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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7-16 21: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完善制度, 明确责任,堵塞漏洞,杜绝通防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区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容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充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对矿井煤层自然发火进行等级鉴定。

第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监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有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管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的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2.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3.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七条 井下某一区域出现如下征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然发火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浓度呈上升趋势;

2.煤层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3.空气中出现煤油味、松油味;

4.巷道出现明火烟雾等。

第八条 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为CO、C2H4和C2H2。CO的浓度达到5ppm出现标志煤已进入缓慢氧化阶段;C2H4浓度达到0.1ppm说明煤温超过100度,煤样进入加速氧化阶段;C2H2浓度达到0.1ppm说明煤温超过300,煤样进入强烈自燃氧化阶段。

第九条 在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束管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束管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接续和防灭火的需要,每季末编制下季度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结合每月通防实际,对束管监测系统监测设计每月修改补充一次。

第十三条 束管监测报表监测地点必须与设计一致,每天的束管监测报表由技术负责人或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审查签字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总回风巷、采空区重点密闭以及重大隐患地点,必须安设束管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 对沿空巷道、冒顶和顶板松动巷道、地质构造等特殊地点埋设束管定期取样分析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束管监测系统,保证束管监测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对采煤工作面回风流CO必须实现连续安全监测。

第十八条 安全监测系统必须保证可靠有效监测,每天安全监测报表由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及时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一氧化碳检查设点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通防工区每月月底制定下月的CO检查设点,计划明确检查地点、检查周期,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设点范围:采空区密闭、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可能自燃的煤巷、顶板及高冒区。

第二十一条 煤层自燃处理地点实现瓦检工蹲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隐患预防性处理地点、沿空巷道每天巡检一次,对沿空巷道每天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每班2次,沿空掘进巷道每班2 次,采掘工作面周边采区每周检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 采区总回风巷道、边远巷道每周一次。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一氧化碳的同时,一并检查沿途通风设施、通风情况、顶板状况。

第二十六条 通防工区每周对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回风流气体取样分析一次。

第二十七条 通防工区做好CO检查记录,工区值班领导当班审查,按时上报,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通防工区每周编制一份测定报告、矿井自然发火情况预测预报,并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设计阶段

第二十九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 采煤工作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三十条 优化采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煤面间漏风,如果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煤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三十一条 避免在区段中部另开切眼形成两个采煤面同时回采。

第三十二条 采区所有工作面的推进方向应保持一致,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第三十三条 停采线附近应开设均压巷道,为防灭火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三十五条 设计通风系统时,合理选择进、回顺槽,尽量减小自燃区域的漏风压差。

第三十六条 设计通风系统时,必须有利于系统稳定和系统调整,具备局部反风条件,有较强的抗灾能力。

第三十七条 设计走向长度大于2000m以上的采区,必须设边界巷道或采区中间设岩石集中巷。

第三十八条 采区设计时,同时设计防灭火系统及防灭火设计。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设计中,设计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系统及各监测地点, 确定采区自然发火观测站的位置,建立气体监测系统。

第四十条 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对揭露相临采空区的废弃巷道、老峒、开切眼、停采线的防灭火设计。

第四十一条 设计前,必须查明、收集以下相关资料,并填入图表。

1.相邻采面回采期间的通风安全相关资料:

煤层断层位置及相关情况;

煤层厚度及分布情况;

相邻采空区回采期间瓦斯涌出情况;

相邻采空区防灭火处理情况;

相邻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硐室、断层、溜煤眼的分布及处理情况;

相邻采面开采、停采、封闭时间;

相邻已回采工作面切眼、停采线的素描图.

2.设计采煤面通防安全相关资料:

采面地质状况;

采面巷道布置及支护方式;

采面设计通风方式及风量;

采面设计推进速度。

第四十二条 根据设计资料和相邻类似工作面相关资料对采区和工作面隐患进行预测和安全性评价

1.通风系统稳定性与合理性分析评价及对策;

2.自然发火危险性预测及对策。

煤巷掘进阶段

第四十三条 定点连续监测巷道内CO和CH4的浓度,并绘制出监测参数的变化曲线。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绘制掘进巷道的素描图,并标明冒顶、断层、硐室等位置。

第四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沿空掘进巷道,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气样分析,若出现异常,每班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每天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四十七条 沿空巷道掘进期间,施工单位应同时铺设灌浆管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巷道冒顶、破碎带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应首先进行背帮、用不燃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四十九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

第五十条 记录隐患的处理过程,并根据监测和钻孔观测值,检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

工作面生产阶段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生产时,每月测定分析一次区域性通风系统。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生产时,每旬至少测定一次进、回风巷风量,发现风量变化较大时,立即汇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定点连续监测工作面回风巷CO浓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CO 浓度每班至少检测2次。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按规定统计工作面推进速度,采空区遗煤情况, 地测部门把观测数据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五十五条 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束管监测系统,实现束管自动抽样监测。

第五十六条 每周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取样分析一次。

第五十七条 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浆或汽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五十九条 根据预测预报结果,确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记录隐患地点的处理过程,并根据监测和钻孔观测值,检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

停采封闭阶段

第六十一条 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 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二条 停采后,必须加强工作面及回风流气体和温度监测。

第六十三条 采煤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必须在45天进行永久性密闭,预留注浆管路和观测孔。

第六十四条 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六十五条 工作面封闭后,必须采取均压措施,降低采空区漏风。

第六十六条 记录停采线附近的采空区状况、丢煤情况、处理情况等,存档备查。

其它地点

第六十七条 加强边远地点的气体检查,编制边远地点设点计划,每周巡回检查。

第六十八条 在一翼总回风巷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每天抽样监测一次。

第六十九条 每一通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汇报通防科申请工程验收。

第七十条 非通风专业人员进入边远地点作业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通防部门同意,方可进入作业。

救灾阶段

第七十一条 一旦发现自燃火灾征兆,必须立即判明火区位置和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发展,阻止火源蔓延而引起外因火灾,同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并组织现场人员利用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来之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防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救灾工作。

1.火势较小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用水控制火区发展,以进一步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2.火势较大时,且有水煤汽积聚可能时,不得用水直接灭火,必须采取有效封堵措施,减少漏风,控制火势发展,以进一步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若灾区CH4超限有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出灾区工作人员, 并由救护队员快速封闭火区;

4.到灾区救人,必须配带氧气呼吸器,并将受害人员迅速移至新鲜风流内,进行急救。

第七十二条 一旦发生自燃火灾,必须立即成立地面救灾指挥部和井下救灾基地,由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 在矿长的指挥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第七十三条 地面救灾指挥部应根据火区情况,分析火灾原因,进一步判断火区范围,预测火灾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1.对开放式小范围火区,可采用压注凝胶等防灭火技术;

2.对开放式大面积火区或火势较大时,应利用地面灌浆系统的胶体泥浆等灭火技术;

3.对隐蔽火区火源范围难以确定时,可采用注氮、均压、惰泡和灌浆等灭火技术;

4.救灾过程中通风部门应加强对灾区的气体、温度和风流变化的监测,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爆炸措施;

5.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火区封闭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必须制定专人检查CH4、O2、CO、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救灾期间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确有必要调整通风系统时,由救灾指挥部负责制定方案。

第七十四条 每一封闭火区必须按规定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并上报公司。

井下永久封闭火区管理和启封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30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地面指挥部收集和汇总灾区所有信息,根据气体、温度监测数据,绘制图表,分析火势的扩展趋势,调整治理方案,并检验灭火方案实施效果。

第七十六条 火灾治理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对自燃火灾原因、 灭火过程和效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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