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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10-05 21: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落实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依据上级相关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子分公司及矿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通风处作为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总体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抽采矿井根据本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标准体系。
    第五条  子分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负责本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子分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抽采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抽采管理、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抽采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实施“地面瓦斯抽采先行、井下区域抽采主导、多种抽采方式补充”的抽采技术工艺。
    第九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一)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二)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三)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十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将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凡进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二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量大于或等于2m3/min且抽采时间大于10年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它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且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十三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十四条  矿井应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瓦斯抽采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实现矿井“抽掘采”平衡。

第四章 瓦斯抽采技术工艺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地面预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井下区域递进式抽采、边采掘边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符合《井下瓦斯抽采区域控制范围技术标准》(Q/JM J 1.0019-2013)规定。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符合《采空区瓦斯抽采技术标准》(Q/JM J 1.0052-2013)规定。
    第十六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突出矿井要开展顶(底)板高抽巷穿层钻孔区域抽采试验和保护层开采区域抽采缷压瓦斯试验,具备条件时实施保护层开采。
    第十七条  抽采工艺方案的选择应按下述条件进行:
    (一)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二)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第十八条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第十九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四)集团公司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二十条  区域及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钻孔的设计及施工要求应符合《穿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3-2014)、《定向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4-2014)、《普通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 J 1.0075-2014)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记录、报表、台账:
    (一)抽采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半年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 抽采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
    (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其中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

第五章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瓦斯抽采泵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负压合理,确保井下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二十三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应加设绝缘段并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行人和运输;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栅栏外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该巷道瓦斯浓度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抽采时,应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
    第二十五条  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子公司)备案。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无计划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汇报;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立即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瓦斯抽采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向集团公司传输。
    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计量装置,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瓦斯抽采参数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每周至少测定1次。瓦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应留设有用于人工检测参数的检测口。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设置及现场管理按《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Q/JM J 1.0042-2013)中相关规定执行。
    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除渣、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或总进气管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
    (二)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装设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三)每个瓦斯抽采钻场、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定期进行及时检测,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
    (一)瓦斯抽采泵站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二)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并进行汇总分析
    (三)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本煤层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采空区抽采管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抽采系统瓦斯浓度、抽采量、负压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向集团公司说明原因。

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一般应设在回风井(巷)内。敷设在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满足通车需要。瓦斯抽采管路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设置防止压挤管路的装置,设施两端封堵严密不漏风,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选择瓦斯抽采管路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金属管路。采空区(封闭区)埋设的抽采管路应使用检验合格的非金属材质管路。
    (二)抽采系统支、干、主管径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抽采管路联接使用的绝缘管、变径管、柔性接头,其断面应不小于被联接管路断面。
    (三)瓦斯抽采管路连接必须可靠严密,直径φ400mm及以下的抽采管路或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方可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五)采(盘)区及其以上的瓦斯抽采主管、干管应敷设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内,抽采管路应通过回风井或专门抽采管道井到达地面。井下临时抽放泵站的正压管路不得敷设在进风巷道内。
    第三十二条  瓦斯抽采管路安设完毕后,应逐段对瓦斯管路进行气密性试验,保证管路严密不漏气。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工作面不能正常抽采瓦斯时,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通风部门批准;矿井采(盘)区及其以上瓦斯抽采系统延伸或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主要阀门角度调节实行挂牌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和抽采管路应设置除煤粉(渣)装置,定期进行除排渣,防止钻孔或管路堵塞。瓦斯抽采管路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在温差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防止抽采管路热胀冷缩的伸缩装置。
    第三十七条  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吊挂、安装、附属装置及其它要求参照《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Q/JM J 1.0082-2013)执行。

