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标准 |
考核细则 |
1、积极配合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
1、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罚款10元。 2、发现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及时制止,罚款10元。 |
2、及时向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罚款10元。 |
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分管矿长、专业副总、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
不严格按照规定对分管经理、总工程师、专业副总、业务部门、从业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弄虚作假,罚款20元。 |
4、参加经理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
1、不按时参加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罚款10元。 2、在会议上不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意见,罚款10元。 |
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
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罚款10元。 |
6、协助经理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 |
不及时编制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罚款10元。 |
7、每旬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
1、未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罚款10元。 2、会议不能按工作内容召开,罚款10元。 |
8、对矿井通风、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
对各类隐患,按隐患级别安排落实整改工作。 1、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质量大检查,罚款10元。 2、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罚款10元。 3、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罚款20元。 |
9、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
1、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不全面,不具有可操作性。罚款10元。 2、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处罚。 3、事故发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处理,严禁擅离职守,达不到上述要求罚款20元。 4、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罚款20元。 |
10、督促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
不认真监督煤矿进行的“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等重大安全事宜或者方案、措施不得力,罚款10-50元。 |
11、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进行审查、监督罚款10元。 |
12、监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罚款10元。 |
13、负责监督对下属各矿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1、不进行监督,现场发现不持证上岗人员,罚款2元/人。 2、不称职的安监人员不及时清退,罚款10元。 |
14、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
外出期间没有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罚款10元。 |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
1、完成下井等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否则,罚款10元。 2、出现“三违”现象,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