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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解除操作不当 单位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6-04-20 09: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刘某在某药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订至2007年8月31日。2013年6月起,刘某因为个人原因再未去公司上班,工资支付截止至2013年5月。2014年11月22日公司向刘某同时邮寄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载明:“刘某: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经查考勤报表,截止11月21日你已旷工330天;年内累计旷工330天。经研究对你提出劝告,请于11月24日前到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刘某”:“由于劳动者过失原因”,“决定自2014年11月25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刘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蓝白快评】

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认为:公司虽补充提交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其次,公司2014年11月21日向员工邮寄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11月24日前到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但同时以旷工为由,与同一日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4年11月2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在并不确定员工是否在2014年11月24日前到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此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旷工近1年的情况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最终却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错在了哪里?首先,公司在处理时程序操作不当。1.旷工长达330天,公司为何在此期间没有进行催告通知程序?2.既然公司已发旷工劝告通知书,给予员工回公司报道的期限,为何期限未满又同时寄送了违法解除通知书?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虽然本案的裁判侧重点并非此点,但无疑给各单位提醒,为企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经历过民主程序。以避免后期在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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