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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11•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12-18 23: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11•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注明:《兰州监察分局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 “11•11”顶板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甘煤监监 一〔2016〕120号文件批复,现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事故单位: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

事故时间:2016年11月11日4时40分

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伤亡人数:死亡1人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

“11•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11日4时40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1711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1.04万元。

事故发生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及时向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汇报了事故情况,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报告了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2016年11月11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牵头,会同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依法成立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11•11”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及性质,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是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552),经营范围为煤炭采掘业。矿区总面积102km2,包含王家山、大宝魏、红会3块自然煤田,现有红会一矿、红会四矿、大水头煤矿、宝积山煤矿、魏家地煤矿、王家山煤矿6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48万吨/年。

(二)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境内,地处靖远煤田红会矿区中南部,井田走向长4.6km,倾斜长3.96km,面积18.2km2。

矿井由原红会一矿、红会二矿、红会三矿、红会五矿4对矿井合并而成,行政管理分为一采区、二采区,实行矿、区、队三级管理。矿井地质储量18078.0万吨,截止2016年11月底,保有地质储量5671.7万吨,可采储量3795.9万吨;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分区式开拓,井田浅部(+1500m水平以上)开拓方式为斜井多水平开拓,井田深部(+1500m水平以下)通过暗斜井集中开拓。现生产采区为六、七采区,八采区正在开拓延伸。现有2个回采工作面和1个准备工作面,分别为1708、1711综放工作面、613准备工作面。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采煤法,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

矿井通风方式为“四进四回”两翼对角式,总进风量为8708 m3/min,总回风量为8854 m3/min;排水系统采用两级排水方式,中央泵房设在1500水平;供电系统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装备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装备有制氮、灌浆及KSS-200型束管监测防灭火系统。

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爆炸指数为29.59%—39.14%;煤层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发火期为3—6个月;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

2.矿井“三证一照”情况

矿井“三证一照”齐全有效。其中,采矿许可证号:C6200002011031140112115,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甘)MK安许证字〔2015〕G004Y2,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31 日;矿长吴克福,矿长安全资格证号:第1406202JY0053号,有效期至2017年5月28日;工商营业执照号:9162000006064369XR,发证日期2016年9月20日。

3.事故发生前矿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为矿党委书记邓生智,当班两次到1711综放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11日0时9分第一次到工作面,检查时当班人员正在对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顶板下沉坠网处进行维修处理,2时45分第二次到工作面,但未到上出口和回风巷进行检查。

(三)七采区及1711综放工作面概况

1.七采区概况

七采区位于红会一矿井田的东北部,北部、西部以F15断层为界,北东部以红会四矿边界为界,东部、南部以煤层零点边界为界,采区面积约4.7km2。在采区中部布置采区回风下山和采区运输下山,南北两翼开采,采区北部布置专用回风巷与1540总回风巷相连。采区共设计布置16个工作面,截至目前,正在开采1711、1708两个综放工作面。

2.1711综放工作面概况

1711综放工作面位于七采区中北部,煤层最大厚度12m,最小厚度3m,平均厚度7.68m,煤层结构复杂,发育一至五层夹矸,厚度在0.10~2.50m之间。煤层走向240°~310°,倾向NE,倾角3°~9°,平均5°。工作面煤层底板起伏变化较大,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区内发育16条断层。煤层直接顶为厚度8.9m砂砾岩,胶结不好,松散易碎;基本顶为厚度1.47m细砂岩;直接底为厚度4.86m细砂岩。

工作面可采走向长度570m,倾斜宽183m,可采煤量86万吨。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机采高度平均3m,放顶煤高度平均4.68m。工作面采用1副ZZFT7200/20/30型端头支架、6副ZZFG5200/19/32型过渡支架和115副ZZF5200/19/32型支撑掩护式低位放顶煤液压支架控制顶板,使用MG300/700-QWD型双滚筒采煤机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作面于2015年10月24日由综放一队开始回采,2016年10月份当月揭露三条断层,分别为F7-50正断层、F7-16正断层和F7-49正断层;2016年11月8日夜班生产准备队接替综放一队回采,截至2016年11月10日早班推进442m,剩余108m。现工作面77#支架前煤帮揭露F7-16正断层,落差0.5m;122#支架前及回风巷揭露F7-49正断层,断层与工作面走向呈74°相交,产状为52°NS、∠80°、H=4.0m。工作面72~115#共计44副支架前方煤壁夹矸厚度0.4~1.1m。

