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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铺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9 10: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火铺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汇编

第一节火铺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的工作方针,必须做到认真排查隐患、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达到“管理风险、控制危险、预防事故”的目的,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1.每月下旬由矿长主持召开安排隐患排查会议,参加人员: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区(科、厂)负责人及分管机电运输、技术、生产的副职等,对上月排查的隐患整改结果进行核实,对全矿下一个月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1.2.排查内容:对矿井“一通三防”、采煤、掘进、开拓、巷修、机电、运输、防治水、矸石山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1.3.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矿安检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建立矿井隐患排查档案。

1.4.对排查出的隐患,会上落实整改负责单位、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时间,矿协调解决所需的人、财、物。

1.5.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整改隐患的难易程度,分级负责整改;A级隐患难度大,矿整改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报告;B级隐患,区(科)整改不了的,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矿隐患应急整改小组负责整改工作;C级安全隐患,由区(科)负责制定安全措施,组织隐患的整改工作。

1.6.矿每10天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采区、开拓区、机电科、井运区、通风区、机修厂、洗煤厂、生活服务部、供应科、安检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参加,进行旬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检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建立隐患排查档案,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

1.7.根据矿井生产情况,有预见性的排查出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对危及安全、危险较大的隐患,做到不整改不生产。

1.8.隐患所在单位负责整改工作,安检科负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矿安全生产调度室负责跟踪隐患整改信息的收集整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2.区(科、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1.采区、开拓区、机电科、井运区、通风区、安检科、洗煤厂每天召开一次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会,由正职负责组织,单位副职、队长(车间主任)、技术员参加,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2.2.排查内容:排查当天出现哪些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对矿及矿业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分析本单位安全状况,目前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上有无漏洞,在落实规程措施、制度上存在哪些问题和差距,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帐。

2.3.对排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本单位能组织整改的及时落实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负责人,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时间、空间、工具,及时组织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

2.4.对本单位整改有难度的隐患或安全上没把握的,及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由矿负责组织隐患的整改工作。

2.5.在整改隐患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矿有关规定,要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的工作方针为指导,整改隐患要彻底,杜绝“三违”,防止扩大隐患,必须保证安全。

2.6.隐患整改完毕,及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及时记录在安全隐患台帐上。

3.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1.工作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1.1.各工作面开工前,由带班队长组织班长、电钳工、瓦检员、群监员、安检员对工作面顶板和煤壁的支护、通风、瓦斯、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工具、不安全的人员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作好记录,落实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注意事项,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安检员负责监督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3.1.2.对影响安全生产,危及安全的隐患要停止生产,及时向区调度汇报,安检员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严格监督整改工作。

3.1.3.对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上没把握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区、矿调度汇报,并及时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待命。

3.1.4.现场班队长、安检员要盯住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不急躁,不冒险蛮干;需停止生产整改的,必须停止生产,先整改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能整改的隐患,要安排有把握的人负责整改,班队长、安检员盯住整改工作。

3.1.5.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醒相关人员工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要有预见性的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1.6.现场排查安全隐患要认真,要仔细,严禁走过场;安排落实整改工作要恰当。

3.1.7.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要认真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管理办法,想到哪里就指哪里、查到哪里,边想边指,边指边查,边查边说,专人记录;排查完后,队长安排落实整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和方法明确,标准明确,做好记录,进行整改;安检员、班队长现场盯住整改工作。队长要组织本班人员用“手指口述”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后再开工生产。

3.1.8.单人作业的岗位开始作业前,作业人员落实“手指口述”安全管理办法,首先排查岗位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的、力所能及的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将隐患和问题整改后再作业,如自己对整改隐患安全上没有把握,就及时向班队长或区调度汇报。

3.2.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2.1.工作过程中,安检员、班队长要巡回检查现场安全情况,查操作是否规范,查不安全行为,查是否有违章作业,查安全防护设施实用情况,查规程、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查支护是否可靠,查设备、工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

3.2.2.工作过程中,安检员、班队长要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发现通风、瓦斯异常及时停止作业,及时汇报,严格执行制度,杜绝带隐患作业,带隐患生产。

3.2.3.工作结束后,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电钳工再次对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本班能整改的及时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在现场对口向下一班接班负责人交接清楚。

3.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规定:

3.3.1.各工作面、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不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准开工生产和作业。

