看电视录象,外出参观学习,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

四、全年党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听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以及党支部布置的组织生活。其他活动不计算在内)不少于10次,其中党小组会不少于6次。

五、每次组织生活要有记录,党员参加率达80%以上。

六、持有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应参加原单位的选举,向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临时工作单位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一定的党内活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五、XXX煤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目的在于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1)学习动员阶段。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2)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3)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小组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小组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明确评议格次。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总结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同本人见面。同时,向党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5)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对评议中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无记名表决。在表决前应允许被处理的党员进行申辩。对劝退和除名的党员,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4、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所属党委,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5、对民主评议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6、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格次。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十六、共产党员挂牌上岗制度

为了使共产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在工作中自警、自励,为群众做出表率,现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实行挂牌上岗,并制定共产党员挂牌上岗制度。

1、全矿所有共产党员上岗时,必须佩戴共产党员徽标。

2、共产党员徽标应佩戴在厂服左上方(“神华标识”下侧)。

3、机关党员上岗时,除佩戴共产党员标牌外,还应将共产党员岗位承诺牌放置在办公桌上明显处,并将有照片的一面朝向外侧。

4、共产党员徽标、共产党员岗位承诺牌要保持清洁、美观,不得损毁、丢失。

5、每名党员上岗时,必须执行本制度,对不执行制度的党员将进行批评教育。

6、党工部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力的支部进行考核。

十七、XXX煤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1、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2、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可被列入重点培养对象并及时安排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课时不足、培训考试不合格不予发展。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其主要内容是: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等。要注重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提高对党的认识,树立共产主义信念,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培养人要经常与其交流思想,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与不足及努力方向 ,考察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材料等。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党组织作思想汇报的制度,密切党组织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

3、实行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制度。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小组会和团员大会,团支部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优”名单,填写“推优”登记表,报团委审定,然后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推优”工作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条件成熟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的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党支部对列入发展计划的团员,要及时提醒团组织讨论推荐。如多数团员持反对意见的,暂不列入发展计划。“推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党组织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计划之前。推荐对象在本年度未被吸收入党,团组织认为符合条件的,下一年可继续推荐,但不得超过两年。

4、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党小组酝酿提名,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上报所属党委。

5、各党支部每年11月底前,要研究上报下年度的发展计划。没有列发展计划的,不得发展,中途也不得补定发展计划。凡是列入下年度发展计划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已列入重点考察、并完整填写考察登记表一年以上、培养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没有达到这一要求的不能列入下年度发展计划。拟定发展计划时,要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发展计划要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现有党员数、非党员数以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全面进行衡量,不单纯追求数量。没有培养成熟的不能发展,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注意优化发展对象的年龄、文化结构,重点从生产一线吸收35岁以下的优秀分子入党。

6、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要求其填写实事求是,符合规范,字迹端正、工整、清楚,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7、积极做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准备工作。讨论前要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原始记录与《入党志愿书》一并上报;要召开党小组会,进行酝酿讨论;支部委员会要严格审查《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其符合条件和手续完备,方可拟出支部决议,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将支委会意见和发展新党员“公示”等准备情况上报所属党委审查同意。

8、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主持人(书记或副书记)宣布会议议题,报告应到、实到人数,提出具体要求。

(2)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培养考察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审议情况及意见。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6)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8)支部书记作总结讲话。

9、讨论发展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实到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以及申请人因故不能到会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大会应改期召开。

(2)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解决。

(3)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要按照要求做好会议记录,认真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10、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延长的教育 、考察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教育、考察工作一般由入党介绍人负责,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时随同《入党志愿书》一同报党委审批。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提交书面转正报告,党支部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研究,以决定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不超过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属党委审批。

(2)考察期间,预备党员应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过组织生活,按照规定按时交纳党费。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一样。

(3)转正后的党员材料,一律报公司党委。

附:党员发展工作流程

1、本人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2、经党小组推荐(28周岁以下需团组织推荐)。

3、支委会研究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季度考察一次。

4、及时安排被列入重点培养的对象参加党的基本知识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为5---7天)。

5、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于每年底向公司党委报批,列入下年度发展计划。

6、支部进行政审。

7、支委会讨论同意发展。

8、支部向所属党委申报预审,备齐七种材料。

9、上级党委进行预审,研究同意发展工作。

10、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发展党员公示(党委提供公示样式),并将公示结果书面报所属党委同意。

11、支委会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12、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13、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

14、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汇报,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审查。

15、支委会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

1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

17、支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18、上级党委组织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本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19、上级党委集体审批,批准为预备党员。

20、党委负责人同本人谈话。

21、通知支部和本人、张榜公布,发放《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22、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23、预备党员进行预备期考察,每季度考察一次,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24、一年考察期满后,本人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5、支委会按规定进行“公示”,并讨论研究转正有关事宜(含审看个人提交的转正申请报告、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群众座谈会和党小组会意见等)。

26、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

27、支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28、上级党委组织委员审查有关材料并广泛听取意见。

29、党委集体审批,批准为正式党员。

30、党委负责人同本人谈话同时做好有关材料存档工作。

十八、XXX煤矿《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填写制度

1、《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必须由支部指定的培养联系人填写,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之一。

2、《考核表》要每月填写一次,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评语要恰如其分,字迹要清晰,一定要写明被考查人的优缺点,不得在发展前一次性突击填写。

3、支部意见一栏每季度填写一次,应在支委会讨论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填写,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4、填写注意四个时间段

(1)入党申请人是否作为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党支部、党小组应在相应栏填写是否同意的意见。

(2)入党申请人被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党支部指定专人开始填写《考核表》,由培养联系人每月考察并填写一次,考核表填写时间为一年以上。

(3)入党积极分子被支部确定为当年党员发展对象时,党小组、党支部、所属党委应分别在相应栏填写是否同意的意见。其中28周岁以下须由单位团组织填写推荐意见。此期间,培养联系人继续考察积极分子,同时,每月填写《考核表》一次,时间为一年以上。积极分子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到讨论发展,其填表时间不少于一年。

(4)入党积极分子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时,停止填写《考核表》,转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的填写。

5、入党积极分子调动时,应将《考核表》随同本人写的入党申请书、自传等材料一同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6、《考核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在考察期内由培养联系人保管。

十九、XXX煤矿《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填写制度

1、《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作为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考察记录之用,必须由入党介绍人填写。

2、《考察表》每季度考察填写一次,由介绍人根据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事实要清楚。必须写明被考察人的主要优缺点,以及培养教育的情况,不得在转正前一次性突击填写。

3、预备党员转正时,党小组、党支部应认真讨论后,在相应栏目详细填写讨论意见,并由党小组长和支部书记分别签名或盖章。

4、《考察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在考察期内由介绍人保管。

5、预备党员调动时,此表应及时转送新单位党组织。

二十、XXX煤矿《入党志愿书》填写制度

1、经所属党委批准和按规定公示后,方可由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2、《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严肃、认真、忠实地填写。

3、填写《入党申请书》前,支部要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填写事项。申请人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4、《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和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栏目,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5、《入党志愿书》填写完毕后,支部要认真审查,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错字和漏项等。

6党组织填写党员大会决议一栏时,必须写明优缺点,应到会党员数,实到党员数,其中正式党员数,表决通过数。

7、所属党委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批复,应注明党龄的起始时间。

8、入党志愿书党员的档案材料,党组织在批准其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归入本人档案;调动工作时,及时转往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部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技术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技术档案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并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

2、凡列入技术档案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各级负责人审签和登记归档,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或事后补办。

3、资料收集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全部工程技术档案不得少于两份,一份验收移交后由生产单位保存,一份交公司资料室存档。

4、单项工程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4.1基建年度计划。

4.2地质勘测资料、初设、设计概算资料;

4.3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4.4预算审查结果及核定意见;

4.5招投标全套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副本);

4.6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记要;

4.7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意见;

4.8质量监督委托书;

4.9测量定位交验记录;

4.10工程进度计划及采购订货委托书;

4.11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及鉴定意见;

4.1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13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审批会签意见书

4.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验收结果;

4.15;地基基础工程、砼施工记录;

