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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团柏矿1人死亡迟报事故建议处分17人名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7-12-21 16:30 来源:煤矿安全网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11.6”一般放炮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19

2017年11月6日11时,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井下10-306(1)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11月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组织临汾市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焦霍州”)前身霍县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2000年改制,2001年加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其子公司。2013年实行债转股后,注册资本金为440173.02万元,其中,山西焦煤占58.8%、中国信达占36.97%、建设银行占4.23%。

山焦霍州位于晋中、晋北煤炭基地内,主要开采霍西煤田、沁水煤田、河东煤田、宁武煤田,矿区分布在临汾、吕梁、忻州、长治和运城5市所辖12个县(市),目前拥有矿权井田总面积732.05平方公里,资源储量71.91亿吨,可采储量34.96亿吨,主要赋存肥煤、1/3焦煤、焦煤和贫瘦煤等煤种。

煤炭产业现有生产矿井9座,公告能力198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矿井23座,设计能力1840万吨/年;基建矿井6座,规划能力3500万吨/年;年营业收入在135亿元以上。截止2017年9月末,资产总额591.74亿元,职工人数52626人。

山焦霍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30917466”,营业期限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编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7〕GQ016Y1”,有效期自 2015年1月8日至 2018年1月7日。

(二)团柏煤矿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团柏煤矿隶属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霍州市城南5公里处的汾河西岸。由太原煤矿设计研究院于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并开工兴建,1980年12月建成投产,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1987年达到设计能力;后经过多次技术改造,2013年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

团柏井田位于霍西煤田中部、霍州矿区南部,跨越霍州、洪洞、汾西三市县,东临汾河,西接回坡底矿,南经下团柏断层与干河矿相隔,北为上团柏断层。

2.矿井主要系统概况

3.安全管理机构

该矿设有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5名矿级领导,管理科室设有安全管理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区、水害防控中心等6个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均按规定取得了资格证书。

(三)矿井证照

该矿由太原煤矿设计研究院于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设计并开工兴建,1980年12月建成投产,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1989年能源部以能源计〔1990〕1153号文件批准,矿井设计能力从60万吨/年扩大到150万吨/年,2005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规发[2005]256号文件核定团柏矿生产能力为210万吨/年,2013年经山西省煤炭厅以晋煤行发〔2013〕1619号文件批准,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目前矿井证照齐全有效。

(四)事故相关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0#煤三采区右翼10-306(1)掘进工作面,西为10-301回采工作面,东为实体煤,南为10-310、10-308采空区,北为10-304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上级部门监管情况

(一)安全管理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11月5日,团柏煤矿组织集中自查自检34次,查处隐患2435条。

(二)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2017年以来霍州煤电集团共对团柏煤矿检查88次,共查处705条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17年11月6日5时50分,开拓一队队长张贵勇主持召开班前会,对本班工作进行了安排,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当班为三小队,出勤9人,分别是跟班副队长张义东,班组长贾建平,副班组长李雷雷,打眼工张中华、王宝宝、王杰虎,维护工陈排彩,新工人王爱茹、赵义明。

6时40分在主井口乘车入井,途经10-301三联巷时陈排彩、王爱茹、赵义明在此处卸料,其他人在8时30分左右到达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经检查,工作面符合开工条件,张中华、王杰虎、李雷雷、王宝宝就开始打眼。10时左右工作面打眼完毕。首先起爆了工作面下部29个炮眼(工作面实际打炮眼38个,分为上部炮眼9个、下部炮眼29个)。

