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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8-20 22: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党委副书记应在党委书记领导下,按照党委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2条 党委副书记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努力做到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天字号”大事一起抓。

第3条 紧密结合矿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4条 坚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为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5条 积极参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针、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研究,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

第6条 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井下,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7条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严肃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8条 协助抓好青安岗员、安全网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9条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在分管工作中,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能按照党委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13法”活动中,检查、考核、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3条 分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力,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4条 在分管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副书记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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