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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10.26”煤仓埋人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8-12-17 21:23 来源:煤矿安全网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10.26”煤仓埋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6日0时34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以下简称潘二煤矿)在西二采区煤仓内进行修护作业时,仓内堆积作为施工平台的煤矸突然塌陷,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8.7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11月2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组织淮南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潘二煤矿“10·26”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潘二煤矿概况

潘二煤矿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1977年建设,1989年12月投产。矿井东西走向长11km,南北宽1.3~3km,井田面积19.6km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80万吨/年,2017年计划生产原煤320万吨,1~9月份实际生产原煤111.8万吨。2017年5月25日,矿井西二A组煤采区12123工作面底板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较大突水事故后停产,事故发生时处于恢复生产准备阶段。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型。

潘二煤矿设立了调度所、地测科、通防科、安监处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各工种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潘二煤矿证照情况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合法生产矿井。

采矿许可证编号:C1000002011101140119796,有效期: 2007年1月17日至2030年1月17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MK安许证字﹝2017﹞0011,有效期: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340405196407050413,有效期: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91340400791876462E(1-1),有效期:2006年8月至2030年1月。

(三)矿业工程分公司情况

矿业工程分公司是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现有顾桥、张集等6个矿建项目部,主要承担顾桥煤矿、张集煤矿等矿井的岩巷施工,实行双重安全生产管理。公司设立安监处、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各工种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以下简称顾桥项目部)现共有257人,配备经理、总支书记各1人,副经理5人,技术主管1人,下设2个掘进队、3个硐室队和1个机电队。其中硐室二队共62人,配备队长、支部书记各1人,副队长3人,班长及副班长各3人。2017年10月20日,经淮南矿业集团统一协调安排,潘二煤矿西二采区煤仓修护工程由顾桥项目部负责施工,实行“三八”制作业。

(四)煤仓修护作业安排情况

10月16日, 潘二煤矿对西二采区煤仓进行隐患排查时发现煤仓中部仓壁片帮垮落严重。10月20日早班,安排人员乘坐吊篮进入煤仓内勘察,发现煤仓上段14m向下仓壁片帮垮落,最大片约深4m。因仓壁垮落严重,潘二煤矿无专业队伍施工,10月20日,向集团公司汇报,公司组织生产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及潘二煤矿相关人员在潘二煤矿研究制定煤仓修护方案,决定由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负责煤仓修护工程。10月21日,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编制了《潘二煤矿西二采区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仓内堆积煤矸作为施工平台对煤仓进行(浇注)混凝土修复支护。10月23日,矿业工程分公司和潘二煤矿分别对《潘二煤矿西二采区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会审。10月24日,矿业工程分公司对煤仓上口进行安全检查和施工准备。10月25日,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进入煤仓施工。

(五)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潘二煤矿西二采区煤仓内。

煤仓上口标高-486.2 m,下口标高-517.2m,深31m,直径5m,于2004年1月18日至8月10日施工,上段14m、下段5m为混凝土支护,中段12m为锚(杆)喷支护。煤仓上接西二采区P4机头溜煤道,下接西二采区胶带机巷。

(六)相关规定

1.《潘二煤矿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入仓前,入仓人员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2.淮南矿业集团《关于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矿安〔2017〕1号)第十七条、矿业工程分公司《关于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公司发〔2017〕1号)第十九条规定:班前会要明确不同作业区域安全互保和安全责任人。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5日早班,潘二煤矿保运一区将煤仓内煤矸放至片帮段上口向下2m处(自煤仓上口向下16m),放煤矸期间出现5次卡眼。10月25日中班,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在煤仓内将早班下放的煤矸进行平整。

10月25日20时30分,硐室二队队长赵永斌主持召开夜班班前会,当班出勤14人,副队长杨浩跟班。赵永斌安排副班长孔令仁带苏尚兵、祁庆明、赵树前到煤仓里挂网打锚索,其他人员由班长胡伟带领在煤仓上口负责运料等工作。夜班跟班领导为顾桥项目部副经理刘本山。

