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与会计资料保存15年有无冲突?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4-20 09: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专业解答]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都需保存15年;(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保存15年,日记账保存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固定资产卡片保存5年,辅助账簿保存15年;(三)会计报表类: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保存3年,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3年,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要永久保存;(四)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银行存余额调节表保存5年,银行对账单保存5年,发票、收据存根、电算化会计档案保存5年,主要财务文件、合同、协议等要永久保存。” 两者规定了不同的保管期限,但并不冲突。因为,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会计资料的记录是对企业某一时段支出收入的记录,其记录的项目不会具体到某个人每月的工资明细,而是某一科目项下的总体记录;而工资支付记录是专门记录每个人每月工资构成、支付时间等因素的具体记录。二者的作用也不相同:会计资料是对企业整个经营资产状况的记录,而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只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项下的特殊义务,此项义务的设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