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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广告公司员工辞职 获赔两百万退职补偿金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3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2008年12月底,冯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他担任公司财务行政经理一职,月基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职务津贴2800元。2011年6月,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冯某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年月日(退休年龄以国家规定年龄为准)止,冯某除了负责财务管理事务外,还兼管公司行政、人事及公司的法务等事项。该合同中还约定冯某的实际劳动报酬分并在不同时点支付:(一)日常每月支付的工资为6707元;(二)退休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而退职时,一次性领取的薪酬差额补偿金(简称:退职补偿金)。在解释冯某退职补偿金的劳动报酬中,提及到不论何种原因致使合同终止,都不影响退职补偿金的支付。以冯某的实际工作年份,分别计算出每满一年或月应得的退职补偿金金额后累计相加得出。退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2008年为24万元,自2009年度起在上年同期基础上每年递增12%,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份。2011年3月,该广告公司曾作出过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公司全年工资总额控制在250万元内。薪资规定:日籍总经理,月平均工资(驻在津贴)为12500元;日籍副总经理,月平均工资(驻在津贴)为12000元; 部门经理,月平均工资为2.3万元及各类人员的收入都有详细规定。在当年6月,公司日籍总经理出具《说明》 上载明:本公司实际薪酬未能全部按照董事会决议执行的原因,是公司经营机构基于对目前公司经营现状所做出。对于个别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过低问题的解决处理,公司则采用了变通办法。以退职补偿金的方式在与冯某签订的无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作为补偿,并约定了金额、计算方式等内容。在该份《说明》 中有公司总经理签名,并盖有该广告公司公章。2014年2月,冯某从该广告公司辞职。同年4月,冯某为追讨退职补偿金202万,向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获得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

    而广告公司则认为冯某系公司老员工,在2006年末公司筹备阶段就已入职从事行政和人事工作,从事包括员工入职和离职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制定、签订;保管公司经营所需各项行政手续的办理,并兼任公司一部分财务工作,故公司的公章始终由冯某负责保管。日籍总经理不懂中文,无法用中文口头交流,也不能理解复杂的中文书面内容。而冯某也不懂日语,双方之间根本无法进行单独交流,但公司及日籍总经理均确认,没有第三人协助进行过类似《说明》内容的沟通。

【争议焦点】

负责掌管公章的员工,如果劳动合同有特殊约定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冯某的请求。

【蓝白分析

该公司主张合同在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但从法律上说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而欺骗对方。首先,公司总经理在雇员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签字即代表着公司的意思,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公司来承担。公司总经理应谨慎履行职责,对所签署的文件认真审阅,若存在语言障碍应配备翻译。其次,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冯某曾有过向公司虚假陈述事实、制造假象,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公司以日籍总经理对退职补偿金不知情,由此推断出冯某存在欺诈行为,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员工即使辞职也能获得高额的补偿金,这与劳动法律的一般规定大相径庭。因此对公司提出以下实操建议:(1)对公司内部的公章使用进行流程规范,并且确定公司内部出具的文件,如果涉及敏感岗位的人员具体的待遇和调整,需要由其他人员或者专业律师进行审核确认。(2)对公司身为外国人的总经理,提醒他们在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时候需要尽到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不清楚的职权事项需要请教专业人员或律师及时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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