4.16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签证的其它技术资料的填报的各种技术经济报表;

4.17有关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的会议纪要;

4.18竣工报告、竣工初验记录和竣工验收纪要;

4.19竣工图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其它工程技术资料;

4.20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

二、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制度

1、与监理单位一起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前2周,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对工程措施中的特殊施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4、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工作。规程贯彻要有贯彻记录,参加学习贯彻人员的个人签名。规程贯彻后要组织考试,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准上岗。考试试卷要存档。

5.施工单位在特殊工程施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措施贯彻要有记录,记录所有参加人员的个人签字。

6、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要定期(一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贯彻学习,要有学习贯彻记录并有参加人员的签字。

7.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每周要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技术学习,学习要有教案,有学习记录。

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工,做到现场施工与规程措施的对号一致。

9.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出处理。对规程、措施中出现的错误和遗漏,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10.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解决,做好重大安全技术事件的记录。

三、生产技术部对施工队施工资料的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验工作,本着三同步的办法进行技术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即①、工程开工与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同步进行;②、工程施工与工程技术资料的积累、编制、审定工作同步进行;③、工程竣工与工程验收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和竣工技术资料同步进行。

2、在每月验收前2—3天,施工单位要将当月发生的工程技术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审定,只有呈报资料合格后,工程才能进行中间验收和报量。

3.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将一整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技术资料报建设单位及监理进行预验,竣工资料预验合格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中间验收程序:①、施工单位在验收前2天将当月施工工程涉及的一切内业资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内业资料验收;②、内业资料合格后,按规定时间验收。

5.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首先要将竣工技术资料及竣工图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资料验收不合格不进行竣工验收,不经竣工验收的不进行工程决算。

二、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确保XXX煤矿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及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XXX煤矿项目建设工程中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施工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建设施工的每个环节、工序、步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图纸设计的要求严格进行检查、监督、施工,实行签证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各参建单位施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站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日常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调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补充技术措施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会审资料进行整理存档。未经会审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按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查记录以及设备、材料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理存档,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建设单位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结合监理投标文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现场质量负责。存在隐蔽工程时须及时记录并跟踪处理,并做到隐蔽工程资料真实、齐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组织每月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应的内业资料,无内业资料或内业资料不全时不应组织验收。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由于设计问题造成工程延误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及时对设计失误做出变更及澄清。

第五章 质量监督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单位应委派专人驻矿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员岗位责任制,并定期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质检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单位应参加每月组织的井巷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书面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督促参建各方严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产品和施工质量关,特别是对工程重要构件、重要部位和较大的隐蔽工程,到位检查和分部分项的检验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并下发通知单,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可实施停工整顿、罚款,直至通知建设单位或银行部门停拨工程款。工程建设坚持做到:工程用品不合格不准使用,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参与工程图纸的会审,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一般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每班施工作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检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进场的物资材料必须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或复检合格的报告,并由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确认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建设单位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三方现场签证认可后方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备案。要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当施工工程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上报补充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应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图版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光爆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光面爆破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自检工作,工程自检记录齐全,以备查验。

第三十七条 做好每月工程质量验收准备工作,因验收准备工作不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无法验收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配备不健全,或当班无质检员或验收员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当班质检员或验收员不能履行职责,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进行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立即停工整顿,并处罚金1000元。沿用、套用作业规程,内容不齐全,审批、贯彻手续不齐全,责令重新修改补充完整后上报,并处罚金200元。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一经发现,要求立即返工处理,并处罚金2000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所属工程施工地点工作面后50m范围内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施工者,每发现一处则处以罚金50元。

第四十二条 进场的物资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或不能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并处于罚金5000元。

第四十三条 作业场所未悬挂三图一表的,处罚金200元。三图一表不规范或不符合现场实际的,处罚金100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隐蔽的,处以罚金500元。施工单位所做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不全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于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备案并提交神华集团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每批次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及规格进行监督并组织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备案在册。如因监督不到位而造成不合格原材料入场或不合格原材料用于施工及相关内业资料不全时,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罚金500元。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并结合监理投标文件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于应当采取旁站而未采取的,视情况给予监理2000到5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勒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备案并上报神华集团备案。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执行相关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七部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计划管理的任务

1.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我矿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我矿的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2.根据企业需要,签定各项经济合同,编制煤矿的年度、季度计划,使煤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在煤矿统一的计划协调下进行。

3.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煤矿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改善煤矿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煤矿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矿本部、车间(区队)、班组三级进行管理,经营部是煤矿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各部室、车间、区队计划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煤矿经营计划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覆盖煤矿所有生产经营内容,不留缺口,不”打埋伏“,是煤矿长、中期、年度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执行标准、考核依据。

第四条: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做任何调整,但属于不可抗力影响计划的执行结果,由矿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五条:煤矿所属各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并根据计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各车间、班组、个人,与工资挂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统计工作是煤矿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二章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七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是煤矿全体职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煤矿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由矿长负责领导,各业务归口部门按“管什么业务,就编制什么计划‘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计划表式,负责编制各专业计划,经营部负责拟订编制计划的总进度,并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在年前一个月上报和下达。

第九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公司提出的年度经营方针、目标

2.产品定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

3.长远发展规划

4.前期预计完成数字等。

5.经审定后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6.生产任务(原煤进尺、工作面的布置、各种采掘工艺)

第十条:编制计划所需资料由各部门、车间相互提供,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专业计划的编制,各部门的领导要亲自主持,计划草案应认真听取有关工段、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报经营部。报送的计划必须附文字说明,由经营部进行审核统一下达。

第三章: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

第十三条: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确定,一般应高于上期实际达到的水平,并经过努力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级指标(总指标)由经营部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业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坚持谁管什么指标,就分解什么指标。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路线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必须在当年12月底正式下达次年生产经营计划。

第四章:计划指标的调整

第十七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可调整计划指标,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1、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经营部审核后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2、调整年度计划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应提前十天申请。

3、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及成本定额,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4、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到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五章:计划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经营部是计划的测算、制订和考核部门。矿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的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一律以统计报表数、财务报表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指标的考核必须与经营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就是生产部门员工的收益与产量、质量以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相结合,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经营效益相结合。经营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各类公司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计划或执行计划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经营部。

第六章:XXX煤矿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真正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利用安全结构工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我矿本质安全矿井建设,真正落实“本安体系实施年”,特制定XXX煤矿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考核对象

1、范围:XXX煤矿所有单位。

2、考核对象:XXX煤矿所有单位在岗员工。

被考核单位的现场安全结构工资日考核逐日汇总体现在安全结构工资中,将每日一题、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班组建设、安全隐患、三违、质量标准化等纳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范围。

二、安全结构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

每月被考核单位工资总额拆分为两部分。洗煤厂:生产任务和质量占70%,安全结构工资占30%。煤矿:生产任务和质量占60%,安全结构工资占40%。

1、实行千分制考核,日考核月兑现。扣分值按各单位年平均收入测算:

(1)、洗煤厂:

主洗车间、原煤车间、电修车间、装车车间、煤质部、洗选管理部40元/分。

(2)、煤矿:

采掘队:60元/分,井下辅助:45元/分(机电、通风、运输、安健环部),地面辅助:40元/分(监测、调度、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等)。

2、兑现: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健环部和人力资源部对矿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经营管理部根据当月各项考核汇总,结算被考核单位安全结构工资额。

三、考核内容

1、安全事故:包括伤亡、责任非伤亡事故和三违。

2、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实行千分制考核。具体划分为安全基础管理200分(党工部安全文化和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考核内容60分、工会班组建设考核内容60分、人资部职工培训和职业健康考核内容占40分、综合办公室各项文件管理20分、保卫科综合治理和武装消防考核20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本安考核公共部分300分(安健环部);质量标准化200分(生产技术部生产系统和一通三防考核80分、机电动力部机电运输系统考核120分);隐患排查治理200分(安健环部150分、机电动力部50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瓦斯监测和通风监测考核100分。

3、能源公司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及通风管理部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

四、考核标准

(一)、安全伤亡事故考核

A、洗煤厂:

1、轻伤一人次扣除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20%。

2、重伤一人次扣除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50%,杜绝重伤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