3.3.2.工作前和班中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工作面和固定岗位要有专用记录本,将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记录清楚,时间、地点、隐患内容、整改结果、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记录在案,对不落实排查、整改隐患的班队长、岗位职工,给予批评帮助,并罚款300―500元/人。

3.3.3.整改隐患时,如班队长组织整改安全没有把握时,区长或副区长到现场组织整改;如区长在现场整改隐患安全上没有把握时,及时向矿汇报,矿起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处理,严禁冒险蛮干。

第二节火铺矿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现场认真排查下列隐患,出现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者罚100-500元/条·人。

1.1.综采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整改:

1.1.1.采面上、下巷不畅通,影响通风、行人、运输的;

1.1.2.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

1.1.3.采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4采面上、下端头大梁缺柱,有泄压柱,梁、柱变形严重,大梁断裂的;

1.1.5.单柱支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没有防倒装置的;

1.1.6.采面上隅角没有按规定封堵的;

1.1.7.上、下端头大梁架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1.8.上、下端头空顶的;

1.1.9.采面机道内机头上方、机尾下方没有按规定设置挡闸、没有按规定设置挡网的;

1.1.10.采面煤壁片帮严重的;

1.1.11.采面未及时移架,架前端面距超过规定的;

1.1.12.采面支架使用的乳化油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1.13.采面过构造带顶板破碎易漏顶,煤壁易片帮,没有措施或施工达不到措施要求的;

1.1.14.采面支架有漏液、串液、卸载的;

1.1.15.采煤机不能控制刮板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机尾没有控制刮板运输机的急停按钮的;

1.1.16.采面没有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不灵敏的;

1.1.17.采煤机负荷线没有按规定包扎捆绑的;

1.1.18.采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喷雾洒水的;

1.1.19.采煤机无灭尘水的;

1.1.20.发现违章作业而不及时制止的;

1.1.21.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隐患出现后,没有立即整改的。

1.2.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整改:

1.2.1.巷道开口(交岔点)变形严重的;

1.2.2.巷道后路支护不完整,拱形棚子的卡兰、螺丝、锚杆螺丝多颗拉断,巷道变形严重的;

1.2.3.巷道后路不畅通的;

1.2.4.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

1.2.5.迎头超前临时支护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的;

1.2.6.迎头、帮顶有活矸、危矸没有找掉或有冒顶片帮危险的;

1.2.7.工作面遇到顶板破碎、煤层松软过构造带时没有采取措施或施工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1.2.8.迎头没有落实防止片帮措施的;

1.2.9.不按规定装药、连线放炮、不执行连锁放炮制度的;

1.2.10.放炮母线吊挂、长度、明接头包扎等不符合规定的;

1.2.11.风筒口距迎头煤巷大于5m,岩巷大于8m的;

1.2.12.迎头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1.2.13.超前探孔到控制位置,而没有打超前探孔的;

1.2.14.预测预报孔到控制位置,而没有进行预测预报的;

1.2.15.工作面有透水预兆的;

1.2.16.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1.2.17.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或瓦斯超限的;

1.2.18.炮后瓦斯超限的;

1.2.19.电气设备失爆、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压柱或压柱不符合规定的;

1.2.20.巷道开口、架设抬棚或返修抬棚,现场没有大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的;

1.2.21.棚子迎、退山严重、空顶、空帮的;

1.2.22.迎头5m范围内锚杆螺丝松动超过3颗,有3个锚盘、托板不贴岩面导致锚索、锚杆支护失效的;

1.2.23.铁丝网连接不符合规定,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没有按规定处理的;

1.2.24.巷修工作面临时支护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的;

1.2.25.未按规定对套修地点支护进行加固的;

1.2.26.套修时,未按规定对风、水管、电缆、风筒、抽放管路、信号线进行有效保护的;

1.2.27.未按规定先卧底后套修的;

1.2.28.未按规定搭设工作平台或搭设的工作平台达不到要求的;

1.2.29.独头巷道套修未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套修的;

1.2.30.套修地点必须保证行人安全,否则,必须设警戒网、挂警戒牌;

1.2.31.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其它隐患的。

1.3.通风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整改:

1.3.1)供风量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1.3.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

1.3.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3.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附近20m仍然作业的;

1.3.5.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

1.3.6.未按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的;

1.3.7.主、备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的;

1.3.8.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没有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9.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5%的;

