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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三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2-16 09: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赣州市三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赣煤安字〔2016〕129号

各产煤设区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 赣州市发生煤矿事故3起、死亡4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50%和57.1%。这三起事故分别是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崇义县煤矿“4·8”顶板事故,死亡2人,赣州市信丰县小江金红煤矿“5·10”运输事故,死亡1人,赣州市赣县小坌煤矿“9·8”顶板事故,死亡1人。事故说明赣州市煤矿安全工作弱化,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措施、强化警示教育,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已复产矿井要立即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开展对标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一律停止生产。未复产的矿井要严格复产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得恢复生产。要按照《江西煤监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工)煤矿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赣煤安字〔2015〕76号)的要求,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管监察,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好正在进行的异地交叉监察,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异地交叉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三、严禁无证非法组织生产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规购买存储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

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对非正规开采、没有取消木支护、监测监控系统不起作用、不能保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矿井一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逾期停产整顿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加大煤矿关闭力度

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去产能的工作力度。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严格事故调查

一是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二是盯住煤矿事故暴露出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主要管理者及决策者,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对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并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经常性地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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