3、重伤以上一人次扣除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

4、以上责任伤亡事故每增加一人次,累计处罚。

5、以上考核车间正职承担15%。

B、煤矿:

1、轻伤一人次扣除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10%。

2、重伤一人次扣除单位安全结构工资的20%。

3、重伤以上一人次扣除单位安全事故考核工资的50%。

4、以上责任伤亡事故每增加一人次,累计处罚。

5、以上考核区队正职承担15%。

安全伤亡事故考核由矿安健环部考核,月底报经营管理部兑现。

(二)、责任非伤亡责任事故考核

A、洗煤厂:

1、主洗车间

(1)、浓缩池每压一次耙子,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50分。

(2)、底流泵房到压滤车间管路每堵一次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30分;冻一次管路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50分。

(3)、由于不及时清理压滤车间煤泥导致影响生产,每影响10分钟扣装车车间安全结构工资5分。

(4)、压滤车间带式压滤机停车时底流浓度不得高于250g/L。否则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10分。

(5)、浮选机在正常生产时,保持好柴油药剂量的配比,如果出现有停药的现象,发现一次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10分。

(6)、在正常生产时,浮选入料不浮选,跑直通。每发现一次扣主洗车间安全结构工资10分。

(7)、在生产时没有及时发现浮选尾矿及中矸磁选尾矿跑粗,每发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5分。

(8)、浮选机内介质桶或磁尾桶调入杂物,每发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9)、旋流器内有异物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旋流器内刚玉脱落,每查出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10)、浮选精矿泵在生产时,每堵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

(11)、煤泥离心机、卧式沉降离心机停机时必须冲洗5分钟以上,否则发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

(12)、在生产中每发现旋流器精、中、矸方箱,振动筛上部接料箱堵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

(13)、溜槽在生产时发现每堵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14)、万吨停机时间低于0.5小时,每增加0.1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原煤车间

(1)、因原料煤每影响10分钟扣安全结构工资20分。

(2)、由于手选岗位工责任心差导致大的杂物进入主洗车间,每发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3)、万吨停机时间低于0.24小时,每增加0.1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最高不超过25分。

3、电修车间

(1)、因机电设备影响主洗、原煤车间半小时后,每超半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2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每发现设备失爆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25分。

(3)、万吨停机时间低于0.24小时,每增加0.1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装车车间

(1)、因排矸及排煤泥不及时影响1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20分。

(2)、因指挥车辆不及时影响精混煤调运半小时后,每超半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20分。

5、煤质部

(1)、不及时分析每一批次外调煤煤质结构、并出具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领导,每有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

(2)、不及时出具各种生产化验数据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分。

以上考核车间正职承担15%。

以上考核由集控中心、机电动力部考核,月底汇报安健环部,经营管理部兑现。

B、煤矿:

1、机电维修队

(1)、主风机停风时间超过十分钟后,每超五分钟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超过10钟后按追查责任处理。

(2)、采区供电出现事故影响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超过4时后按追查责任处理。

(3)、一个采掘队供电出现事故影响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2、运转队

(1)、主运输系统出现事故影响全矿井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影响一个区队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2)、矿车供应不及时出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3、通风队

(1)、主供水管路出现事故影响全矿井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生产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2)、分供水管路出现事故影响一个采掘队生产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3)、通风系统出现问题影响全矿井生产,出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超过1小时后,每超0.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影响一个区队生产超过1小时后,每超0.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4、采掘队

(1)、出现自身影响生产超过4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2)、出现冒顶事故,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米,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5、监测中心

(1)、井下探头位置选择不合适、安装(含延伸安装)不及时、探头失效,各有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分。两次以上累计。

(2)、瓦斯报警设备出现误报现象;瓦斯超限后,瓦电闭锁功能不起作用;各有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两次以上累计。

(3)、地面、井下通讯系统因管理不善导致全面瘫痪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通讯设备(如井下电话、小灵通等)通讯不畅通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0.5分。两次以上累计。

(4)、局扇无计划停风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5)、瓦斯超限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6)、发现分机不切换,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事故比照非伤亡责任事故扣罚。

以上考核区队正职承担15%。

以上考核由调度室考核,月底汇报安健环部,经营管理部兑现。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以公司每月工程质量检查为依据,优良品按正常单价结算,合格品单价下调5%,不合格品单价下调10%。

五、考核方法

1、每日矿属各车间区队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细则动态日考核。

2、每月进行两次检查。每次由安健环部组织各职能部室检查,并按照本安考核计分标准要求,当天对检查结果进行计分,作为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依据,两次检查结果加权平均后作为最终考核分,月底报安健环部,安健环部将各部室上报的考核分按千分制转换、汇总后送交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落实当月考核。

3、能源公司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通风管理部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对口部室汇总考核。

六、安全结构工资管理和发放

1、从安全结构工资单价中提出20%由安全副矿长考核分配。

2、安全结构工资单独考核,单独审批,与工资一并发放。

3、安全结构工资分级考核,即矿考核区队、车间,区队、车间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

4、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扣减部分,在工资表扣款栏出现,进入安全奖罚基金专用账户,每半年提取一次用于安全奖励。

七、要求

1、各考核部门按本安体系分管业务范围制定出考核细则,并上报安健环部备案。

2、各车间区队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细则并成立考核组织机构,上报安健环部备案。

3、各部室要认真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

4、每月各单位将考核资料整理后存档。

5、各部室将当月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被考核单位,以便指导各单位更好的开展安全工作。

八、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田武强 苗继军

副组长:马庭方

组 员:刘国章 孟 冰 郭文全 林庆海

工作人员:各科室正职

办公室设在安健环部 主任魏云亮(兼)

九、本办法自2010年3月起执行。

第八部分: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关于《业务招待餐、工作餐、会议餐实施细则》的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神华乌海能源公司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正常业务交往,又厉行节俭的原则,并根据目前市场物价情况,对业务招待费、工作餐、会议餐做如下规定:

1、凡来我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来宾及上级领导一般只安排工作餐(物业公司餐厅),情况特殊的需请示矿长后,由办公室安排在物业公司餐厅以外宴请,其标准为:厅局级以上领导或重要客人每人每餐100~150元或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处级领导每人每餐80~100元。

2、大型会议餐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

3、工作餐标准:

⑴、厅局级及其主要领导或重要客人每人每餐80元,处级及其陪同人员每人每餐50元。

⑵、公司机关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及兄弟单位人员来我矿办理业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每人每餐40元。

说明:

1、以上就餐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以更合理控制三项费用。

2、严格限定陪客人数,来宾在5或5人以下,我单位可在一比一以内安排,来宾在5人以上10人以下,我厂可在二比一内安排,来宾在10人或10人以上的,我单位可在三比一内安排,不得重复宴请。

3、基层单位一律不准发生招待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请示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

4、工作餐均不含烟酒。

5、办公室要按照就餐记录做好就餐登记。

二、关于车辆使用暂行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规范使用各种车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单位现有越野车、皮卡车各一台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司机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驾驶、礼貌行车、做好服务,要严格遵守纪律,听从管理,服从安排,不得无理拒绝出车,也不得随意跑车,有事提前请假,司机不出车时在司机休息室休息待命,禁止到各办公室乱窜。否则每违反一项一次罚款20元。

三、司机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关闭通讯工具,如因通讯工具不畅通,导致租车,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司机承担。

四、各部室公务用车每日早8:30之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矿领导用车办公室一律不予派车)。

五、司机出车必须接到办公室的派车单后,方可出车,月底将派车单交回办公室统计里程数,核定燃油量。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造成后果者经请示矿长后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单位内部经营管理,降低办公费用支出,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分为个人使用部分和集体使用部分。

二、集体使用办公用品由各区队、车间、部室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办公室经审核后,统一采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处理。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要到乌海能源公司中标指定地点或比乌海能源公司中标地点价格更低的单位采购,并且严格把关,保质保量,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价格。否则不予报销处理。