1.3.10.井下风门损坏漏风,未连锁或连锁失效的;

1.3.11.通风设施不可靠或不符合规定的;

1.3.12.瓦斯探头显示不准确的,误差超过规定的;

1.3.13.风筒漏风,影响供风的;

1.3.14.瓦斯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3.15.瓦斯抽放管内积水没有排放的;

1.3.16.瓦斯抽放孔没有按规定及时封孔的。

1.4.4.机电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1.4.4.1.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清挖回煤坑或不符合要求的(深×宽×长=800×800×1200mm);

1.4.4.2.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压柱未打或打设不合格的;

1.4.4.3.刮板运输机不平、不直或搭接不符合规定的;

1.4.4.4.刮板运输机缺螺丝、刮板3处以上的;

1.4.4.5.皮带运输机底托辊不转动超过5个,皮带磨H架3处,皮带跑偏长度大于10m,滚筒转动不灵活,滚筒裹泥严重,直托辊或铰接托辊裹泥超过10处的;机头、机尾转动部分无防护栏的;

1.4.4.6.皮带运输机底皮带在浮煤矸及底板上拖着运行的;

1.4.4.7.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运输信号没有按规定安设或信号失灵的;

1.4.4.8.采煤机与刮板运输机没有闭锁、刮板运输机机尾没有控制刮板运输机的急停按钮的;

1.4.4.9.小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柱失效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

1.4.4.10.小绞车提升,绳头没有尾绳的;

1.4.4.11.小绞车提升,连接装置不合格的;

1.4.4.12.小绞车的大绳没有按规定验绳或大绳不合格的;

1.4.4.13.小绞车提升运输没有按规定撤人、站岗的;

1.4.4.14.小绞车提升运输钢丝绳刮巷帮、棚子的;

1.4.4.15.小绞车提升运输控制闸不合格的;

1.4.4.16.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或没有使用鸡心环的;

1.4.4.17.斜坡道提升“一坡三挡”不完好或不正确使用的;

1.4.4.18.电机车灯、笛、铃、闸、撒沙装置失效的;

1.4.4.19.矿车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的;

1.4.4.20.机车运输液压支架时,没有使用硬连接的;

1.4.4.21.矿车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

1.4.4.22.矿车运输设备、支架、材料捆绑不牢固的;

1.4.4.23.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保护设施失去保护作用的;

1.4.4.24.电器设备失爆的;

1.4.4.25.各种司机、配电工、电钳工没有持证上岗的。

2.工作中认真排查下列隐患,凡查出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整改的责任者,罚款200元-800元/条·人。

2.1.采煤、掘进、巷修工作面。

2.1.1.综采面支架连续5架缺台超过规定的;

2.1.2.采面端头大梁距机头、机尾高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2.1.3.综采面支架出现挤、咬、背架现象严重的;

2.1.4.综采面机组割顶、割底、超高、煤壁不直、刮板运输机不平的。

2.1.5.综采面上、下巷压力大、变形严重、断面小影响通风、运输、行人的;

2.1.6.综采面上、下超前支护20m内,巷道高度小于1.8m;

2.1.7.巷道变形挤压风筒、瓦斯抽放管路和机电设备,影响行人、运输及检修设备无空间的;

2.1.8.巷道内有积水(长度超过5m,深度超过0.1m),有杂物的;

2.1.9.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

2.1.10.支架帮顶刹背不严、棚梁位置不正的;

2.1.11.支架迎、退山不符合要求,梁腿搭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1.12.棚子卡兰、拉杆螺丝未上紧的;

2.1.13.巷道由于压力大、巷道变形严重需打锚杆、锚索加强支护的;

2.1.14.巷道初喷、复喷距离超过规定的;喷浆厚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1.15.巷道内管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2.1.16.材料码放不整齐、不稳固、无标志牌的;

2.1.17.备用材料数量不足的;

2.1.18.巷修工作面没有按规定卧底的;

2.1.19.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隐患的。

2.2.通风方面。

2.2.1.巷道断面小、风速超限;

2.2.2.综合防尘设施不全的;

2.2.3.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2.2.4.瓦斯抽放管路影响运输、行人的;

2.2.5.风门变形的;

2.2.6.防灭火器材、砂箱不符合规定的;

2.2.7.抽放系统不完善的;

2.2.8.监测系统备用电源达不到规定的;

