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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费补贴or实报实销?公司解除配送员被判解除违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1-03 08: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1日,卢玉才与京邦达上海分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京邦达上海分公司聘用卢玉才从事配送岗位工作;京邦达上海分公司处配送员分为带车配送员、普通配送员,其中带车配送员可以享受油补。油补发放的具体程序由《配送员油补操作规范》规定。

卢玉才系带车配送员,自入职起便获得油补的资格。但在2016年期间,卢玉才未完全使用自有汽车配送,在无法使用汽车配送的地方使用电动三轮车配送。在职期间,由站点站长将审核确定的油补金额告知卢玉才,卢玉才提供发票(发票金额可大于等于油补金额)后,取得了相应的油补。2017年3月初,卢玉才在站长程民益的建议下就2016年已经领取的油补款项退出其中的3607元。

2017年6月6日,京邦达上海分公司向卢玉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卢玉才在工作期间存在虚报油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自2017年6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卢玉才对此不服申请了仲裁,此案后又经过一审、二审,诉请要求京邦达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违约收取的罚款等。

公司认为,卢玉才存在虚报油补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退还卢玉才返还的油补。公司的油补费用仅针对带车配送岗位且带车配送的员工,卢玉才在带车配送岗位未带车配送,却按完全带车配送的情形全额申领油补费用,属于虚报油补的行为,且主观恶意明显。公司与卢玉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费用报销不真实的不诚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仲裁:一、公司应支付卢玉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211.10元 ;二、返还收取的3,600元,

一审:一、支付卢玉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211.10元;二、无需返还卢玉才油补3,6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未使用自带汽车配送而申领油补的行为是否属于虚报油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蓝白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公司所称的虚报油补,继而构成严重违纪并可被公司依法解除?

首先需要厘清,员工每月申领的“油补”是属于报销还是补贴。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因此,报销费用原则上不属于工资组成,而是一种实报实销、员工主动申报数额的不固定费用。而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油补”的发放规则来看,油补金额的确定参考包括出勤天数、绩效数据在内的多种因素,且由公司核算确定,而并不是员工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请求公司报销,该笔款项完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报销行为。因此,“油补”的实质是员工使用自带汽车进行配送的补贴而非实报实销的报销款。

关于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报油补继而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首先,关于“油补”的发放规则,公司的《配送员油补操作规范》规定,配送员是根据站长告知的油补金额提供发票,再从站长处领取油补款项,在此过程中,员工处于被动地位,油补金额由公司审核确定,具体的手续由站长完成,员工并不参与油补金额的确定过程。再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禁止带车配送员使用自带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配送,也没有对带车配送员配送过程中使用非自带汽车配送时油补金额的核算方法进行规定,有关油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对带车配送、非带车配送范围没有进行量化确定,卢玉才所取得的油补金额又系公司核算后确定,卢玉才并无决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认定卢玉才存在虚报油补的严重违纪行为,且将责任全部归于作为劳动者的卢玉才,缺乏公平合理性。最后,本案中公司曾与员工进行约谈,员工认可2016年期间曾在无法使用汽车配送的地方使用普通电瓶车配送,卢玉才在约谈时就未完全使用汽车配送的行为作出了合理解释,他仅仅是在无法使用汽车配送的地方使用电动三轮车配送,但公司却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长期不使用汽车配送却申报油补的主观恶意,加之员工在约谈后将3600元主动退还的行为,降低了法院认定其具有骗取补贴的主观恶意的可能性,因此最终认为员工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公司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通过此案提醒各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系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但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而言最严厉的处罚,特别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持有更谨慎的态度,应有与解除理由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并务必确保其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完善,这是裁判机构判定公司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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