四、购进物品必须入库,保管人员要账物相符。没有入库手续不予报销,不符部分要严格照价赔偿。

五、对调转、离退休人员所领过的办公用品,要在关系办完之前全部收回。

六、个人使用办公用品部分,机关为每人每月10元,区队、车间为每人每月5元。(注:享受办公用品人员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及科员、办事员、技术员、统计员)

七、严格建立发放审批制度,各区队、车间、部室领用集体办公用品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九部分:调度管理制度

一、调度文书管理制度

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度室文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文书运转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更好地履行调度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文书管理指调度室内部文书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文书管理遵循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 文书管理的执行主体是总调度室所有工作人员。

㈡ 收文办理

第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调度室收到文书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送阅、批办、承办等程序。

第六条 收文的范围包括通过上级部门发转的文书公函(包括信息、简报,下同)和通过调度台接收的指示、指令、传真、重要电话等。

第七条 建立文书签收登记制度。各类收文都必须在文书签收登记单上按要求进行登记。调度台接到的指示、指令、传真、重要电话等,以及节假日期间的紧急来文来函,由值班调度员负责签收登记。各类收文由签收人负责填写收文处理单,统计员负责网页信息及传真件的签收登记。

第八条 文书签收登记后,签收人员将收文处理单及文件送呈送至相关领导,并负责按批示意见送承办人办理。

第九条 承办人接到领导阅批意见后,对领导批请办理的文件进行办理,并及时向批示领导汇报文件办理情况。文件办理应突出时效性,急事急办,一般文件应在要求时间内办理完毕。承办完毕,承办人将处理意见及原件及时送调度室统计员统一交档案室登记、存档。

㈢ 发文办理

第十条 总调度室发文种类。按照职责与权限,以调度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要有五种(格式规范见附件)。

1、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关于调度业务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下发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执行。

2、调度通知。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发布要求各单位办理以及公司有关部门共同执行的事项。

3、调度通报。主要用于通报、交流各单位运行情况、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他需要及时周知的情况(含奖惩事项)。

4、调度命令。主要用于在调度业务中,要求有关单位强制执行的事项。

5、明传电报。主要用于日常调度业务中,要求有关单位办理的专项工作或紧急事项。

第十一条 办文程序。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总调度室各类文件。

1、拟稿。由调度主任负责。拟稿应做到格式规范、观点准确、内容可靠、数据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简洁、逻辑严密。

2、核签。拟出草稿后,由拟稿人认真、规范、准确地填写《发文稿纸》(附后),连同文件草稿送分管领导核改并签字。

3、签发。呈分管领导签发。

4、印制。调度主任对签发稿仔细修改并认真校对,无误后以规范的格式和确定的份数印制并加盖公章。

5、送发。为避免漏发和误发,送发人须在传发文件记录单(附后)上逐一注明发送时间、接收人,并在发文单上签名。送发完毕后,送发人将发文单、文件草稿及1份正式文件存档。

㈣ 公文格式标准

第十二条 文书用纸。文书用纸一般为标准A4型,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文书印制

1、文书图文区用字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不能使用异体字、繁体字和简化字。

2、标点符号、字体、字号、数字以及计量单位使用要准确、规范。

3、文书大标题使用二号华文中宋体字,其他用小三号仿宋体字(文中可根据层次需要采用适当的黑体、楷体等字体)。

4、文书中的数字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5、计量单位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文书文面内容及格式

1、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由发文部门代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应注意统一管理与编写。上报的文书,应注明签发人。

2、文书标题。要求准确、简要。标题除发布规章制度性的文书可加书名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3、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类型机关可使用统称。

4、正文。征文要求情况准确,措施、要求扎实具体,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精炼,书写工整,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5、附件。

6、署名。文书除电报、会议纪要外,大部分文书的发文机关署名都应加盖印章。

7、成文时间。

8、抄送机关。

二、调度汇报管理制度

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XXX煤矿调度管理工作,规范调度汇报方式和程序,确保调度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和调度信息渠道畅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调度汇报事项是指涉及全矿安全、生产、运销、煤炭洗选、矿井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预案、措施等汇报。

第三条 调度汇报原则

1、坚持调度汇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

2、坚持调度汇报信息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条条有记录;

3、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汇报内容

1、生产调度汇报:原煤产量、掘进进尺、洗精煤产量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调度汇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工程项目开工、竣工、形象进度等情况;

3、安全调度汇报:主要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因工导致的人身伤亡和重大非伤亡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

4、专题汇报:阶段重点工作、公司领导指示、总调度室明确的特殊工作等;

5、其他汇报:停产检修、设备故障、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生产影响等。

第五条 调度汇报途径

通过正确、熟练使用电话、传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调度管理软件等途径进行汇报。

㈡ 生产调度汇报

第六条 班中汇报

在调度工作流程规定的时间内(早班为15:00-17:00,中班为22:30-23:30,夜班为5:00-6:00),通过电话向总调度室汇报当班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和生产影响等,对于生产接续、重点工程进度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采掘工作面等,要通过传真或办公自动化系统汇报相关要素及参数,做到图文并茂,内容齐全。调度室要据此于次日7:30前编制完成日生产调度工作小结,在调度晨会上汇报。

第七条 日报

每日18:00前,通过生产调度管理系统软件,准确录入前24小时内的原煤生产、掘进进尺、洗精煤产量、等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生成并上报当日生产调度统计报表。

第八条 月(季、年)报

在月(季、年)末,通过生产调度管理系统软件,准确录入当月(季、年)原煤产量、掘进进尺、洗精煤、矿井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生成并上报月(季、年)报表。

㈢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调度汇报

第九条 月报

每月最后一天的17:00前,通过传真或邮件(具备登录条件的可直接登录在生产系统的电子报表中)向总调度室汇报本月工程计划进展和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十条 季(年)报

每季(年)首月、首月5日前,通过传真或邮件向总调度室汇报上一个季(年)工程进度信息,以及下季(年)的主要工程计划。

㈣ 安全调度汇报

第十一条 班中汇报

在规定时间内(早班为15:00-17:00,中班为22:30-23:30,夜班为5:00-6:00),通过电话向总调度室汇报当班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公司领导指示及紧急公文的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信息。

每日18:00前,通过安全管理系统软件准确录入前24小时内的安全隐患整改信息,生成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瓦斯专题汇报

基层单位对监控系统施工、检修、维护需要停止某分站,要及时上报公司调度室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相关内容。

对因意外情况导致监控系统中断现象,要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光缆故障或某一区域停电导致分站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运转等)。如不能及时上报原因,公司调度室将按系统中断处理。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报警,无论时间长短,当班值班调度员立即报告总工、调度主任、通风部部长及安监部部长。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

出现人身伤亡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简要汇报完毕,在10分钟内向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完毕。并将领导指示及时传达到事故发生地。

第十四条 事故信息处理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延汇报时间和隐瞒事故真相;

2、事故单位要根据事故变化情况,在前期简要汇报的基础上,及时补充汇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经过、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复杂难以说清的,应附加文字说明和现场示意图;

3、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 (附现场示意图) 传真到总调度室。

㈤ 生产影响汇报

第十五条 发生矿井停电、停风事故,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调度主任、矿当日安全生产总值班、分管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健环部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各生产单位出现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事故,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应立即向调度主任、当日安全生产总值班、分管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汇报,同时向对应的生产业务部门汇报。

㈥ 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雨季“三防”汇报

1、每年4月中旬之前,上报雨季“三防”工程资金计划及本单位雨季“三防”预案;

2、及时汇报“雨季三防”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㈦ 其他汇报

第十八条 停产、检修汇报

1、因设备故障需要紧急停产检修的,必须及时汇报;

2、每月25日18:00时前上报下月的检修计划;实施月检修计划时,每班汇报1次检修进展情况和延误原因。

第十九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及其他原因造成影响生产的,要立即汇报时间、地点、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的,立即汇报总调度室。

第二十条 对矿领导指示、总调度室部署的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按规定时间、内容和程序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㈧ 调度汇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保调度信息畅通,任何人不得阻止、妨碍调度汇报。

第二十二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对调度汇报负领导责任,调度主任对调度汇报工作负直接责任。

㈨ 附 则

本规定由调度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部室、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㈠ 各井下施工单位