2.2.9.巷道变形挤压瓦斯抽放管路的。

2.3.机电运输。

2.3.1.设备、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吊挂的;

2.3.2.机电设备、供排水、压风管路有跑、冒、滴、漏的;

2.3.3.皮带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设防跑偏托辊皮带跑偏的;

2.3.4.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人行道侧行人间距不足0.7m的;

2.3.5.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经常有人过的地点没有安过桥的;

2.3.6.皮带运输机机尾没有安设清扫落煤装置的;

2.3.7.轨道质量、道岔质量、“一坡三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3.8.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上表面距风筒距离小于600mm的;

2.3.9.上、下山刮板运输机运输,坡度大于25度时,机尾、机头没有安设防止大块下滚挡闸的。

3.要求。

3.1.矿规定:规定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安检科及时监督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除按规定提出罚款外,有权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监督整改,并及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整改结束后,才能恢复生产。

3.2.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安检科片区主任或专业副科长与隐患单位区(科)长,根据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共同商定整改隐患的完成时间;隐患单位要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时,要提前向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汇报,并写清原因报安检科,经矿同意,重新确定整改结束的时间。对既不汇报,又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除按规定罚款外,安检科有权停止工作,进行整改,安检科要及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停止工作的原因。

第三节火铺矿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处理制度

1.矿成立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小组:

1.1.“一通三防”小组:负责排除全矿“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隐患。

1.1.1.组 长:总工程师

1.1.2.副组长:通风副总工程师

1.1.3.成 员:通风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采区、开拓区区长、技术副区长,安检科科长、通风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2.机电小组:负责排除全矿机电方面的安全隐患。

1.2.1.组 长:机电副矿长

1.2.2.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1.2.3.成 员:机电科科长,机电副区(科、厂)长,安检科机电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3.运输小组:负责排除全矿运输方面的安全隐患。

1.3.1.组 长:机电副矿长

1.3.2.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1.3.3.成 员:井运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机电副区(科、厂)长,安检科机电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4.采煤小组:负责排除全矿采煤方面的安全隐患。

1.4.1.组 长:采煤副矿长

1.4.2.副组长:采煤副总工程师

1.4.3.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安检科科长、技术副科长,采区区长、采煤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5.掘进、开拓、巷修小组:负责排除全矿掘进、开拓、巷修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巷道系统内出现的安全隐患。

1.5.1.组 长:生产副矿长

1.5.2.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

1.5.3.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技术副科长,采区区长、准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6.防治水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方案的制定及排除全矿水患。

1.6.1.组 长:总工程师

1.6.2.副组长: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1.6.3.成 员: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科长,采区区长、生产副区长、技术副区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

1.7.洗煤厂、矸石山小组:负责矸石山、矸石山大坝的监护、加固及洗煤厂安全生产隐患的排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矿汇报。

1.7.1.组 长:洗煤副矿长

1.7.2.副组长:后勤副矿长

1.7.3.成 员:洗煤副总工程师、洗煤厂厂长、生产副厂长、技术副厂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分管副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

1.8.生活后勤小组:负责排除矿区生活、后勤方面的安全隐患。

1.8.1.组 长:后勤副矿长

1.8.2.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1.8.3.成 员:工农关系办公室主任,安检科分管副科长,保卫科科长,生活服务部主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

1.9.其它隐患小组:负责排除以上小组以外矿井其它方面的安全隐患。

1.9.1.组 长:安全副矿长

1.9.2.副组长:矿副总工程师

1.9.3.成 员:区(科、厂)长,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保卫科科长。

1.10.应急小组的职责。

1.10.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急小组成员及时赶到隐患事故现场,制定措施,实施处理,处理结束进行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一通三防”应急处理小组:

2.1.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放炮后回风瓦斯浓度超过2%的,瓦斯变化异常或出现突出预兆的,排放瓦斯时局扇无计划停运的;

2.2.通风系统出现异常时;

2.3.瓦斯超限时;

2.4.通风设施受到损坏,现场不能及时进行处理和恢复时;

2.5.巷道贯通遇老巷、盲巷时;

2.6.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或启封密闭时;

2.7.采区总回风瓦斯超过0.75%时;

2.8.系统停电,导致主扇和抽放泵停止运行3分钟以内(含3分钟)不能正常启动时;