约15分钟后贾建平、卢韩纪(安全员兼瓦检员)、李雷雷、张海河(通风队放炮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张中华从临时火药点将火药背入工作面;张海河装引药,贾建平、张中华、李雷雷往炮眼装药,装完后,张中华跟张海河去往临时存放火药点送剩余的火工品;贾建平和李雷雷连接雷管脚线,连线工作快结束时,贾建平让李雷雷继续连线自己去叫张海河,走到距工作面(10-301三联巷方向)80米左右的地方遇见张海河,叫张海河进入工作面连接母线,张海河在没听清的情况下就启动发爆器,贾建平听到炮响就对着张海河说:工作面还有人怎么就放炮了。随后贾建平、张海河、张义东先后赶往工作面,看见李雷雷躺在工作面(上午11时),张海河抱起伤者发现还有脉搏和呼吸,张义东查看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了简单包扎,并汇报矿调度室(11时20分左右),同时和张中华、王宝宝、王杰虎、贾建平、王爱茹等5人,用担架将伤者抬至400站台,从疙瘩条立井运出井(12时07分),随后装上皮卡车往医院方向走,走了几分钟就碰见来接的医院救护车,就把伤者转上救护车,送往洪洞县人民医院。约13时10分,经洪洞县人民医院诊断已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11时23分,事故发生后跟班副队长张义东立即汇报调度室;

11时24分,矿调度通知矿长、书记及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并立即安排盘区队、运输队做好井下车辆准备工作,同时通知医院人员到位;

11时27分,安排8点班带班领导闫民成及相关人员前往井下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

13时03分,矿调度主任陈有钢向集团公司调度室进行电话汇报;

13时30分,矿调度室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人员已死亡;

14时23分,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调度室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进行了汇报。

四、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二)勘查路线

(三)现场勘查与分析

(四)事故技术分析

1.事故发生时间认定

根据调查笔录、当班调度值班记录和现场人员的人员定位轨迹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11时。

2.事故发生地点认定

根据调查笔录和技术组现场勘查情况,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为团柏煤矿三采区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

3.事故死亡人数认定

根据调查,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4.事故类别认定

依据煤矿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本起事故为放炮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6万元。

团柏煤矿“11·6”放炮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学历 工龄 工种 伤亡 情况 培训 情况
1 李雷雷 32 霍州市南环办圣佛村 中专 7年 班组 死亡 已培训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放炮员张海河未履行连接放炮母线并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的职责,在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发爆器,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班组长贾建平、安全员卢韩纪(兼瓦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执行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副班组长李雷雷违规将工作面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连接。

(3)未按照10-306(1)系统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而是采用两次装药两次爆破的方法。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

(5)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李雷雷,男,32岁,群众,开拓一队副班组长,协助班组长抓当班生产组织工作。安全自保意识差,违章作业,违规将工作面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连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给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

2.张海河,男,汉族,48岁,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爆破工,负责开拓一队放炮工作。未履行母线与脚线联接职责;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在未核实工作面人员是否已撤离的情况下启动发爆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党纪、政纪及行政处罚人员共15人

3.贾建平,男,47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当班责任区域内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芦韩记,男,54岁,中专文化,群众,安全员兼瓦检员,负责当班井下安全检查和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员及瓦检员特殊工种资格证。

5.张义东,男,53岁,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副队长,协助队长抓本队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对当班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制止,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开拓一队副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6.张贵勇,男,4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队长,负责该队全面工作。对全队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本队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开拓一队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0元。

7.刘飞,男,31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开拓一队党支部书记,配合队长向职工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8.李晓峰,男,31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队全面工作。对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人连锁”放炮制未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通风队队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9.张江波,男,36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通风区区长,负责通风区全面工作。对工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人连锁”放炮制未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通风区区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0.闫民成,男,50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地质、防治水工作,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当班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发现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1.张海龙,男,汉族,36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未落实到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2.王德才, 男,51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3.王海平,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贯彻学习规程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4.王小峰,男,4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5.张建杰,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及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反“三违”力度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16卫学林,男,53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霍州煤电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团柏矿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9.2万元(其中:迟报罚款40%,一般事故罚款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70%;上一年实际收入13.1968万元)。

17.梁孟伟,男,57岁,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团柏矿党委书记,为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四)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事故发生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未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事故情况(11月6日11时发生事故,11月6日14时23分临汾监察分局接到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室报告)。

建议: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柏煤矿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责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防范麻痹思想;加大反“三违”力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确保“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

(二)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三)霍州煤电集团要组织所辖煤矿企业结合本事故开展一次反思教育活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生产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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