1、班前预报:每班施工人员在班前会后,由班组长及时向调度汇报当班预计施工情况及人员出勤,一个工作面一次不汇报者,罚款200元。

2、班中汇报:当班工作时间过半后,由当班班组长汇报当班施工情况及预计完成情况,(夜班为6:00,早班为14:00,中班为22:00)。一个工作面一次不汇报者,罚款200元。

3、班中动态汇报:当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遇到各类事故及故障,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具体事故或故障内容。待调度作出指示后。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及时像调度反馈信息。处理完成后及时向调度汇报。事故或故障汇报不及时或未汇报者,根据情况不同,一次罚款200—1000元。

4、班末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由当班班组长对当班工作进行总结性汇报,汇报内容有:当班施工情况,各类故障影响情况,处理结果。汇报内容不清楚,或未汇报者,一次罚款200元。

㈡ 机电维修队

1、班前汇报:班前会后,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当班工作安排及人员出勤情况。绞车司机、水泵工、看变电所人员接班后及时检查水泵及变电所设备完好情况,并向调度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2、班中动态汇报:当班作业过程中,如遇到各类事故及故障,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具体事故或故障内容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中及时像调度反馈信息。处理完成后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一次不汇报根据情况不同罚款200——1000元。

3、班末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由当班负责人对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做总结汇报。班末,绞车司机、水泵工及变电所值班人员向调度汇报当班绞车、水泵及变电所设备运转情况。有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4、主风机停风时间超过十分钟后,每超五分钟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超过10钟后按追查责任处理。

5、采区供电出现事故影响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超过4时后按追查责任处理。

6、一个采掘队供电出现事故影响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㈢ 运输运转队

1、班前汇报:班前会后,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当班工作安排及人员出勤情况。柴油机车司机接班后及时检查柴油机车完好情况,并向调度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2、班中动态汇报:当班作业过程中,如遇到各类事故及故障,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具体事故或故障内容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中及时像调度反馈信息。处理完成后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一次不汇报根据情况不同罚款200——1000元。

3、班末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由当班负责人对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做总结汇报。班末,柴油机车司机汇报当班柴油机车运转情况。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4、主运输系统出现事故影响全矿井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影响一个区队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5、矿车供应不及时出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㈣ 通风队

1、班前汇报:班前会后,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当班工作安排及人员出勤情况。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2、瓦斯汇报:瓦检员进入工作面后检查工作面瓦斯及通风情况,并向调度汇报。其他汇报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3、班中动态汇报:当班作业过程中,如遇到各类事故及故障,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具体事故或故障内容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中及时像调度反馈信息。处理完成后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一次不汇报根据情况不同罚款200——1000元。

3、班末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由当班负责人对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做总结汇报。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4、主供水管路出现事故影响全矿井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生产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5、分供水管路出现事故影响一个采掘队生产超过2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6、通风系统出现问题影响全矿井生产,出现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影响一个采区超过1小时后,每超0.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影响一个区队生产超过1小时后,每超0.5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

㈤ 采掘队

(1)、出现自身原因影响生产超过4小时后,每超1小时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2)、出现冒顶事故,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0分;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米,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小于3米,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

㈥ 监测监控中心:

1、当班负责人汇报检测监控设备是否正常,如进行井下作业,须向调度汇报作业情况。一次不汇报罚款200元。

2、井下探头位置选择不合适、安装(含延伸安装)不及时、探头失效,各有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分。两次以上累计。

3、瓦斯报警设备出现误报现象;瓦斯超限后,瓦电闭锁功能不起作用;各有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10分,两次以上累计。

4、地面、井下通讯系统因管理不善导致全面瘫痪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30分。通讯设备(如井下电话、小灵通等)通讯不畅通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0.5分。两次以上累计。

5、局扇无计划停风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6、瓦斯超限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7、发现分机不切换,不及时汇报调度,一次扣安全结构工资5分,两次以上累计。

四、XXX煤矿项目施工期间例会制度

XXX煤矿各项工程已经陆续开工,为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保证项目煤矿施工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每周三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XXX煤矿会议室

三、参会部门:分管领导、基建管理部、财务部、采购中心、安全监察部、XXX煤矿(矿建组、机电安装组、土建组、综合组)、辽宁诚信监理公司、质量监督站、中煤五公司一处、及在建各类工程项目负责人。

四、例会纪律:要求各参会部门负责人准时参加会议,并作好记录,不迟到、不早退,特殊情况可委派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但要征求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同意。

五、例会程序:首先各施工负责人简述工程进展情况,说明上一例会布置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施工中需要其它部门协调的事宜。各管理部门简答施工部门所提出的问题,并提出本部门意见。公司领导做出总结指示。

六、具体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提出的问题,当时解决不了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内给于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

七、每次例会均由监理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部分: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

一、XXX煤矿内部治安、物资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XXX煤矿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确保我矿财产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煤矿所属单位。

一、贯彻落实领导责任制,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队(车间、部室)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的责任人。日常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要严格管理制度,加强预防工作,堵塞犯罪漏洞,对内部员工出现的盗窃、拿摸行为要做到,一不袒护,二不说情,严肃处理。对单位发生财物被盗丢失隐瞒不报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各基层单位要加强人、财、物的管理。逐步实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目标。

三、各单位要做好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即: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刑事解教人员)、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员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保障安全。

四、保卫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各区队(车间、部室)的实际情况,对领导机关、要害及重点防火地点、炸药库、油库、物资库;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电脑、广播影像器材、精密仪器等贵重物品;井下大型生产设备、地面原煤、精煤堆放点、办公楼、公寓楼、联合建筑、班中餐食堂等内部治安复杂场所,进行管理监督与检查,并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五、盗窃打击处理的对象:

1、盗窃成材木料、钢材、电缆、生产设备、配件等各种材料的。

2、利用工作之便,拿摸生产设备、配件材料的。

3、工作失职,造成财物被盗、丢失或里应外和作案的。

4、非法收购、销赃的。

5、袒护盗窃、替拿摸人员说情的。

6、利用权力把公物私送他人的。

六、盗窃行为的处分、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留用)

2、经济处罚:内部罚款、降级。

3、赔偿。赔偿额为损失的全部,特殊情况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原值的30%。一次偿付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偿付,但不得超过一年。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单位,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4、单位内部发生重特大案件,当年不允许评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先进集体。

七、对领导不重视、单位疏于管理,存在以下问题的,对该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处罚200元至5000元。

1、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多次发生各类案件、重复案件、各种事故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检查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3、违反要害部位、危爆物品和消防管理规定经检查通知后不立即整改的。

4、因失职造成单位贵重物品、重要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的。

5、对内部矛盾纠纷问题回避拖延或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问题扩大的。

6、对单位内部“三类”人员帮助教育、转化工作不重视,致使帮教监督考察工作不落实,造成脱管、漏管、失控,造成帮教对象、监改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

八、凡发生盗窃、拿摸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人,除从重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盗窃矿区井下井上各种物资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破坏矿区井下井上设备的,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破坏安全文化宣传设施的,处以直接责任人赔偿原物价的3-5倍。

十二、凡本矿所有的物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租赁、转让、据为己有,管理物资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保管好所管物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保管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将管理的物资租赁、转让、据为己有或私自倒卖的;

2、将管理的物资丢失、被盗的;

3、对贵重物品、重要设备等管理不善,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三、矿内所有物资均属本矿所有,严禁基层单位擅自变卖废旧物品,需要处理的废旧物品,经矿领导批准同意,由有关部门清查后统一办理。单位擅自出售的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追缴不当得利。

十四、为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和盗窃矿区物资行为,鼓励员工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5000元。并对举报人姓名保密。

十五、凡违反本办法的集体、个人由矿保卫科执行处罚,人力资源部扣除,矿内执行行政处理。

十六、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队(车间)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重特大事故或经努力使各类案件明显减少的单位。

2、对员工进行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纪教育、帮教、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3、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4、开展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帮助教育后进青年,疏导、减少、消除矛盾纠纷,确有明显成效的单位。

5、勇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员工个人。

6、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有立功行为的个人。

7、对内部物资管理表现好的单位、个人。

8、为单位截获财物、挽回损失成绩显著的个人。

十七、奖励标准:

