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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9-27 10: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职交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对于未办理离职交接的,公司可以暂扣经济补偿金,待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公司不能以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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