2.9.主要进、回风系统断面突然变小,主扇负压突然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0mmH2O以上);

2.10.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如抽放管断裂、堵塞等);

2.11.出现一个采区或全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监控时;

2.12.井下发生着火事故时;

2.13.密闭内一氧化碳超标,温度异常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采煤应急处理小组:

3.1.当采煤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落差达1m以上时;

3.2.综采面偏帮长达10m、宽2m以上时;

3.3.采面上、下巷发生偏帮、冒顶堵巷时;

3.4.采煤工作面处理重大偏帮、冒顶时;

3.5.采煤工作面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时;

3.6.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有冒顶预兆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掘进、开拓、巷修应急处理小组:

4.1.掘进、开拓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冒顶长度达3m,高1.5m以上;

4.2.掘进、开拓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或岩性发生异常变化;

4.3.掘进、开拓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或涌水量发生异常变化;

4.4.巷道贯通出现异常情况;

4.5.掘进、开拓工作面后方巷道出现冒顶预兆及安全隐患;

4.6.井下巷道系统发生冒顶,危及安全生产;

4.7.巷修工作面发生冒顶2m以上时;

4.8.巷修工作面处理重大偏帮、冒顶时;

4.9.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时;

4.10.巷修范围内出现水、火事故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

4.11.巷道开口处有冒顶危险时。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机电应急处理小组:

5.1.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矿区或矿井停电;

5.2.井下电缆放炮、供电出现异常情况;

5.3.主扇风机及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转时;

5.4.主排水泵不能正常排水时;

5.5.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不能及时启动时;

5.6.机电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时;

5.7.机电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时。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通知运输应急处理小组:

6.1.全矿斜井绞车提升运输出现隐患时;

6.2.大巷机车运输出现隐患时;

6.3.斜巷皮带运输出现隐患时;

6.4.煤仓或放煤嘴出现隐患时;

6.5.出现运输重大未遂事故时;

6.6.矿运输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时;

6.7.皮带运输出现冒烟、火灾时。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防治水应急处理小组:

7.1.井下工作面或巷道内出现透水预兆时;

7.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出现涌水或淋水异常时;

7.3.井下工作面过水仓、水窝子及积水区时;

7.4.工作面接近老巷积水区时;

7.5.井下出现水灾时。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汇报洗煤厂、矸石山应急处理小组:

8.1.矸石山坝体出现开裂、移动、垮塌时;

8.2.矸石山出现坝体滑坡、塌陷时;

8.3.洗煤厂出现较大隐患时;

8.4.洗煤厂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时。

9.地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汇报生活后勤应急处理小组:

9.1.出现滑坡、塌陷,危及人员安全时;

9.2.房屋出现裂缝,危及居民安全时;

9.3.地面供水、供电、照明出现隐患时;

9.4.地面生活方面出现灾情时。

10.出现上述以外的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其它应急处理小组。

11.应急处理隐患程序:

11.1.当现场发生隐患时,现场安检员或带班副区(科)长、带班队长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悬挂《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牌板,设置安全防护栏,并及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1.2.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接到矿区范围内隐患汇报后,在5分钟内分专业通知相关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指示通知有关人员及时赶到调度室,采取初步处理方案。

11.3.应急处理小组人员到达隐患事故现场,对隐患事故进行详细勘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方案。

11.4.根据隐患复杂程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再组织实施。

11.5.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和设备,当材料和设备到位后,方可对事故隐患实施处理。

11.6.现场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并将现场处理情况随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2.恢复程序:

12.1.安全隐患事故排除后,由应急处理小组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隐患已彻底排除,并汇报矿安全生产调度室。

12.2.矿安全生产调度室在接到隐患排除汇报后,下令恢复正常生产。

12.3.应急处理小组针对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由安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落实,防止隐患重复出现。

第四节火铺矿检查处理安全隐患的管理制度

矿安字〔XX〕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认真检查隐患,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火铺矿检查处理安全隐患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1.采、掘、开、巷修工作面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制度:

1.1.开工前必须有代班队长负责组织,由班长、副班长、安检员、瓦检员、电钳工参加,用30分钟到1个小时的时间,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才能生产,隐患不消除严禁生产,代班队长不组织安全检查,不准生产,安检员监督到位。

1.2.工作过程中,代班队长、班长、安检员、瓦检员、电钳工随时进行动态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先停止作业,由代班队长组织处理,隐患消除后才能生产,隐患不消除严禁生产,安检员监督到位。