1、年终由矿组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得分80—90分不奖不罚。

2、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矿将另行给予表彰和嘉奖。

二、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婚假

1、员工本人符合结婚年龄,持本人结婚证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假期为3天。

2、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男、女双方初婚符合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奖励晚婚假15天,合并婚假为18天。

4、婚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5、员工享受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二)、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逝由单位领导批准,假期为3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逝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4、员工享受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 探亲假

1、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制员工(合同签订三年以上),且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离婚、丧偶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待遇。

6、以上规定的探亲假时间不含路程假。员工可按标准报销工作单位至被探亲者户籍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和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7、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8、员工享受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四)、 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增加10天。

3、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4、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有关待遇可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女工享受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五)、 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应由指定医院出具病情建议休息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休假。

2、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 事假

员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在年休假未休满之前应先休年休假,已休满所休假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一次不超过5天,全年不超过14天,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七)、 请假、销假

1、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分管矿领导、人力资源部领导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2、请休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异地休假可提供休假地点出具的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报销。

三、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暂行)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月内第一

次迟到或早退不计,本单位(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以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之内的,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15分钟至1小时之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提前1小时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

的。

2、请病假未能出示相关医院病假单,请婚假或丧假时未能提

供相关证明的。

3、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的。

4、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以及

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5、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XXX煤矿劳动用工奖惩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2、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信息、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评为先进、调升工作岗位、一次性物资奖励、优先安排学习深造等。对于员工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文件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或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四)处罚的主要方式为:扣发奖金或效益工资、一次性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记过、留岗察看、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等。

五、XXX煤矿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员工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矿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档案工作是我矿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矿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员工档案是我矿组织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员工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必项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员工档案岗位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员工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矿员工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全矿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员工档案管理,应建立员工档案室,配备足量的铁质档案柜,由专门的员工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档案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晒和防高温等功能。

第七条:员工档案管理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治及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员工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员工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入柜。

第九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被查者档案的内容。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从员工档案中取证的,必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为了使员工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反映个人全貌,员工档案管理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矿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员工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把属于归档范围的员工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一月内由材料形成的主管人员或本科室工作人员负责送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十四条:收集的员工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归档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员工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档案内容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记载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六条:员工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须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 转递员工档案,档案管理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必须保证档案材料完整齐全;

(二)在转递档案时,必须填写“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对档案进行严密包封签章后,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员工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三)对转进的档案,要及时转给员工档案管理员,并按照档案材料的目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四)对商调而转出的档案,应及时通知员工档案管理员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在十五日内将其档案转交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将其档案转入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公司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其档案转入所在社保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员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单位综合档案室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二)在整理、保管、查阅、转递档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四)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

附《员工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明细》: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等级的材料。

13、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4、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六、XXX煤矿职工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员工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组织本矿员工参加培训,并根据培训情况考核和使用;负责组织实施本矿自培计划;负责建立员工培训台帐,员工培训档案;报送相关培训报表和资料;配合组织外来实习人员的培训管理。

2、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把培训与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配合有关单位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各基层单位日常要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按时制定培训计划,上报矿人力资源部。

4、必须培训的人员:(1)新招收、新分配的员工;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需培训的有关工种的人员。

5、凡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车间)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矿人力资源部。如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罚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罚个人1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个人5元;缺勤2天者取消培训资格;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单位100元,考试不及格的员工要进行补考,并交补考费50元,合格后方可上岗,送外培训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理;无故不参加外培的单位,有一人次罚单位正职200元。

6、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满出勤发给全勤奖100元;每期培训班评出优秀学员3名,以考试成绩占80%,出勤率占20%来评定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每人奖励300元。每期评出出勤率和人均考试成绩最高的单位一个,奖单位正职400元。出勤率和人均分成绩最低的单位一个,罚单位正职400元。

7、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详细的员工培训档案,每月初将上月培训台帐及时准确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8、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的罚款5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30元。

9、工种调换时,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10、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11、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部室必须由一名管理人员带队,否则罚单位正职领导50元。

12、培训费用在培训教育经费中支出,操作证工本费由办证人员个人支付,不支付工本费者,不发给操作证,无证不得上岗、缺勤按旷工处理。

七、XXX煤矿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我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做到按规章审批、发放管理,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发挥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

劳动保护用品由矿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审批,对新录用的员工和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按规定及时办理核发或停发手续。企业因停产或职工病、伤、事假或脱产一个月以上,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可顺延使用时间或收回。员工在企业内部调换工种,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适用于新工种的,应继续使用。不适用的则应收回,按新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帐、卡等。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劳动保护用品由矿供应部负责保管和发放,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企业临时组织的作业或因劳动条件的变化,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应新的劳动环境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发与之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由XXX物业公司洗衣房负责清洗、缝补、烘干,保证衣物整洁干净。

2、矿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八、XXX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煤矿所有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员工登记表等相关入档资料。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分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签订五年固定期限合同。地面技术性工种和关键性岗位,一般签订1-3年劳动合同;井下生产岗位,一般签订3-5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考核,确认符合用工条件者可继续留用,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诉本人。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煤矿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工作。

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体检不合格(主要指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

2、有犯罪、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或违章,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机电或人身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4、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的,煤矿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须以合法证据为依据,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下文予以公布,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交员工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其他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煤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部分:监测中心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电话和井下防爆电话管理办法

1、地面电话除话机外,均属网通公司统一管理维护,出现问题由办公室通知监测中心修理。

2、井下电话由监测中心负责到各工作地点片口,井下主干线的维护和管理由监测中心负责。

3、掘进工作面由各施工单位正常接续,待工作面形成后由监测中心进行验收管理,所发生的材料费与矿协商解决。

4、井下电话机出现故障由监测中心维护,外包单位的电话机由外包单位自行解决。如监测中心更换,所发生的材料费由外包单位承担。

5、各工作地点电话线路(包括接线盒,电话机)的完好由各单位负责。

二、小灵通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按照集团公司、矿领导的要求,我矿完成了“无线通讯系统”的安装,该系统具有移动通讯、短信息等功能。

小灵通由使用者自己妥善管理,保证小灵通的正常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小灵通发放范围:矿领导、科队长、科队副职、主管技术员、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及其他必须使用小灵通的单位和个人。

2、上班时间禁止利用小灵通进行私人聊天、打游戏等非业务活动。

3、小灵通配发后,严禁摔、碰、丢失,严禁相互交换、转借他人使用,如需变动应现通知监控中心按照规定办理。

4、前期运行阶段,各单位要加强与监控中心的联系,以便及时反映和处理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好无线通讯系统的运行,促进安全生产,同时对本单位的员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5、员工在使用小灵通过程中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经核实按如下罚款处理:损坏:处罚责任人600元;丢失:处罚责任人1000元。

6、凡佩戴小灵通的人员,在矿期间,小灵通必须随身携带,若打电话时,没人接电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凡佩戴小灵通的人员,下井期间,小灵通必须随身携带,发现一次未携带者,罚款100元。

8、凡佩戴小灵通的人员,在矿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包括未能及时充电),发现一次关机者,罚款100元。

9、员工离职需到监测中心办理退还手续,注意应将小灵通充电器等配件设备一并退还。各部门不得以部门使用为名截留小灵通自行调配。

三、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1.对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吊挂瓦斯探头(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如果发现吊挂不及时,罚款100元。

2.施工单位要爱护瓦斯探头,不得对瓦斯探头喷水,每班要及时清理探头上的灰尘保持探头的准确性,如发现探头上有污渍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如有破坏监测主通讯线路罚款1000元,破坏探头线路500元,对探头造成损坏的罚款6000元。

4.施工单位工作面探头线要及时跟进,不得滞后,往工作面拽线时,不得从接线盒中拽托,如探头线不足时必须及时通知监测中心,如不按上述要求的罚款200元。

5.施工单位如有电话使用不当,造成电话损坏的罚款900元。

四、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1、检测中心负责XXX煤矿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也维护。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损坏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监控线路。

