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防治水办公室、驻矿安检站汇报。
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办公室留存,已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办公室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安监科留存。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安监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安监科组织,技术科、探放水队、事故单位参加;重、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1000-5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5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
针对矿井探放水工作,防治水办公室应在每月、季、年编写探放水总结分析报告。全面分析物探、钻探和疏放水工作。对投入的工程量、探测效果、疏放效果以及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并与设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要指出在掘进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所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