第七章 瓦斯抽采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钻孔施工前应编制有钻孔设计、打钻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如钻孔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异常或其它原因需要改变钻孔设计时,由矿抽放管理部门编制抽采钻孔变更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钻孔施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钻孔施工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钻孔设计参数和有关要求施工。
    第三十九条  推广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在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排放瓦斯等钻孔时,要根据煤层情况合理确定钻杆型式和排渣工艺,必须实行湿式钻进;施工防突检测钻孔需干打眼时,必须使用螺旋钻杆;其它特殊工艺要求需干打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十条  采用风、水混合排渣工艺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水配比,安设孔口除尘装置,风、水配比达不到要求时,禁止钻进,严禁采用纯压风排渣工艺。
    第四十一条  钻孔钻进过程中,应对孔深、见顶、见底或地质构造、吸钻、喷孔、卡钻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钻进。
    第四十二条  加强有害气体现场检测。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必须在钻孔下风侧连续监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探头的设置应按《甲烷传感器设置规范》(Q/JM J 1.0044-2013)执行。
    甲烷或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钻进,撤离下风侧人员,停止供风,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并进行汇报与分析。在回风流中进行打钻作业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必须按规定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施工钻孔发现有异味时,要加强回风流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冲洗钻孔,确保封孔前钻孔无塌孔、无积水、无煤渣。封孔时应确保钻孔封孔严实。瓦斯抽采钻孔应编号管理,并悬挂钻孔管理牌,准确记录钻孔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封孔负责人及钻孔接抽时间。对于未能及时封联的钻孔,应采用临时封孔措施对钻孔进行封孔,并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否则应对该钻孔进行封堵,确保孔内瓦斯不向巷道内扩散。
    第四十四条  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封孔应推广使用“两堵一注”封孔,也可以采用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工艺,普通钻孔、定向长钻孔应采用封孔专用水泥封孔。
    (一)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及内置筛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一定抗压强度。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 mm,定向长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108 mm,特殊钻孔封孔管直径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标准,不影响采掘作业的顶板岩石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段可采用金属管路。
    (二)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
    (三)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等材料填实。
    第四十五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长度应根据煤岩强度、卸压带宽度、裂隙发育程度、负压等确定。各矿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制定本单位封孔标准。定向钻机长钻孔的封孔长度为5m~15 m。
    第四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应采用符合煤矿使用的合格材料。瓦斯抽采钻孔的联孔宜采用专用的联孔装置进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行联接。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和联孔要求应符合《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与联孔接抽标准》(Q/JM J 1.0020-2013) 相关规定,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抽采钻孔可以单个或多个并入汇流管后接入主、干、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须向下通过放水器,再向上连入主、干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处必须接阀门。
    (二)采用多个钻孔并入汇流管联接方式时,应根据百米钻孔流量计算确定汇流管直径,但不得小于封孔管直径。
    (三)抽采钻孔连接管应保持水平并略低于孔口位置100 mm左右,接入放水器及抽采系统管路的连接管保持竖直或水平,不得出现存水的弯曲段。
    (四)主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抽采钻孔的三通应设置在管路的正下方或外侧,不得设置在管路中心线上方。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制定有瓦斯抽采钻孔的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钻孔验收组成人员、验收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对钻孔施工参数、封联孔等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八条  瓦斯抽采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编绘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钻孔验收并联孔抽采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检测新联接钻孔的流量、浓度、负压等参数,对无流量或无浓度的堵塞钻孔,应拆除联孔装置后重新掏孔,确保钻孔抽采效果。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做到各类牌板齐全,吊挂整齐,内容全面清晰。钻孔施工的全过程要保证施工地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保持现场的环境卫生。瓦斯抽采钻孔的现场管理应包括:
    (一)实行对抽采钻孔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参数牌板,钻孔管理牌板应符合《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与联孔接抽标准》(Q/JM J 1.0020-2013)中规定的格式,钻孔管理牌板应包括封孔人、封孔时间、施工人、施工时间等内容,抽采参数牌板应包括抽采负压、抽采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等参数。
    (二) 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流量计量装置。
    (三) 瓦斯抽采钻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制定有采掘、巷修等工作期间拆除及揭露钻孔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明确钻孔拆除程序、瓦斯检测方法及瓦斯异常涌出的应急对策。
    第五十二条  因现场施工需拆除的钻孔,应在确保钻孔的覆盖区域内瓦斯抽采达标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严禁拆除。在采掘前应先通孔,避免出现堵孔现象。
    第五十三条  采掘过程中遇到巷帮和顶底板揭露的钻孔时,应先检查钻孔内瓦斯情况,若钻孔内瓦斯浓度较小时,应及时将钻孔封堵;若钻孔内瓦斯涌出较大时,应及时联孔抽采。
    第五十四条  井下施工的锚杆锚索孔内若有瓦斯涌出时,应在托盘固定前将锚杆锚索孔充填密实。施工的探放水孔内瓦斯涌出较大时,应及时与工作面同步延伸的临时抽采管路连接抽采。

第八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五十五条  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在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其评价标准按《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技术标准》(Q/JM J 1.0021-2013)规定执行,只有经验收达到抽采指标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五十六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五十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六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六十一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第六十二条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六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六十四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六十六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第六十七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十八条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它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第六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十条  各子分公司和矿井应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集团公司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并接受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专项监察。
    第七十一条  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第七十二条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
    (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
    (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按程序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通风处,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国家、上级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12〕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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