3、当拆除与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时,必须与检测中心提前联系。

4、各工作面的安全监控传感器由当班的班组长负责移动和挂设。

5、任何人员通过安全监控所安设风门后必须把风门按要求关好,防止风流短路。

五、通风安全监测制度

1、建立通风安全监测小组,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装、调试、维修专业人员。

2、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放、维修等工作场所;应做到整洁,仪表、图板、工具等放置悬挂整齐。

3、监测小组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4、监测中心室应24h 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24h 变化曲线。

5、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6、监测装置应正常连续工作,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瓦斯报警矿灯应正常工作,每7 ~10 天至少都应调校一次,并使用标准气样校准。

7、下井干部、班组长、放炮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8、各种传感器的使用率不低于60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12 个月后,须升井全面检修,装置下井完好率100 %,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瓦斯报警矿灯待修率不超过10 %。

六、安全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矿安全监测系统中心站是保证矿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是各类数据汇总集中的地方,为确保数控机房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数控中心机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非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数控中心机房内严禁从事与安全监测系统无关的工作,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数控中心机房内的各类设备;

3、数控中心机房内应做好防尘工作,定期对数控中心机房进行清洁工作,定期对数控中心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进行除尘工作;

4、必须保证数控中心机房各类设备的完好,用于安全监测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严禁非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使用数控中心机房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

5、安全监测系统网络是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安全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登陆互联网;

6、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上国际互联网、打游戏等;

7、数控中心机房内不得存放与安全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设备,保持数控中心机房内的干净整洁;

8、数控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供电系统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漏电现象,做好数控中心机房内的消防工作;

9、为保护设备和人身的安全,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的运行,数控中心机房内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并保证接地装置确实可靠;数控中心机房必须安装有可靠的后备供电系统,能保证停电后维持正常供电2个小时以上,并保证各类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

10、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必须严密关注数控中心机房内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七、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制度

1、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地面、井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持各类设备完好运行;

2、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定期对中心机房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3、安全监测系统各类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挂牌内容与实际相符;

4、对各类设备要定期进行擦拭,保证各类设备的干净整洁,定期整理安全监电缆,要保证电缆悬挂整齐,达到标准化的要求;

5、及时移串各类设备,保证各类设备的位置符合要求;

6、定期对各类设备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保证各类设备完好无损,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各类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7、巡检完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制巡检记录;如一切正常,也要必须填制巡检记录。

八、局域网计算机管理制度

矿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为加强对局域网内计算机的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局域网计算机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各接入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擅自己更改所给的网络设置及各类配置;

2、保持局域网数控中心机房内的各类设施的完好,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除尘,保持中心机房内的环境干净、整洁;

3、各级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局域网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得用局域网络进行非法传播和发表非法信息;

4、网络管理人员根据各用户的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使用权限,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5、各级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随意下载,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逐出局域网系统,后果自负;

6、定期对矿区内部局域网各类设备厂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对通讯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局域网的正常通讯。

第十二部分:洗选管理制度

一、XXX矿地销煤装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X矿地销煤在装车、运输等环节上的管理,避免在上述环节上出现少计车数、丢煤、多开煤管票等现象的发生,特制定XXX矿地销煤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磅房工作人员要认真查验核对调煤单位的派车单,经确认无误后,发放验煤单。

2、调煤车辆必须持有验煤单才能前往装车地点,装车员在核对验煤单后给予装车,在装车结束后,在验煤单上签字并由调煤司机带回磅房交给磅房人员,由磅房人员保存。

3、司机及拿验煤单到磅房进行过磅,磅房人员出具车辆的空车吨位、装煤吨位、车号等并出具煤管票及发还调煤单位派车单。

4、磅单在打印过程中,不允许出现错误,发生一次错误,给予100元罚款。

5、煤管票的填写要仔细,严禁多开、不允许出现填写错误,发生一次给予100元罚款。

6、当外运车辆到达磅房时要及时通知煤质部进行采样,由于通知不及时造成漏采事故,给予磅员100元罚款。

二、关于外排矸石、煤泥及铲车车辆的计量管理办法

为了能准确掌握外排矸石、煤泥及铲车的工作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计量办法:

1、洗煤厂每日矸石、煤泥的外排计量由洗选管理部派专人进行统计。矸石量以集控中心当日矸石产量为准,按照拉运车数及车辆的装载量进行分配每台车的矸石拉运量,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来核定车辆的工作量;煤泥量以周期内抽查车辆的装载量为准,按车数核准拉运量。

2、对于洗煤厂使用的外排煤泥、手选矸石车辆的装载量,采取定期及不定期的抽查。定期抽查为每七天对外排煤泥车辆进行一次装载量测定;根据现场计量需要,可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外排矸石、煤泥车辆的装载量。(生产中煤泥及手选矸石的量不大时,采取车车过磅,车车出磅单)。

3、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由洗选管理部、集控中心、外排车辆单位三方进行过磅,并在过磅抽查记录上签字,然后以抽查吨数为基数核定本周期内的工作量。

4、铲车平整场地、修路等无法按吨数计量的工作,按计时统计;装运矸石、煤泥等按车辆核定的装载量统计铲车的吨数。

5、其他单位临时用车时,由洗选部统一安排,出具任务单,司机签字,使用单位负责计量统计,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洗选管理部。

6、每日外排矸石、煤泥量及铲车的使用由洗选管理部人员进行统计;每月30日出具当月外排矸石、煤泥量的汇总统计报表,领导审核后报经营管理部。

三、关于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能准确及时把洗煤厂的矸石及煤泥及时排放到指定位置,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每日外排矸石、煤泥的车辆需及时把矸石、煤泥运输到指定地点,不允许随意乱倒,如乱倒一次给予500元罚款。

2、外排矸石、煤泥的车辆如果因为车辆发生事故时,把矸石、煤泥倒在运输路上,外排车辆司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洗选部管理人员,由外排车辆单位组织人员及车辆及时把倒在运输路上的矸石、煤泥运到指定地点并把现场处理干净,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对于使用的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必须保证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以便及时外排,保证生产,如外排车辆没能及时把矸石、煤泥外排到指定位置,造成洗煤厂停车、停产的,按照影响生产时间,每小时处罚1000元。

4、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必须保证车车满足定期抽查的装载量,如发现车辆装的不满就进行外排或外排后没有卸尽矸石、煤泥就回厂进行装载,发现一次对外排车辆罚款2000元。

5、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单位要严格管理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应该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办理好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车辆完好,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单位要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6、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的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驶,发现酒后驾车一次,罚款1000元并停止车辆工作7天。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在厂区内通行时,车辆的速度不允超过5公里/小时, 不允许强超、强会,车辆必须在车斗子完全落下时,才能开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外排矸石、煤泥车辆及铲车必须听从洗选管理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不听指挥而发生严重事故的车辆一律追究责任并给予辞退。

8、以上所有罚款,均折合成吨数,从当日运费结算量中扣除。

四、产品检验采制化程序

一、购进原煤质量检验采制化程序

1、购进原煤以正常调运量1000吨为一批次,不足1000吨以实际调运量为一个批次。

2、原煤过磅进厂后,由化验室采样人员和洗选管理部验收人员共同采样,必须在车辆过磅后的第1—3车内按国标GB—2007《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进行采样,采样时,由验收人员监督取样人员所取煤样是否能代表该批煤样,是够按照国标取样。

3、验收人员认定了取样符合标准呢后,由验收人员填写编号,分析项目,编号标签放入采样袋后,由采样人员15分钟之内送交制样室,并填写采样记录本。

4、验收人员与采样人员在原煤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调原煤有明显质量变化时,要随时采取快浮煤样,送交制样室40分钟内出快浮,并根据快浮结果做出是否停调的决定。

5、化验室接到制样室送样后,要认真核对煤样编号、分析项目,并根据分析项目要求对试样进行分析,快灰样1小时内,常规样2小时内将化验结果进行登记,并填写化验报告单,送交部门领导审核,化验员对化验单数据负责。

二、洗精煤产品质量检验采制化工作程序

1、在正常带煤10分钟后就开始采第一个生产指导样,50分钟内将结果报调度室。

2、301原煤每3个小时采一个样,质量不得低于6千克,分析项目为原煤的脱泥三级浮沉原煤、浮精的灰分、硫分,浮中、浮矸的灰分,最终结果要求在1小时55分钟内上报调度。