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采用2.6m长花边钢梁作为棚梁,配合DW28-25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与HDJA-1000型铰接顶梁,架设成双排联锁走向抬棚支护,棚梁架于铰接顶梁上面,棚梁上方采用半圆木或板皮将棚梁与顶板绞实,棚距1.0m;回风巷超前支护距离40m,运输顺槽超前支护距离80m。工作面上出口支护:上端头采用3副ZZFG5200/19/32型过渡支架支护,端头122#支架与回风巷之间采用一对长4m的11#花边钢梁配合单体支柱“一梁四柱”迈步支护,回风巷上帮架设一排单体液压支柱与铰接顶梁配合的走向抬棚支护至放顶线处。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1711综放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处,此区域发育有F7-49正断层。回风巷断面形状为半圆拱形,净宽3.8m,净高3.3m,巷道采用锚网索支护,巷道拱顶打注7根2.6m长的锚杆,帮部及底角打注2.1m长的锚杆,锚杆间排距600×700mm并铺设小孔径网片,沿巷道中心线左右各0.75m处按3.0m间距呈三花形打注7m长的树脂锚固剂锚索。

现场勘察时,回风巷(沿进入方向)超前支护第38副以里顶网撕破、顶板冒落,巷道基本被堵,冒落煤岩体约3.0m×3.0m×4.5m,以灰白色砂砾岩为主,松散破碎,4根花边钢梁、3根木板梁及两副超前支护梁柱被冒落煤岩压埋。回风巷冒落区以外锚网索支护、超前支护及工作面上出口支护基本完好,巷道完整无严重变形;第37副超前支护左侧支柱处有一供水阀门。实测现场风速0.3m/s左右,CH4浓度为0.04%,CO浓度为3ppm,温度为20℃,上隅角CH4浓度为0.3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10日18时,生产准备队书记令张军主持召开夜班班前会,夜班带班副队长张红军、王万华,班长赵金生、陈军平及职工14人,一采区跟班副区长孙建都、当班安检员王宝

珍、值班队长伏鹏程、保卫部牛新斌参加。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任务有:割煤一刀、维修76-85#支架段煤帮、101-112#支架段煤帮破夹矸爆破作业、上出口处顶板坠包维修处理,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班前会后生产准备队18人及孙建都、王宝珍下井,19时40分陆续到达1711综放工作面,20时左右,张红军、孙建都、王宝珍分别向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了工作面安全检查情况及上出口处顶板坠包问题,当班人员开始作业。张红军带领人员在工作面76-85#支架间维修,王万华带领人员在101-112#支架段施工破夹矸炮眼,陈军平带领吕少珍等人在1711工作面上段架间清煤,其他各岗位工就位。上出口处顶板坠包未进行维修处理。

生产准备队队长董纲于22时30分到达1711工作面边界联巷,待22时40分工作面放炮结束后进入工作面,发现上出口回风巷处顶板下沉、顶网坠落并伴随煤渣冒落,便组织王万华、陈军平、吕少珍等6人维修处理,孙建都、王宝珍在现场指挥及监护,作业人员剪掉坠落的顶网,架设木板梁和4根走向花边钢梁(2根4m长一梁四柱、2根2.6m长一梁三柱)进行维修处理,至11月11日3时左右处理工作结束。董纲便安排工作面开始生产,约4时左右采煤机上行割煤至114#支架时, 85-86#支架间大量破碎顶煤冒落,工作面风流减小,随即停止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张红军组织王万华、赵金生、陈军平、吕少珍从86#支架向下处理冒顶并清煤,董纲、王宝珍、孙建都等人在85#支架向上处理。约4时30分,刮板输送机装满煤后,陈军平安排吕少珍去回风巷开冷却水,并发信号联系启动刮板输送机,冷却水开启、刮板输送机运煤约10分钟,张红军感觉工作面风流仍然小,便安排陈军平去查明原因。陈军平查看后报告上出口回风巷发生冒落,董纲、张红军、王万华等人立即从工作面赶往上出口,同时安排陈军平立即清点人员,发现缺少吕少珍。

(二)事故抢救情况

张红军、王万华、赵金生等人立即架设支架加固冒顶区周围顶板,同时组织人员清理冒落的煤渣进行搜救,救援人员随即发现吕少珍面部朝下、背部朝上、蜷缩着,大约20分钟将人扒出,见其鼻子有出血,无其他外伤,现场进行了简短急救后,立即用担架将吕少珍抬至1500井底车场运送升井。同时,孙建都于5时26分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6时31分吕少珍升井,7时5分送至靖煤公司总医院进行抢救,8时50分,吕少珍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结论为:死者吕少珍,系生前因身体受埋(挤)压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

(三)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

对于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析救援报告及现场实际救援经过,综合评价认为:应急响应比较迅速、救援组织及时、处置措施得当。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矿积极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与家属协商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善后事宜进行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711综放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处于F7-49断层应力集中区,回风巷顶板离层破碎的煤岩体受采动影响下滑,将维修时架设不牢靠的支架摧倒冒落。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处理不彻底。当班人员未重视工作面采动及爆破作业对上出口回风巷顶板稳定造成的影响,接班后未对上出口处顶板坠包隐患进行处理,爆破作业后对该处破碎离层顶板坠网处理维修不彻底,支架架设不牢靠,未对安全质量检查验收;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在隐患处理后,再未对该地点进行安全检查,未安排专人对该区域顶板下沉及支护安全情况进行监控。