22时30分,作业人员到达煤仓上口,和煤仓下口联系,确保给煤机处于关闭状态。跟班副队长杨浩带祁庆明乘吊篮先进入煤仓内,对作业地点进行了安全检查。孔令仁和当班矿带班机电副总工程师宁传文乘吊篮进入煤仓,宁传文在吊篮里查看煤仓情况后返回煤仓上口。此时项目部副经理刘本山在煤仓上口进行巡查。苏尚兵和赵树前乘吊篮进入煤仓,祁庆明和孔令仁、苏尚兵三人将保险带固定在预留的钢丝绳上,杨浩将保险带固定在预留的棕绳上。5人将仓内煤矸平整后,联系上口人员下放了金属网、单体支柱等材料,便开始在片帮处进行挂网作业。

26日0时34分,自煤仓上口用吊篮下放锚索机,杨浩和赵树前负责接吊篮里的锚索机。赵树前站在杨浩身后靠近煤仓壁处,杨浩拿对讲机盯着吊篮指挥下放锚索机。吊篮接近仓内煤矸平台时,杨浩感觉脚下煤矸突然下沉,随即跨步绕到吊篮对面,接着就听到祁庆明喊“赵树前不见了”,杨浩观察后发现赵树前站立处的煤矸陷落,形成1个塌陷坑,赵树前已陷入塌陷坑。杨浩立即用对讲机向上口人员求援,并进入塌陷坑施救,因塌陷坑较深,未找到赵树前。塌陷坑有继续塌陷危险,杨浩等人随即乘吊篮返回煤仓上口,等待救援。1时45分,救护队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15时40分,将赵树前救出,经医生现场检查确认,赵树前已死亡。

(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26日0时50分,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以下简称救护队)调度接到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调度通知,潘二煤矿西二采区煤仓发生埋人事故。

1时10分,救护队人员到达潘二煤矿,1时45分,到达事故现场。通过查看煤仓内塌陷情况,发现从煤仓上口进行救援对救援人员构成安全威胁,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从煤仓下部放煤施救。15时40分,将赵树前从煤仓下口救出。

(三)事故报告经过

2017年10月26日0时34分,矿带班领导机电副总宁传文向潘二煤矿调度汇报西二煤仓埋人,调度员立即通知矿相关矿领导和单位。0时41分,潘二煤矿向淮南矿业集团调度汇报。1时18分,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汇报。

事故当班井下矿带班领导为机电副总工程师宁传文。顾桥项目部跟班领导为副经理刘本山,事故发生时均在煤仓上口。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西二煤仓上接采区P4机头溜煤道,下接西二胶带巷。

2.煤仓直径为5m,自上口向下14m为浇注混凝土支护,14~16m为锚(杆)喷支护,锚(杆)喷支护段沿煤仓周边约三分之二片帮,片帮深度最大4m。

3.煤仓上口采用6根11#工字钢和大板搭设封口盘,煤仓上口使用高度1.2m的钢筋护栏。

4.吊篮(长×宽×高=1.2m×0.9m×1.1m)提升点用4根锚索固定在煤仓中心线上方巷道顶板上。

5.吊篮采用JSDB-16型双速绞车提升,提升钢丝绳直径21.5mm。

6.煤仓壁悬挂3根用于固定保险带的保险绳,其中2根为长15.6m的棕绳,1根为长15m的钢丝绳(直径15.5mm)。棕绳末端为直径0.3m的绳环,钢丝绳末端有两个直径0.3m间距1.3m的绳环。

7.煤仓内煤矸距煤仓上沿16m。被埋人员处煤矸塌陷,表面为弓形,塌陷坑外边缘距煤仓壁最大距离约1.5m,最大长度约3.5m,深度约1.6m。

8.死者身上佩戴有保险带,保险带完好无损,挂钩无破损,固定保险带的保险绳完好。

(二)事故技术分析

西二采区煤仓中部锚(杆)喷支护段片帮垮落后,锚杆、金属网、湿煤及大块矸石等混在一起,导致煤仓内煤矸局部堆积不实,赵树前站在堆积不实的煤矸平台上作业时,佩戴的保险带未固定在预留的保险绳上,煤矸突然塌陷,赵树前随之陷落被埋致死。

(三)事故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类型为其它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7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赵树前在煤仓内的煤矸平台上作业时未将佩戴的保险带固定在预留保险绳上,煤矸突然塌陷,赵树前随之陷落被埋致死。

