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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8-28 23: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第133条规定,矿总工程师每年7~9月份必须组织通风科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情况行文上报和泰公司。

2.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当中,每隔10天各取1天分三班进行。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3.测定参数

(1)测点的瓦斯浓度(包括抽放量及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及风量。

(2)各采掘面的煤样灰分、煤样挥发分和煤样水分。

(3)主扇运行情况(鉴定日,机运队必须确保主扇运行良好,不能进行倒机或停机)。

4.在鉴定期间前,通风科编制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安全技术措施与实施方案,相关单位按实施方案执行。

5.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矿井、煤层、水平和采区等要求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每吨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 ,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并拟文上报给矿务局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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