2.顶板技术管理存在漏洞。《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两道出现顶板离层下沉、断层破碎带时架棚支护措施不具体,缺乏针对性与技术指导性;生产准备队未对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时的顶板维护和支护方式进行研究,未认真分析11月9日工作面上端出现的顶板下沉坠网原因,未制定针对性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当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3.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制度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排查事故隐患不认真、不全面,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区、矿两级有关专业部室及管理人员对1711综放工作面断层发育、破碎顶板离层下落的隐患重视不够,未发现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未发现生产准备队未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整改。

4.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生产准备队组织人员到1711综放工作面生产前,未向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职工对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认识不足,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清。

(三)事故类别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结合尸检报告结论,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四)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拍照摄像、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吕少珍对作业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清,在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顶板破碎离层危险区域停留,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万华,当班带班副队长,负责工作面上出口顶板坠网维修处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重视工作面采动及爆破作业对上出口回风巷顶板稳定造成的影响,接班后未对上出口处顶板坠包隐患进行处理;对上出口回风巷破碎离层顶板坠网处理维修不彻底,支架架设不牢靠,未对安全质量检查验收;隐患处理后再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排安全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王万华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2.张红军,当班带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出现的顶板离层下落事故隐患重视不够,未安排和督促处理隐患,对隐患处理情况未检查验收和安全检查,未安排安全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张红军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3.王宝珍,当班安检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隐患排查不全面,爆破作业前未到上出口及回风巷进行安全检查;对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出现的顶板离层下落事故隐患重视不够,对隐患处理情况未进行安全验收,隐患处理后再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提醒当班人员辨识和监控现场重大危险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王宝珍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安检员岗位,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4.张万宝,生产准备队技术副队长,负责本队的技术管理及规程措施编制等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未对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时的顶板维护方式和支护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未编制针对性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发现执行的《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两道出现顶板离层下沉、断层破碎带时架棚支护措施不具体,缺乏针对性与技术指导性等问题。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张万宝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5.令张军,生产准备队党支部书记,负责本队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协助队长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职责,生产准备队组织1711综放工作面生产前,未组织向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督促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令张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6.董纲,生产准备队队长,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当班跟班队长。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出现的顶板离层下落事故隐患重视不够,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清,未对隐患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即组织处理,隐患处理维修不彻底,未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隐患处理后未再进行安全检查和安排安全监控;未组织对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时的顶板维护和支护方式进行研究,未安排和督促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督促做好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董纲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7.孙建都,一采区副区长,负责一采区的技术管理、规程措施审批及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班生产准备队跟班副区长。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作面上出口回风巷出现的顶板离层下落事故隐患重视不够,未及时督促处理隐患,未对隐患处理维修安全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隐患处理后未再进行安全检查,未安排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组织对1711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时的顶板维护和支护方式进行研究,未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未发现《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孙建都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8.孙志猛,一采区区长,一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1711综放工作面断层发育、破碎顶板离层下落的隐患重视不够,未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发现生产准备队组织1711综放工作面生产前,未向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孙志猛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9.张爱民,一采区安监站站长,负责一采区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1711综放工作面断层发育、破碎顶板离层下落的隐患重视不够,未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发现生产准备队组织1711综放工作面生产前,未向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张爱民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10.谢瑗,生产技术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技术部各项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技术管理职责,未组织对1711综放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时的顶板维护和支护方式进行研究,未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未发现《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谢瑗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11.胡小明,安全监察部部长,全面负责安全监察部各项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发现和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未发现《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未发现生产准备队组织1711综放工作面生产前,未向全队职工贯彻学习工作面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胡小明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12.令耀伟,生产副矿长,分管全矿采煤、生产任务计划等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和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令耀伟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13.马宗斌,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准备队后100天安全生产承包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和督促生产准备队编制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生产准备队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马宗斌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

14.张军,矿总工程师,分管全矿生产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相关技术部门研究和编制1711综放工作面上端及回风巷过F7-49断层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作业规程、措施把关不严,未发现《1711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及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张军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15.邓生智,矿党委书记,分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1711综放工作面当班上出口回风巷出现的顶板离层下落事故隐患原因认真分析,隐患处理后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安排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生产准备队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邓生智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15年度年收入30%计27710元的罚款。

16.吴克福,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不细,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排查治理1711综放工作面过F7-49断层时顶板维护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实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吴克福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15年度年收入30%计31844元的罚款。

建议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1711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一煤矿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一)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管理顶帮,支护牢靠,管理到位,出现顶板破碎或支护失效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排除隐患,并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对现场薄弱环节和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盯守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苗头。

(二)切实加强顶板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地质条件相对变化复杂的区域,总工程师及相关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研究,确定切实有效的顶帮维护措施和支护方式。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工作面及顶帮管理、爆破作业等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三)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治理顶板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前要做到有预案、有内容、有重点,认真扎实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处理和消除隐患。严格落实现场跟班责任及矿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力度,避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提高职工危险源辨识能力和自保互保意识。各区队要严格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杜绝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而组织作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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