1.3.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才能生产,隐患不消除严禁生产。如隐患不消除,带隐患生产严肃追究代班队长、安检员的责任。

1.4.班末,由代班队长负责组织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不消除不准离开现场,安检员监督到位。

1.5.对条件差、隐患较多的工作面,由代班区长负责组织安全隐患的检查处理,代班区长负责监督本班各工作面检查、处理隐患的工作,哪里安全有隐患,代班区长就盯在哪里,直至消除隐患才能离开现场。

1.6.各分管副区(科)长,对分管工作面及岗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把检查、处理全部隐患工作落实到位、检查到位、监督到位。

2.岗位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制度:

2.1.各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后必须先检查岗位是否有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停止作业,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后再作业,隐患不消除严禁作业,岗位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2.作业过程中,出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再作业,隐患不消除严禁作业。

2.3.岗位人员发现隐患后,先停止作业,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的处理隐患;如无能力处理隐患时,千万不能勉强去处理,及时汇报,远离隐患,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接近隐患,由管理人员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消除后,继续作业,否则,严禁作业。

3.检查处理安全隐患要把握的原则:

3.1.不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本单位调度汇报,单位调度分别向分管的副区(科)长、区(科)长和矿安全调度汇报,安检员分别向安检科值班调度、矿安全调度汇报,矿安全调度向分管矿领导和值班矿领导汇报。接到隐患汇报后,区科、矿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排。

3.2.一般的安全隐患,由代班区长、代班队长或分管副区(科)长在现场,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组织处理。

3.3.较复杂的安全隐患,矿安全调度及时通知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领导适情况起动“隐患应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3.4.处理安全隐患时,做到:认真查清隐患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组织管理到位,安全监督到位,保证人、财、物投入到位,保证足够的时间、空间。

3.5.在处理安全隐患时,安全上没把握,就立即停止处理,认真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安全上有把握后再处理。

3.6.处理安全隐患时,如班队长没有把握,就由区(科)长去处理,区(科)长没有把握,就由矿组织处理,如矿上没有把握,就及时向公司汇报请求支援,绝对不能冒险蛮干。

4.各级管理人员,把检查处理安全隐患,作为首要责任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矿安字[XX]2号文《火铺矿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和矿安字[XX]7号文《火铺矿查处安全隐患责任制度》,在防止隐患上下功夫,有预见性的开展工作,消除隐患。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隐患的产生,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5.各级管理人员,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做到对各工作面、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如果对某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不清楚、没把握,先停止作业,将情况弄清楚,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再生产、再作业。

6.严格执行查处安全隐患的奖罚办法,做到及时奖罚,重奖重罚,奖罚分明,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检查隐患、汇报隐患、处理隐患的主动性,杜绝带着隐患作业,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作业、不生产,认真检查隐患,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7.认真组织区、科队、班管理人员、安检员及职工学习作业规程、相关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力度,从区科班队管理人员到岗位职工必须掌握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识别隐患、检查隐患、处理隐患的能力,把检查隐患、处理隐患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检员、岗位职工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8.各工作面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带班副区长或队长负责组织检查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否还有隐患,有隐患要立即处理,并把发生工伤事故的经过告知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提高警觉,注意安全,搞好自主保安,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XX年9月23日

第五节火铺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

1.当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100元—300元/条·人。

1.1.当班班长、带班队长(车间主任);2、当班安检员;3、责任者。

2.二个小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200元—500元/条·人。

2.1.责任班长、带班队长(车间主任)、队长;

2.2.责任安检员、带班副科长;

2.3.责任副区(科)长;

2.4.责任者。

3.三个小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300元—800元/条·人。

3.1.队长(车间主任);

3.2.安检科片区主任;

3.3.分管副区(科)长。

4.三个圆班能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400元—1000元/条·人。

4.1.区(科)长;

4.2.分管副区长;

4.3.安检科科长。

5.上级业务部门、矿业务部门查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的,也没有向矿汇报不能按时整改的原因,追究下列人员责任,罚款100元—1500元/人·条。

5.1.责任队长;

5.2.责任副区(科)长;

5.3.责任区(科)长;

5.4.安检科责任科长、责任副科长、责任片区主任。

6.因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造成隐患在一个月内重复出现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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