3、701精煤起车后10分钟采一个快灰指导样,质量不得低于3千克,之后每半小时采一个检查样,做灰分、硫分。

4、702中煤两小时采一个检查样,要求重量不小于3千克,做灰分,每4小时做一次硫分,50分钟内将结果上报调度。

5、365矸石每3小时采一个检查样,做灰分,要求1小时内上报调度。

6、中损、矸损,601、602浓缩底流浓度三小时做一个样,每四小时做一次尾煤压滤的灰分、水分。

7、701灰分、快开灰分、702热量、带压热量视入洗情况抽查。

8、每月月底做洗煤厂月综合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整理后上报调度。

9、洗煤厂每日进行的工艺调试试验时、需临时增加采样化验分析时由调度室负责安排。

五、文件、原始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1、档案室应有严密的防盗、防火、防晒、防电、防鼠、防霉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第一时间作出处理。

2、化验室所有文件、制度的制定都由部长编写以及最终审定,打印出台并加以执行。

3、化验室、制样室、浮沉室各种记录本、化验结果台帐使用完毕后,由统计人员收回,并整理保存。

4、本部门所有文件、技术资料等借阅者都得经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文件、记录的完整和完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入公共场合和家中,不得遗失、抽拆和转借。

6、过期的文件、原始记录由部门领导统一进行销毁。

六、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使我们质检化验仪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产品检验准确,以满足生产需要特制定仪器的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1、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2、化验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运行和停机保养。

3、在用设备和仪器的完好率达100%。

4、化验人员发现仪器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并及时通报值班领导。事故没查清、故障没排除的情况下,不得盲目启动。并将故障做好交接班记录。5、化验员对本班内的仪器、设备的操作台及周围环境,要求班班清扫,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环境干净、整齐、无杂物、搞好文明生产。

6、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发生的故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设备卫生及工具交接情况》、《注意事项》等。

7、在添加新仪器设备室,相关责任人必须指导和监督化验员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要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屡教不该者,应向领导报告予以处理,

8、化验员对化验室内闲置、封存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

七、XXX煤矿洗煤厂外调煤计量、验收管理办法

1、外调煤使用本厂电子磅进行计量,执行一车一票、一车一磅制度,磅票使用执行本矿的“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要求磅单上标明车号、司机姓名、所调煤种、煤矿名称、吨位等,过磅时过磅员必须要求煤车停在磅秤中部,车上人员全部下车。

2、每日煤台所调煤的地点、矿名、层位、数量、煤质指标等情况,次日由统计员负责统计填送。

3、在外购原煤过程中,验煤员负责指挥车辆将煤拉到指定地点,采样员必须在现场并确认作业安全时方可卸车,若采样员不在擅自卸车,对验煤员罚款1000-5000元;同时要求采样员、验煤员关注每车煤质情况,若发现有掺假掺杂现象或可见矸石量明显大时,立即要求司机停止卸煤,并向运销部、煤质部领导汇报情况。

4、煤台验煤员的工作区域在以A102皮带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范围内,上煤过程中必须在岗,如果确需有特殊情况离开,请车间领导暂时在现场代替或停止上煤;若验煤员脱岗,一次对其罚款500元-1000元。

5、为防止亏吨,所有外调煤一律车车回皮。

6、外调煤计量以我厂过磅为准。

7、为了加强管理,外调煤的数量每月由厂里指定专人利用摄像头资料核准外购煤数量。

八、XXX煤矿洗煤厂外调煤过程中的奖惩办法

一、对外调煤工作人员的奖惩

1、外调原煤前调煤员必须提前到现场仔细观察煤质情况,无异常时方可装车调运,在上煤过程中,采样员、验煤员随时关注每车原煤在卸车时的煤质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停止卸煤,并向运销部、煤质部领导汇报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验煤员、采样员500-1000元罚款。

2、煤台上煤时,煤台验煤员、采样员必须在岗,共同对每一车外购煤的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在卸车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掺杂现象或可见矸石量大时,要立即要求司机停止卸煤,通知运销、煤质领导,并保持所卸下部分的煤原样不动或倒在煤台外,等待煤质化验结果或处理意见;若查出煤台所上煤有掺假掺杂现象或可见矸石量明显大,而验煤员、采样员未及时发现,造成煤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验煤员、采样员每人500~1000元罚款,若出现人为事故或责任重大事故给予停职处理。

3、外调煤过磅时,若出现车上有人而未令其下车或发生没有回皮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调煤班长、过磅员每人1000元的罚款,调离原岗位。

4、煤质部采样工在上煤过程中必须坚持在岗,如果确需有特殊情况离开,请车间领导暂时在现场代替或停止上煤;若采样员脱岗,一次对其罚款500元-1000元。

5、采样员发现煤质异常时立即向煤质部负责人汇报,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采样工500~1000元罚款;化验员在化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向车间领导或分管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上煤,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化验员500~1000元罚款。

6、若查出验煤员、过磅员、采制化人员徇私舞弊或收送贿赂等情况,给予1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关系。

7、煤质部没有按要求留备查样或备查样标签填写不规范,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8、在外调煤的全过程中,发生一次不按规程或厂里要求操作等其它违纪现象,一次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罚款并调离原岗位。

9、对在调煤过程中能严格把关,表现突出的人员,将贿赂现金如数上交者,经核实后,厂里将根据具体情况加倍给予奖励。

二、对外调煤管理人员的奖惩

1、外调原煤时,煤质部、原煤车间领导应及时将验煤员、采样员的工作安排到位,对外调原煤数质量进行监督,否则,因空岗造成煤质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车间领导1000~3000元的罚款。

2、煤质部领导应每天不定期对外调原煤及其它煤种实施现场监督。

3、在调煤过程中,若调运、计量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运销部负责人1000~3000元的罚款;若验收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原煤车间负责人、煤质部负责人1000~3000元的罚款;若采制化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煤质部负责人1000~3000元的罚款。若出现人为事故或责任重大事故给予停职处理。

4、外购煤无备查样或备查样标签填写不规范,一次对煤质部长、书记罚款100元、副部长罚款80元。

5、化验结果不合格,未及时通知运销部、原煤车间、调度室等相关单位,造成质量事故,一次对煤质部罚款1500元,其中领导承担1000元,责任人承担500元。

6、在外调煤的全过程中,发生一次不按规程或厂里要求操作等其它违纪现象,一次对车间领导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罚款。

九、调煤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XXX煤矿洗煤厂的调煤程序,堵塞调煤过程中的管理漏洞,制定票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使用的所有票据由办事员领回后统计造册,并且由主管领导签字认可。不得流失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二、过磅员领取票据时,由统计员负责填写发放单,由领导签字到办事员处领取,办事员要写明发放数量,登记票号(没有票号的要由运销部统一编印)后由过磅员签字确认(且150吨磅房每日的领取数量不超过10本。

三、过磅员在使用票据过程中不允许撕扯,如果地销时运煤车辆坏在厂区附近,拉回来时,应将开出去的票据收回,将其粘贴在存根票据本内,并且由车间领导签字确认。

四、如果出现写错票据或打印票据错误(如:输错车号等),应立即请示分管领导,并将该票据放好,等领导核实后盖上《作废》章放入废票夹内,如发现撕票现象将视为弄虚作假,每次每张罚款1000元,如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五、过磅员每日下班后(或用完所领票据后),将票据全部交回统计员,经统计员每一本每一张确认全部交回后,由过磅员、统计员、办事员共同在领用记录上签字认可,再次按规定领取新票据。

六、统计员每日统计完毕后要向领导汇报所用票据使用情况,车间领导随时检查统计员和过磅员是否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现统计员和过磅员合谋作假,分别罚款3000-10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七、地销时,现场开票人员把所用票据在统计员处领取规定数量,完整地核对清楚后,对每一车票复写一张,把复写的那一联给运煤司机,开票时只允许装一车开一车票,让司机交给过磅员核实,票本用完后要完整地交回统计员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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