2.间接原因

(1)技术管理不到位。顾桥项目部对煤仓修护作业中的风险预见性不足,《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为施工平台,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审批不严格,对煤仓下口给煤机经常卡眼、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情况,在会审时未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未提出审查审批意见。

(2)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均未站在煤矸平台上铺设的木板上进行作业;互保联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赵树前未将保险带固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3)安全管理不到位。潘二煤矿与矿业工程分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矿当班带班矿领导乘坐吊篮进入煤仓后停留在吊篮内,未深入现场进行巡查,跟班副经理未进入煤仓内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现场缺乏监督检查;煤仓修护前隐患排查不认真,未能排查出煤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事故隐患;作业人员进入煤仓后未对煤仓内煤矸堆积情况进行探查。

(4)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潘二煤矿未对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参与煤仓修护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一直从事煤仓掘进施工,针对煤仓修护作业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煤仓修护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够。

(5)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今年以来,潘二煤矿和矿业工程分公司相继发生了2起责任事故,其中潘二煤矿发生了5·25”较大突水事故、“10·26”煤仓埋人事故;矿业工程分公司在谢桥煤矿施工发生了“8·24”运输事故、在潘二煤矿施工发生了“10·26”煤仓埋人事故,暴露出潘二煤矿和矿业工程分公司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三违”查处力度不够,“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潘二煤矿“10·26”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赵树前,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职工,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意识差,在煤仓内作业时未将佩戴的保险带固定在预留的保险绳上,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祁庆明、苏尚兵、孔令仁,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职工。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意识不强,互保联保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赵树前未固定保险带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3.杨浩,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副队长,事故当班跟班。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煤仓内煤矸虚实情况进行探查,未及时制止赵树前未固定保险带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4.赵永斌,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队长,负责队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认真,在煤仓修护前未能排查出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5.孙玉芳,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党支部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队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刘本山,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副经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跟班。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意识不强,当班跟班未进入煤仓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

7.周玉军,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技术主管,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煤仓修护作业中的风险预见性不足,负责编制的《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采用堆积煤矸作为施工平台,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8.康海清,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党总支部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项目部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周学龙,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顾桥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煤仓修护前未能排查出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0.徐礼先,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技术科科长,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工程管理,参与《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措施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11.王省,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协助安监处长分管顾桥项目部,参与《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在煤仓修护前组织隐患排查,未能排查出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事故隐患;措施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12.余文彬,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安监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管顾桥项目部。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违”查处力度不够,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3.芮存山,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措施内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为施工平台,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4.宁传文,中共党员,潘二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带班。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在煤仓修护现场巡查时隐患排查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15.胡金鉴,中共党员,潘二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巷道修护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西二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措施内容不完善,采用煤矸作为施工平台,未制定防止煤矸塌陷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审查不严格,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6.孙向阳,中共党员,潘二煤矿副矿长,负责矿井巷道修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出煤仓内煤矸堆积不实可能塌陷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7.胡玮,中共党员,潘二煤矿安监处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煤仓修护前未督促与矿业工程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组织对顾桥项目部硐室二队参与煤仓修护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18.曹学军,中共党员,潘二煤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技术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会审《煤仓井壁加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19.倪进木,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吸取事故教训,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6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黄新,中共党员,矿业工程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6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1.汪先彬,中共党员,潘二煤矿党委书记,负责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吸取事故教训,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6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施祖龙,中共党员,潘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6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潘二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10·26”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40万元罚款。

七、防范措施

(一)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

要切实查找技术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到施工现场认真调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针对性。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批,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参加单位和签字人员必须集中参加会审,严格把关。在煤仓内作业必须编制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直接将煤矸作为施工平台,煤仓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人员误入煤仓。

(二)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新作业环境风险辨识能力

要认真查找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面对新的作业环境,要提高职工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优先安排有相应施工经验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作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重点环节必须有矿领导现场指挥,并安排专职安监员现场监督。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确保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淮南矿业集团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短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潘二煤矿要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一井一制”规定。加强带班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加大对职工培训教育力度,严格新进、转岗队伍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职工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增强现场作业时的互联保意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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